學院樂器設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樂器設備是學校固定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我校教學、科研、藝術實踐順利進行的重要物資條件。為了加強對樂器設備的科學管理,提高樂器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保證學校的教學、科研及藝術實踐等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財政部《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 第36號)、《XX市財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滬財教〔2016〕26號)、《XX市財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滬財教〔2016〕 27號)、《XX市教育委員會系統(tǒng)事業(yè)單位固定資產管理細則》(滬教委國資〔2014〕31號)等相關條例,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的樂器設備資產指各種經費渠道購置、調入或捐贈用于教學、科研、藝術實踐等,耐用期在一年及以上且能獨立使用的,單價大于等于1500元人民幣的樂器類設備。
第三條 樂器設備作為XX音樂學院資產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學院的教學、科研和藝術實踐中發(fā)揮著重大作用,是保證教學、科研和藝術實踐活動順利進行的重要物質條件。樂器設備管理要貫徹勤儉辦學的方針,逐步予以充實和更新。同時,要切實加強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以滿足教學、藝術實踐需要。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 根據“統(tǒng)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原則,學校資產管理處是樂器設備管理的一級管理部門,負責學校樂器的采購、驗收、調配、處置、建賬、對賬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使用部門為樂器設備管理的二級管理部門,其中會議室、公共教室及琴房、小音樂廳、報告廳、學術廳等場館的樂器由后勤保衛(wèi)處負責管理。各部門需指定固定資產管理員負責本部門樂器設備資產驗收入賬、資產盤點、日常管理等工作。資產管理員要相對穩(wěn)定,如工作需要調動時,須做好相應賬、卡、物及資產管理交接手續(xù),并在資產管理系統(tǒng)進行變更。
第六條 各級管理人員對管理職責范圍內的樂器設備負責。學院對二級管理單位的樂器管理情況進行考核,對貴重樂器管理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給予獎勵;對不負責任使貴重樂器受到損失的部門和個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賠償,必要時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章 樂器設備的需求申請及采購
第七條 樂器設備的配置遵循教學需要和勤儉節(jié)約的原則,避免重復購置和積壓浪費。不論通過何種經費渠道配置樂器,必須事前向資產管理處提出預算申請,詳細標明需要配置的樂器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量、技術參數、預算金額、用途、存放條件以及效益分析。
第八條 各部門需在前一年5月份提出預算申請報資產管理處,經資產管理處分析論證后報財務處。預算經學院審議通過,財務處撥付后,需求部門在資產管理系統(tǒng)提交申購申請,資產管理處依據學院采購管理辦法實施采購。各部門不得自行購買。
第九條 設立專家評審庫,由資產管理處牽頭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對貴重樂器(20萬元及以上)的采購(包含采購的種類、可行性、必要性、單價、品牌、品質)給出科學性、專業(yè)性評審意見。
1. 資產管理處負責評審專家?guī)斓慕M建和管理。資產管理處定期組織專家的征集和更新工作,建立評審專家管理檔案,納入資產評審專家?guī)爝M行統(tǒng)一管理。
2. 評審小組由使用該類樂器的專家組成,每次評審不少于三名。評審過程及結果須形成書面材料,有條件的可錄音錄像,并存檔。
3. 評審專家應遵守評標及談判工作的相關紀律,承擔法律法規(guī)的義務并享有相關權利。
4. 資產管理處定期組織對評審專家?guī)爝M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應用于專家評級及專家?guī)斓母碌群罄m(xù)工作中。
第四章 到貨驗收與入庫
第十條 根據樂器設備價值與規(guī)格,驗收方式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 普通樂器設備由資產管理處與需求使用部門共同負責驗收。
2. 貴重樂器(20萬元及以上)或大型樂器設備由資產管理處牽頭組織驗收小組共同實施驗收,驗收小組成員一般不少于3人。驗收記錄包含:品名、規(guī)格、型號、數量等與訂購是否相符,設備的外觀、技術指標和功能是否合格,零配件、說明書及其他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各項指標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等。貴重樂器驗收記錄與檔案在資產管理處存檔備案。
第十一條 樂器設備驗收合格后,資產管理處依據發(fā)票、合同、驗收記錄辦理資產入帳、入庫手續(xù)。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二條 普通樂器設備的借用管理:
1. 教師教學、藝術實踐與學生學習用樂器原則上應自備(鋼琴及大件樂器除外)。如教師或學生參加大型比賽、演出活動、學校樂隊排練或階段性學習需要,方可申請借用學校的樂器。
2. 借用學校的樂器,需由本人書面申請、本專業(yè)教師及系領導簽字審核。
3. 學生原則上只能借用一件樂器。如特殊需要同時借用兩件及以上樂器的,須經主管院領導書面批準。
4. 借用人借用樂器時,應當場確認樂器完好狀況并簽字。
5. 借用樂器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若發(fā)生丟失、損壞情況的,借用人承擔全部責任。
6. 所借用樂器只限用于學校組織的排練、演出活動,不得用于商業(yè)性演出。
7. 借用樂器必須倍加愛護,不得調換或拆除樂器上任何零部件。
8. 資產管理處可對樂器定期檢查,如發(fā)現借用樂器使用不當、不遵守學校規(guī)定者,學校可以收回借用樂器。如情況嚴重,可取消借用人借用樂器的資格。
9. 教師離職、退休,學生畢業(yè)或其他原因離開學校,必須歸還所借用樂器后才能辦理相關離校手續(xù)。
10. 若因借用人使用不當造成樂器損壞的,借用人必須向資產管理處報告,并自行承擔維修費用。
11. 因借用人的責任,使樂器嚴重損壞,無法修復,或可以修復但樂器的價值受到嚴重損害,借用人必須按同規(guī)格、同質量樂器當前的市場價全額賠償。
12. 借用人一旦遺失樂器,必須及時如實報告資產管理處,以便及時追查。如半年內仍無法找回,借用人必須按同規(guī)格、同質量樂器的當前市場價全額賠償。
13. 樂器借用期限最長一年。借用到期后借用人必須攜帶所借用樂器到資產管理處辦理年度檢驗手續(xù)。年檢合格的,可以繼續(xù)續(xù)借,凡不辦理借用樂器年檢手續(xù)的,資產管理處有權收回所借用樂器。
第十三條 貴重樂器的借用管理
1. 貴重樂器執(zhí)行使用人借用保管負責制度。貴重樂器的借用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過系(部)審核、分管院領導審批,資產管理處綜合考量申請人的教學、藝術實踐活動情況,辦理借用手續(xù)。
2. 貴重樂器借用人需與學院、系(部)簽訂《貴重樂器借用三方協(xié)議》,明確責任、義務。借用貴重樂器只限用于學院教學及藝術實踐,不得用于商業(yè)性演出。
3. 貴重樂器借用人在借用期間享有貴重樂器的使用權,所借樂器不得轉借或作為財產抵押。學院有權在借用期內檢查所借貴重樂器的使用和完好情況,借用人應予以配合。
4. 貴重樂器借用人員必須做好貴重樂器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工作,根據樂器設備的不同要求,分別做好防塵、防潮、防熱、防蝕、防銹等工作,使貴重樂器設備保持良好的性能狀態(tài)。
5. 如所借樂器因使用不當、保護不良或人為因素所造成的損壞或丟失,樂器借用人需負完全責任,除由樂器借用人按照樂器原價值或現價值(取最高值執(zhí)行)進行賠償或修理外,學校還將給予批評或行政處罰。
6. 貴重樂器的借用期限最長一年,執(zhí)行年檢效益考核。借用人需上報該貴重樂器的使用記錄(包括參與教學、藝術實踐活動),由資產管理處根據該貴重樂器使用情況進行效益考核,決定是否可以辦理續(xù)借手續(xù)。
7. 貴重樂器借用人工作合同期滿,或因故不能參加工作,如離、退休、轉崗、出國等,必須辦理樂器歸還手續(xù)。
第十四條 樂器設備的維修與保養(yǎng)
1.樂器的維修需由系、部填報《樂器維修申請單》,經資產管理處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并由資產管理處根據樂器的性能指標安排相應的維修單位實施,費用從借用人的系/部經費或資產管理處經費支付。維修費用超過5萬元,需申請部門主管院領導審批。
2.鋼琴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由資產管理處鋼琴調律師負責。鋼琴調律師根據教學需求對各自負責區(qū)域的鋼琴進行定期的檢查、調律、維修、保養(yǎng),協(xié)助完成有關鋼琴管理的其他工作。并監(jiān)督、檢查、記錄個人負責區(qū)域內鋼琴的使用狀況,及時反饋相關部門。
第十五條 樂器設備調撥(轉移):
1.資產管理處有權對各部門使用率低的樂器進行院內調撥使用;對貴重樂器進行院內共享調撥使用。
2.樂器設備的內調,由調出部門資產管理員在資產管理系統(tǒng)上填寫調撥申請,經調出和調入部門資產管理員、負責人同意,報資產管理處審批后,辦理調撥。辦理調撥時須同時將所附的零配件及設備賬、卡相關資料,隨同樂器設備一起移交調入部門。
3.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將樂器設備調出至校外部門或個人,一經發(fā)現,資產管理處有權責令追回并上報學校,追究相關部門或個人的責任。
第六章 樂器設備的報廢、遺失(損毀)管理
第十六條 樂器設備達到相應年限(因樂器報廢年限并無明確文件規(guī)定,依據選擇使用率高并且損壞程度大的樂器參考,樂器待報廢標準商定為:電子類樂器>10年;銅管樂器>20年;打擊樂器>15年;吹奏樂器>15年;彈奏樂器>30年),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報廢:(1)零件嚴重磨損、性能明顯下降、不能正常運行、老化無法修復以及無修理價值的樂器;(2)修復費用超過或接近新購價值者;(3)由于意外災害或突發(fā)事故,受到嚴重損壞、無修復價值者。
第十七條 樂器設備報廢程序:(1)使用單位在資產管理系統(tǒng)提出樂器設備報廢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審批,提交資產管理處。(2)由資產管理處組織該類樂器方面的專家鑒定,認定確屬可報廢設備的,報學院資產處置小組審核,院長辦公會或黨委常委會審批,政府采購入圍資產評估機構評估。(3)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或備案。
第十八條 凡待報廢及已經批準報廢的樂器設備,必須由資產管理處統(tǒng)一回收處理,使用部門不得自行處理。
第十九條 樂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樂器設備損壞或丟失者均應賠償,其中失竊須上報學校后勤保衛(wèi)處備案;嚴重失職,發(fā)生重大事故又隱瞞不報者,除責令賠償外,應根據具體情節(jié)給予適當的行政處分。具體參見《XX音樂學院固定資產損壞、丟失賠償辦法》。
第七章 資產清查盤點
第二十條 學院將根據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樂器設備進行清查盤點工作,清查的主要內容為賬賬核對、賬卡核對及賬實核對。
第二十一條 按統(tǒng)一要求,由各部門對所使用樂器設備資產進行自查盤點,并將自查結果報送資產管理處。
第二十二條 資產管理處根據各部門自查盤點情況,進行抽查(比例不低于30%,對于貴重樂器須100%抽查),做出資產管理清查盤點報告。
第二十三條 資產管理處將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對全校的樂器設備資產進行全面檢查。
第二十四條 資產管理處將根據樂器設備資產清查盤點結果對各使用單位的樂器設備資產管理工作作出評估和評比。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物管中心工程管理部設備值班工崗位職責
物管中心工程管理部設備值班工崗位職責
a)服從主管、副主管、領班的領導,完成上級安排的日常工作。
b)自覺遵守公司、物管中心各項規(guī)章制度、本崗位服務標準和《員工手冊》的要求。
c)認真執(zhí)行本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工作時做好個人防護,確保安全生產。
d)認真巡視檢查空調水系統(tǒng)設備,做好記錄。
e)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根據系統(tǒng)運行狀況及時調整系統(tǒng)運行參數,確保系統(tǒng)正常運行。
f)發(fā)現異常情況及時匯報。
g)保證系統(tǒng)軟化水質達標。
h)保證設備完好,無跑、冒、滴、漏現象。
i)非標準工作時間負責完成本專業(yè)工單的維修。
j)保持機房、值班室環(huán)境衛(wèi)生及設備面貌良好。
k)如遇傷亡事故立即搶救,并報告部門主管,做好現場保護工作,參與事故調查,分析原因,提出改進辦法。
l)完成主管、領班交給的其它任務。
篇3:物管中心工程管理部設備維修工崗位職責
物管中心工程管理部設備維修工崗位職責
a)服從主管、副主管、領班的領導,完成上級安排的日常工作。
b)自覺遵守公司、物管中心各項規(guī)章制度、本崗位服務標準和《員工手冊》的要求。
c)認真執(zhí)行本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工作時做好個人防護,確保安全生產。
d)在檢修過程中,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如遇傷亡事故,立即報告部門主管并做好現場保護工作,積極參與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進辦法。
e)定期巡檢,主動向運行人員了解設備的運行情況,認真填寫巡檢記錄。
f)嚴格執(zhí)行檢修、維保計劃,按規(guī)程檢修,并做好記錄。
g)發(fā)現問題及時解決,不能解決的及時上報。
h)保持現場工作環(huán)境,做到“工完、料凈、現場清”。
i)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完好無損,無跑、冒、滴、漏現象。
j)完成主管、副主管、領班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