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大廈)二次裝修的管理規定
為了保障全體業主的利益和小區(大廈)管理秩序,特根據政府有關法規的精神,制定住所二次裝修的管理規定如下:
1.二次裝修必須辦理報批手續
1.1業主如需進行二次裝修,必須先向管理處索取并填寫《裝修施工申請表》,詳列工程之承建商、具體工程事項(圖例)及工期。管理處將在不違反有關法規、不影響樓宇結構、整體外觀和其它單位利益的情況下給予審批。
1.2承建商需向管理處提供作業人員身份證明,并繳付施工保證金。施工保證金的收取在于確保施工作業中不會損壞小區(大廈)的公共設施和影響其裝修內容,應事先以書面形式告知管理處并征得許可)。
1.3承建商在獲得管理處批準并辦理好作業人員臨時出入證之后,方可進行施工作業。作業人員必須遵守小區(大廈)內有關公共秩序、安全、衛生等方面的管理規定。
2.二次裝修必須保證結構安全和外觀統一。
2.1施工中不得改變或損壞原有房屋的結構;不得以任何理由對樓宇原有的供水、供氣管路、電氣、通訊、視頻線路以及安全有關的保安設施、消防設施等擅自進行拆裝或改動;禁止在靠電梯井和電表管道間磚墻打洞、削墻安裝壁柜,以免破壞磚墻強度,威脅電梯及管路、電路安全。
2.2不得將外陽臺、窗戶、外墻作任何更改。空調機必須安裝于原有設計之空調機位或管理外指定的統一安裝位置,若需要堵掉空調預留孔,必須用顏色與外墻相近的材料,以保持樓宇外形之整齊美觀。
2.3業主如需安裝進戶防盜門,為了整齊美觀,須由管理處統一組織安排,請業主到管理處登記選擇。
2.4根據政府規定,業主不得安裝防盜網;如情況特殊確需安裝,在保證不破壞樓宇整體外觀的前提下,只能裝在鋁金玻璃門窗內側,廳陽臺允許在緊貼鋁金推拉門安裝拉閘門,其顏色規定為白色或無色。
2.5未獲管理處書面許可不得在樓宇之外墻、天臺、陽臺外側及其他任何公共地方貼掛支立旗幟、廣告、標語、天線或其他有礙觀瞻之物品。
3.裝修施工管理
3.1住宅裝修施工期限:中小工程為20天,較大工程為30天,最長不得超過60天;如確需延期要辦理延期手續。每天施工時間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晚上八時。
3.2進行戶內裝修作業,應關閉門窗,減少噪音與塵土對他人的影響。、
3.3使用電梯搬運裝修材料或清運裝修垃圾時,應嚴格遵守《電梯使用管理規定》,并使用管理處提供的專有搬運車搬運;從樓道搬運東西一定要小心謹慎,避免撞壞墻面、燈具、扶手;裝修垃圾必須用袋子裝好運到管理處指定的垃圾場,由管理處統一清運。
3.4嚴格遵守裝修有關規定,不得亂倒垃圾,不得損壞、污染地面與電梯,不得從樓上往下拋棄任何物品,不得占用、阻礙任何公共場所、通道或造成公共地方、公共設施的任何損壞;保持小區(大廈)整潔。違者管理處將視情予以處罰,并責令賠償損失。
3.5晚上8:00以后管理處對大樓進行清場,未經管理處同意,裝修施工人員不得在樓內逗留或留宿。
3.6為了防火、用電安全以及保證樓內衛生,禁止施工人員在樓內燒煮東西,違者沒收器具并罰款。
3.7裝修施工用電用水,應使用業主戶內之電源、水喉,不得私自在戶外接駁水電,違者照章罰款。
3.8戶內電器之安裝必須考慮原有供電線路儀表之負荷容量,必要時應請管理處之專業人員給予檢視。
3.9對違反本規定及本小區其它管理規章的承建商,管理處將視情節扣罰其施工保證金乃至責令其停工退場。同時,管理處有權要求業主(或承建商)拆除違章之裝修或修復造成之損壞。
3.10因裝修施工造成的管理堵塞、滲漏水、停電、損毀他人物品或造成人員傷害等,皆應由該業主負責修復賠償和善后處理,故建議業主對裝修承建商常加督導。裝修工程完工后,如發現了上述問題,仍由裝修責任人負責修復。
3.11關于施工收費:業主在辦理裝修申請手續時,應繳付施工保證金(視裝修工程量大小而定)。另外,收取裝修垃圾清運費(視垃圾量多少而定)、裝修管理費每天(指施工期間)。施工保證金在工程結束一個月后,經管理處驗收,如無違章或滲、漏、堵、損壞等情況,在扣除垃圾清運費和裝修管理費后退回。
4.其它
4.1據本管理處與電信局事先協議,業主新裝電話或移機必須在本管理處辦理手續才能給予安裝(裝機費與移機費按電信局規定)。
4.2業主如有需要,可要求管理處為其接洽承建商,以保證承建商之專業素質。
篇2:裝修管理規定知識問答
裝修管理規定知識問答
問:禁止夜間幾時至次日幾時進行產生環境噪聲的住宅裝修活動?
答:禁止夜間 22時至次日6時進行產生環境噪聲的住宅裝修活動。
問:住宅裝修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向什么部門進行投訴?
答:當事人可以向所在地的區建設 (房管)部門進行投訴,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問:住宅使用人應當委托什么樣單位進行住宅裝修?
答:應當委托具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或《住宅裝修企業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住宅裝修。
問:住宅裝修禁止哪些行為?
答:
(1)拆除或改動柱梁混凝土承重構件;
(2)拆除窗間墻;
(3)在懸挑樓梯的承重墻上挖壁打洞;
(4)在樓面基層上鑿槽安裝各類管道;
(5)改變外立面格局;
(6)各類防盜或保安門、窗、柵等安裝超出外墻立面;
(7)其他損壞房屋結構及設施、危及房屋安全的行為。
問:當住宅的裝修造成毗鄰住宅所有人,使用人財產損害的,受損害人擁有什么樣的權利?
答:受損害人有權要求責任人賠償損失,恢復原狀。
問:所謂的住宅裝修是什么?
答:住宅裝修,是指居民為改善自己的居住環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對合法居住的房屋進行裝飾處理的工程建設行為。
問: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按照怎么樣的程序進行?
答: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進行。
問: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保修期有何規定?
答: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
問:裝修人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是否需要辦理有關手續?
答:裝修人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進申報登記。
申報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
(二)申請人身份證;
(三)裝飾裝修方案;
(四)變動建筑主體或承重結構的,須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方案;
(五)委托裝飾裝修企業施工的,須提交企業相關資質證書的復印件;
(六)其它應當提交的批準文件或材料。
篇3:漳州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規定(2008年)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政綜〔20**〕153號
二○○八年九月四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漳州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確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進漳州市家裝行業可持續發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福建省建筑裝修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應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第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裝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在裝修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關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的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四)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五)拆除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建筑設施或者建筑構件;
(六)影響建筑結構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五條 業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墻上開門、窗;
(三)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條所列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三)項行為應當經燃氣管理單位批準。
第六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負荷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
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進行施工,并做閉水試驗。
裝修活動涉及以上兩款規定內容的(來自:m.dewk.cn),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裝飾裝修企業承擔。
第七條 裝飾裝修企業或裝飾裝修承包人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確保裝飾裝修工程質量。
第八條 裝飾裝修企業或裝飾裝修承包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程,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動用明火和進行焊接作業,保證作業人員和周圍住房及財產的安全。
第九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不得侵占公共空間,不得損害公共部位和設施。
第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建筑裝修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裝修單位信用檔案,開展信用等級評定,并將評定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裝修人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申報登記。
第十二條 裝修人,或者裝修人和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或
者房屋管理機構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第十三條 承接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裝飾裝修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取得相應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十四條 裝修人委托企業承接其裝飾裝修工程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裝飾裝修企業或相應從業資格的承包人、建造師。
第十五條 裝修人與裝飾裝修企業或裝飾裝修承包人應當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 50325-20**)的標準。裝修人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空氣質量進行檢測。檢測不合格的,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返工,并由責任人承擔相應損失。
第十七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后,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企業或裝飾裝修承包人必須會同裝修人按雙方合同約定和相應質量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經雙方簽字認可后,裝飾裝修企業向裝修人出具質量保修書。
第十八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衛生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最低保修期限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未按照防水標準進行施工或者做閉水試驗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建筑裝修施工單位處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不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的,或者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裝修人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侵占公共空間,對公共部位和設施造成損害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裝修人未申報登記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裝修人違反規定,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企業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裝修人委托漳州市室內裝飾裝修管理監督站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裝修工程質量監督收費由漳州市室內裝飾裝修管理監督站按市物價局批準規定收取。
第二十七條 為了確保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安全質量,漳州市室內裝飾裝修管理監督站應提供有效服務。
(一) 協調處理住宅裝修業主與裝飾裝修企業或裝飾裝修承包人在裝飾裝修過程中的矛盾和問題;
(二)為業主提供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安全、質量等相關知識的咨詢服務;
(三)認真受理、反饋業主投訴,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設立熱線電話。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裝飾裝修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中,應自覺接受監督,不得利用職便謀取私利,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年10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