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33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的管理,提高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的整體管理水平,為居民創造整潔、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本辦法所稱新建住宅小區,是指達到一定規模,基礎設施配套比較齊全的新建住宅小區(含居住小區、住宅組團,以下簡稱住宅小區)。
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管理(以下簡稱小區管理),是指對住宅小區內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管理項目進行維護、修繕與整治。
第三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理部門負責小區管理的歸口管理工作;市政、綠化、衛生、交通、治安、供水、供氣、供熱等行政主管部門和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小區管理中有關工作的監督與指導。
第四條 住宅小區應當逐步推行社會化、專業化的管理模式。由物業管理公司統一實施專業化管理。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出售住宅小區房屋前,應當選聘物業管理公司承擔住宅小區的管理,并與其簽訂物業管理合同。
住宅小區在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前,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管理。
第六條住宅小區應當成立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管委會是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住宅小區內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選舉的代表組成,代表和維護住宅小區內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管委會的權利:
(一)制定管委會章程,代表住宅小區內的產權人、使用人,維護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利;
(二)決定選聘或續聘物業管理公司;
(三)審議物業管理公司制訂的年度管理計劃和小區管理服務的重大措施;
(四)檢查、監督各項管理工作的實施及規章制度的執行。
管委會的義務:
(一)根據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的意見和要求,對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
(二)協助物業管理公司落實各項管理工作;
(三)接受住宅小區內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的監督;
(四)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
第八條 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
(一)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根據有關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小區管理辦法;
(二)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和管理辦法對住宅小區實施管理;
(三)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用;
(四)有權制止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五)有權要求管委會協助管理;
(六)有權選聘專營公司(如清潔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擔專項管理業務;
(七)可以實行多種經營,以其收益補充小區管理經費。
物業管理公司的義務:
(一)履行物業管理合同,依法經營;
(二)接受管委會和住宅小區內居民的監督;
(三)重大的管理措施應當提交管委會審議,并經管委會認可;
(四)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
物業管理公司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第九條 物業管理公司可享受國家對第三產業的優惠政策。
第十條 物業管理合同應當明確:
(一)管理項目;
(二)管理內容;
(三)管理費用;
(四)雙方權利和義務;
(五)合同期限;
(六)違約責任;
(七)其他。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合同和小區管理辦法,應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售房手續時,應在買賣合同中對房地產產權人有承諾遵守小區管理辦法的約定。房地產產權人與使用人分離時,應在租賃合同中對使用人有承諾遵守小區管理辦法的約定。
第十三條 住宅小區內的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應當遵守小區管理辦法,按規定交納管理費用,不得妨礙、阻撓管理人員履行職責,并有權參與監督住宅小區的管理。
第十四條 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管理公司予以制止、批評教育、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一)擅自改變小區內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配套設施的用途、結構、外觀,毀損設施、設備,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私搭亂建,亂停亂放車輛,在房屋共用部位亂堆亂放,隨意占用、破壞綠化、污染環境、影響住宅小區景觀,噪聲擾民的;
(四)不照章交納各種費用的。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有權投訴;管委會有權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對其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可處以罰款:
(一)房屋及公用設施、設備修繕不及時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的;
(三)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
(四)私搭亂建,改變房地產和公用設施用途的;
(五)不履行物業管理合同及管理辦法規定義務的。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生效前,未按本辦法實施管理的住宅小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篇2: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1994)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33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的管理,提高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的整體管理水平,為居民創造整潔、文明、安全、生活方便的居住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本辦法所稱新建住宅小區,是指達到一定規模,基礎設施配套比較齊全的新建住宅小區(含居住小區、住宅組團,以下簡稱住宅小區)。
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管理(以下簡稱小區管理),是指對住宅小區內的房屋建筑及其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綠化、衛生、交通、治安和環境容貌等管理項目進行維護、修繕與整治。
第三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理部門負責小區管理的歸口管理工作;市政、綠化、衛生、交通、治安、供水、供氣、供熱等行政主管部門和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小區管理中有關工作的監督與指導。
第四條 住宅小區應當逐步推行社會化、專業化的管理模式。由物業管理公司統一實施專業化管理。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出售住宅小區房屋前,應當選聘物業管理公司承擔住宅小區的管理,并與其簽訂物業管理合同。
住宅小區在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前,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負責管理。
第六條住宅小區應當成立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
管委會是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住宅小區內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選舉的代表組成,代表和維護住宅小區內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管委會的權利:
(一)制定管委會章程,代表住宅小區內的產權人、使用人,維護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利;
(二)決定選聘或續聘物業管理公司;
(三)審議物業管理公司制訂的年度管理計劃和小區管理服務的重大措施;
(四)檢查、監督各項管理工作的實施及規章制度的執行。
管委會的義務:
(一)根據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的意見和要求,對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
(二)協助物業管理公司落實各項管理工作;
(三)接受住宅小區內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的監督;
(四)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
第八條 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
(一)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根據有關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小區管理辦法;
(二)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和管理辦法對住宅小區實施管理;
(三)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用;
(四)有權制止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五)有權要求管委會協助管理;
(六)有權選聘專營公司(如清潔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擔專項管理業務;
(七)可以實行多種經營,以其收益補充小區管理經費。
物業管理公司的義務:
(一)履行物業管理合同,依法經營;
(二)接受管委會和住宅小區內居民的監督;
(三)重大的管理措施應當提交管委會審議,并經管委會認可;
(四)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住宅小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
物業管理公司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第九條 物業管理公司可享受國家對第三產業的優惠政策。
第十條 物業管理合同應當明確:
(一)管理項目;
(二)管理內容;
(三)管理費用;
(四)雙方權利和義務;
(五)合同期限;
(六)違約責任;
(七)其他。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合同和小區管理辦法,應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售房手續時,應在買賣合同中對房地產產權人有承諾遵守小區管理辦法的約定。房地產產權人與使用人分離時,應在租賃合同中對使用人有承諾遵守小區管理辦法的約定。
第十三條 住宅小區內的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應當遵守小區管理辦法,按規定交納管理費用,不得妨礙、阻撓管理人員履行職責,并有權參與監督住宅小區的管理。
第十四條 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管理公司予以制止、批評教育、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一)擅自改變小區內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配套設施的用途、結構、外觀,毀損設施、設備,危及房屋安全的;
(三)私搭亂建,亂停亂放車輛,在房屋共用部位亂堆亂放,隨意占用、破壞綠化、污染環境、影響住宅小區景觀,噪聲擾民的;
(四)不照章交納各種費用的。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有權投訴;管委會有權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對其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可處以罰款:
(一)房屋及公用設施、設備修繕不及時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的;
(三)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
(四)私搭亂建,改變房地產和公用設施用途的;
(五)不履行物業管理合同及管理辦法規定義務的。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生效前,未按本辦法實施管理的住宅小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篇3: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區綜合查驗辦法(2013)
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區綜合查驗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指導和監督,規范住宅小區綜合查驗行為,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住宅小區綜合查驗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新建住宅小區綜合查驗,是指新建住宅小區在交付使用前,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住宅小區規劃設計方案以及物業買賣合同的約定,組織開展對住宅小區各項建設指標、建設內容的完成情況和各專項工程竣工驗收情況等進行核查的活動。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新建住宅小區綜合查驗工作。
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建住宅小區綜合查驗工作。建設、規劃、市政公用、園林、公安消防、環保、質監等有關部門,以及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各專項工程竣工驗收工作,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出具相應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第五條 新建住宅小區綜合查驗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將水、電納入城市管網,安裝分戶計量裝置和控制裝置,并對物業服務用房、公用場地、公用設施設備配置獨立的水、電計量裝置;
二是否在城市管道燃氣、集中供熱主管網覆蓋的區域,完成住宅室內、室外燃氣、供熱管道的敷設且與相應管網連接,并按照規劃要求安裝分戶計量裝置和控制裝置;
三是否將電話通信線、電視線和寬帶數據傳輸信息端口敷設到戶,安全監控裝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設施設備按照規劃設計要求配置到位;
四是否按照規劃要求完成消防設施建設;
五是否按照規劃要求完成教育、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環境衛生等設施以及社區管理用房建設;
六是否按照規劃要求完成小區道路建設,并與城市道路或者公路相連;
七是否按照規劃要求完成綠化建設及車庫、車位的配置;
八前期物業管理是否已按照規定落實;
九各專項工程竣工驗收手續是否完備;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物業買賣合同的約定,交付權屬明確、資料完整、質量合格、功能完備、配套齊全的住宅小區。
新建住宅小區綜合查驗,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規劃、消防、人防、環保、質監等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可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二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市政公用設施設備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已安裝獨立計量表具,并取得相關單位出具的驗收合格、符合使用要求的文件;
三教育、郵政、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環衛、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設施已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成;
四道路、綠化和物業服務用房等公共配套設施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成,并滿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電梯、二次供水、高壓供電、消防設施、壓力容器、電子監控系統等共用設施設備取得使用合格證書;
六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的相關技術資料完整齊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在新建住宅小區約定交付期限30個工作日前,建設單位應向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工程建設竣工及驗收情況,填寫綜合查驗備案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第六條第二款所列條件的有關證明材料或文件;
二《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合同》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三《建設工程檔案預驗收意見書》;
四物業工程質量保證金落實情況證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建設單位報告及綜合查驗備案表后,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綜合查驗。
綜合查驗時建設單位還應當提供該工程項目的圖紙資料,以及建設單位與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單位簽訂的相關配套設施建設合同。
對分期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完成了分期建設內容和滿足基本生活服務功能,并與在建工程之間設置有效的隔離設施和施工安全防護設施的組團,可以根據開發進度,分期進行綜合查驗,項目全部竣工后辦理整體綜合查驗手續。
第九條 新建住宅小區綜合查驗合格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綜合查驗不合格的,應將需要整改事項和內容書面通知相關驗收單位和建設單位,待改正后對整改事項重新查驗。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將綜合查驗結果和整改情況在住宅小區內公告。
第十條 新建住宅小區經綜合查驗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購房人與建設單位訂立書面物業買賣合同時,可以約定以新建住宅小區經綜合查驗備案作為交付使用條件。
第十一條 房屋登記部門在對新建住宅小區商品房屋初始登記時,應查驗新建住宅小區綜合查驗備案材料。
第十二條 認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業績,應查驗其開發的新建住宅小區的綜合查驗備案材料。
第十三條 新建住宅小區綜合查驗不合格的,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不予全額解控。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擅自交付新建住宅小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有關單位未按照相關配套設施建設合同約定完成配套設施建設的,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新建住宅小區綜合查驗不代替各專項工程竣工驗收和分戶驗收,不代替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物業承接查驗。各專項工程竣工驗收單位分別承擔相應驗收責任。
第十六條 綜合查驗中發現建設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給予處罰,并記入企業誠信檔案;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工程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的,通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相應處罰,并記入企業誠信檔案。
第十七條 參與綜合查驗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