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公共管理制度:房屋租售管理規定
●根據政府有關規定,特將園區房屋租賃管理規定指定如下:
出租人須申領《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并與派出所和承租人簽訂《出租屋治安責任書》后,方可出租房屋。
遵守國家有關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落實"誰出租,誰負責"的治安連帶責任,自覺服從和配合公安機關的檢查管理。
不得將房屋租給來歷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居住和使用。要維護好自 己出租房屋的治安秩序并經常檢查、修繕出租屋安全設施。
租住人員在入住時應該核對其居民身份證,同期簽訂《租住人員治安責任書》,并督導其在三天內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并立即登記在《出租屋暫住人員登記表》內,按規定時間向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督促租住人員自覺遵紀守法,如發現租住人有違法行為,應及時制止并報告,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維護出租屋的治安秩序,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和刑事案件、處理治安災害事故。
出租人(業主)須承擔該出租屋所欠的水、電、管理費或發生的其他費用。
房屋出租人應當自租賃合同簽訂之日二天內,將物業出租的情況告知物業管理公司。
●凡園區內的業主在進行房屋出租、轉讓、饋贈或以其他形式變賣時,必須在上述行為發生完后半個月內與新業主一起到本公司辦理轉名登記手續,登記時要提供的有關資料及相關事項作如下說明:
新業主憑房產證或預售房地產轉讓登記記錄、身份證、相片等辦理登記手續。
新業主須同原業主劃清各項費用,包括管理費、水費、電費、電話費等費用。
●凡進行房屋出售、轉讓、饋贈或以其它方式變賣而未到本公司辦理有關手續的,本公司將視時下業主為該房產權所有人,此房所發生的費用由時下業主承擔。
●所有因房產出售、轉讓、饋贈、抵押、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變賣等處理而成為受讓人的,享受其相應的權益,同時也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遵守一切管理規定。
篇2:小區公眾管理規定:房屋租售管理規定
小區公眾管理規定:房屋租售管理規定
1、業主在進行房屋出售、轉讓、饋贈、出租或以其它方式處置或變賣時,請在上述行為發生后的一個月內與新業主(或租戶)一起到金華庭物業服務中心登記備案,結算有關費用(管理費及其他費用),新業主(或租戶)重新辦理入住手續。
2、因發生房屋出售、轉讓、饋贈、出租或以其它方式處置或變賣而未到金華庭物業服務中心辦理有關手續的,金華庭物業服務中心將會視該房屋產權屬原業主,由此而發生的費用及一切經濟糾紛由原業主承擔。
3、房屋出租的,租戶可憑租約及業主委托書代為繳納管理費、水電費及其他有關費用,金華庭物業服務中心只將其視為代辦形式,所有因該房產發生的一切事務、費用糾紛仍由業主負責。
4、所有因房產出售、轉讓、饋贈、抵押、出租或以其它方式處置或變賣等而成為房產承受人的,享受其相應的權益,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包括遵守《臨時管理規約》、《業戶手冊》以及其他有關管理的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