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約書
編號:
批準文號:
甲方:
乙方:
雙方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桂____協字(______)第_____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合同批準文號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該管理合同協議將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滿。因雙方在執行該協議過程中合作良好,為了進一步管理好乙方物業,提供更好的物業管理服務,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將該協議合作年限延長_____年,即延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原協議條款不變,并補充如下條款:
一、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
四、某方提前終止協議,須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本續約協議正本一式_份,自雙方簽訂之日起,呈上主管部門批準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
篇2:北京市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補充規定的通知
發文日期: 20**-01-31
發布單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文號: 京政辦發〔20**〕4號
是否有效: 有效
正文內容: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等部門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補充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市國土房管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委、市建委和市監察局等部門制訂的《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的補充規定》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的補充規定
市國土房管局 市發展改革委 市規劃委 市建委 市監察局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七日)
為加強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管理,進一步貫徹落實《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現對《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房管局等部門關于停止經營性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有關規定的通知》(京政辦發〔20**〕33號,以下簡稱《規定》)在實施中的有關問題補充規定如下:
一、自20**年1月9日起,對《規定》第二條第五款規定的下列經營性用地,需要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均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市場公開進行:
(一)綠化隔離地區建設項目用地;
(二)小城鎮建設項目用地;
(三)開發帶危改項目用地;
(四)國家級開發區和科技園區外非生產加工型一般性高科技項目用地。
對在20**年1月9日以前政府有關部門已經受理的上述四類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規劃委、市建委、市國土房管局提出需要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處理意見,并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二、下列情況在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均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市場公開進行:
(一)除房改帶危改項目外,利用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的;
(二)改變用地使用性質,進行經營性開發建設的;
(三)基建項目轉為開發項目的;
(四)項目主體發生變化的。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實行公示制度,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四、市、區(縣)發展改革、規劃、國土房管、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把關,對不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經營性用地,不得受理建設單位提出的立項、規劃、用地、施工等申請。監察部門要加強對經營性用地的立項、規劃、用地、施工等審批行為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進行審批的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均按本規定執行。
六、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地產公司合同(協議)評審管理辦法
地產公司合同(協議)評審管理辦法
一、為規范地產公司主責的合同(協議)發起與審批流程,特制訂本辦法。
二、合同(協議)的發起:
1、凡屬地產公司負責實施的專項設計類合同(協議)由技術部發起:
1)市政綜合管線類設計合同(協議),如水電管媒配套設計等;
2)單項專業設計合同(協議),如地質勘查、基坑維護設計、節能評估等類合同(協議);
3)與工程設計相關補充類合同(協議),如施工圖審查合同等;
4)臨時類補充設計合同(協議),如河道安全論證及其他臨時建筑類工程設計等;
5)公司臨時交辦的合同(協議)。
2、凡屬前期報建類配套合同(協議)由前期部門負責發起:
1)專項評審類合同(協議),如交評、環評、日照分析等;
2)規劃測繪類合同(協議)、如地形測繪、面積測繪類等;
3)規定類合同(協議),如防雷審查、白蟻防治類等;
4)其他與前期相關類合同(協議),如電信基站遷移等;
5)公司臨時交辦的合同(協議)。
3、凡屬工程施工類相關合同(協議)由工程部發起:
1)三通一平類水電路通等合同(協議);
2)現場臨時構、建筑物施工合同(協議)等;
3)現場拆遷類小合同(協議)等;
4)公司臨時交辦的合同(協議)。
4、凡屬地產公司負責的材料供應、分包施工類合同(協議)及公司臨時交辦的合同(協議)等由成本部負責發起。
三、合同(協議)的評審
1.發起部門完成合同(協議)起草并經部門經理及分管領導審核通過后,由部門經理發出《合同(協議)評審通知》(詳見附表一);
2.合同(協議)的評審由臨時成立的評審小組負責,評審小組原則由發起部門分管領導、部門領導、合同(協議)起草人及成本部經理、設計部經理、財務部經理、總經辦主任以及其他認為應參與的人員共同組成。
評審組長由發起部門分管領導指定發起部門以外的部門經理擔任,組織小組成員進行合同評審工作,負責整理評審結果;
3.合同起草人填寫《合同評審表》(詳見附表二),并呈報總經理審批后,發起合同網上審批流程。
附:合同(協議)審批流程圖
合同(協議)評審通知
合同評審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