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區域臨時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各單位經批準臨時動火的部分,在實施臨時動火作業時,必須做到動火前"八不",動火中的"四要",動火后"一清"。
1.動火前"八不"
(1)防火滅火措施沒落實不動火;
(2)周圍的雜物和易燃品、危險品未清除不動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可燃液體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干凈不動火;
(5)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車間和場所未采取安全措施,危險性未排除不動火;
(6)在進行高空焊割作業時,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和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不動火;
(7)未有配備滅火器材或器材不足時不動火;
(8)現場安全負責人不在場不動火。
2.動火中"四要"
(1)現場安全負責人要堅守崗位;
(2)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作業人員要加強觀察、精心操作,發現不安全苗頭時,立即停止動火;
(3)一旦發生火災或爆炸事故,要立即報警和組織撲救;
(4)動火作業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動火后"一清"
完成動火作業后,動火人員和現場責任人要徹底清理動火作業現場后,才能離開。本安全標準由各級保衛部門監督執行,對執行本標準成績顯著者分別給予表揚、記功和獎勵;對違反本標準者視情節輕重和受災情況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刑法》的有關規定對有關人員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賠償經濟損失、處分、罰款、扣留處罰,后果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
附:
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
篇2:小區消防工作制度:臨時動火焊割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小區消防工作制度:臨時動火、焊割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為規范在小區范圍內從事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消防管理規則及省、市消防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一)申請
(1)需在小區范圍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提前向管理處提出書面動火申請,申請時列明動火作業時間、范圍、內容及操作者姓名,提交承諾遵守小區一切規定,同時提交操作者的有效操作證書復印件。
(2)管理處接到申請后兩個工作日審批。審批申請過程中若認為有必要,管理處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操作者操作證原件及消防部門的有關批文原件,以供查驗。
(二)分級審批管理
根據用火的危險程序,把審批動火管理權分為三級:
(1)一級動火須由用火部門防火責任人會同工程部、保安部認真檢查施工現場,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寫一級動火申請單(重大動火項目要寫出專題備忘錄),由管理處防火總負責人簽署后,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審批,經現場檢查確認措施可靠,逐條落實后,方可批準動火。
(2)二級和三級動火必須由用火部門防火負責人制定消防措施,填寫動火申請單后,報管理處防火總負責人批準,工程部、保安部現場檢查監督。
(3)焊接和切割(簡稱焊割)屬于明火作業。公安消防管理部門規定,從事燒焊作業的人員,必須持有當地部門培訓后發放的焊工證,方可上崗燒焊。
(三)動火作業的“八不”、“四要”和“一消”
1.動火前“八不”
(1)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2)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3)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動火。
(4)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存的油質不動火。
(5)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6)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倉庫等場地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
(7)在高空進行焊接或開始焊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保護措施的不動火。
(8)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2.動火中“四要”
(1)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2)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3)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補救。
(4)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動火后“一清”
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責任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確保火種完全熄滅,留守現場15~30分鐘才能離開現場。
(四)違反規定的處理
在廣場范圍內進行臨時動火、焊割作業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規定時,管理處有權視其情節輕重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1)限時整改;
(2)責令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3)移交消防管理部門處理。
(五)相關表格
動火作業許可證
動火許可證申請表
動火審批申請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