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區域消防器材管理注意事項
1.消防設施器材按照劃分的管理區域,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使消防設施器材經常處于良好備用狀態;
2.消防中心每年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兩次定期檢查、清理和登記造冊存檔;
3.消防栓、箱體、玻璃、門鎖、閥門、水帶、水槍、手動報警器、小錘及其配件經常處于良好備用狀態;
4.溫、煙感控制箱體,指示燈,開關、探頭經常處于良好備用狀態;
5.消防水泵、閥門、管道、壓力表、水噴淋自動滅火系統每月放水試驗一次;
6.消防手電筒、出口指示燈、事故應急照明燈保持完好;
7.定期對滅火器進行檢查、更換,確保處于良好備用狀態;
8.消防用廣播器材隨時處于良好備用狀態;
9.消防扳手存放在顯要位置,隨時備用;
10.加強消防設施器材的巡視、檢查、保養、更換,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11.消防設施器材禁止挪作他用及改變位置,嚴禁損壞丟失;
12.因裝修、擴建、改建消防設施故障需要暫停消防設施運行的,必須先到管理處辦理消防設施停用手續后,按《消防設施停用管理制度》執行。
篇2:物業小區消防安全注意事項5
物業小區消防安全注意事項5
1.實行業主(住戶)消防安全責任制,各業主(住戶)為自用房屋建筑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做好自用房屋消防安全工作。
2.小區的消防通道、樓梯等公共部位,應保持暢通,嚴禁堆放物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3.嚴禁在小區公共場所焚燒物品、燃放煙花爆竹,經營和儲存各類易燃易爆物品。
4.對查出的消防安全隱患,管理處有權責令責任人限期整改,責任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徹底消除隱患,違反本規定造成事故和損失的,責任人承擔全部經濟賠償和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