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區域消防設施器材管理操作規程
1目的和范圍
1.1目的
本作業指導書明確了YY物業管理公司各管理項目消防設施器材管理操作規程,保證消防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1.2適用范圍
各管理區域內的各類消防設施設備器材
2消防設施器材管理操作規程內容
2.1消防設施器材包括防盜門、應急照明燈、指示燈、各種消防標識及干粉滅火器等。
2.2由消防監管員每月按照《消防設備設施月檢查記錄表》中的巡回路線項目檢查一遍,并把檢查情況登記在表格中。
3檢查內容:
3.1防火門:是否關閉狀態,鉸鏈是否靈活,整體有無損壞。
3.2應急照明燈及指示燈:電源是否正常,整體有無損壞,清掃表面灰塵等。
3.3各種消防標識:安裝是否牢固,定位是否準確,整體有無損壞,清掃表面灰塵等。
3.4各種滅火器:瓶體是否完好,固定是否牢靠,保險栓是否完好,氣體壓力是否在規定的范圍內等。
4全公司的煙感器每年由消防中心組織測檢1~2次。
4.1自動滅火噴淋管道污水,每年由消防中心和管工班組織排放檢查一次。
4.2每季度由消防中心或水泵班防水檢查一次公司內的地上消火栓。
5消防水泵每半年由消防中心和水泵班手動或自動啟動檢查一次。
5.1氣站的電子鼻的信號每季度由液化站測試一次信號。
5.2公司的消防加壓、送風、排煙風機,每月由工程部門啟動運行測試檢查一次。
5.3消防總控制聯動系統每年由消防中心和工程部及有關部門聯合啟動運行檢查一次。
6公司的各種電氣設備,每年聯合進行一次檢查。
6.1備用發電機,由工程部根據設備檢查安排時間定期啟動檢查。
6.2各部位的輕便手提式10升、推車式65~100升的泡沫滅火器,每年由消防中心監督各部位更換藥劑一次,其他器材損壞的要及時更換。
7滅火器材管理
7.1公司建筑物內凡存放有物品的地方,有人員活動的地方、公共場所、娛樂場所、樓層間、機房、電房、氣站、廚房、辦公室等部位,視情況配備輕便手提式滅火器材;
7.2由管轄部門負責維護保管及外表的清潔衛生,擺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雜物;
7.3改變消防器材擺放的位置時,要經消防中心同意,有意損壞消防器材要罰款,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
篇2:遼寧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1998)
遼寧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1998)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 第95號
《遼寧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業經1998年6月24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 長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
遼寧省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和維護,提高城市整體抗御火災的能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包括:
(一)消防隊站;
(二)消防裝備;
(三)消防水源(含消費水池及與其相連的設施、消火栓設施、消防給水管網及消防接口設施);
(四)消防通道;
(五)消防通信。
第三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建設、維護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統一管理。
計劃、建設、財政、城市規劃部門及公安消防機關應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
第二章 規劃與設計
第五條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作為城市消防規劃的一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應當與城市建設同步進行。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
第六條 大、中城市應當根據需要,規劃建設城市消防指揮中心、消防培訓中心、消防車輛維修中心、消防器材裝備儲存倉庫及其附屬配套設施。
高層建筑、地下工程、易燃易爆場所、古建筑較多的城市及大型海港、空港,應當規劃建設特種消防站。
第七條 規劃消防車通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干道寬度保持其兩側房屋遭受一般性災害倒塌后,消防車能夠通行;
(二)消防通道之間距離不超過160米,消防車通道的寬度不小于3.5米,轉彎半徑不小于12米,街區盡頭的消防通道應當設回車道或面積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車場;
(三)消防車通道一般不與鐵路平交,確需平交的應當設置備用車道;
(四)消防車通道下面的管道的暗溝應當能承受大型消防車的壓力。
第八條 規劃設計的消防水源,應當利用江河、湖泊、水塘等天然資源;消防給水不足的區域,應當規劃設計容量不小于100立方米的消防蓄水池。
第九條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的編制應包括: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現狀圖、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圖、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近期建設規劃圖、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說明書、基礎資料和附件。
第三章 建設與維護
第十條 城市消防車通道由建設或公用事業部門建設、維護;單位及居民區內消防車通道由本單位或管理單位建設、維護。
第十一條 城市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的建設和維護由城市自來水公司負責。
城市自來水公司應當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設置消火栓,并結合管道的擴建、改建工作,保證消防給水。
第十二條 單位及居民區內的消火栓的維護,由本單位或房管部門負責。
第十三條 未經市自來水公司和市公安消防機關批準,不得動用、遷移公共消防供水設施。
第十四條 城市公共消防站由公安消防機關負責建設,單位消防站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建設。
第十五條 郵電部門按照國家規定負責119火警線、調度線等專用通信線路的建設和維護,設置城市公用電話應當合理布局,方便火災報警,并協助公安消防機關建設消防通信調度指揮中心計算機控制處理系統。
第十六條 郵電部門應當向119接警臺提供足夠的中繼線路,保證暢通;對消防通信設備的選型和中繼線配置應當科學合理;對119接警臺與市匯接局間的信令應當采用中國一號信令,并能傳送主叫號碼。
第十七條 城市消防指揮中心應當與城市市區消防中隊至少設置一對調度線;與供水、供電、供氣、電信、氣象、急救、交通、鐵路、環保、民航、部隊等單位設置消防通信專線。
第十八條 重點消防保衛單位應當安裝定點編碼報警器,公安消防機關負責定點編碼報警系統的調試開通。
第十九條 消防無線專用頻率應當專頻專用,有關單位應當予以特別保護。單位使用無線電業務與消防無線通信發生沖突時,應當主動避讓。公安消防機關負責消防無線通信的維護。
第四章 投資計劃與資金保障
第二十條 計劃部門應當將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投資納入社會發展計劃,在審查基建項目時,審查城市公共消防設施投資計劃。
第二十一條 建設部門應當將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投資納入年度城市發展計劃,合理安排資金,用于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財力可能適當增加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維護資金的投入,并可根據年度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計劃,籌集資金,用于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建設。
第二十三條 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費用,在城市維護費中列支;單位內的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費用,由本單位解決;居民區內的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費用,由房屋產權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解決。
第二十四條 119火警線的建設使用資金按有關規定執行。消防通信調度中心與有關單位調度、通信專線的建設使用資金由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解決,郵電部門予以優惠。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制定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和城市消防規劃時,應當有公安消防機關參加。
第二十六條 公安消防機關依據消防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對城市公共消防設施規劃的實施情況、建設和維護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關有權對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設計、施工實施監督。城市公共消防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必須有公安消防機關參加。
第六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工作中有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 對因工作失職危害消防安全的責任人及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追究行政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1998年8月1日起實行。
篇3:公司消防設施管理制度(九)
公司消防設施管理制度(九)
消防器材服務于公司安全生產,是員工人身、財產安全的有力保障,為確保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轉并得到有效保護,特建立以下制度:
一:本公司員工必須自覺愛護和看管消防器材;
二:消防器材由公司安保部門專管,所在部門兼管,非特殊情況任何人不得隨意動用、擺玩,經同意后必須誰用誰負責。
三:專管人員必須每星期對消防設施大檢查:1)消防泵是否正常運轉;2)所配置的消防器材是否在位,檢查要有記錄。
四:消防器材是否處于戰備狀態,對不能工作的器材,必須及時更換和維修。
五:門衛加強對于進入廠區的貨車管理,必須配置防火器,出廠時回收。
六:嚴禁在消防通道內搭建建筑物、架子式、堆放其它雜物。
七:確須用水帶,有工段負責人向生產部領導或安保部[專管員]申請,同意后也須按規定晾曬、回收,否則一律不得使用;滅火機是備用戰斗器材,更不能隨意動;
八:違反以上任何一條都將按廠紀規定嚴肅處理;
九:如發現人為損壞,將于工段或車間月底工獎考核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