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地面臨時停車管理規定
為保障小區秩序井然、生活安寧、環境的整潔,減少院內路面及設施的損壞,根據《北京市機動車停放管理規定》和20**年12月業主大會通過的《錦秋家園小區業主管理規約》,特制定本規定。望全體業主與所有住戶共同遵守。
一、本小區院內為地面無車小區。業主車輛及來訪車輛原則上不得進入院內地面停車。如有接送病人或攜帶過重物品確需進入小區的車輛,須在門崗處如實登記樓號、房號、車牌號、聯系電話、駕駛員姓名、進入事由、進入時間、停留時間。門崗須當場核實聯系電話。駕駛人須在《臨時停車出入憑單》上簽字后方可進入,停車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
二、裝修送貨車輛在門崗如實登記,門衛須當場核實聯系電話,駕車人須在《臨時停車出入憑單》上簽字后方可進入。貨物卸下后即刻駛離,停車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
三、搬家車輛進入小區,須由業主提前到物業客服辦理相關手續,持物業公司開具的《臨時出入證》方可進入小區。
四、本小區為住宅區,原則上公司貨車不得進入小區。如因特殊情況要求駛入,須提前1天到物業公司客服部辦理申報手續,持物業公司開具的《臨時出入證》方可進入小區,停車時間不得超過30分鐘。2.5噸以上的客、貨車以及裝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車輛禁止進入。
五、進入小區的機動車須低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不得鳴笛,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及設施,不得妨礙小區m.dewk.cn住戶的正常活動,服從物業人員對車輛停放的管理。進入車輛在小區內造成人員傷害、車輛、路面或公共設施損壞的,須由車主負責賠償。
六、車輛出門時須將《臨時出入證》交回門衛。由門衛檢查停留時間,符合本規定后方可駛離。
七、車輛出門時,須經門衛檢查。門衛有權采取適當的管理措施,并記入違規車輛名單,半年內不得進入本小區。
八、對超過規定時間不駛離本小區的車輛,物業人員有權采取鎖車等管理措施,并記入違規車輛名單,半年內不得進入本小區。對經勸阻不服從管理者,將按市交通管理有關規定處理,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車主承擔。
九、電動車、摩托車進入小區,須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請將車輛自覺停放到停車處,不得亂停亂放。物業管理人員有權對亂停亂放的車輛移至停車處。
十、為不影響小區住戶的正常休息和生活,中午12:00---14:00、晚上21:00---05:00,在此時間內禁止大型車輛及送貨車輛進入小區。
篇2:徐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停車管理辦法(2009年)
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7號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城市道路臨時停車行為,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資源,保障城市交通有序安全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徐州市城市道路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臨時停放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城市道路上機動車臨時停放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臨時停放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市市容管理部門負責。
市規劃、市政、交通、物價、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道路臨時停車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城市道路范圍內設置機動車臨時停車泊位(以下簡稱停車泊位),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道路交通專業規劃,遵循車輛通行條件與道路承載能力、車輛通行安全與道路暢通相適應的原則,統籌兼顧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等各類交通出行者的通行權利。
第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優先使用車站、醫院、商場、賓館、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以及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車場和路外公共停車場停車。
沿街單位的非機動車應當停放在單位內部。
第六條停車泊位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市政、市容、交通等部門提出施劃方案,并充分聽取社會公眾意見后劃定(來自:m.dewk.cn)。劃定的停車泊位應當按規定設置相應的標志、標線,并向社會公示。
非機動車的停放界線,由市市容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交通、市政、規劃等部門劃定。
各相關管理部門對施劃方案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由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市政府決定。
第七條停車泊位的施劃按下列標準執行:
(一)雙向通行的街區道路十二米以上的,可以設置雙側平行式臨時停車泊位,八至十二米的,可以設置單側平行式停車泊位;
(二)單向通行的街區道路九米以上的,可以設置雙側平行式臨時停車泊位,六至九米的,可以設置單側平行式停車泊位;
(三)六至九米的街巷,可以設置單側平行式停車泊位。
賓館、酒店、商場因營業需要在門前設置停車泊位和非機動車停放點的,經營單位應當向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統一施劃。
第八條下列地點不得設置停車泊位:
(一)消防通道、盲道;
(二)設有燃氣、熱力、供排水管道、光纜線路等地下設施的;
(三)已建成能夠提供充足車位的公共停車場(庫)服務半徑200米范圍內;
(四)單位出人口與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七十五度至九十度范圍內;
(五)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三十米范圍內;
(六)大型車停車泊位不能保證行人過街安全視距的;
(七)其他不適宜設置停車泊位的區域。
第九條非機動車停放點的設置不得占用綠地和盲道,不得影響市政公用設施的正常使用和車輛、行人的正常通行;放置車輛后的人行道寬度不得少于二米。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涂改、毀損、撤除停車泊位和非機動車停放點及其設施、標志、標線。禁止非車輛占用停車泊位和非機動車停放點。
第十一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市政、市容等部門對停車泊位每年至少
評估一次,并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周邊停車場增設情況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及時進行調整。道路臨時停車已影響車輛正常通行或者道路周邊公共停車場已能滿足停車需要的,應當及時撤除停車泊位。
停車泊位撤除后,應當及時清除車輛停放的標志、標線,恢復道路設施原狀,并向社會公示。
因緊急情況或者舉辦大型活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道路范圍內確定臨時停車區,或者暫停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使用。
第十二條在收費停車泊位停放車輛,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停車費。收費單位應當將停車的種類和收費的時間、方式、標準等事項在停車泊位的顯著位置公示。
收取道路停車費,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專用收費票據;對不按規定開具收費票據的,駕駛人可以拒付停車費。
收取的道路停車費應當足額上繳財政專戶,實行專款專用,用于城市道路的建設、維護以及道路臨時停車管理的必要費用。
停車泊位的收費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市物價、財政部門會同市公安交通、市容、市政部門擬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三條在停車泊位停放車輛時,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服從工作人員的指揮和管理,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關閉車輛電路、拉緊手制動器、鎖上車門;
(二)在劃定的停車泊位內按道路順行方向停車;
(三)車輛內不得裝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及違禁物品;
(四)在限時的停車泊位不超時停車。
第十四條非機動車應當在劃定的界線內整齊停放,駕駛人應當遵守停放規定,接受工作人員的管理,并按照規定交納停車費。
第十五條停車泊位和非機動車停放點應當保持市容整潔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應當佩戴服務標識,持證上崗。
第十六條機動車不得在停車泊位之外占用城市道路停放;因上客或者下客需要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上客或者下客完畢后應當立即駛離。
在設有出租車臨時停靠站(位)的道路上,出租車不得在站點外停靠。
第十七條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和協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分析研究新情況和新問題,提出對策和措施。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設置或者停用、撤除停車泊位,或者設置影響機動車在泊位內停車障礙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十九條機動車不按規定停放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機動車駕駛人在現場的,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的,處以五十元罰款;機動車駕駛人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的,處以二百元罰款。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所產生的停車費由駕駛人承擔。
第二+條擅自設置非機動車停放點的,由市容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百元罰款。
非機動車不按規定停放的,由市容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款;但在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未按規定停放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一條摩托車在城市道路上的停放,參照非機動車管理。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小區機動車道單行臨時停車位收費通知
小區關于機動車道單行及臨時停車位收費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業主:
為了小區車輛進出、停放安全有序,營造一個良好的停車環境,規范人、車分流。物業服務中心計劃20**年1月1日正式對小區機動車道改為單行道,所有車輛統一從小區東大門進南大門出。
根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和國家有關規定,臨時停車位采用月租或年租的停車方式,每車每月收費100元,鑒于小區露天停車位數量有限,凡是有車位需求而沒有擁有地下車庫車位的業主請前來服務中心登記申請,如臨時車位無法滿足業主的需求,我們將采取抓號的方式進行車位分配,每半年或一年對露天車位調整一次重新抓號分配車位。望廣大業主相互轉告。同時歡迎您提出寶貴的建議。
**公寓物業服務中心
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