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管理處行政人員休班后管理工作之正常運作,監控值勤人員之工作情況。由管理處/管理公司主管級以上員工。
具體制度:
1.管理處主管級以上員工每周不少于三次,于休班夜間時間內巡查物業之各項工作情況。查崗人負責檢查、監督各值勤崗位的工作表現,糾正值勤人員在當班期間的違章行為。
2.巡查時間:可定于22:00-0.5:00內自行掌握。
3.巡查人員需按《夜間巡查記錄表》所要求之各項內容進行檢查并填寫。
4.巡查人員應于"管理日志"將查崗情況詳細記錄。
5.巡查人員可于巡查后之第二日由行政人事部安排補休。
6.查崗過程中發現問題應立即解決,巡查過程中如發現有員工違反管理處之各項規章制度,巡查人員應在值班日記上做好登記,并通知該員工之直屬上司對違紀員工之行為作出即時糾正。
7.對于違紀行為交與行政人事部按按管理公司《獎懲制度》進行處罰并及時向物業經理匯報。
8.積極宣傳值勤員工的優異表現,及時做好詳細記錄,獎勤罰懶。
篇2:保安公司督察部夜班查崗工作建議
保安公司督察部夜班查崗工作建議
夜間查崗是保安監管工作中一項重要的工作。督查人員在執行夜間查崗工作時,為了保證夜間基層護衛點的安全,使糾查工作順利開展,可以從以下幾點來完成夜間糾查工作。
首先表明督查身份,便于當值人辨別。在夜班糾查工作中,各級督查人員夜間應盡量不著便裝,而是穿戴公司配發的督察服裝和統一標志。就我了解的幾個護衛點來說,若是老隊員當值,對護衛工作和督察人員比較熟悉,不容易被外人所蒙混,護衛點的安全系數較高。但是對于新入司隊員來說,還不認識公司的督察人員,一旦有人靠近崗亭,以為是公司夜間查崗的督察人員,稍有不慎就會將陌生人帶入護衛區,容易給護衛點帶來不安全因素。為避免有人冒充查崗人員混進護衛點作案情況的發生,因此在夜間查崗時,最好佩戴便于識別身份的標志和有效工作證件。
其次是采取正確的查崗方式。督察工作人員是公司制度的落實者和宣傳者,科學的檢查方式,可以提高護衛點的夜間安全度。比如查崗時,我們可以先從外圍觀察當班人員的值勤動態,如當值人的警惕度、有沒有違紀違規情況、護衛點有沒有異常情況等。如果一切正常,我們也可以選擇不進入護衛區。另外,為安全起見,除主動出示有效證件外,如碰上新隊員當值,可允許他們與分隊長取得聯系,待分隊長到達后再行進入檢查,這樣護衛點的夜間安全系數就會高些。
另外就是采取適時合理的宣傳教導方式。查崗人員如查出當值人出現了違規違紀的情況,可以采取現場教育的方式,適時合理地宣傳公司制度,講明利弊,督促其改正錯誤,會比其他處罰更有感染力、更有說服力,這樣既尊重當事人,又彰顯公司制度上的人文關懷。
篇3:小區業主晚上查崗保安睡覺
小林在經歷了丟電動自行車的*后,終于省吃儉用購買了一臺轎車,每日下班后都停放在小區內物業公司規劃的停車場內,讓他安心了許多。
可是,由于小林在單位下班較晚,經常下半夜他才能開車回來,由于小區內都使用電子門,小林回來晚以后,如果沒有物業保安的值班,小林根本進不來院。而有時,小區的物業保安十點以后便開始睡覺,不再值班,因此,小林每晚回來時都得大聲按喇叭,引起業主的不滿,小林處于兩難境地。
小林與物業公司交涉,并向業主說明自己按喇叭的緣由,但物業公司為了擺脫自己的不利地位,否認保安人員十點以后睡覺不值班的情況。
為了澄清事實,在后來小林下班晚回來時,發現保安十點以后睡覺的情況,便用手機進行了拍照,但物業公司的保安對小林的主張和理論拒不接受,沒有一個良好的態度,在物業公司收取物業服務費時,小林采取了拒交的做法。
物業公司為此向法院進行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小林按期如數交納物業費用。小林主張,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物業公司的保安應實行24小時工作制,由于物業公司沒有履行合同的約定,小林要求物業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減免物業費。
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收取物業服務費理由充分,應予支持;小林主張物業公司違約,由于小林手中有照片作為證據,證據充分,所以物業公司應當減免收費50%。
遼寧鼎泰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功涵解釋說,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既然物業m.dewk.cn公司與業主委員之間達成了24小時保安服務的約定,物業公司就應當教育好保安人員,堅持24小時輪流值班,保安人員十點以后便睡覺休息,導致小林不能即刻回到家中,侵害了作為業主小林的合法權益,構成了違約行為,作為業主有權利拒交不合理的收費;物業公司應主動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降低物業收費。
根據《物權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物業公司除應按約履行物業服務外,還應接受業主的監督。小林在與物業公司交涉未果的情況下,采取了手機拍照的做法,取得了物業公司違約的證據,從而使自己在法院訴訟的過程中,依靠證據,贏得了訴訟,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