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感煙探測器
(1)周檢:
①探測器四周有無遮擋物,有即清除;(觀測)
②探測器指示燈有無異常。靜態:不亮(或綠燈閃亮);報火警:亮紅色。
(2)月檢:(每月抽檢一層吹煙試驗,全年全部吹煙完畢)
①同周檢;
②動態吹煙,在50秒內應報火警,否則查初始值;
③故障判定,取下探頭應報故障。
(3)季檢:
①同月檢;
②測定探測器初始值,應在15~40%之間測定。
(4)年檢:
除季檢內容外,還需全面清掃探測器無外部灰塵。
二.溫探測器
(1)周檢:
①探測器四周有無遮擋物質,有則清除;
②探測器下面不能存在有加溫物質和溫度急劇變化物質存在,有則應清除移開;
③檢查探測器指示燈標志。靜態:不亮(或閃亮);報火警:亮紅色。
(2)月檢(每月抽檢二只):
①同周檢;
②用電熱吹風機向溫探測器吹熱風而報火警;
③拆掉探頭應報故障。
(3)季檢: 同月檢。
(4)年檢:
①同季檢;
②全面對探測器外部進行除塵、清潔。
三.手動報警按鈕
(1)周檢:
①檢查有無被物體遮蓋或上面掛物,有,清除;
②檢查外觀有無損壞現象;
(2)月檢:
①同周檢;
②每層抽檢一只實施手動報警等功能,完畢后恢復。
(3)季檢:同月檢,檢查25%。
(4)年檢:在全年內應將全部只作手動報警按鈕功能的進行動作測試一次。
四.總線隔離器
實施季年檢:
通過測定輸入端總線電壓值與輸出端總線電壓值比較來確定。
PS總線電壓: 高電平23~30V 低電平2V
輸入、輸出值均應在此范圍。
(一)傳輸電路
傳輸電路由安裝導線、電纜、接線盒以及端子箱組合而成。在系統開通調試投入使用后,傳輸線路的維護保養主要通過設備運行是否良好、有無總線故障來加以判斷。但是對接線端子、線槽要維護,防止老鼠進入損傷線路,因此對這一部分要實施季、年檢。
1.季檢:
(1)查線槽、蓋板及引出接頭有無變動或松動,是否已恢復,蓋板用螺絲固緊;
(2)檢查端子箱內壓接線的螺釘有無松動現象,應固緊;
(3)導線裸露部分有無相互靠攏或搭金屬殼現象存在,有,排除;
(4)清除灰塵;
(5)接線盒導線引入之后應加蓋板蓋上固緊。
2.年檢: 同季檢。
(二)區間樓層設備
1.區間樓層復示屏
(1)周檢:
①外觀檢查有無損壞、清除灰塵;
②顯示和消音是否正常。
(2)月檢:
通過檢測煙、溫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查看復示屏是否反應正常,并手動復原。
(3)季檢: 同月檢。
(4)年檢:與火災報警控制器一起作聯動檢測功能。
(三)消防控制室內火災報警控制柜
1.周檢:正常運行檢查;開機后主電指示燈亮,巡檢燈閃亮,其他指示燈不亮;
2.月檢:
(1)重復周檢;
(2)總線電壓、電源電壓測試:
正常電壓值 V:23~25V 電池 20~28V
PS總線高電平 23~30V 低電平<2V
(3)檢查關閉與開放功能是否正常:關閉:F1+消音;
開放:F2+消音;
(4)報警與探測器聯動實驗,抽查探頭(一層)。
3.季檢:
(1)重復周、月檢;
(2)對運行操作全部進行檢測;
(3)抽檢探頭與報警聯動控制屏、聲光報警器。
4.年檢:
(1)對設備進行內外維護清潔處理工作,清除電路板灰塵,使用細毛軟刷刷或用吹風機吹除;
(2)按設備功能進行全面測試、保證功能完全正常;
(3)主備電源自動切換功能;
(4)吹煙檢測探測器與報警系統狀態;
(5)檢測報警與聯動通訊控制功能。
五.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末端設備
(1)噴頭:周、月、季、年檢只對噴頭外觀檢查,周圍有無障礙物或不正常現象,有,應清除,全年末抽樣一只噴頭作一次動態檢驗,判定是否在規定值破裂噴水。
(2)末端試水裝置:每月對各層進行末端放水試驗來檢測水流指示器動作情況,信號反饋到消防控制室。
(3)水流指示器:每月利用末端試水裝置的放水試驗來檢測水流指示器動作情況,信號反饋到消防控制室。
(4)安全信號閥:
檢查安全信號閥是否處于開啟狀態。
2、濕式報警閥組
濕式報警閥組是由報警閥、壓力開關、延遲器、水力警鈴等部件組成,對其維護保養工作實施總體檢測。
(1)周檢:
①檢查試水管道是否暢通,有無堵塞現象;
②試水管的試驗閥開關是否靈活,閥桿應加黃油潤滑保護;
③記錄壓力表的靜態值大小;
④水力警鈴報警要準確。
(2)月檢:
①手動開啟放水試驗閥,測試水的流量及壓力值,應符合規定值;
②水力警鈴壓力開關應發出報警聲;
③對加鉛封、鎖鏈地方進行檢查,有無變化,若發生損壞應及時修復。
(3)季檢: 同月檢。
(4)年檢:
①全面清潔檢查各控制閥和管路,并加強維護保養;
②按月檢要求進行檢查;
③與泵房一起實施全部聯動檢查。
3、消防水泵房
(1)周檢:
①對泵房內安裝的消防泵系統、水源控制閥、輸出止回閥以及其他控制閥門進行檢查;
ⅰ是否處于鎖定開啟狀態,清潔,對消防設備、管網、各類閥門發現銹蝕要及時除銹,重新刷防銹漆,對各類閥門、閥桿轉動部位加潤滑油潤滑;
ⅱ有無損傷,轉動是否靈活無銹死;
ⅲ掛牌說明是否正確,有無掛錯。
②泵電控制箱:
ⅰ電源是否閉合,電壓是否正常;
ⅱ萬能開關是否處于自動狀態;
ⅲ指示燈是否亮。
③盤車一次看泵軸轉動是否正常。
(2)月檢:
①同周檢;
②對泵控制箱的電源進行測定;
③與濕式報警閥和末端試水裝置一起聯合檢查,系統動作功能應正常;
④記錄末端試水裝置靜壓及動壓值;
⑤檢查一主一備消防泵,備用泵是否能正常切換;
⑥雙電源能否自動切換。
(3)季檢:
①除月檢外,對泄壓閥是否處于安全位置進行檢查;
②測定電動機接地絕緣狀態,有無短路現象存在;
(4)年檢:
①同季檢;
②詳細檢查各控制閥并防銹、重新鎖定控制閥并鉛封;
③電控箱內各器件進行清潔,核查有無損壞件,有則更換;
④全面維護泵,清洗上油,確保良好;
⑤全系統聯動試車,各泵運轉正常。
六.消防水池
1.消防水池實施周檢:
(1)水池的深度是否在規定最大容量位置;
(2)水位控制閥是否控制良好,水位浮球閥是否處于正常位置;
(3)有無滲漏現象。
2、消防水箱即屋頂水箱實施年檢,對水箱清洗一次,日常工作由建設單位維護保養。
3、水泵結合器:季度檢查,蓋體能否正常開啟,有無銹蝕現象。
4、室外水井、室外消火栓:
井內污泥由建設單位定期清除,水位控制閥保養每年除銹防腐一次。
七.消火栓系統
1、消火栓箱周檢:
(1)每周抽檢一層消火栓,內部設置水帶、水槍、栓口膠圈是否丟失損壞,與栓口連接有無障礙物;
(2)嚴禁消火栓箱內水帶水槍用于非消防地方,消防用水禁止非消防使用。
2、屋頂消火栓試驗裝置月檢:
(1)檢查外部有無損壞;
(2)檢查栓口和閥是否靈活有無銹死,有無涂黃油保護;
(3)與消防水泵系統作泵啟動試驗并測量其流量和壓力值。
八.火災緊急事故廣播
1、月檢:
(1)通過背景音樂播送檢測各層揚聲器是否有損壞;
(2)檢查火警廣播與廣播音響系統強行切換功能有無故障;
(3)進行樓層選層廣播、著火層及相鄰上下層廣播而其它樓層不變;
(4)測量火警廣播時功放是否能滿足推動揚聲器要求;
(5)試驗話音廣播、錄音廣播。
九.消防通訊周檢:
1、檢查各層消防電話與消防控制室通訊話音是否清楚;
2、利用試話器,試驗各消防電話插孔通話是否良好(每周抽試一層電話插孔)。
十.消防電梯
由物業管理部門進行日常維修管理,消防聯動控制能夠實現由控制室強迫電梯停于首層并反饋信號控制室。
十一.加壓送風系統
(一)加壓送風口:加壓送風口包含加壓送風防火閥和手動報警控制按鈕。
1、周檢:
(1)各加壓送風防火閥有無障礙物影響送風口;
(2)報警控制按鈕有無損壞;
(3)手動報警控制按鈕啟動送風防火閥,開啟是否靈活可靠,并用內角扳手手動復位關閉。
2、月檢:
(1)同周檢;
(2)使用手動報警控制按鈕,開啟加壓送風防火閥,并將信號反饋到消防控制室,經確認后手動啟動加壓送風機。
3、季檢:
(1)同月檢;
(2)由消防控制室實施聯動控制。
(二)加壓送風機:
1、周檢:
(1)檢查加壓送風機輸出口安裝的軟接防火帶有無損壞;
(2)加壓送風機電控箱電源是否已閉合;
(3)萬能轉換開關是否處于自動狀態。
2.月檢:
(1)同周檢;
(2)對防火閥進行手動關閉,然后復位檢查是否靈活無故障;
(3)測量消防電源電壓值;
(4)現場手動啟動加壓送風機,觀測運行是否正常;
(5)消防聯動控制:用手動報警控制按鈕啟動加壓送風機。(自動控制)
&
nbsp; 3、季檢:
(1)同月檢;
(2)測加壓送風機的正壓值;
(3)全系統模擬試車檢查。
4、年檢: 同季檢,全面維護保養。
(1)測加壓送風機的正壓值;
(2)全系統模擬試車檢查。
(三)機械防排煙系統
排煙防火閥:
1、周檢:
(1)檢查有無異物遮擋排煙口;
(2)排煙防火閥平時處于關閉狀態,是否被控。
2、月檢:
(1)同周檢;
(2)控制輸出模塊是否正常;
(3)關閉排煙防火閥,利用煙感檢查控制排煙功能,防火閥動作是否正常;
(4)通過消防控制室來實施排煙系統的消防聯動功能(自動)。
3、季檢:同月檢。
排煙風機:
1、周檢:
(1)檢查排煙風機風管上防火閥是否處于常開狀態;
(2)檢查風機電控設備電源是否閉合,萬能開關是否處于自動;
(3)清除風機上異物,保持清潔。
2、月檢:
(1)同周檢;
(2)就地啟動風機運行是否正常;
(3)實施煙感、排煙防火閥、排煙風機等通過消防控制室作排煙系統聯動功能試驗,檢查是否正常。
3、季檢: 同月檢。
4、年檢: 對排煙系統設備進行全面保養維護工作,工作同月檢。
防火卷簾門:
1、月檢:
(1)手動操作手動按鈕盒下降與上升情況是否正常;
(2)檢查電控箱內接線電源是否正常;
(3)檢查應急操作是否正常;
(4)利用煙溫探測器控制防火卷簾門聯動功能試驗。
2、季檢:同月檢。
3、年檢:
(1)同季檢;
(2)測試線路對地絕緣電阻值;
(3)全部檢查煙、溫、手動、應急等功能操作是否正常,消防控制室反映正確否。
十二.火災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燈
1、周檢:(每周檢測三層)
(1)檢查應急照明燈上有無雜物、損壞;
(2)是否平時處于充電狀態,停電時放電,用手按壓轉換開關是否正常轉換。
2、月檢: 同周檢。
3、季檢:
(1)同月檢;
(2)測定應急工作時間;
(3)測定電池的電壓值。
十三.消防聯動控制系統
消防聯動控制系統實施季檢、年檢:
在各系統進行周檢月檢的基礎上,每季度在消防控制室內實施對火災報警控制系統、自動噴灑滅火系統、緊急廣播系統、消火栓系統、正壓送風系統、地下防排煙系統、防火卷簾門系統等七大系統按驗收規范之規定進行全系統自動化聯動控制功能試驗。
在消防控制室內的工控機和CRT顯示系統在有人值班情況下,各系統的被控狀態應放在手動方式;當無人值班時應改為自動方式,確保在火災確認后系統能正常運行。
篇2:消防監督檢查規定(2012修正)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20**修正)
公安部關于修改《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的決定
為進一步規范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完善消防監督檢查的內容和程序,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公安部決定對《消防監督檢查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場所平面布置圖”。
將第六項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將第二款修改為:“依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不需要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二、將第九條修改為:“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合格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合格;依法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但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二)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三)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六)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七)外墻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三、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將第四項修改為:“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定期組織維修保養,是否完好有效”。
將第二款修改為:“對人員密集場所還應當抽查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外墻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四、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檢查施工單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一)是否明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在建工程內是否設置人員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險品儲存等場所;
“(三)是否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臨時消防應急照明,是否配備消防器材,并確保完好有效;
“(四)是否設有消防車通道并暢通;
“(五)是否組織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六)施工現場人員宿舍、辦公用房的建筑構件燃燒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將第十六條中的“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通知”修改為“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書面通知”。
六、將第十七條中的“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理”修改為“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處理”。
七、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在消防監督檢查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依法應當責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當場制作、送達責令立即改正通知書,并依法予以處罰;對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并依法予以處罰。”
八、將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復查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九、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書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進行整改”修改為“制作、送達重大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十、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中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修改為“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
將第二款修改為:“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臨時查封期限屆滿后,當事人仍未消除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再次依法予以臨時查封。”
十一、將第二十三條改為兩條,作為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修改為:
“第二十三條 臨時查封應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集體研究決定。決定臨時查封的,應當研究確定查封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的范圍、期限和實施方法,并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臨時查封決定書。
“情況緊急、不當場查封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在口頭報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同意后當場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實施臨時查封,并在臨時查封后二十四小時內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集體研究,制作、送達臨時查封決定書。經集體研究認為不應當采取臨時查封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十四條 臨時查封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實施臨時查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臨時查封時,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臨時查封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三)在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及其有關設施、設備上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四)對實施臨時查封情況制作現場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實施臨時查封后,當事人請求進入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整改火災隱患的,應當允許。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十二、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對當事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組織強制清除或者拆除相關障礙物、妨礙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十三、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合并改為兩條,作為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修改為: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不執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義務且無正當理由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強制執行方案,確定執行的方式和時間。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 強制執行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提出意見,并由所屬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實施強制執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強制執行時,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向當事人宣讀強制執行決定,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三)對實施強制執行過程制作現場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四)除情況緊急外,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強制執行;
“(五)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
十四、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對設有建筑消防設施的單位,公安派出所還應當檢查單位是否對建筑消防設施定期組織維修保養。”
十五、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修改為:“人員密集場所在外墻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將第十項修改為:“未對建筑消防設施定期組織維修保養的。”
十六、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六條,第六項中的“消防安全技術服務機構”修改為“消防技術服務機構”。
十七、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鐵路、港航、民航公安機關和國有林區的森林公安機關在管轄范圍內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參照本規定執行。”
十八、將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中的“消防竣工驗收備案”修改為“竣工驗收消防備案”。
十九、《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的有關條文序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20**修正本文)
(20**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7號發布,根據20**年7月17日《公安部關于修改<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的決定》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三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程序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第三條 直轄市、市(地區、州、盟)、縣(市轄區、縣級市、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確定本轄區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并由所屬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單位范圍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門共同研究擬定,報省級公安機關確定。
第四條 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下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與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轄區消防監督工作,并對公安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定期對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消防監督業務培訓。
第五條 對消防監督檢查的結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對檢查發現的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定期公布,提示公眾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和內容
第六條 消防監督檢查的形式有:
(一)對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
(三)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核查;
(四)對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五)根據需要進行的其他消防監督檢查。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本地區火災規律、特點等消防安全需要組織監督抽查;在火災多發季節,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應當組織監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作為監督抽查的重點,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必須在監督抽查的單位數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年至少監督檢查一次。
第八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依法取得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場所平面布置圖;
(五)員工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取得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不需要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公眾聚集場所申請消防安全檢查的,還應當提交場所室內裝修消防設計施工圖、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以及裝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證明文件、出廠合格證。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安全檢查的申請,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受理。
第九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合格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合格;依法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但沒有進行備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二)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三)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員工是否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六)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七)外墻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條 對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應當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的使用情況是否與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時確定的使用性質相符;
(三)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制定;
(四)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定期組織維修保養,是否完好有效;
(五)電器線路、燃氣管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防火分區是否改變,防火間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演練和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八)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九)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十)其他依法需要檢查的內容。
對人員密集場所還應當抽查室內裝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外墻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一條 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監督抽查,除檢查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是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開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三)是否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
(四)是否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對屬于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還應當檢查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中承擔滅火和組織疏散任務的人員是否確定。
第十二條 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前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應當重點檢查下列內容:
(一)室內活動使用的建筑物(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
(四)是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分工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五)活動現場消防設施、器材是否配備齊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動現場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
(七)活動現場的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 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重點檢查施工單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一)是否明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制定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在建工程內是否設置人員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險品儲存等場所;
(三)是否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臨時消防應急照明,是否配備消防器材,并確保完好有效;
(四)是否設有消防車通道并暢通;
(五)是否組織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
(六)施工現場人員宿舍、辦公用房的建筑構件燃燒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第三章 消防監督檢查的程序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
第十五條 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營業的決定,并送達申請人。
第十六條 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現場在舉辦前進行的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接到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并將檢查記錄移交本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受理、登記,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時限,對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進行實地核查:
(一)對舉報投訴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設施的,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后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核查;
(二)對舉報投訴本款第一項以外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在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
核查后,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依法處理。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舉報投訴人;無法告知的,應當在受理登記中注明。
第十九條 在消防監督檢查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依法應當責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當場制作、送達責令立即改正通知書,并依法予以處罰;對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并依法予以處罰。
對違法行為輕微并當場改正完畢,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可以口頭責令改正,并在檢查記錄上注明。
第二十條 對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根據改正違法行為的難易程度合理確定改正期限。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屆滿或者收到當事人的復查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發現本地區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組織集體研究確定,自檢查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由所屬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解決;對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還應當在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重大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涉及復雜或者疑難技術問題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確定前組織專家論證。組織專家論證的,前款規定的期限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予以臨時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二)建筑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準,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五)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臨時查封期限屆滿后,當事人仍未消除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再次依法予以臨時查封。
第二十三條 臨時查封應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集體研究決定。決定臨時查封的,應當研究確定查封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的范圍、期限和實施方法,并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臨時查封決定書。
情況緊急、不當場查封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在口頭報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同意后當場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實施臨時查封,并在臨時查封后二十四小時內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集體研究,制作、送達臨時查封決定書。經集體研究認為不應當采取臨時查封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十四條 臨時查封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
實施臨時查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臨時查封時,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臨時查封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三)在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及其有關設施、設備上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險部位或者場所停止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四)對實施臨時查封情況制作現場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實施臨時查封后,當事人請求進入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整改火災隱患的,應當允許。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險部位或者場所生產、經營或者使用。
第二十五條 火災隱患消除后,當事人應當向作出臨時查封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解除臨時查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并送達當事人。
對檢查確認火災隱患已消除的,應當作出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對當事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組織強制清除或者拆除相關障礙物、妨礙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不執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決定的,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義務且無正當理由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集體研究強制執行方案,確定執行的方式和時間。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制作、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 強制執行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需要公安機關其他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請所屬公安機關組織實施;需要其他行政部門配合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提出意見,并由所屬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實施強制執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強制執行時,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向當事人宣讀強制執行決定,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消防監督檢查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三)對實施強制執行過程制作現場筆錄,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照相或者錄音錄像;
(四)除情況緊急外,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強制執行;
(五)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對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處罰的當事人申請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送達當事人。
對當事人已改正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對違法行為尚未改正、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不同意恢復施工、使用、生產、經營,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公安派出所對其日常監督檢查范圍的單位,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公安派出所對群眾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受理,依法處理;對屬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管轄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在受理后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第三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對單位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建筑物或者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公眾聚集場所是否依法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室內消火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滅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是否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對設有建筑消防設施的單位,公安派出所還應當檢查單位是否對建筑消防設施定期組織維修保養。
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公安派出所除檢查本條第一款第(二)至(四)項內容外,還應當檢查物業服務企業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是否進行維護管理。
第三十二條 公安派出所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檢查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確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約是否制定;
(三)是否開展消防宣傳教育、防火安全檢查;
(四)是否對社區、村莊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車通道、消防器材進行維護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消防組織。
第三十三條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被檢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責令依法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組織防火檢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消防演練的;
(二)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室內消火栓、滅火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外墻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八)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九)生產、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
(十)未對建筑消防設施定期組織維修保養的。
公安派出所發現被檢查單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眾聚集場所未依法通過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擅自使用、營業的,應當在檢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移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處理。
公安派出所民警進行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記錄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的情況。
第三十四條 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責令改正的同時書面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健全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建立執法檔案,定期進行執法質量考評,落實執法過錯責任追究。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自覺接受單位和公民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監督檢查中有下列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制作、送達法律文書,不按照本規定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拒不改正的;
(二)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公眾聚集場所準予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
(三)無故拖延消防安全檢查,不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組織開展消防監督抽查的;
(五)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六)利用消防監督檢查職權為用戶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指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維修保養單位的;
(七)接受被檢查單位、個人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嚴禁在其管轄的區域或者業務范圍內經營消防公司、承攬消防工程、推銷消防產品。
違反前款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予以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確定為火災隱患:
(一)影響人員安全疏散或者滅火救援行動,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設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
(四)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災實質危險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災隱患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認定。
第三十九條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納入消防監督檢查范圍。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并公告。
第四十條 鐵路、港航、民航公安機關和國有林區的森林公安機關在管轄范圍內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執行本規定所需要的法律文書式樣,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20**年6月9日發布的《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73號)同時廢止。
篇3:物業保安消防培訓資料:防火檢查
物業保安消防培訓資料:防火檢查
第一章:防火檢查
消防工作是物業服務工作的一個內容,盡管火災的發生是由各種原因造成的,但是這是可以預防的,并且預防火災是一項只能做好,不能做壞的工作。否則,將會有嚴重后果和不堪設想的損失。
所以,要求我們值班員做到:“懂本崗位(責任區)火災危險性和火災預防措施,檢查并及時發現隱患。熟悉花園內消防器材性能、使用方法和存放地點。熟悉火災的撲救措施,熟悉消防水源(地上消防栓、室內消防栓、消防栓加壓閥、水泵房)。”
即“一懂三熟悉”。做到“三懂、三會、三能”:
三懂:懂本崗位的火災的危險性、懂火災預防措施、懂火災的撲救方法。
二會:會使用滅火器材、會報警。
三能:能自覺遵守消防規章制度、能及時發現火險隱患、能有效的撲救初期火災。
第一節防火檢查其目的
防火檢查目的在于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要求對防火的對象、設施查個明白。以現不安全的因素,及時整改解決,落實防火安全措施,消除火險隱患。把火災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做到防患于未然。
火險隱患:是指生產、生活中有可能直接造成火災危害的不安全因素。
第二節防火檢查的組織形式
防火檢查不是一項臨時性的措施,更不能一勞永逸,這是一項長期的、經常的工作,開展防火檢查,一般為經常性檢查和季節性檢查相結合。(一)、班組檢查。(二)、定期檢查。(三)、部門經理檢查。
第三節防火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工作,涉及面廣、技術性強,這就要我們檢查人員必須熟悉了解防火對象,和設施的特點。學習掌握防火業務、技術,要善于發現火險隱患。
主要的檢查內容有:
1、用火、用電的安全管理情況;
2、易燃、易爆防火安全管理情況;
3、消防器材維護、保養情況;
4、火警事故調查、處理情況。
第四節消防工作的基本任務
一、控制、消除發生火災、爆炸的一切不安全條件和因素。
二、限制、消防火災、爆炸蔓延,擴大的條件和因素。
三、保證有足夠的消防人員和消防車設備,以便一旦發生火災能及時撲救,減少損失。
四、保證有足夠的安全通道、出口,以便人員逃生和物資疏散。
五、徹底清查火災、爆炸原因,做到“三不放過”:
三不放過:即原因不明不放過;責任事故者和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防火措施不落實不放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