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招牌、宣傳品管理規定
1、在管理處轄區范圍內設置或懸掛廣告、招牌、宣傳單(幅)必須在管理處辦理相關手續,現場由安管員負責審查手續。未經管理處的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設置廣告、招牌、和懸掛、張貼各類宣傳品,否則將一律予以撤除。
2、需懸掛或發布廣告、招牌、宣傳單(幅)的單位須聽從管理處協調和安排,并按指定地點設置。
3、所發布的廣告(含霓虹燈廣告)、招牌及宣傳品,內容必須健康,決不允許刊登低趣味和華而不實的廣告詞、語言和畫面,更不允許刊登*詞匯和影射語言,否則當事人將承擔法律責任。
4、對政府部門、派出所、居委會懸掛宣傳有關政策或法律、法律的條幅、廣告品,管理處必須積極協助做好宣傳工作。
5、對國家法定假日懸掛的慶祝類招牌、條幅,管理處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適當安排。
6、對于過期、腐爛、模糊不清、殘缺歪掛的廣告、招牌和宣傳品,管理處有權要求責任單位及時清理,糾正或更換,對于影響市容市貌的一律取締。
7、管理區域內設置、懸掛的所有招牌、廣告,管理處管理員每天上班時都要進行檢查,注意招牌、廣告的穩固性,發現問題及時與責任單位聯系并責成處理,以免發生意外。
8、對有合同、協議簽訂收費的招牌、廣告、宣傳條幅的安裝和懸掛,管理處將根據合同、協議內容進行管理,并定期督促使用單位向管理處或公司財務部繳費
篇2:職業大學校園宣傳品、宣傳設施管理規定
職業大學校園宣傳品、宣傳設施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校園宣傳秩序,營造健康向上的學校文化氛圍,提升校園環境品位,現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以及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規定。
第二條 校園宣傳的內容、載體、形式,必須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黨的宣傳政策、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社會公德,不得利用校園宣傳品、校園宣傳設施,危害國家安全、泄漏國家機密、影響社會穩定及校園秩序、傳播黃色淫穢與封建迷信等各種有害信息、從事非法商業活動或妨礙校園環境觀瞻與交通。
第三條 校園宣傳工作由學校黨委統一領導,宣傳部協調各單位具體開展相關宣傳工作。
第二章 校園宣傳品的管理規定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的宣傳品是指學校各單位、學生社團及師生員工個人,因工作、學習需要,放置在學校內的標語、展板、橫幅、彩旗、氣球、氣拱門、廣告、海報、通告、通知、啟示等宣傳物品,以及經學校批準的校外單位、個人的相關宣傳品。
第五條 校園宣傳品必須在規定的區域內放置(指張貼、懸掛、擺放等),未經允許,任何單位、個人均不得在規定區域以外隨意放置各種宣傳品。
第六條 校園宣傳品的管理事宜,按如下程序執行:
(一)學校統籌的宣傳活動,由宣傳部牽頭,會同相關舉辦單位,統一擬定宣傳品放置方案,經學校批準后方可放置相關宣傳品;
(二)各單位需在校園公共區域內放置的宣傳品,應提前1-2天向宣傳部報送《天津職業大學校園宣傳品放置審批表》,經宣傳部批準后方可放置;
(三)各單位需在本單位區域內放置的宣傳品,須事先提出書面申請,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方可放置;
(四)各學生社團的宣傳品,須事先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屬院(系、部)負責人審定同意,報學工部批準后,方可在校園指定的區域內放置;
(五)校內師生員工個人的宣傳品,須事先提出書面申請,經本單位負責人--宣傳部--主管宣傳工作的校領導批準后,方可在校園指定的區域內放置。
第七條 校外單位、個人,原則上不得在校園內放置宣傳品,確因特殊原因需在校內做宣傳的,須經宣傳部審定同意,并報主管宣傳工作的校領導批準后,方可在校園指定的區域內放置相關宣傳品。
第八條 各類校園宣傳品的保存期限原則上為3~5天。
第三章 校園宣傳設施的管理規定
第九條 本規定所稱的宣傳設施是指學校現有的宣傳櫥窗、電子屏、廣播站、海報欄等。
第十條 校園宣傳設施由宣傳部統一規劃、管理,任何單位、個人均不得在校園內隨意增置宣傳設施。
第十一條 校園宣傳設施的管理事宜,按如下程序執行:
(一)校園公共區域宣傳設施的增減,須由宣傳部擬定方案,報學校批準后方能實施;各單位宣傳設施的增減,須由各單位按照學校VI設計的風格要求擬定方案,報宣傳部批準后方能實施;
(二)校園公共區域的宣傳櫥窗、電子屏的內容,由宣傳部定期確立主題、設計內容,報學校主管領導批準后,及時更新;各單位宣傳櫥窗、電子屏的內容,可根據本單位宣傳需要選擇主題、設計內容,由各單位負責人批準后,及時更新;
(三)學校廣播站由學工部統一管理,每天播報的內容由學工部負責人審批后,方能播出;
(四)學校海報欄由學工部、后勤管理處統一管理,學工部負責監控海報欄的內容;后勤管理處負責海報欄內各種招貼的定期清理。
第四章 責任與違規處理規定
第十二條 相關各單位、個人,對校園宣傳品負有如下責任:
(一)各單位及各學生社團須對本單位(社團)的校園宣傳品負責,包括內容的審定、活動范圍的管理、活動后的場地清理工作等,并執行本規定的宣傳品保存期限;
(二)各單位對本單位的教學、工作、生活用房及設施,負有維護和管理的責任,應制止校外單位、個人擅自在校內做宣傳,并制止校內各單位、個人未經履行本規定的批準程序或超越批準的內容在本單位區域內放置任何宣傳品的行為;
(三)校內師生員工個人,校外單位、個人經批準放置的宣傳品,保存期限屆滿后自行負責清除;
(四)全校師生員工應共同維護好校園環境,發現任何單位、個人有違反本規定第二條情形的,應立即制止并及時向宣傳部舉報。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校園宣傳品的處理:
(一)校園宣傳品的內容有違反本規定第二條情形的,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處理,并追究當事人及責任人的責任;
(二)未經宣傳部批準和未按指定地點放置的各種宣傳品,由宣傳部督促責任單位立即清除;對不按期自行拆除各種宣傳品的單位,由宣傳部督促其拆除;經督促無效者,由宣傳部通知保衛處、后勤管理處予以拆除,有關費用由責任單位支付,并做通報批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校黨委宣傳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天津職業大學校園宣傳品放置審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