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建設單位):
乙方(施工單位):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工程質量保修協議。項目名稱:
一、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
乙方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保修責任。
質量保修范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廚、衛房間和外墻的防滲漏,供熱與供冷系統,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項目。具體保修的內容,雙方約定如下:
乙方負責施工的所有工程項目,如出現施工質量缺陷或施工質量隱患,乙方必須履行保修義務,特別是出現以下情形(不在乙方承包范圍的項目除外)時:
1、樓地面、屋面、墻面滲漏水;
2、煙道、排氣孔道、風道和設備管道等管道不通或泄露;
3、樓地面沉陷、空鼓、開裂、起沙;
4、內外墻及頂棚抹灰、油漆等裝飾面及結合層開裂、脫落,或墻面起堿脫皮;
5、門窗變形、門窗五金配件及門鎖損壞、開啟關閉不靈或縫隙超過規范規定及滲漏水等;
6、廚房、衛生間地面泛水倒坡積水;陽臺、露臺、走廊、屋面倒坡積水;
7、廚房、衛生間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滲漏水;
8、室內外上下水管道及其他管道滲漏水、堵塞;
9、強弱電系統不能正常使用,電氣設備及開關、插座故障,線路漏電、短路;
10、鋼筋砼、磚石砌體結構及其他承重結構出現變形裂縫;
11、施工產生的其他質量缺陷。
二、質量保修期
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最低質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裝修工程為2年;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工程為2年 ;
6、住宅小區內的給排水設施、道路等配套工程為2年;
7、其他項目保修期約定如下: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為2年。
質量保修期自如下規定日期起計算:
1、質量保修期限在工程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明、乙方將竣工檔案、竣工工程全部移交給甲方的次日起算(以雙方的交接記錄為依據);
2、若工程移交給甲方時還存在質量問題且乙方選擇自行進行整改時,則該工程的質量保修期自全部質量問題整改合格的次日起算(以包括甲方在內的有關方簽署的驗收合格書面文件為依據);若乙方書面委托甲方整改、維修并同意所需費用按市場行情進行結算、從乙方預留于甲方的質量保修金中支付時,則以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委托并代為整改、維修后,經甲方及監理單位共同簽署驗收合格書面文件次日起算。
三、質量保修責任
1、屬于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乙方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按本保修書第五條規定立即派人保修,并在本保修書第六條保修時限要求的時間內完成保修。乙方不在約定時限內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維修,維修費用從預留于甲方的質量保修金中抵扣。
2、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3、對于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實施保修。
4、在保修期限內,因乙方原因導致的工程質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害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與法律責任。如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人向甲方索賠而使甲方遭受損失,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5、因乙方未按有關規定和本合同約定及時履行保修義務而造成新的人身、財產損害,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6、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乙方在履行保修義務后,有權就所發生的費用向責任方追償。因設計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相關責任由設計單位承擔;因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質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的,如屬乙方采購的,或由甲方采購而乙方不按規定進行檢驗用于工程的,相關責任由乙方自負;如屬甲方采購,乙方曾提出質量異議而甲方未經鑒定合格堅持使用的,相關責任由甲方承擔。
7、在本保修書規定的各分部分項(除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外)保修期限屆滿后,如因乙方未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和設計要求施工或采購、使用不合格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所造成的質量缺陷,導致影響該工程的使用功能或房屋使用年限的,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8、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致使甲方遭受房屋消費者退房或換房等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的全部損失。
9、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業主索賠的,甲方同意乙方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負責人作為代理人,在接到甲方電話通知后配合甲方與業主協商解決。因解決該索賠問題而由該工程保修負責人簽署的文件、協議對乙方具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若乙方委托的工程保修負責人未按甲方的要求配合甲方進行協商處理的,則乙方同意委托甲方全權處理補償事宜,乙方與業主簽訂的補償協議書對乙方具有法律效力,其項下約定的補償金由乙方承擔,并授權甲方直接從乙方預留的質量保修金中扣付。
四、質量保修金的支付與返還
1、本工程雙方約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總價款 5 % 的工程質量保修金,質量保修金在辦理竣工結算時支付,且質量保修金預留期間不計息。
2、自第二條規定的質量保修期開始計算之日起滿二年時,甲方應將預留保修金余額的50%返還乙方;本保修書約定的防水工程保修期滿時,甲方應將預留的保修金余額返還乙方。
3、甲方在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的各保修期限滿后將預留的保修金返還承包人前,甲乙雙方應共同對該工程的質量進行全面回訪,在確定無質量缺陷后甲方才將保修金返還。
4、甲方在返還保修金時,有權將應由乙方承擔但已由甲方墊付的款項從中直接予以抵扣,如保修金余額不足以抵扣,乙方須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后10日內償付甲方,否則,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應付款項的萬分之四向甲方支付滯納金。
5、自本條規定的保修金返還之日起14日內,乙方應憑相關證明文件到甲方處辦理保修金返還手續,因乙方原因逾期辦理的,保修金在逾期返還期間不計利息。
五、保修程序
1、工程竣工前,乙方應將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如甲方在工程竣工時仍未收到乙方的通知,則乙方同意指定該工程項目經理(聯系電話:)為保修負責人。
2、乙方指定的工程保修負責人的聯系電話應隨時保持暢通,如保修負責人或聯系電話發生變動,乙方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有關變更在甲方收到乙方的通知之日正式生效。當發生質量投訴時,甲方可按乙方提供的聯系電話通知乙方指定的工程保修負責人,該保修負責人應于接到電話通知時起,24小時內到甲方處領取《工程保修通知單》,該電話通知以甲方處留存的電話通知記錄為準。逾期未來領取,或電話通知時該保修負責人的聯系電話無法接通,為了避免各方損失擴大化,乙方同意由甲方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單位維修,所發生的費用及代辦費按本條第3款規定從乙方預留于甲方處的質量保修金中扣付。
3、乙方必須從甲方處領取《工程保修通知單》起24小時內(經發包人書面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與甲方、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約定現場核查時間,并按時到現場核查、完成維修(在本保修書第六條規定的保修時限內完成);如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乙方在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立即到達現場搶修。若乙方不遵守上述規定,甲方有權另聘其他施工單位進行維修,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且甲方可按所發生費用總額的50%向承包人收取代辦費。如乙方拒不承擔上述費用,甲方有權從乙方預留于甲方處的保修金中直接抵扣。
4、乙方領取《工程保修通知單》后應妥善保管,并在完成保修經住戶簽名確認后作為已履行保修義務的依據立即交回甲方。否則,視為乙方未履行保修義務,甲方有權按照返修內容估算返修費用及代辦費,并按本條第3款規定從乙方預留的質量保修金中扣付;如乙方履行了保修義務而住戶無正當理由不在《工程保修通知單》上簽名確認,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經甲方簽章確認后,可認定為乙方已履行了保修義務。
5、經甲方組織驗收合格,質量保修問題方視為處理妥當。如經驗收不合格,甲方有權另聘其他施工單位進行維修,有關維修費用的承擔按照本條第3款規定執行。
6、若乙方未按上述規定履行保修義務而發生的維修費用,均由甲方和甲方另行委托的施工單位按市場行情價進行結算,按本條第3款規定從乙方預留于甲方處的質量保修金中抵扣。
六、保修時限(自乙方領取《工程保修通知單》之日起算)
1、樓地面、屋面、墻體滲漏水為5天;
2、樓地面坪沉陷、空鼓、開裂、起砂的為5天;
3、內外墻及頂棚抹灰、面磚、墻紙、油漆等飾面及結合層開裂脫落或墻面起堿、脫皮的為3天;
4、煙道、排氣孔道、風道和設備管道不通或泄漏的為2天;
5、廁所、廚房陽臺、露臺、走廊、屋面等倒坡積水的為5天;
6、門窗變形、開啟關閉不靈或縫隙超過規范規定滲漏水及門窗五金配件及門鎖損壞的為2天;
7、室內外上下水道及其它管道滲、漏水或堵塞的1天以內必須完成,剩余的土建修復工作3天內完成;
8、強弱電系統不能正常使用,電氣設備及開關、插座故障,線路漏電、短路的為1天。
以上時限均以住(用)戶配合為前提。如住(用)戶不予配合,乙方應及時告知甲方到場確認,未經甲方確認的,均視為住戶已配合。
七、其他
1、甲方指定其“物業管理部”負責協調保修具體事宜。
2、本保修協議,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條款進行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保修協議。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篇2:沈陽市建筑工程保修條例(2006修正)
沈陽市建筑工程保修條例(20**修正)
?。?996年9月26日沈陽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1996年11月30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根據20**年4月27日沈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年5月26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準《關于修改〈沈陽市建筑工程保修條例〉的決定》修正)
沈陽市建筑工程保修條例(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維護建筑工程所有者和使用者(以下稱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工業建筑和民用建筑及構筑物的保修。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建筑工程保修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和區、縣(市)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具體負責建筑工程保修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堅持建設單位對用戶負責、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負責的原則。
建筑工程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以下稱責任單位)必須及時無償保修,保證質量。
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鑒定單位鑒定,出現影響使用、安全的結構質量問題,保修責任不受保修期限的限制。
用戶因工程質量問題造成損害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賠償。
第五條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向用戶提供《質量保證書》,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時,還應當同時提供《房屋使用說明書》,防止使用不當,造成質量問題。
第六條 建筑工程保修的范圍和期限:
?。ㄒ唬┩两üこ蹋宏柵_窗臺漏水;室內地面空鼓、起砂和開裂;內外墻及天棚粉飾裝修開裂、起鼓和脫落;門窗變形、開關不靈;油漆、涂料脫皮;臺階排水坡斷裂、沉陷等,保修期為2年。
?。ǘ╇姎夤芫€、上下水管道安裝工程:上水管道滲漏;下水管道倒坡、堵塞及滲漏;電器安裝不符合標準,保修期為2年。
?。ㄈ┙ㄖb修工程保修期為2年。
(四)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工程,供熱、供冷工程等工程的保修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他項目的保修期,按照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規定執行。
施工單位對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建設單位對用戶的保修期限自用戶取得準住通知單之日起計算。
第七條 由于地震、洪水、臺風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及使用者拆、改、修和使用不當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不屬于工程保修范圍。
第八條 建筑工程保修期間,用戶有權對建筑工程質量問題向責任單位提出保修和賠償的要求,也可以向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投訴。
第九條 市、區、縣(市)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設專人接待、登記用戶的投訴,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必要時組織鑒定,及時通知有關責任單位保修,并實施監督。
第十條 責任單位在接到用戶保修要求或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的保修通知后,必須在三日內派人到現場核查情況,確屬工程保修范圍內的,與用戶共同確定保修內容,并在十五日內予以保修。工程保修中,用戶應當給予配合。
第十一條 保修項目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的規范、規程、標準和原設計圖紙的要求。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在規定的保修期限內,因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造成的質量問題,由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負擔維修費用。
責任單位被解散、撤銷、宣告破產而終止的,保修由其主管機關負責實施;責任單位分立、合并或其他變更的,保修責任由變更后的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在保修期內,因建筑材料、構配件不合格導致的質量問題,有關單位按下列規定承擔質量責任,負擔維修費用:
?。ㄒ唬儆谑┕挝徊少彽?,由施工單位承擔質量責任;
?。ǘ儆诮ㄔO單位采購的,由建設單位承擔質量責任;
?。ㄈ儆诠こ藤|量檢測單位提供虛假或錯誤檢測報告的,由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承擔質量責任。
第十四條 建筑工程實行保修抵押金制度。
在建設單位組織建筑工程竣工驗收之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標準,將保修抵押金存入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在銀行開設的專門帳戶,或者由建設單位從工程結算價款中一次性劃撥存入。
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對保修抵押金的存入、使用、退還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存入標準:
(一)住宅工程按工程造價的3%;
?。ǘ┕I與公共建筑按工程造價的1.5%;
?。ㄈ┢渌こ贪唇ㄔO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確定的比例。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十七條 工程保修期滿,建筑工程保修抵押金應按下列規定退還:
(一)在工程保修期內,未出現屬于施工質量問題,或雖已出現,但施工承包單位已按規定進行維修,并經驗收合格,抵押金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施工單位。
(二)屬于施工承包單位責任,但建設單位未與施工承包單位協商,也未經市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同意,擅自委托其他單位維修的,維修費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保修抵押金和利息仍退還施工單位。
(三)施工承包單位已終止或變更的,按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執行,費用從保修抵押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向用戶提供《質量保證書》,住宅工程在交付使用時,不同時提供《房屋使用說明書》,因使用不當造成質量問題的,由建設單位負責保修,并補發《房屋使用說明書》和《質量保證書》。
第十九條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責任單位不按本條例規定保修的,由工程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未改正的,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當組織其他單位維修,維修費用從責任單位存入的保修抵押金中支付。
第二十條 對工程質量責任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解決,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妨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篇3: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2000)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2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 第80號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已于2000年6月26日經第24次部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俞正聲
二○○○年六月三十日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裝修工程)的質量保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是指對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予以修復。
本辦法所稱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
第四條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雙方約定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條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第八條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
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
第十條 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保修,原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十一條 保修完成后,由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組織驗收。涉及結構安全的,應當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不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的,建設單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單位保修,由原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保修費用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第十四條 在保修期內,因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建設單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
第十五條 因保修不及時造成新的人身、財產損害,由造成拖延的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售出的商品房保修,還應當執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下列情況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保修范圍:
一因使用不當或者 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限。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工程竣工驗收后,不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的;
二質量保修的內容、期限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軍事建設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