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訪賓客接待規程及注意事項
一、來訪賓客資格評定與接待資格評定
1.來訪賓客的級別分為VIP、VVIP兩個級別。
2.級別的確定:
董事長直接決定客人接待規格
屬于公司上級主管部門部分由總辦請示,董事長批準后決定接待級別
屬于公司大客戶部分,由營銷部請示董事長,董事長批準后決定接待級別。
3.來訪賓客的分類:
政府部門(招商引資,稅務部門,各級管理部門等):多以VIP或VVIP級標準接待——PPT版本A 金融部門(銀行):多以VVIP級標準接待——PPT版本B
市場客戶:視來訪目的而定——PPT版本A
4.在接待活動前1天,相關接待部門(屬于董事長決定部分由集團辦代)負責通知相關部門召開一會一案,組織討
論接待注意事項、客人身份、抵達時間、特殊需求和注意事項,詳細討論出此項接待過程中直接或間接參與接待的所有部門的具體任務分工。
二、訪客接待的任務分工
1.接待室包括經理辦公室以及公司會議室。
2.接待負責人在接到訪客來訪通知后,必須按照通知要求將預定辦公室和會議室清理完畢,配備相應標準的水果、鮮花、飲料、香煙、歡迎函/迎賓水牌、紀念品、與會相關人員名片、臨時用紙筆、投影設備等,并由董事長檢查確認。
3.服飾公司辦公室應至少每周對接待房間的設施設備進行一次徹底檢修,以備隨時可以達到接待要求。
4.接待負責人在接到賓客來訪接待通知后,按照通知規定的級別提前2小時將相應級別所需物品送至房間。
5.酒店負責人聯系至少提前5小時將需要制作的橫幅、水牌制作完畢,提前2小時掛(放置)于指定位置。
三、來訪賓客的迎接
1.酒店VIP、VVIP客人抵達前15分鐘,接待負責人組織公司相關管理人員到門口迎接客人的到達(VIP由總經理
率業務負責人迎接;VVIP由董事長率部門經理及業務負責人共同迎接)。
2.來訪賓客分級配備標準:
VIP級訪客接待標準:飲料、香煙、歡迎函/迎賓水牌、紀念品、與會相關人員名片、臨時用紙筆、投影設備 VVIP級訪客接待標準:水果、鮮花、香煙、飲料、歡迎函/迎賓水牌、紀念品、與會相關人員名片、臨時用
紙筆、投影設備
3.如董事長不在公司時,屬于VVIP級別客人到達公司后,相關負責人應立即報請董事長知曉,并請在1分鐘內通
知在公司級別最高領導進行接待。
四、所需采購的物品
1.飲料——常備標準為茶水和礦泉水,會議室所需由袁靜負責,董事長辦公室所需由Annie負責日常采購,儲備在集
團辦
2.水果——因公司附近緊鄰菜場,而水果不宜存放,可臨時安排采購,由袁靜負責。
3.香煙
4.迎賓水牌——臨時暫借酒店水牌,由王燕負責。
5.紀念品——所需配備的公司服裝贈品,按不同級別做分類,視具體情況討論確定,負責人袁靜。
五、來訪賓客就餐安排
1.如需在公司食堂就餐,需提前3小時通知,并按級別提前告知,以便食堂備菜。
篇2:某街道來信來訪接待處理制度
街道來信來訪接待處理制度
一、街道工作人員應熱情接待群眾來信來訪,認真聽取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并進行詳細登記,建立信訪處理臺帳。
二、群眾提出的問題屬本級工作范圍能解答的,應擺清事實,講清政策依據,耐心細致予以答復,避免越級*的發生。對不能當即答復的,應講清原因并開展調查或上報,經調查核實清楚或上級予以明確回復后及時予以答復,必要時應做好書面答復。
三、對群眾來信來訪反映的情況要認真對待,依法通過各種途徑進行調查處理.四、調查情況屬實,應及時糾正、及時整改;情況不實的,提供有關證據,講清政策依據,向來訪群眾做好說明、說服工作。
五、對群眾來信來訪資料要妥善保存,保守秘密,不對外泄露。
六、保護來信來訪群眾的人身權利,不得進行打擊報復,否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責任。
篇3:公司接待職工來信、來訪工作制度(2)
公司接待職工來信、來訪工作制度(二)
zz公司信訪工作是維護穩定,保持安定團結的重要工作,為了加強領導,維護內部穩定,及時發現問題,快速處理一切不安定因素,根據上級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1、信訪工作責任制:黨政干部領導負責本單位的信訪工作,本單位職工在領導接待日,可直接找單位責任人反映情況;各部門負責人配合、協助單位責任人開展信訪工作。
2、工作方針:責任人應遵循“預防為主、教育疏導、防止激化”的工作方針,加強防范工作,確保一方的穩定。
3、日常工作:責任人應經常開展談心、交流活動,及時掌握全體隊員動態,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消除不安定因素。
4、處理、回復:責任人接到信訪件后,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對寫信人作出回復;如本單位不能解決問題的,應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同時,積極采取措施,防止矛盾的加劇。
5、部門工作:各部門負責人,應積極開展思想交流活動,了解職工最新情況,發現不安定團結的隱患,應立即向單位責任人匯報,同時協助責任人做好當事人的矛盾化解工作。
6、接待時間: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時間:8:00-16:00。
7、接待要求:耐心聽取,認真記錄,細心解答,禮貌用語。
8、本規定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