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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經理人

財政局黨的群眾路線活動實施方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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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局黨的群眾路線活動實施方案三

  一、指導思想

  群眾路線是黨的生命線,是永葆黨的青春活力和戰斗力的傳家寶。為民、務實、清廉是黨的群眾路線的本質要求,也應該是黨員干部的基本價值觀。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是十八大做出的重要部署。要緊緊圍繞“轉變作風、為民服務”,按照“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總要求,通過多層次、全方位、全覆蓋深入細致的工作,摸清當前群眾生產生活方面最需要、最迫切的困難和問題;摸清群眾對當前黨風、政風以及社會風氣最不滿意的問題;摸清領導干部和局機關在貫徹群眾路線方面的突出問題,特別是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的具體表現,為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能夠奠定堅實的思想和工作基礎。

  二、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開展全旗教育實踐活動,要以*****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嚴格遵循中央確定的指導思想、目標要求、方法步驟以及自治區黨委和市委提出的具體安排部署,牢牢把握“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總要求,牢牢把握“為民務實清廉”的主題,牢牢把握“五個堅持”(堅持正面教育為主、堅持批評和自我批評、堅持開門搞活動、堅持分類指導、堅持領導帶頭)的基本原則,緊密結合民政局實際,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規定以及自治區28條配套措施、市委28項落實意見、十條規定、民政局十條規定為切入點,以開展“四大行動”(大學習、大調研、大接訪、大落實)、推進“六大工程”(扶貧攻堅、創業就業、平安創建、百姓安居、人才強區、干部素質提升)為實踐載體,與第一批教育實踐活動緊密銜接、上下聯動,突出作風建設,貫徹整風精神,以更嚴的標準、更嚴的措施、更嚴的紀律,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對照理論理想、章程黨紀、民心民生、先輩先進“四面鏡子”,以補精神之鈣、除“四風”之害、祛行為之垢、立為民之制為重點,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提高做好新形勢下群眾工作能力,實現“五個進一步”(使黨員干部思想認識進一步提高、作風進一步轉變,黨群干群關系進一步密切,為民務實清廉形象進一步樹立,基層基礎進一步夯實)的基本目標,以作風建設的新成效凝聚起全面深化改革、推動縣域經濟發展的強大力量。

  三、主要任務

  民政局教育實踐活動的主要任務是:緊緊抓住反對“四風”這個重點不放,對作風之弊、行為之垢來一次大排查、大檢修、大掃除,著力解決領導機關、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四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集中解決群眾反映最強烈的突出問題,特別是要糾正發生在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把改進作風的要求落實到黨的基層組織和“神經末梢”。

  (一)在反對形式主義方面,著重解決工作不實的問題。堅決杜絕脫離群眾、不接地氣的現象。糾正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不到位的現象,下鄉調研也只是與村干部了解情況,沒有真正了解老百姓的所思、所想、所盼,沒有深入宣傳黨的各項惠民政策。改正工作不實、落實不力、作風漂浮、“遙控指揮”的習慣,做到靠前指揮、實地督查、服務跟蹤。

  (二)在反對官僚主義方面,著重解決不關心群眾疾苦的問題。堅決杜絕服務不主動,遇事“踢皮球”,不作為、慢作為的作風,防止“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接待群眾不夠熱情的現象;堅決糾正窗口單位(婚姻登記處、殯葬管理所)辦事流程不公開,公開公示不到位的問題;堅決防止服務群眾時告知事項說半句留半句,讓群眾來回折騰、處處受難,讓來訪群眾感覺到辦事難的現象;認真解決不熟悉中央和自治區保障民生的政策和法規、不了解全旗民生現狀、惠民政策是否落實到位疑問;懲治“人情保”、“關系保”問題發生。

  (三)在反對享樂主義方面,著重解決不思進取、貪圖享受的問題。堅決糾正對工作得過且過、創新不足、思想空虛、精神頹廢、心中沒有敬畏、行為沒有底線、組織觀念淡薄、對個人待遇斤斤計較的狀態;堅決糾正慵懶散拖,心思不在工作上,渾渾噩噩混日子,“清茶報紙二郎腿,閑聊旁觀混光陰”,糾正滿足于不找事、不惹事,只求過得去、不求過得硬的混日子思想;堅決糾正“三公”經費方面存在的違規違紀行為,杜絕公車私用,嚴格公務接待清單制度,對口接待減少陪同,認真解決借外出學習開會和基層調研之機,游山玩水、吃喝玩樂、接受農副特產品的問題。

  (四)在反對奢靡之風方面,著重解決揮霍浪費的問題。堅決糾正公務接待上高檔菜、喝高檔酒、抽高檔煙等鋪張浪費的行為;認真解決開會、調研、辦公、機關建設和組織活動不計成本、大手大腳的問題;堅決糾正巧立名目、揮霍浪費、公款報銷玩“變臉”,大到奢侈品、小到衛生紙,什么花銷都敢報的問題。

  四、方法步驟

  民政局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要堅持教育實踐并重,堅持邊學邊查邊改,把學習教育、聽取意見,查擺問題、開展批評,整改落實、建章立制三個環節有效銜接、相互貫通。堅持把學習教育貫穿全過程,把深入群眾、服務群眾貫穿全過程,把解決問題、改進工作貫穿全過程,把理論研究、制度創新貫穿全過程,推動主題教育實踐活動扎實有效開展。民政局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共分三個環節。

  第一環節:學習教育、聽取意見。開展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干部群眾意見。

  一是召開教育實踐活動動員大會。局機關領導班子和全體黨員、環節干部及下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參加。局黨總支主要領導作動員講話,傳達潘書記《在全旗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動員部署會議上的講話》、《在全旗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督導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和《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工作方案》(阿群組發[20**]2號)、《關于做好全旗教育實踐活動學習教育、聽取意見環節工作的通知》(等上級指示精神。

  二是督導組開展個別談話。旗委督導組將與民政局領導班子成員、三級單位負責人、股室負責人開展定期不定期的個別談話,談話主要內容包括對領導班子及黨員領導干部在作風方面情況進行總體評價,對領導班子和黨員領導干部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等。

  三是深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理論學習。結合“四大行動”開展“大學習“活動,深入學習***主義理論體系、章程和*****大報告、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xxx視察內蒙古時的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黨的光輝歷史和優良傳統以及《論群眾路線—重要論述摘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學習文件選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重要論述摘編》、《自治區“8337”發展思路教育讀本》、民政部部長李立國《學習貫徹*****屆三中全會精神積極推進民政領域改革創新》等資料。學習牛玉儒、郝萬忠、孫奇等先進典型事跡,組織觀看《周恩來的四個晝夜》、《生死牛玉儒》、《警察日記》、《興安杜鵑》等影片;開展警示教育,組織觀看《蘇聯亡黨亡國二十年祭》和黨風廉政建設警示教育專題片,學習自治區教育實踐活動辦公室編印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讀本》,民政廳廳長蘭恩華《在全區民政系統反腐倡廉工作視頻會議上的講話》,民政廳紀檢組長娜日莎《在全區民政系統反腐倡廉工作視頻會議上的工作報告》。召開全體干部職工擴大會議,就如何開展好民政局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進行專題討論,并由黨總支書記講黨課。組織黨員干部集體學習(每周一、三、五下午為學習日),集中學習不少于7天,周密安排學習計劃,防止搞形式、走過場。要求領導干部要先學一步、學深一些,要聯系實際對照學、聽取意見向群眾學、向基層和實踐學。認真落實好參加人員、學習內容、做好讀書筆記、寫好心得體會。局領導班子成員學習筆記定期送至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督導組查閱,三級單位、環節干部學習筆記交由民政局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督導組查閱。非黨干部職工邀請參加教育實踐活動,但不要求寫對照材料。通過采取集中學、自主學、深入基層學、網上學、邀請黨校老師、黨總支書記講黨課等靈活多樣、務實管用的形式,抓好“大學習”活動,提升了干部素質,進一步提高學習效果。

  在深入學習的基礎上,認真組織開展“為了誰、依靠誰、我是誰—我的群眾觀”大討論活動,著力提高思想認識,強化群眾觀念。重點圍繞民政局“四風”問題的具體表現和危害,圍繞為民務實清廉的具體要求,圍繞我是民政人、共同創建陽光民政等主題進行討論。

  1.圍繞如何宣傳引導、動員激勵群眾,如何反映群眾心聲、為群眾謀利,如何滿足群眾需求、不斷改善民生展開討論,明確“為了誰”的問題;2.圍繞如何尊重群眾首創精神,如何汲取群眾智慧營養,如何堅持由群眾評判展開討論,明確“依靠誰”的問題;3.圍繞如何心系群眾、感恩群眾、敬畏群眾展開討論,明確“我是誰”的問題,解決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根本問題,進一步深化認識、查找差距、明確方向,使黨的群眾路線在全體黨員、干部中深深扎根,使踐行黨的根本宗旨成為黨員、干部的普遍自覺。

  四是深入調查研究。調查圍繞:1.城鄉低保申報、審批、審核程序是否規范;2.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認定工作是否嚴格有序;3.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服務運行中的意見;4.救災款物是否及時足額發放到位;5.優待撫恤政策是否落實到位;6.五保供養資金、孤兒供養資金、城鎮“三無”人員供養資金的發放是否規范、窗口單位(婚姻登記處、殯葬管理所)服務意識、服務態度、服務質量情況等政府關心、社會關注、群眾關切的民政工作重點、熱點、難點問題,結合民政業務發展現狀,針對民政重點問題,明確調研課題。領導要適時自行帶隊,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深入實際,找準突出矛盾和重點問題,形成調研成果,并轉化為實實在在解決問題的制度措施,增強調研的針對性和解決問題的實效性。

  五是廣泛征求意見。直接到群眾中聽取對民政局全體干部職工在工作作風、工作方式、工作效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和反映。深入開展“大調研”活動,局領導班子成員結合分管工作確定調研主題,領導班子成員每人至少承擔一個課題,蹲點調研,解剖麻雀,把“大調研”的過程變成聽取意見、聚焦“四風”、解決問題的過程。1.系統內征求意見:局領導班子同鄉鎮民政分管領導、民政助理談話聽取意見建議,要緊扣作風建設,采取“面對面”與“背靠背”結合,“個別聽”與“集體談”結合的方法;2.服務對象征求意見:深入引領幫扶村、共駐共建社區及服務對象家中聽取意見建議,采取“走進群眾聽”與“組織群眾評”結合的方法,主動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深入實際,采取召開座談會、個別訪談、隨機調研、登門入戶、民主評議等方式聽取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作風建設、反對“四風”方面的意見建議;3.相關部門:發放征求意見表,同時設立城鄉低保、醫療救助、救災物資發放、婚姻登記等民政服務窗口的舉報電話(4217374),采取問卷調查、設置意見函、設立征求意見箱的方式,廣泛征求意見。

  深入開展“大接訪”活動,為民排憂解難,一是變被動接訪到主動下訪。要求領導班子成員、黨員、股室負責人經常性走進困難農戶家中,真情與困難群眾交心談心,全面了解群眾所思所想、所盼所怨,真正做到到實地、聽實話、察實情、想實招、求實效。二是不拘形式大接訪。對涉及民政工作改革發展穩定的問題,認真對待,及時開展調查研究,集中精力和時間進行排查,對重點和疑難問題實行領導分包制、主動下訪制和事后回訪制,確保信訪問題得到解決。三是注重源頭治理,將問題解決在基層。為保證信訪渠道暢通,針對群眾通過正式渠道的正常*,做到“有訪必接”,并努力幫助其解決問題;對重復*、一時不具備解決條件的,實行領導包案,追蹤回訪,重點做好疏導工作,力求化解矛盾在基層。

  第二環節:查擺問題,開展批評。重點是圍繞為民務實清廉要求,在充分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召開會議梳理問題。開好專題民主生活會,認真查擺“四風”方面的問題,結合思想工作,生活實際進行黨性分析和自我剖析,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一是制定專題民主生活會方案。結合實際制定專題民主生活會方案,明確主題和內容,報旗委督導組,同時報旗紀委、旗委組織部、旗直機關工委。

  二是做好專題民主生活會準備工作。首先,認真查擺問題。總結梳理群眾的意見建議,進行黨性分析和自我剖析。其次,開展好談心。專題民主生活會前,局主要負責人要同班子成員逐一談心,班子成員之間要互相談心,局黨總支書記與普通黨員談心,溝通情況、交換意見、交流思想。談心的主要內容是:征求對方對自己存在問題的意見和改進建議,相互溝通思想、增進了解、化解矛盾;幫助問題較突出又缺乏認識的同志提高認識、正視問題。談心的要求是:敞開心扉、坦誠相見,有話講在當面,凡準備在會上提出的批評意見,一定要談開談透、消除隔閡、形成共識,把矛盾和問題解決在會前。

  三是撰寫對照檢查材料。全體黨員、干部要對照為民務實清廉要求,圍繞作風建設基本情況、存在問題、原因分析、努力方向和改進措施,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自治區28條配套措施、市委28項落實意見精神和十條規定情況;對“四風”問題要逐一列出具體表現、典型事例,不能打捆,對“三公”經費支出、職務消費、人情消費、公務用車、辦公用房和住房、家屬子女從業等情況要作出說明;從理想信念、宗旨意識、黨性修養、政治紀律等方面剖析根源,明確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領導干部親自撰寫對照檢查材料,并報旗委督導組。

  四是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局黨總支書記主持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帶頭查擺問題,對照群眾的意見建議帶頭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領導班子成員坦誠交換意見,開展深刻的自我批評和誠懇的相互批評。邀請旗委督導組全程參加指導并作點評。會后,及時形成民主生活會情況報告,經旗委督導組審核后報旗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并報旗紀委、旗委組織部、旗直機關工委。

  五是通報專題民主生活會情況。專題民主生活會結束后,適時召開由班子成員和全體黨員、環節干部及局屬三級單位班子成員參加的情況通報會,由局黨總支書記通報民主生活會情況和領導班子成員的對照檢查材料。黨員領導干部要通過群眾提、自己找、上級點、互相幫等方式,針對各自存在的問題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提出操作性強的措施和辦法。

  第三環節:整改落實,建章立制。重點是針對服務基層、服務群眾的作風方面存在的問題及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提出解決對策,制定整改方案,對突出問題進行專項治理,注重從制度上解決問題,使貫徹黨的群眾路線成為黨員干部長期自覺的行動,確保教育實踐活動沿著正確軌道健康深入推進,使黨員干部思想認識進一步提高、作風進一步轉變,黨群干群關系進一步密切,為民務實清廉形象進一步樹立,基層基礎進一步夯實。“一把手”根據中央確定的7個方面專項整治任務,研究專項整治方案。

  一是精心制定整改路線圖。對查擺出來的突出問題和需要制定完善的制度,制定“兩方案一計劃”,即制定目標明確、措施具體、責任明晰的整改方案、專項整治方案和制度建設計劃,明確整改落實、建章立制工作的任務書、時間表和責任人。整改方案要做到有的放矢、重點突出、具體細化、切實可行。領導班子整改方案、專項整治方案和制度建設計劃及班子成員個人整改措施,經旗委督導組審閱把關后報旗委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二是集中解決突出問題。認真落實整改方案,集中解決查找出來的突出問題。要從現在做起,從每個單位、每個黨員干部做起,立查立改、邊查邊改,能夠自身解決的問題不上交,一時難以解決的要抓緊創造條件解決。對黨員干部存在的作風問題,批評教育,促其改進;對群眾意見大、不能認真查擺問題、沒有明顯改進的黨員干部,進行教育整改。在活動過程中發現的重大違紀違法問題,及時向紀檢部門匯報。

  三是加強制度建設。重點圍繞改進文風會風、規范工作生活待遇以及制止公款消費、反對鋪張浪費等方面,修訂完善相關規定和制度。同時,圍繞“六大工程”的實施,抓住為民解困這一主線,深化改革創新和政策創制,扎實推進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改革,全面落實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舉措,積極創新基層社會管理服務模式,夯實低收入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鞏固社會救助體系,大力培養社區人才,全面推動民政事業改革發展。加大民政項目的組織實施和建設資金爭取的力度,確保20**年度各項任務的圓滿完成。

  四是召開民政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總結大會。局領導班子成員和全體黨員、環節干部及局屬三級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參加。局黨總支書記作總結講話,請旗委督導組點評活動情況,并開展領導班子和班子成員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民主評議。會后,及時向旗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總結報告。

  要注重總結教育實踐活動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完善直接聯系群眾、暢通群眾訴求反應渠道、體現群眾意愿的科學民主決策、干部作風狀況考核、厲行節約、制止浪費等機制制度的建設,強化制度執行力。用嚴明的制度、嚴格的執行、嚴密的監督,形成加強作風建設的長效機制。

  五、組織領導

  (一)加強組織領導

  負責與旗督導組溝通、聯絡和服務;制定我局教育實踐活動方案,起草重要文件和綜合性文稿;籌備會議;編發簡報,及時反映民政局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情況;組織開展征求意見及民主評議工作。

  2.宣傳組

  負責民政局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在區市旗主要媒體的宣傳報道工作;在民政局網站開辦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專欄,宣傳先進典型,加強輿論引導。

  3.督查聯絡組

  負責制定領導小組派出督導組工作方案,開展培訓工作,指導服務督導組開展工作;負責聯系督查指導局內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開展情況。

  4.督導組

  負責督導所屬三級單位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動員部署會,民主生活會等重要會議和重要活動;嚴格審閱局屬三級單位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相關材料;了解掌握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進展情況,推動教育實踐活動健康有序開展。

  (二)加強督導工作

  為落實貫徹《呼倫貝爾市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工作方案》和《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督導工作方案》的要求,結合大引領工作機制并抽調得力人員組建督導組,制定督導工作方案,報旗委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小組審定。

  (三)強化宣傳引導

  充分發揮媒體作用,大力宣傳報道民政局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工作部署、進展情況和實際效果,報道完善政策制度、解決突出問題、改進工作作風的舉措成效,報道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先進經驗和典型人物,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匯聚推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正能量。

  (四)注重統籌兼顧

  把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與民政局“1321”工作部署緊密結合起來(“1321”是抓住“一條主線”,即抓住建設基礎設施完善服務功能這條主線;深化“三項建設”,即深化社會救助規范化管理示范旗建設、工作制度建設、基礎業務規范化建設;厲行“兩套保障機制”,即厲行大黨建引領機制、厲行紀律作風監督保障機制;實現“一個目標”,即打造一個工作品牌—“阿榮民政,陽光民政”品牌),與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和黨員干部履職盡責結合起來,做到兩手抓兩不誤,雙促進雙豐收。既要認真落實旗委的統一安排,堅持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基本環節不能少,不變通,又要結合民政局實際,抓好業務工作,力爭黨的群眾路線育實踐活動富有特色,民政業務工作取得好成績。

篇2:廣東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2015)

  廣東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20**)

  廣東省人民政府

  粵府令第210號

  《廣東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年2月1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4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朱小丹

  20**年3月18日

  廣東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

  (一)體育比賽活動;

  (二)演唱會、音樂會、歌舞表演等文藝演出活動;

  (三)展覽、展銷等活動;

  (四)游園、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等活動;

  (五)人才招聘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

  影劇院、音樂廳、公園景區、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在其日常業務范圍內舉辦的活動,不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的原則,堅持社會化、市場化、專業化運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的領導,建立統籌協調工作機制,推進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安全監管、衛生、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有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與大型群眾性活動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增強公民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七條 鼓勵與大型群眾性活動有關的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開展安全教育培訓,監督成員單位履行安全職責。

  第二章 安全責任

  第八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其主要負責人是活動安全責任人。

  承辦者有2個或者2個以上的,應當明確牽頭單位以及各方的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有關部門或者其他法人、組織承辦活動的,受委托方為承辦者。

  第九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制定、落實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責任制度,確定安全責任人,明確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員崗位職責,開展安全宣傳教育。

  (二)組織落實活動現場安全檢查,及時整改和消除安全隱患。

  (三)保障臨時搭建的設施、建筑物的安全。

  (四)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配備安全檢查設備,對參加活動的人員、物品和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五)活動有票證的,按照公安機關核準的人員安全容量、劃定的區域發放或者出售票證;活動無票證的,按照核準的人員安全容量控制人數。

  (六)通過新聞媒體、宣傳海報、票證背書、現場廣播等形式,向參加活動人員宣傳告知交通管制、現場秩序、票務、安全檢查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七)制定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八)落實醫療救護、食品安全、滅火、緊急疏散等應急救援措施,預防擁擠踩踏事故,并提前組織演練。

  (九)維護活動現場秩序,對妨礙活動安全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發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十)配備專業保安人員以及其他與活動安全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安全工作人員。

  鼓勵承辦者根據活動的內容、規模、風險等情況,投保公眾責任險等商業保險。

  第十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場所管理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責任:

  (一)保障活動場所、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安全規定;

  (二)向承辦者提供場所人員安全容量、場地平面圖、疏散通道、供水供電系統等涉及場所安全的資料、證明;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設施、應急廣播、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等設施、設備符合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規定;

  (四)根據活動安全需要設置必要的安全緩沖通道、區域和安全檢查設備、設施,配合開展安全檢查;

  (五)保障活動現場以及周邊監控設備配備齊全、完好有效,并保存活動監控錄像資料30日以上;

  (六)做好場所工作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和管理工作;

  (七)活動期間發生火災、爆炸、擁擠踩踏等突發事件時,協助承辦者做好人員緊急疏散和秩序維護工作。

  第十一條 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不得妨礙社會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響社會秩序;

  (二)遵守活動現場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安全檢查,不得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不得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

  (三)不得攜帶和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不得投擲雜物,不得圍攻活動組織者、參與者以及其他人員;

  (四)遵守安全注意事項,服從現場工作人員管理。

  第十二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人員應當熟悉安全工作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內容,熟練使用應急處置、消防等器材,熟知安全入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崗位應急救援措施。

  第十三條 提供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加強專業保安人員培訓,提供符合規定標準的保安服務。

  保安服務公司不得同時承擔同一活動的安全風險評估工作。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審核承辦者提交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并組織查驗現場,實施安全許可;

  (二)指導、監督承辦者制定活動安全工作方案,制定活動安全監督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三)在活動舉辦前,組織開展現場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整改;

  (四)在活動舉辦過程中,監督檢查安全工作落實情況,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責令整改;

  (五)指導對安全工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六)依法查處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處置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

  第三章 安全許可

  第十五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依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承辦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活動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三)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責任明確、措施有效;

  (四)活動場地、設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六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動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動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

  在東莞市、中山市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動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派出機構實施安全許可;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動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

  大型群眾性活動預計參加人數,為預計售發票證或者組織觀眾數量與負責組織、協調、保障等工作的相關人員數量之和。

  第十七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可以根據活動存在的風險因素和需要,委托安全風險評估機構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并根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制定、落實相應等級的安全工作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第十八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應當自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向公安機關提出安全許可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表》。

  (二)承辦者合法成立的證明以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明。

  (三)活動方案及其說明。

  (四)活動安全工作方案。

  (五)場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動場所的協議或者證明;活動占用公共場所、道路的,還應當提供相關批準文件。

  有2個或者2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活動的,還應當提交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的聯合承辦協議。

  第十九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方案及其說明應當列明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流程、參加人員數量、媒體記者、車輛停放安排、功能區域劃分、現場平面圖、觀眾座位圖等情況。

  第二十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工作負責人、專業保安人員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員的數量、崗位設置、任務分配、識別標志;

  (二)活動場所地理環境、建筑結構和面積(附圖紙)、人員安全容量以及預計參加人數;

  (三)治安緩沖區域、應急疏散通道、應急廣播、應急照明、消防滅火、安全檢查等設施、設備設置情況和標識;

  (四)臨時搭建設施、建筑物的基本情況;

  (五)票證的樣式、數量、防偽、查驗等情況;

  (六)安全工作后勤保障措施;

  (七)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收到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承辦者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3日內一次告知承辦者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承辦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安全許可申請。

  公安機關受理申請的,應當開具《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受理憑證》;不予受理申請的,應當告知承辦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開具《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現場安全條件進行查驗。

  公安機關發現活動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當場一次告知承辦者需要整改的內容和要求,承辦者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公安機關作出安全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檢驗、檢測、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安全許可期限內。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之日起7日內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決定:

  (一)符合安全條件的,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頒發《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決定書》;

  (二)不符合安全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發出《大型群眾性活動不予安全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承辦者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公安機關應當將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抄送上一級公安機關,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申請年度內在相同地點舉行相同內容的多場次活動,公安機關可以采取一次性許可的方式對各場次活動準予安全許可。公安機關以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各場次活動實施安全監管。

  第二十五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不予安全許可:

  (一)不符合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條件的;

  (二)存在的安全隱患經整改仍然不能消除的;

  (三)影響政務、外事、軍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動的;

  (四)嚴重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會治安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變更活動時間的,應當自原定舉辦日之前5日內向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書面變更申請,經公安機關同意方可變更。

  承辦者變更活動地點、內容以及擴大活動舉辦規模的,應當重新申請安全許可。

  承辦者取消舉辦活動的,應當自原定舉辦日之前5日內書面告知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并交回公安機關頒發的準予舉辦活動的安全許可證件。

  承辦者變更、取消已向社會公布的活動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告知活動參加人員,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七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決定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安全許可的公安機關可以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安全許可,并應當在24小時內書面告知承辦者以及有關單位。由此給承辦者造成財產損失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應當按照安全許可確定的時間、地點、內容、規模以及安全工作方案組織開展活動,不得擅自變更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或者擴大活動的舉辦規模,不得將活動委托或者轉讓給他人舉辦。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作出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決定后,應當在活動舉辦前對安全工作方案落實情況進行實地檢查,填寫《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檢查記錄》,記錄安全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并分別由公安機關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人簽字歸檔。

  公安機關可以會同建設、安全監管、交通、質監等有關主管部門進行安全檢查。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發現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條件與承辦者申請安全許可時的安全條件不一致,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開具《大型群眾性活動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承辦者、場所管理者等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型群眾性活動監督管理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承辦者舉辦的活動應當重點檢查,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三十二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不得超過公安機關核準的人員安全容量發放或者出售票證。

  第三十三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安全容量按照下列規定核準:

  (一)在設固定座位的場所舉辦活動,按照固定座位的有效座位比例核準人員安全容量;

  (二)在無固定座位的場所舉辦活動,按照場所有效使用面積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核準人員安全容量。

  前款所稱的有效座位數,是指總座位數扣除公共設施占用座位、不能直視現場座位、監管執勤座位等后的座位數;前款所稱的有效使用面積,是指場所總面積扣除臨時搭建物、公共設施、疏散通道、緩沖區域等面積后的面積。

  舉辦演唱會、歌舞表演等活動,需要臨時搭建座椅的,其座位數量應當計算在人員安全容量內,并符合有關安全標準。

  第三十四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發現進入活動場所的人員達到核準安全容量時,應當立即停止人員進場,采取疏導應急措施;發現持有假票的,應當拒絕其入場并向活動現場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報告。

  第三十五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需要搭建臨時設施、建筑物的,承辦者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設計、施工。設計、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設計、搭建和拆除臨時設施、建筑物,確保臨時設施、建筑物的安全。

  臨時設施、建筑物搭建工作應當在活動舉辦的12小時前完成。

  第三十六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時,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安全需要組織相應警力,監督承辦者、場所管理者等落實安全工作措施,維護活動現場周邊的治安、交通秩序,預防和處置突發治安事件,查處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七條 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公共安全的需要,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以及進入場所的人員、車輛、物品進行安全檢查。

  實施安全檢查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從事與安全檢查無關的活動,不得侵犯受檢查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在舉辦過程中,公安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現場責令立即停止舉辦活動:

  (一)現場出現重大安全隱患,不立即停止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

  (二)現場秩序混亂,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

  (三)其他可能危害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緊急情形。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其他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提出與安全監管無關的要求,不得指定安全風險評估機構或者保安服務公司,不得索取、收受承辦者、場所管理者等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承辦者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應急救援措施,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場所管理者以及其他有關單位、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拒不整改安全隱患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舉辦活動,并對承辦者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超過公安機關核準的人員安全容量向社會發放或者出售票證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提供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同時承擔同一活動的安全風險評估工作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公安機關、其他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向承辦者、場所管理者提出與安全監管無關的要求;

  (二)發現安全隱患不依法責令承辦者、場所管理者及時整改;

  (三)要求承辦者委托指定的安全風險評估機構或者保安服務公司;

  (四)索取、收受承辦者、場所管理者等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五)利用職務關系從事與活動有關的經營活動;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公民在公共場所自發進行人數在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公共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維護現場秩序,防止發生突發事件;當活動現場聚集人數超過場所人員安全容量,可能或者已經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共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其他主管部門應當參照本辦法做好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新春祈福、重陽登高、清明祭拜等傳統民俗活動;

  (二)其他重大節日的慶祝、慶典活動。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按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履行安全管理職責,落實安全工作措施。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浙江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2015)

  浙江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20**)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

  《浙江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長

  20**年2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保護公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據國務院《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稱《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具體范圍按照《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承辦者負責、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商務、文化、體育、教育、旅游、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綜合行政執法)、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氣象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有關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對所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人。

  主辦者直接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履行承辦者的安全責任。

  主辦者委托其他單位承辦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安全管理能力、條件的承辦者;法律、行政法規對承辦者有資質、資格要求的,從其規定。主辦者應當與承辦者以書面形式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有2個以上承辦者的,應當明確主要承辦者及其他承辦者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按照風險程度實行安全等級管理,根據安全等級適用相應的安全工作規范。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等級由公安機關在承辦者自評的基礎上確定。承辦者應當按照安全等級及相應的安全工作規范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實施安全許可的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承辦者開展安全等級評估及相應安全工作方案制定的指導和服務。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等級評估標準和安全工作規范由省公安機關依法制定并公布。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由設區的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程序,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實施安全許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直接舉辦的大型群眾性活動,不實行安全許可制度,由舉辦活動的人民政府明確活動實施部門或者單位,責成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制定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委托其他法人、組織承辦的,由承辦者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履行安全管理責任。

  第八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承辦者應當向活動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應當向活動所在地設區的市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設區的市公安機關可以委托縣(市、區)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跨縣(市、區)的,承辦者應當向活動所在地設區的市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跨設區的市的,應當向主要活動所在地設區的市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

  承辦者對參加人數是否達到1000人以上難以做出預計的,應當向活動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報告,由公安機關確定是否需要辦理安全許可。

  第九條 承辦者應當在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許可申請。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安全許可申請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場所、設施進行查驗,對符合安全條件的,作出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承辦者年度內在同一地點舉行相同內容和規模的多場次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可以采取一次性申請的方式取得安全許可。

  第十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不符合《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不予安全許可。

  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反恐怖主義和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等需要,對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可能造成嚴重影響或者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安全許可;已作出安全許可決定的,依法予以變更或者撤回,并及時通知承辦者。

  第十一條 承辦者應當按照安全許可確定的時間、地點、內容、規模以及與安全等級相適應的安全工作方案組織實施大型群眾性活動。因特殊情況需要對安全等級進行調整的,實施安全許可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承辦者申請或者依職權予以調整。承辦者應當按照調整后的安全工作方案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承辦者提前舉辦或者延后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分別在提前舉辦時間或者原定舉辦時間的5日前向實施安全許可的公安機關申請變更;取消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在原定舉辦時間的3日前書面告知實施安全許可的公安機關,并交回安全許可證件。但因情況緊急,承辦者臨時申請變更、取消的除外。

  承辦者變更、取消已向社會公布的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應當在原定舉辦活動時間之前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承辦者變更大型群眾性活動地點、內容以及擴大舉辦規模的,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安全許可。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作出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決定后,應當在活動舉辦前對安全工作方案的落實情況以及活動場所、設施組織安全檢查。承辦者、場所管理者應當予以配合、協助,如實說明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應當為承辦者保守商業秘密。

  實施安全檢查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告知檢查的依據、內容和要求,制作現場檢查記錄,如實記錄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和現場檢查的實際情況,并由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承辦者負責人或者其被委托人簽字確認。

  公安機關可以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實施安全檢查。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發現承辦者未按照與安全等級相適應的安全工作方案組織實施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活動場所、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其立即或者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承辦者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整改,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報告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復查并督促落實。

  第十五條 承辦者取得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后,方可發放或者出售門票。發放或者出售門票的總量不得超過公安機關安全許可核準的活動場所容納人員數量。

  承辦者應當在活動舉辦現場各出入口公示各種票證樣版,方便識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直接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使用的證件,由公安機關監制并核準發放。

  第十六條 承辦者應當落實以下現場秩序維護和疏導措施:

  (一)組織對供水、供電、供氣等重點部位進行看護;

  (二)在橋梁、涵洞、窄路、水域等危險區域設置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

  (三)入場退場時對人員和車輛進行及時疏導;

  (四)入場人員即將達到安全容量時,應當采取相應控制措施;

  (五)其他相關安全疏導管理措施。

  第十七條 承辦者對搭建的舞臺、看臺、展臺等臨時設施的質量和安全負責。

  承辦者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能力的單位設計、施工,或者聘用具備相應操作技能的專業人員設計、施工。設計、施工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進行設計、搭建和拆除臨時設施,確保施工安全和使用安全。

  承辦者應當與場所管理者以及設計、施工單位和人員簽訂設計、搭建臨時設施的安全協議,并組織驗收,出具驗收報告。

  舞臺、看臺、展臺等臨時設施安全規范由省公安機關會同省文化、商務、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承辦者應當配備與安全等級相適應的專業保安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安全檢查設備、監控設備。

  承辦者應當提前將禁止和限制帶入場的物品清單通過媒體、海報、票證提示等方式告知活動參與人員。

  承擔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應當按照保安服務合同約定履行職責,提供符合相關標準的保安服務。

  第十九條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場所管理者應當向承辦者提供場所安全通道、出入口、供電系統以及可容納的人員數量等涉及場所使用安全的資料和證明。

  場所管理者應當保證場地建筑、監控、廣播、消防、照明等設施、設備齊全有效,并做好管理和值守工作。

  第二十條 對經安全許可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安全需要組織相應警力,維持活動現場周邊的治安、交通等秩序,預防和處置突發治安事件,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安全工作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承辦者立即改正;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組織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一條 在大型群眾性活動舉辦過程中發生公共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承辦者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接到報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

  負責事故應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應對突發事件的職責要求,采取應急措施,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二條 對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且占用公共場所、道路的群眾自發形成的聚集活動,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提前制定工作預案,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配備足夠力量,加強巡邏值守、安全防范和應急響應,確保公共場所和人員密集場所安全。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承辦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要求進行整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部分或者全部的相關活動,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實施安全許可和檢查的;

  (二)泄露被檢查單位商業秘密的;

  (三)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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