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工作報告編報細則
第一條
為及時全面地反映地質調查項目的工作進展、取得的主要成果,規范項目工作報告的編寫和報送,做好項目管理工作,制定地質調查項目工作報告編報細則。
第二條
自項目首份任務書下達開始,到項目成果報告通過審批的全過程,為項目工作報告的編報期。
第三條
工作報告分為季報、半年報、年報和專報。第二季度季報與半年報合并編報,第四季度季報與年報合并編報。季報、半年報和年報為定期工作報告,專報為不定期工作報告。
第四條
工作項目的工作報告由工作項目承擔單位負責編寫和報送。計劃項目的工作報告由計劃項目實施單位的項目管理部門負責匯總和報送,計劃項目的綜合項目組協助匯總。
第五條
南京地質調查中心組織實施的計劃項目所屬的工作項目的定期工作報告,報送地調中心項目管理部門,抄送計劃項目的綜合項目組;地方地質調查單位組織實施的計劃項目所屬的工作項目的定期工作報告,報送項目實施單位,抄送南京地調中心項目管理部門。計劃項目的工作報告直接報送中國地質調查局總工程師室,抄送各工作項目承擔單位。
第六條
工作項目專報由承擔單位直接報送地調局,抄送南京地調中心項目管理部門。計劃項目專報由項目實施單位編寫和報送地調局,抄送相關工作項目的承擔單位。
第七條
工作報告必須以書面和電子郵件兩種形式快速報送。書面文檔必須加蓋單位公章。同時向兩個以上單位報送的工作報告,應為同樣形式。電子郵件的主題須填寫單位全稱和工作報告的詳細名稱,說明文件類別和個數,發件人的姓名和聯系電話。
第八條
一季報、半年報、三季報有關數據統計截止日期分別為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年報累計至12月31日。定期工作報告的報告期為當年1月1日開始,至數據統計截止日的時期。
第九條
工作項目的一季報、半年報、三季報和年報的報出時間分別為3月30日前、7月5日前、9月30日前、次年1月5日前。計劃項目的一季報、半年報、三季報和年報的報出時間分別為4月5日前、7月10日前、10月5日前、次年1月10日前。
第十條
工作項目的工作報告包括內容如下:
基本情況:項目名稱、項目編碼、起止時間、目的與任務。年度工作安排部署情況、設計或年度工作方案的執行和調整情況、項目的外協情況、實際參加工作的單位和人員情況、資金到位情況等等。應當對項目實施情況作出評估。
實物工作量:指設計書中《地質調查項目設計預算工作手段項目目錄(甲類)》所列出的實物工作量。要求以表格的形式分別列出當季完成工作量、報告期累計完成工作量,并與當年應完工作量(當年批準的工作量和上年未完工作量)對比,逐項統計出完成的百分比。
主要進展與成果:指報告期內取得的具體進展和成果。進展情況應當說明當前所處的工作階段(設計編審、野外實施、野外驗收、編寫報告)和工作進度。報告的成果要突出“新”字,如礦產資源評價項目新發現的物化探異常、新礦化體、新礦化類型、新礦體、新增資源量,基礎調查和水工環調查評價項目的新發現、新認識等。對已通過成果報告評審的項目,應對主要成果進行概括總結。
經費使用情況:指報告期累計的經費完成情況。是反映項目實施情況的主要指標,要求與完成的實物工作量相對應,與當年應完經費(包括當年預算經費和上年度結轉經費)進行對比,統計百分率。
存在問題:主要是指影響報告期內的任務完成,并將可能影響到項目下一步實施的具體問題。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技術難題、項目管理問題、各工作項目之間的協調問題、不可抗拒因素的影響等。針對這些具體問題,應當提出積極的解決方案和準備采取的措施。
下一步工作安排:包括項目進度安排、主要實物工作量計劃、重要活動安排。安排期限為一個季度。
第十一條
計劃項目的工作報告內容如下:
基本情況:項目名稱、項目編碼、起止時間、目的與任務。年度工作項目變動情況、各工作項目所處的工作階段、成果提交情況、參加工作的單位和人員等情況。應當對項目實施情況作出評估。
實物工作量:指各工作項目累計完成的任務書中明確的主要實物工作量。應當分列出整個計劃項目當季完成的主要實物工作量、報告期累計完成主要實物工作量,并與當年應完主要實物工作量對比,逐項統計出完成的百分比。
主要進展與成果:對整個計劃項目所取得的集成性成果和工作進展進行總結。對各工作項目主要進展與成果應進行分述,著重反映重要進展和成果。
經費使用情況:指各工作項目累計的經費完成情況。是反映項目實施情況的主要指標。要求與完成的實物工作量相對應,與當年應完經費(包括當年預算經費和上年度結轉經費)進行對比,統計百分率。
存在主要問題:主要是指影響報告期內的任務完成,并將可能影響到項目下一步具體實施的問題。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技術難題、項目管理問題、各工作項目之間的協調問題、不可抗拒因素所造成的影響項目正常進行的問題等。針對這些具體問題,應當提出積極的解決方案和準備采取的措施。
下一步工作安排:包括項目進度安排、主要實物工作量計劃、重要活動安排。安排期限為一個季度。
計劃項目工作報告應附《中國地質調查局地質調查項目工作報告匯總簡表》,簡表中的“工作進展與主要成果”欄應當簡明扼要地概述項目的進展和成果。
第十二條
專報主要報告地質調查項目的重大的新發現、新進展、新成果,重大技術業務問題,重要業務活動、業務會議和其它急需報告的事項。
第十三條
專報主要內容包括突出的進展和成果,成果的創新點和達到的水平,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每份專報文本一般不宜超過三千字,必須附有重要的照片和圖表。
第十四條
中國地質調查局地質調查項目工作報告封面、正文、匯總簡表格式,按照《中國地質調查局項目管理辦法附件五》要求執行。
第十五條
本工作細則由南京地質調查中心負責解釋。
篇2:物業公司工程部報告制度
物業公司工程部報告制度
1.0目的
明確各種特殊情況的匯報和知曉人。
2.0適用范圍
物業公司各管理處工程部員工。
3.0管理內容
3.1下列情況應報告工程助理或專業負責人。
--設備因故需要臨時停止運行、影響運行或停水、停電的。
--運行設備出現故障但不影響運行或不造成停水、停電的。
--運行人員短時間暫離崗位。
--加班,換班,補修,病假。
3.2下列情況必須報告管理處主任。
--重點設備需進行停機檢修。
--系統運行方式改變。
--重要設備的主要零部件更換。
--工程助理、班長、專業負責人病、事、休假。
編寫:zz 審批:zz
篇3:工業園區物業維修部報告制度
工業園區物業維修部報告制度
1、各系統操作運行人員在下列情況下須在運行記錄或交接班記錄中書面報告主管:
1.1所轄設備非正常操作的開停及開停時間。
1.2所轄設備除正常操作外的調整。
1.3所轄設備發生故障或停臺檢修。
1.4零部件更新、代換、或加工修理。
1.5運行人員短時間離崗,須報告離崗時間及去向。
1.6運行人員請假、換班、加班、倒休等。
2、各系統維修人員在下列情況下須以書面形式報告維修主管:
2.1執行維修保養計劃時,發現設備存在重大故障隱患。
2.2重要零部件的更換、代替或加工修理。
2.3系統巡檢時發現的隱患或故障,必須在巡檢記錄之備注欄中加以說明。
2.4維修人員請假、加班、倒休等。
3、各專業領班在下列情況下必須書面報告本主管:
3.1重點設備除正常操作外的調整。
3.2變更運行方式。
3.3主要設備發生故障或停臺檢修。
3.4系統故障或正常檢修。
3.5零部件更新、改造、或加工修理。
3.6領用工具、備件、材料、文具及勞保用品。
3.7加班、換班、倒休、病假、事假等。
3.8須與外班組或外部門、外單位聯系。
4、主管在下列情況下必須以書面形式報告經理:
4.1重點設備發生故障或停臺檢修。
4.2因正常檢修必須停止系統正常運行而影響客戶使用。
4.3應急搶修及正常檢修后的維修總結。
4.4系統運行方式有較大改變。
4.5影響本物業運行(如停電、停水、停空調、停電話等)之任何施工及檢修。
4.6重要設備主要零部件的更新、代換或加工維修。
4.7系統及設備的技術改造、移位安裝、增改工程及外部施工。
4.8人員調度及班組重大組織結構調整。
4.9所屬人員請假、換班、倒休、加班等。
4.10對外部門、外單位聯系、協調。
4.11領用工具、備件、材料、文具及勞保用品等。
4.12維修保養計劃及工作計劃的變更或調整。
4.13月度工作總結報告。
5、除以上各項外,所有有關工作事項必須口頭匯報上級人員。遇有緊急事件發生或發現重大故障及隱患,可以越級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