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產品外部標識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汽車生產企業產品外部標識,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汽車生產企業增強質量意識和品牌意識,貫徹《汽車產業發展政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汽車產品外部標識”是指注冊商品商標、生產企業名稱、商品產地、車型名稱及型號、發動機排量、變速箱型式、驅動型式及反映車輛特征的其他標識。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國境內生產的面向國內市場銷售的汽車。對在中國境內生產的面向國外市場的汽車和進口汽車不做統一要求。
第四條
汽車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汽車產品外部標識的標注進行規范和管理。
第二章標識的標注
第五條
國產汽車在車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見部位上應當至少裝置一個能永久保持的商品商標。
第六條
國產乘用車、商用車、掛車在車身尾部顯著位置(在保險杠之上的后部車身表面)上,應標注汽車生產企業名稱、商品商標、車型名稱等。如果標注商品圖形商標,則應標注于車身尾部外表面的左右中間位置(車身尾部帶備用輪胎架或車身后部左右開門的車輛除外)。
汽車生產企業的合資各方如將各自中文漢字名稱的簡稱進行組合或將各自注冊的漢字商標進行組合標注的,可不再標注生產企業名稱。
第七條
采用外購底盤的專用車應保留原底盤的商品商標、生產企業名稱等,同時還應標注專用車生產企業的名稱、商品商標、車型名稱等信息。
第八條
汽車零部件產品應標注生產企業商品商標或企業名稱,具體標注方式由企業自行決定。
第三章標識的要求
第九條
汽車生產企業名稱必須采用中文漢字標注。車長超過4.2m的車型,其中文漢字高度不得低于25mm,車長不超過4.2m的車型,其中文漢字高度不得低于20mm。生產企業名稱和商品文字商標必須采用同一材料標注。
第十條
車型名稱可以采用中文漢字,也可以采用字母,其文字高度不得低于15mm。
第十一條
汽車產品外部標識標注的內容應當與車輛產品標牌、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等文件標注的內容一致。
第十二條
乘用車、商用車車身的前部和尾部標識中,汽車生產企業名稱、商品商標、車型名稱等應能永久保持,不得采用油漆噴涂方式和不干膠粘貼方式。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是指國家標準(GB/T3730.1—20**)2.1款定義的車輛,包括乘用車(2.1.1款定義)和商用車(2.1.2款定義),其中2.1.1.11,2.1.2.3.5,2.1.2.3.6款定義的車輛為專用汽車;所稱掛車指國家標準(GB/T3730.1—20**)2.2款定義的車輛。
第十四條
本辦法中的“汽車生產企業名稱”是指汽車生產企業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或汽車生產企業《公告》名稱。具體標注時,既可以采用企業全稱,也可以采用企業簡稱,當采用企業簡稱時應在申報《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時備案。
國內汽車生產企業(集團)的控股子公司可以按照母公司的要求標注企業名稱或簡稱。
第十五條
本辦法中的“永久保持”是指在產品使用壽命時間內不允許老化和自然脫落。
第十六條
20**年2月1日開始,申報《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新產品必須符合本辦法的規定,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將不予登錄《公告》。
第十七條
汽車生產企業應盡快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公告》內車型車身外部標識進行調整,20**年5月1日起《公告》內所有車型均需符合本辦法要求,否則暫停有關車型《公告》。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2:拉薩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辦法(2012)
拉薩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辦法(20**)
《拉薩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辦法》已經20**年2月9日市政府第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
市長:多吉次珠
拉薩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的規劃和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拉薩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區、縣(區)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實行城鎮化管理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城市公共空間和公共場所、建(構)筑物、道路、市政設施、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亭體、圍墻(擋)等,以展示牌、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裝置、燈箱、廣告欄、宣傳欄、實物模型、橫幅、條幅、旗幟等為載體形式設置的廣告。
本辦法所稱牌匾標識包括單位名稱牌匾標識和建筑物名稱牌匾標識。
第四條 市、縣(區)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戶外廣告、牌匾標識設置的管理工作。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設置行政許可工作。
第五條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戶外廣告內容審查工作。
市國土資源規劃、林業綠化、住房和城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城管執法、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國土資源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政市容、城管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遵照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七條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八條 本市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安全規范、文明美觀的原則。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標志、消防、電力、通訊、郵政等公共設施的;
(二)影響交通標志和交通安全、市政、消防等公共設施使用或者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
(三)危及建(構)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
(四)占用綠地或者影響樹木生長的;
(五)其他妨礙生產生活、影響城市景觀的情形。
第十條 下列區域、單位、位置禁止設置商業戶外廣告:
(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城市風貌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的建設控制地帶;
(二)國家機關、中小學校、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公立醫院等;
(三)城市道路兩側各種護欄、圍墻;
(四)本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確定的其他禁止設置商業戶外廣告的區域、單位、位置。
第十一條 本市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符合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規范,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未經行政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戶外廣告設置收費標準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批準的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置申請;
(二)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體資格證明;
(三)戶外廣告設置所利用的場地、建(構)筑物、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四)戶外廣告位置關系圖、正立面圖及效果圖;
(五)涉及利害關系人的,應當提交利害關系人同意設置的證明材料;
(六)申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交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出具的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行政許可申請后,依法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依法做出準予設置的行政許可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不予行政許可,并說明理由。
戶外廣告應當按照行政許可的地點、位置、規格等要求進行設置。未經行政許可,不得變更。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置的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圖案應當與其所依附的載體、周邊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所依附載體、周邊環境的整體效果。
第十五條 經行政許可設置的商業戶外廣告設施,其畫面空置不得影響市容市貌;影響市容市貌的應當按照規定發布公益廣告。
經行政許可設置的公益戶外廣告設施不得發布商業廣告。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戶外廣告設置人設置、安裝戶外廣告設施,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日常檢查和維護,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隱患排除前,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在現場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必要時應當派人值守,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確保戶外廣告設施完好整潔。戶外廣告設施出現破損、傾斜、殘缺、污損、褪色的,設置人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屏、燈箱等形式的戶外廣告設施出現斷亮、殘損的,在修復、更換前應當停止使用。
第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被撤銷或者期滿未延續的,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在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自行拆除。
第十九條 在本市設置牌匾標識,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標準;
(二)店牌設立應當“一店一牌”;
(三)在同一建(構)筑物墻體上設置牌匾標識,其高度、大小、規格等應當協調有序;
(四)牌匾標識用字應當準確規范,藏、漢兩種文字齊全,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語言文字規范要求;
(五)牌匾標識應當牢固安全、美觀整潔,并與周邊環境協調;
(六)其他有關設置牌匾標識的規范要求。
第二十條 牌匾標識設置人應當加強對牌匾標識的日常維護管理,發現有結構性損傷、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安全或者市容市貌的,應當及時清理、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經行政許可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無法確定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在公共媒體以及戶外廣告所在地發布公告,督促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改正違法行為。公告期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滿,未改正違法行為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行政許可要求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強制改正,并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強制拆除,并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200元以上500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0元以下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被撤銷或者期滿未延續,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況嚴重的,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施因設置、維護不當,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16日拉薩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拉薩市戶外廣告、標語牌設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篇3:某醫院標識、標牌系統規范化管理規定
z醫院標識、標牌系統規范化管理規定
各科室、各部門:
為加強醫院標識系統的規范化管理,進一步提升醫院整體形象,營造一個整潔溫馨的醫院人文環境,對各科室需要制作的標識、標牌,按照整體規劃、總體布局、統一色調、人文設計,進行規范化管理,特制定如下有關規定:
一、各科室需制作的標識、標牌,由宣傳科負責,統一設計、制作。
二、各科室申請制作和修改的標牌內容,應遵循下列程序:
1、向宣傳科提交報告(制作內容、相應英文、數量、擺放地點、科室負責人簽字)。
2、宣傳科報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后,協同設計人員實地勘察,確定標牌規格、樣式,將設計草樣反饋回科室,確認無誤后制作安裝。
3、各科室需加強本科標牌的管理,如有遺失或損壞應及時通知宣傳科備案,以便統一制作或更換。
三、每年由人事科提供人事變更有關信息(新上崗職工、離退休人員及職稱改變等);醫務科提供醫生簡介更新內容以及專家門診動態一覽表更改的內容,以便及時調整相關標牌。
四、嚴格履行醫院標識標牌系統的規范化管理和監督職能,未經允許,禁止在醫院內張貼自制廣告、標牌或宣傳品。
本規定自20**年3月3日起執行。
二0**年二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