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區域應急處理辦法(五)
1.0 目的
確保發生緊急、突發事件時,以最有效的方法、在最短的時間內控制事態的發展,或保證出色完成上級交辦的臨時任務。
2.0 適用范圍
2.1 管轄區域內發生的盜竊、匪警,業主遭到犯罪分子的 突然襲擊等;
2.2 管轄區域內發生的水災、火災、臺風等自然災害;
2.3 電梯困人求援;
2.4 發生環境衛生受到污染等意外情況;
2.5 其他重大意外情況;
3.0 職責
3.1 管理處編制應急處理辦法,并組織演練,確保應急設施和應急
人員對意外或突發事件作出反映,采取相應措施。
3.2 當班值班人員應嚴守崗位。
3.3 保安隊員負責安全防范,維修人員負責水、電供應或電梯搶修。
3.4 保潔人員負責環境衛生污染的處理工作;
3.5 其他人員應聽從上級領導的調遣,積極參與救護或搶險。
4.0 工作程序
4.1 盜竊、匪警應急處理程序
4.1.1 保安隊員在執勤中遇到(或接報)有人公開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如打、砸、搶、偷等)等強行索取、毀壞業主財物,威脅住戶人身安全的犯罪行為時,要切實履行保安員職責,迅速制止犯罪。
4.1.2當發生突發案件時,保安隊員要保持鎮靜,設法制服罪犯,同時立即通過對講機等通訊設備呼叫求援。
4.1.3門崗保安隊員應立即封閉大門,同時監視報警系統,打110報警電話。
4.1.4 持對講機的保安隊員在聽到求援信號后,要必須在2分鐘內趕到現場,然后視情況配合和處理,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
4.1.5 若犯罪分子逃跑、一時又追捕不上時,要看清人數、衣著、相貌、身體特征、所用交通工具和特征等以及逃跑的方向路線,并及時報告管理室。
4.1.6 有案發現場的(包括偷盜、搶卻現場)要保護現場,不準任何人擅自移動任何東西,包括罪犯留下的一切手痕、腳印、煙頭等,不得讓外人進入現場;在公安機關人員未勘查現場或現場勘查完畢之前,不能離開。
4.1.7 記錄住戶所提供的情況,記錄被搶(盜)物品及價值,協助公安人員進行調查詢問。
4.1.8 若是運動過程作案,沒固定現場的,對犯罪分子遺留下的各種物品、作案工具等,應用鉗子或其他工具提取,然后放進塑料袋內妥善保存交公安機關處理,切不可將保安人員或其他人員的指紋等痕跡留在物品上。
4.1.9 若現場有人員受傷,應立即采取措施盡快送醫院搶救醫治。
4.1.10 保安隊長做好現場記錄,并寫出書面報告報管理處。
4.1.111 若公安人員已在現場,應配合公安人員做好上述工作。
4.2 發現住戶斗毆的處理
4.2.1 在執勤中(以及用戶報告)發現住戶之間有爭吵、斗毆的現象時,要及時勸阻。
4.2.2 勸阻原則
a)勸阻雙方住手、住口;
b)勸阻爭吵或斗毆的雙方或一方用戶離開現場;
C) 勸阻時,必須有兩位人員到場。
4.2.3 在勸阻爭吵、斗毆雙方時,切記不能動粗,不允許惡言相向。
4.2.4 如勸阻無效,將要發生嚴重斗毆甚至流血時,應向“110”報警。
4.2.5 同時向管理室報告
4.3 執勤中發現可疑分子的處理
4.3.1 執勤中如發現可疑分子時,要審查其證件,對持無效證件或說不出正當理由的人員禁止進入小區。
4.3.2 巡邏執勤如發現可疑分子時,要查驗其證件,必要時帶到門衛崗亭進一步審查。
4.3.3 禁止有推銷業務和散發廣告的人員進入小區,對私自推銷業務和散發廣告的人員的行為要制止,盤問清楚,記下證件號碼。
4.3.4 發現有作案嫌疑人要嚴加看管,打110報警送到派出所、警署審查。
4.3.5 在處理各類可疑人員時,不允許私自扣押、搜身,更不允許借機敲詐、勒索、私自罰款、接受可疑人員的錢財物品。
4.4 發現用戶醉酒鬧事或精神病人等處理
4.4.1醉酒者或精神病人如失去正常的理智,處于不能自控狀態,易對自己或其他人員造成傷害,保安人員應及時對其采取控制和監督措施。
4.4.2外小區的醉酒者和精神病人,應禁止其進入小區。
4.4.3本小區的醉酒者和精神病人,及時通知其家屬,讓他們派人領回。
4.4.4無家屬的保安隊員應陪送其到家中。
4.4.5若醉酒者或精神病人有危害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立即報警,由公安部門處理。
4.5 值班人員在執勤中,如遇到強行不愿出示證件進入、強行在不準停車的地方停車、強行在不該堆放垃圾的地方堆放垃圾等,可采取以下處置方法:
a)糾正違章時,要使用規范禮貌服務用語,以理服人。
b)對不聽勸阻者,要查清姓名、室號,如實記錄并向管理室或保安領班匯報。
c)發生糾紛時,要沉著冷靜,注意掌握政策和工作原則。若遇到蠻橫無理,打罵值班人員的,可上報管理處,由管理處 出面妥善處理。
d)若社會上閑雜人員來小區故意擾亂,不聽勸告、自行其事,情節嚴重的,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4.6 發生刑事案件和惡性事故的處理
4.6.1 保安員應在第一時間向管理處報告和向公安機關報案。
4.6.2 保護案發現場,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現場,以免破壞現場遺留的痕跡、物證,影響公安人員勘探現場、收集證物和線索。
4.6.3 登記發現人的情況,抓緊時機向發現人或周圍群眾了解案件 事故發生、發現的經過,收集群眾的反映和議論,做好記錄。
4.7火警、火災處理程序
4.7.1 保安在接到火警、火災報告或發現火警時,應立即查看,并組織人員進行滅火、如無法自救,即撥打“119”報警、關閉電梯,疏散大樓居民向保安領班和管理室主任匯報。
4.7.2 保安領班當管理室主任未趕到小區火災現場之前,有權指揮所有的保潔工、維修工參加撲救搶險。
4.7.2.1 管理室主任接到火警后,立即趕到現場,指揮保安等有關人員共同做好搶救人員、保護現場秩序。當公安消防隊趕到后,應積極配合現場救火。
4.7.2.2 保安員接到火警后,除一人留在小區大門口做好報警、聯絡 工作外,所有人員迅速趕到現場,并帶工具,如:水桶、滅火器、黃沙、對講機等,投入撲救工作。如火勢已失去控制,當公安消防隊趕來之際,保安人員要向公安消防隊介紹火災現場情況,并做好向導工作,積極配合公安消防人員做好滅火作,聽從消防人員的指揮,限制普通人員進入火災現場。
4.7.2.3 維修員工接到報警后,要密切和保安、公安消防人員加強聯 絡,準備隨時切斷電源,隨時準備開啟消防供水,保證足夠的 消防用水。有電梯的大樓應使消防電梯底層待命。當公安消防 需要了解物業基本情況,要能及時拿出物業圖紙以供查閱。
4.7.2.4 小區所有員工應保持鎮靜,根據火災現狀,力所能及地協助保安和公安消防人員做好疏散人員、搶救物資等工作。
4.7.3 當火災現場有業主被圍困,應本著“先人員、后財產” 的原則搶救。若室內無人,也無鑰匙開門,則由公安、消防等部門決定是否破門進入房間撲救。
4.7.4 疏散人員應走消防樓梯,嚴禁使用電梯。
4.7.5 撲救完畢后,管理室主任應積極配合當地有關部門做好小區善后工作和清理火場,并分析原因,制定相應防火措施,并用書 面報告管理處經理。
4.7.6 管理室應做好事故記錄,用書面形式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4.8 遇急癥病人的處理
4.8.1 第一時間趕到病人所在現場。
4.8.2 在有可能的情況下,通知住戶的單位及家屬。
4.8.3 如情況危急,速打急救電話(電話號碼120)。
4.9 觸電事故的應急處理
4.9.1 發現有人觸電應馬上趕到現場并關閉電源。
4.9.2 在未關閉電源之前切不可用人體接觸觸電人,以防連自己觸電,應用絕緣的東西把線頭或人拉開。
4.9.3 立即電告醫院馬上派醫生搶救或送進醫院急救。
4.10 突發性進水事故處理
4.10.1 當接到住戶投訴或報告后,立即趕往現場觀查。
4.10.2 抵達現場后,立刻查找出水的來源,檢查出水閥位置,并立即關閉有關的水閥。下水道堵塞,應立即疏通。
4.10.3 觀察現場附近的電源插頭,如有浸水應立即切斷電源,以防進水漏電傷人。
4.11 臺風襲擊或強烈大風的預防措施
4.11.1 在小區或大樓的進門口顯眼處貼通知,提醒住戶搬離置放窗臺 和花架上的花盆及各類雜物。
4.11.2 立即安排人員檢查或清掃天臺溝渠、地漏。
4.11.3 緊閉所有公共門窗、電梯機房及垃圾房等門窗,還必須做好防水措施。
4.11.4 加固所有樹木或用繩索捆好,將盆花移至低處或隱蔽角落。
4.11.5 留意電臺播放有關臺風進展消息,及時將最新臺風訊號張貼于小區或大樓適當地方以便向用戶告知臺風的進展。
4.11.6 如風暴持續不停,必要時,管理處應設值班員晝夜值班。
4.11.7 員工參加搶險工作時,要注意自身安全,采取適當的安全措 施,同時,避免逗留在空曠地方。
4.12 電梯困人救援處理
4.12.1 凡遇故障,應首先通知電梯維修養護保養單位,由電梯維修工依下列步驟先行釋放被困乘客。
4.12.2 轎廂停于接近電梯口的位置:
4.12.2.1 確定轎廂所在位置(根據樓層燈指示或小心開啟外門察看);
4.12.2.2 關閉機房電源開關;
4.12.2.3 用專用外門鑰匙開啟外門;
4.12.2.4 用人力開啟轎廂門(要慢、用力不要過大);
4.12.2.5 協助乘客離開轎廂;
4.12.2.6 重新將外門關好(人在廳門外不能用手打開為止);
4.12.3 轎廂停于遠離電梯口的位置時:
4.12.3.1 利用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轎廂內的乘客保持鎮靜,并說明轎廂可能隨時移動,不必驚慌,如轎廂門處于半關閉狀態,則應先行將其完全關閉;
4.12.3.2 進入機房,關閉該故障電梯的電源開關;
4.12.3.3 拆除電機之軸端蓋(如有),安上旋柄座及旋柄;
4.12.3.4 救援人員用力把持住旋柄,另一救援人員,手持掣動釋放桿,輕輕撬開掣動,注意觀察平層標志,使轎廂逐步移動至最接近的電梯門口。
4.12.3.5 確認剎車制動無誤,放開盤車手輪;
4.12.3.6 然后按照上述所列步驟救出乘客;
4.13 清潔工作應急處理措施
4.13.1 發生火災后的處理措施
4.13.1.1 救災結束后,清潔領班組織全體清潔員參加清理現場的工作;
4.13.1.2 用清運垃圾小推車清運火災遺留殘物,打掃地面;
4.13.1.3 打掃地面積水,用拖把拖抹;
4.13.1.4檢查戶外周圍,如有殘留雜物,一并清運、打掃。
4.13.1.5打掃期間如有錢財或貴重物品,應及時交到管理室,由管理室尋找失主。
4.13.2 發生污雨水、管道、化糞池堵塞和污水外溢的處理措施
4.13.2.1 維修工迅速趕到現場,進行疏通,防止污水外溢造成不良影 響;
4.13.2.2 該責任區清潔員將清運垃圾小推車、掃把等工具拿到故障點協助維修工處理;
4.13.2.3 將污雨水井、管、池中撈起的污垢、雜物直接裝上垃圾車,避免造成第二次污染;
4.13.2.4 疏通后,保潔員迅速打掃地面被污染處,并接水管或用桶提水清洗地面,直到目視無污物;
4.13.3 發生暴風雨影響環境衛生的處理措施
4.13.3.1 暴風雨后,保潔員及時清掃各責任區內所有地面上的垃圾袋、紙屑、樹葉、泥、石子及其他雜物;
4.13.3.2 發生塌陷或大量泥沙至路面、綠地,保潔員協助管理處檢修及時清運、打掃;
4.13.3.3 保潔員查看各責任區內污、雨水排放是否暢通,如發生外溢及時報告管理室處理。
4.13.4 發生戶外施工影響環境衛生的應急處理措施:
4.13.4.1 小區設施維修以及供水、供電、煤氣管道、通訊設施等項目施工中,保潔員配合做好場地周圍的清潔工作;
4.13.4.2 及時清理業主搬家時遺棄的雜物,并清掃場地。
4.13.5 裝修期應急處理措施;
各責任區清潔員加強保潔,對裝修垃圾清運后的場地及時清 掃,必要時協助業主或管理室將裝修垃圾及時上車清運。
4.14 注意事項
4.14.1 清理火災場地時,應在消防部門調查了解情況后,經同意方可進行清理;
4.14.2 臺風時,清潔員不要冒險作業,防止發生意外。
篇2:物業會所游泳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物業會所游泳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為了作好游泳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處理,確保一旦發生群體性游泳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時,能及時有效地控制游泳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減輕游泳場所危害健康事故造成的損害,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預案實用范圍
游泳場所范圍內發生的游泳場所危害健康事故。
2、組織架構和工作職責
游泳場所危害健康應急處理小組:
應急處理組長:_____
應急處理副組長:_____
設備應急處理維護負責人:_____
秩序應急處理負責人:_____
現場應急處理的衛生管理員:1人(_____)
現場應急處理的救生員:1-3人(取得救生員資格證)
4、應急處理小組的主要工作職責:
當發生游泳場所危害健康突發事故后,現場應急處理成員必須上報應急處理組長,正副組長及相關責任人立即到達現場進行調查處理。相關應急處理的負責人必須服從組長指揮和安排,協助突發事故的簡單應急救助,保護事故現場、做出緊急避險措施、控制現場局勢及保證客人安全等工作,及時向上級領導報告突發事件及現場情況。
5、事故處理
發生游泳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時,管理人員及員工應鎮靜,不慌亂,及時了解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發展趁勢等內容,并做好詳細記錄,同時協助衛生監督員和醫療搶救人員做好事故處理和傷員搶救工作。根據情況主要完成下列任務:
1)暫停導致游泳場所危害健康事故作業區域,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盡量把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
2)協助醫療衛生機構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危害人員。
3)協助衛生監督員對事故地點進行現場錄象、照相、勘驗,提取與事故有關的證據,并陳述當時現場情況,協助衛生監督員盡快查明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和程度。
4)討論分析事故責任,根據衛生監督機構提出的衛生監督意見書提出防范事故再次發生應采取的改進措施,對事故責任人追究責任。
5)以書面報告形式向公司上級領導,在由公司向地方衛生監督機構匯報該次公共場所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內部處理情況和整改措施等。
篇3:鞍山市突發公共衛生和安全事件應急處理暫行規定(2012修正)
鞍山市突發公共衛生和安全事件應急處理暫行規定(20**修正)
(20**年7月16日鞍山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年8月2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37號公布)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71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業經20**年1月20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王世偉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
......
(二十一)《鞍山市突發公共衛生和安全事件應急處理暫行規定》
1.第四條第三款、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中“藥品”修改為“食品藥品”。
2.刪除第十六條,即: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衛生許可證管理。對于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不得發放衛生許可證;對于已經發放了衛生許可證,但又不符合衛生要求的,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對無衛生許可證或使用已失效衛生許可證經營的,依法予以取締。
3.第二十七條中“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4.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此外,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規章的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
鞍山市突發公共衛生和安全事件應急處理暫行規定(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和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根據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突發公共衛生和安全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損害,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的重大傳染病疫情以及重大食物中毒等衛生事件、藥品及醫療器械事件、安全生產事故、火災事故。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中、省直機構組成,負責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及有關信息的統一發布。指揮部總指揮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擔任,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負責具體工作。
縣(含縣級市,下同)、區人民政府應設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擔任負責人。
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生產、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防控、監管、調查和救治工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以及鐵路、檢驗檢疫等中、省直機構在各自職責內做好與突發事件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和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與突發事件有關的科學研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突發事件發生期間,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防治專項資金,用于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市人民政府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對貧困地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給予支持。
第七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突發事件進行捐贈,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慈善組織、紅十字會等做好捐贈財物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嚴格的突發事件防范和應急處理責任制以及相應的保障制度,明確分工,落實責任,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正常進行。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生產、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第二章 預防與監管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按照分類指導、快速反應的要求,依法制定應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全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市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生產、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應急預案,制定符合本部門情況的應急工作方案;需要由市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生產、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應急預案的,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部門的法定職責制定應急預案。
縣、區人民政府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制定的應急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應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或備案。
第十一條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構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
(二)突發事件的監測與預警;
(三)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發布制度;
(四)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五)突發事件的分級和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六)突發事件預防、現場控制、防護措施、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以及其他資金、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度;
(七)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八)應急預案啟動、終止條件。
應急預案內容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統一的突發事件預防控制體系,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
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生產、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指定機構,組織人員,配備設施,建立日常監測預警機制,定期模擬演練,并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保證監測系統與指揮系統、技術指導系統的聯系暢通。
監測與預警工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制定監測計劃,科學分析、綜合評價監測數據。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應當依照本規定的報告程序和時限及時報告。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衛生、醫藥、物資儲備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保證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儲備。
第十四條 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生產、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開展應對突發事件常識的教育,增強全社會的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要做好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發現問題及時糾正,防范突發事件的發生。
第十五條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衛生監督管理。對于存在問題的學校、托幼園所、機關企事業單位集體食堂以及餐飲服務行業,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預防食物中毒的知識培訓和宣傳指導;食品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和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十八條 各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要嚴格藥品管理。銷售藥品必須準確無誤;藥品購銷記錄必須真實完整;銷售使用處方藥必須符合規定。
各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應當保證醫療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各醫療機構嚴禁重復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銷毀并做好記錄。
第十九條 凡經批準取得毒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經營、使用資格的單位,其采購、銷售、存儲、使用等環節,都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防止濫用和流失。其他藥品經營、使用單位一律不得擅自購入、出售、贈送、使用上述特殊管理藥品。
第二十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第二十一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容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批或者驗收。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依法予以取締。對雖已依法取得批準,但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第二十三條 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履行消防監督職責,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貫徹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糾正和處罰消防違章行為,發現火災隱患或接到危害消防安全的舉報,必須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對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區的物業管理單位和轄區內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發現火災隱患,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章 報告與處理
第二十五條 全市建立與國家和省相銜接的突發事件應急報告制度。報告分為初次報告、階段報告和總結報告。
初次報告應當說明突發事件發生地點、發生時間、影響范圍、當地應急處理能力、聯系人員和方式。衛生事件的初次報告還應當說明疑似類型、發病和死亡人數;藥品及醫療器械事件初次報告還應當說明藥品種類、器械名稱、受害人數;安全生產事故、火災事故初次報告還應當說明傷亡人數、財產損失情況。
階段報告應當說明突發事件發展變化趨勢、處理情況、救急物資需求等情況,并對初次報告的內容進行補充、修正。階段報告隨時上報。
總結報告應當說明突發事件發生的過程、原因、存在問題及防范和處理建議等詳細情況。總結報告應當在突發事件處理完畢后在規定時間內上報。
基層單位的初次報告,可以采取口頭報告形式,接到報告的部門或單位應當做好報告記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初次報告必須采取書面形式。
凡屬于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突發事件,其初次報告的時限和程序必須按照本規定執行。其他一般的公共衛生、藥品及醫療器械、安全生產、火災等突發事件,不得擅自越級報告;特殊情況,需要報告的,應當逐級請示,由市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確認。
突發事件應當由突發事件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統一上報;涉及多個部門的,應當在部門相互協調一致的基礎上,經市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確認后,統一上報。
第二十六條 突發衛生事件的報告流程是:突發事件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及有關單位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縣、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縣、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縣、區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向省、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向上一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一)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二)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三)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國家規定的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的。
第二十七條 突發藥品及醫療器械事件的報告流程是: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生或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其中,突發事件發生在縣及千山區的,向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突發事件發生在市區(不含千山區)的,向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1小時內向上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同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一)發生3人以上同一時間使用同種藥品或醫療器械出現不良反映的;
(二)發生群體性濫用處方藥品的;
(三)發生未成年人使用藥品或醫療器械自殘、自殺的;
(四)發生毒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丟失的;
(五)發生藥物中毒事件的。
第二十八條 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流程是:突發安全生產事故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監察部門、工會。企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重大死亡事故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死亡事故報至省企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九條 突發火災事故的報告流程是:突發火災事故后,市、縣、區公安消防部門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火場總指揮員到達火場并初步掌握火災情況后,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公安消防部門報告。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一)重大火災:
死亡3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死亡、重傷10人以上;受災戶2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二)特大火災:
死亡10人以上;重傷20人以上;死亡、重傷20人以上;受災戶5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第三十條 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和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生產、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同時,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和確證,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時,根據突發事件的發展變化,及時將調查、核實和控制等情況上報。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突發事件報告、舉報電話,保證每日24小時值守。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生產、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突發事件隱患,舉報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舉報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隱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對舉報突發事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制度,及時掌握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統一收集、匯總相關信息。突發事件信息除依法應由上級人民政府或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發布的以外,統一由本級人民政府向社會發布,確保社會公眾的知情權。
第三十三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發生地的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生產、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專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根據事件發生、蔓延程度,提出在本行政區域內是否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
第三十四條 在全市范圍內或者跨縣、區啟動全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由市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生產、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啟動應急預案,應當先啟動突發事件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應急預案。跨縣、區行政區域的,啟動市人民政府應急預案。
第三十五條 應急預案啟動后,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條 市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生產、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負責突發事件的技術調查、確證、處置、控制和評價工作,有權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對各縣、區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第三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分管負責人應當根據需要,到達現場,組織力量開展救助,采取措施控制突發事件發展,同時履行報告程序,做好啟動預案的準備工作。
衛生、食品藥品、安全生產、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收集檢驗、化驗相關證據,封存有關物品,并對現場進行控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
第三十八條 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可以對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對傳染病疫區依法實行封鎖,以及報經上級人民政府決定采取停工、停業、停課、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等緊急措施。
第三十九條 對有重大影響和危害的突發事件,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成立由有關行政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調查組就突發事件發生過程、原因、后果和責任等進行調查取證,并對事件損失進行評估,形成調查報告。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履行預防與控制、監督與管理的法定職責,導致突發事件發生的,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突發事件處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突發事件漏報、緩報、瞞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
(二)未依照本規定履行報告程序,擅自越級報告,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未依照本規定完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要的設施、設備、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
(四)突發事件發生后,對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
(五)在突發事件調查、控制、醫療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
(六)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
(七)由于處理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條 在突發事件的預防、控制、報告、處理過程中,負有特定監測、救治等義務的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拒絕執行人民政府依法決定采取的各項緊急措施的,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漏報、緩報、瞞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拒絕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故意散布謠言、編造與突發事件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擾亂社會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于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欺騙消費者,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強行提供有償服務,擾亂市場秩序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流程圖
2.突發藥品及醫療器械事件的報告流程圖
3.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流程圖
4.突發火災事故的報告流程圖
附件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流程圖(編者注:此圖見原文件)
附件2:突發藥品及醫療器械事件的報告流程圖(編者注:此圖見原文件)
附件3: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流程圖(編者注:此圖見原文件)
附件4:突發火災事故的報告流程圖(編者注:此圖見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