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y電子公司內審員崗位職責
制度編制部門 審計部 編制人 熊頻 日期
專業審核部門 審核人 張聲用 日期
制度審核部門 核準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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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為進一步規范內部審計工作,保證內部審計質量,提高內部審計效率,防范審計風險,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駿亞(惠州)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及工作規范,結合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制定審員的崗位職責。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指引適用于針對公司所有的下屬公司、職能部門以及各個專項的內部審計項目。公司旗下的所有下屬公司實施審計自查等審計行為參照執行。
第三條 〖釋義〗本指引涉及的相關術語按以下釋義理解:
(一)審計項目
指為了完成特定的審計目的而由審計小組針對被審計單位實施的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一系列活動和過程。包括常規審計項目、突擊審計項目、審計自查性質的審計項目。可以是一般審計項目,也可以是一般審計項目的后續審計項目。
(二)主審部門
指主辦審計項目的部門,公司的主審部門為審計部。主審部門在審計項目作業期間,實施包括內部審計的組織、計劃、進度、質量和成本在內的審計項目綜合管理。
(三)參審部門
指按照審計工作方案的要求,配合主審部門完成特定任務目標的部門。參審部門為:公司有關職能部門、咨詢機構等(包括業務部門、管理部門、會計師事務所、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等)。
(四)被審計單位
指審計項目的工作對象。主要包括各下屬公司及公司各職能部門。
(五)審計工作方案
指審計部為了使審計小組能夠順利完成項目審計業務,達到預期審計目的,在執行審計程序之前編制的具體審計項目工作計劃。
(六)審計工作底稿
指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對收集的各種資料所形成的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工作記錄,是編寫審計報告的基礎資料。
(七)審計證據
指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收集、鑒定和綜合整理,為形成審計意見所獲取的證據。
(八)審計報告
指審計部對審計事項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后,就審計工作情況、審計結果和審計意見向集團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總裁、主管領導及被審單位提出的具有內部約束力的正式書面文件。
第四條 〖審計項目種類〗內部審計部門實施的審計項目,包括但不限于:
(一)經營和管理審計項目;
(二)績效審計項目;
(三)財務審計項目;
(四)內部控制審核項目(包括預算執行控制和內部財務控制、管理控制等);
(五)合規性審計項目;
(六)舞弊審計項目;
(七)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包括下屬公司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項目;
(八)重大事項審計項目,包括企業重組、清算注銷、并購分立、關聯交易、重大投資、重大資金運作、重大產權交易、大額舉債和對外擔保等專項審計、高風險業務的審計;
(九)各類審計調研及調查項目;
(十)根據董事長及審計委員會要求,辦理的其它專項審計項目。
第二章 審計項目實施管理職責
第五條 〖主審部門內部審計項目實施管理的職責〗
審計部是公司內部審計項目實施的主辦部門,負責公司及其下屬單位的經營管理審計、內部控制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工程審計管理以及各類專項審計,每年向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年度工作報告等,內部審計項目實施管理主要職責為:
(一)擬訂公司年度審計計劃,報董事會批準;
(二)按照批準的公司年度審計計劃擬定項目審計計劃、審計項目立項報批、組織實施審計項目;
(三)按照批準的審計項目計劃和項目立項,擬定審計項目的實施計劃(審計方案),明確審計的內容和重點、步驟和時間節點、人員分工和資源需求等;
(四)實施審前調查;
(五)組織實施內部審計項目外勤工作,并對參審部門的參審人員的審計質量和審計進度進行協調;
(六)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相關會議并作紀要以及開展有關詢問、談話等;
(七)收集整理并分析審計證據,并評價審計證據對審計結論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八)撰寫審計報告初稿或征求意見稿;
(九)組織對被審單位征求意見,適當采納意見修改后形成送審稿報送審閱和審批;
(十)按照董事長、總裁批復后形成正式審計報告,向有關領導、上級審計部門、下屬公司、有關部門報送;
(十一)按照內部審計檔案管理規范將審計項目中產生的審計文書及工作底稿等及時歸檔并保存完好;
(十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規章制度針對審計項目中涉及的事項作出判斷,提出審計獎懲建議。
第六條 〖參審部門內部審計項目實施參審的職責〗參審部門按照主審部門的安排,就內部審計項目實施相關事宜,承擔的主要職責為:
(一)在審計項目實施期間,參審部門負責安排與參審工作相適應并符合內部審計基本要求的專業人員參與審計項目;
(二)參審部門派出的參審人員在審計項目期間,向審計項目主審負責并報告工作;
(三)參審部門派出的參審人員在審計項目期間,應利用其專業領域的知識或能力,實施主審提供的審計程序,按照規范的要求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對特定專業領域的審計問題提供其專業意見;
(四)參審部門對派出的參審人員在審計項目期間提供的專業意見的真實性、可靠性和合理性負責。
第七條 〖被審計單位的職責〗被審計單位內部審計項目實施相關事宜的主要職責為:
(一)按照審計小組的要求提供審計需要的會計核算資料、會議紀要、制度文本等文件和資料,并對其提供的文件和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負責;
(二)按照審計通知書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并按審計小組的要求負責安排或聯系審計小組需要訪談的對象;
(三)按審計小組的要求召開審計進場會議,必要時召開退場會議;
(四)對審計小組詢問的各類審計事項及時作出口頭或書面解釋;
(五)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審計小組提出的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作出書面回復;
(六)按照審計報告的審計決定、審計意見、改進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實施審計整改并采取有關控制、管理措施;
(七)對于日常經營管理中發現或產生的與審計項目有關的事項,及時向審計部通報;
(八)對審計小組在實施的審計程序中對審計計劃執行和審計紀律遵守程度進行監督并提出意見;
(九)對審計處罰不服時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出仲裁。
第八條 〖總裁的職責〗總裁內部審計項目實施相關事宜的主要職責為:
(一)在公司范圍內促進營造內審獨立性和廣泛的審計范圍的內部環境;
(二)審批審計部報送的審計項目立項書、項目審計計劃或方案,并提出審計項目需要達到的審計目標或要求;
(三)審批審計項目實施的經費預算;
(四)審批審計小組外勤工作的外埠出差;
(五)審批審計部提出的參審部門和參審人員建議;
(六)審核審計小組提出的審計報告的初稿、征求意見稿、送審稿;
(七)審批正式審計報告;
(八)定期、不定期向審計部提出改進工作的要求。
第九條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職責〗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項目實施相關事宜的主要職責為:
(一)對主審部門履行內部審計項目實施職能的管理工作;
(二)審核審計部報送的審計項目立項書、項目審計計劃或方案,并提出審計項目需要達到的審計目標或要求;
(三)向董事會提供與審計項目實施事項有關的建議和意見;
(四)向董事會提供審計項目實施模式、方法、管理的建議和意見;
(五)對公司內部審計項目實施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六)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仲裁事項作出裁決。
第十條 〖董事長的職責〗董事長內部審計項目實施相關事宜的主要職責為:
(一)組織或授權組織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開展內部審計項目實施管理工作;
(二)批準審計部報送的審計項目立項書、審計計劃或方案;
(三)審閱和批準正式審計報告。
第三章 項目立項
第十一條 〖制定年度審計計劃〗審計部根據公司的發展戰略和年度經營情況和公司審計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審計計劃,并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議。
第十二條 〖審計項目立項〗審計部按照年度審計計劃,實施具體審計項目。實施前,應編制審計項目立項書,報經總裁、董事長審批。審計項目立項書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審計項目名稱;
(二)被審計單位名稱;
(三)審計依據;
(四)審計目的和審計方式;
(五)審計的內容、時間和范圍;
(六)審計實施步驟;
(七)計劃工作時間;
(八)審計小組的構成;
(九)審批信息;
(十)立項審批時間。
(審計項目立項書的格式參照附件一:《審計項目立項書》)
第十三條 〖實施審前調查〗審計項目批準立項后,審計部應根據被審計單位的情況和審計項目的復雜程度,決定是否實施審前調查。在決定實施審前調查時,可以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下列基本資料:
(一)業務性質、經營規模與特點及管理組織結構;
(二)經營情況與經營風險;
(三)合同、協議、章程、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貸款證等法律性文件;
(四)計劃審計期間的各種經濟活動合同和分析性資料、各項預算及執行情況;
(五)銀行賬戶、會計賬冊、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的會計資料;
(六)財務會計機構及工作情況;
(七)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八)相關的重要會議記錄;
(九)前次接受審計、檢查的情況;
(十)有關行業和財經政策及宏觀經濟形勢對被審計單位的影響等。
第四章 項目計劃
第十四條 〖編制審計工作方案〗在審前調查后,審計部應以審計工作方案的形式對審計項目作出計劃。審計工作方案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審計項目名稱;
(二)被審計單位名稱和基本情況;
(三)編制審計工作方案的依據;
(四)審計目的和審計方式;
(五)審計的內容、時間和范圍;
(六)審計的策略和重點;
(七)審計工作進度的時間節點及時間預算;
(八)審計小組的成員構成及其分工;
(九)重要性水平的確定及風險的評估;
(十)需被審計單位配合支持的事項;
(十一)編制審計工作方案的日期。
(審計工作方案的格式參照附件二:《審計工作方案》)
第十五條 〖審計通知書〗審計小組應在現場工作進場前三天向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突擊審計時,審計小組可以現場向被審單位負責人出示審計通知書。審計通知書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一)標題;
(二)被審計單位名稱;
(三)審計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預計時間;
(四)對被審計單位配合審計工作的具體要求;
(五)審計小組的人員名單;
(六)審計部印章、審計部總經理簽名及簽發日期;
(七)審計部認為應當寫明的其他事項。
(審計通知書格式參照附件四:《審計通知書》)
第十六條 〖審計自查〗在正式審計前,對被審計單位有自查要求的,審計通知書中應寫明自查的范圍、內容、要求和反饋期限。
第十七條 〖計劃調整〗審計工作方案的計劃需要調整時,必須由審計項目主審向審計部總經理書面報告,并經審計部總經理報公司總裁批準。
第五章 現場工作
第十八條 〖進場會議〗審計小組進駐現場,可以召開審計進場會,進場會主要內容:
(一)審計小組和被審計單位雙方人員的介紹;
(二)審計人員對本次審計項目的目的和范圍、工作計劃進行介紹和提出需要配合的具體要求等;
(三)審計小組對審計現場工作時間、要求提供辦公條件等與被審計單位溝通;
(四)宣布內部審計外勤工作紀律(見附件三);
(五)被審單位介紹與審計有關的企業情況、主要負責人述職、自查情況及報告、工作對口聯系人員安排等;
(六)審計小組和被審單位其他有關事宜協商。
第十九條 〖審計證據的收集〗審計人員可以通過檢查、觀察、監督盤點、查詢、函證以及錄音、錄像、拍照、復印、計算和分析性復核等方法,收集審計證據。審計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專門機構或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對審計事項中某些專門問題進行鑒定,取得鑒定結論,作為審計證據。
第二十條 〖審計證據的分類〗審計證據進行如下分類有助于理解和收集審計證據:
(一)按證據來源分類
1. 內部證據。由被審計單位產生、處理及保存的一些信息資料。
2. 內-外證據。產生于被審計單位,但是經歷了外部單位的經營活動并由其進行處理后的一些信息資料。
3. 外-內證據。產生于外部單位,然后由被審計單位處理或保存的一些信息資料。
4. 外部證據。產生于外部單位,由內部審計人員直接從外部獲得的一些信息資料。
(二)按證據特征分類
1. 實物證據。通過對人、財、物和事件的直接觀察和審查所獲得的證據。
2. 證明證據。被審計單位的個人和其他與被審計單位有聯系的人員及獨立第三方,在回答詢問或在面談時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說明。
3. 文件證據。以固定形式存在的證據。
4. 分析證據。內部審計人員通過分析數據之間相互關系,或者分析內部控制、特殊政策及數據構成的過程所得到的證據。
(三)按審計證據的說服程度分類
1. 充分信任。意味著某些審計證據不需要佐證證據的支持,就可以支持內部審計師作出審計決定。
2. 部分信任。意味著某些審計證據只有部分證明力,必須在其他佐證證據的輔助下,才可以支持審計師作出審計決定。
3. 不可信任。意味著某些審計證據本身不具有證明力,內部審計人員不能依靠其作出審計決定。
(四)按審計證據的法律概念分類
1. 直接證據。指不需要推測或推理就能證明審計結論的審計證據。
2. 旁證:為證明尚待證實事情的真相而提供的一種聲明。
3. 最優證據或首要證據。證實需要證實的事情的最圓滿和最有說服力的審計證據。
4. 次要證據。比首要證據的說服力弱一些,因為它經常由原始憑證的復印件或相關內容的口頭證據構成。
5. 意見證據。因為其潛在地存在偏見,所以通常不能算作有用的審計證據。但是,在所需的知識領域超出了一般人所了解的范圍時,專家的意見可以是例外。
6. 附屬證據。通常是從首要證據中推斷出來的。屬于間接證據。
7. 確證證據。指那些不需要任何額外的佐證,可以無可爭辯的推出唯一一個結論的審計證據。
8. 佐證證據。指可以支持其他審計證據的審計證據。
第二十一條 〖審計證據的確認〗審計人員現場收集的審計證據,應當經過審計小組組長復核后列入底稿。在必要的情況下,審計證據可以視證據的重要程度、復雜程度等,由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單位有關部門負責人簽名或蓋章確認。被審計單位或有關人員對其出具的審計證據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審計人員應當在審計證據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原因不影響事實存在的,該證據仍可以作為審計證據。
第二十二條 〖取證的要求〗審計人員收集審計證據,必須遵守下列要求:
(一)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防止主觀臆斷,保證審計證據具有客觀性;
(二)對收集的審計證據進行分析、判斷,決定取舍,保證審計證據具有與審計目標相關聯的相關性;
(三)足以證明審計事項的真相,保證審計證據具有充分性;
(四)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保證審計證據具有合法性。
第二十三條 〖證據可靠性〗審計證據的可靠程度:
(一)書面證據比口頭證據可靠;
(二)外部證據比內部證據可靠;
(三)審計人員自行獲得的證據比由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證據可靠;
(四)內部控制較好時的內部證據比內部控制較差時的內部證據可靠;
(五)不同來源或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能相互印證時,審計證據更為可靠。
第二十四條 〖取證時的應有的考慮〗審計人員收集審計證據時應考慮如下問題:
(一)應考慮收集多種類型的審計證據;
(二)應考慮審計目標;
(三)應考慮風險因素,包括抽樣風險和非抽樣風險;
(四)收集的證據應有利于被審計單位的上級管理部門和董事會提高對內部審計職能的認識和重視程度;
(五)應考慮被審計單位的反饋信息。
第二十五條 〖重新取證〗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或有關人員有異議的審計證據,應當進行核實,對確有錯誤和偏差的,應當重新取證。
第二十六條 〖證據分析〗審計小組應當對收據的審計證據,進行整理、歸納、分類、分析和評價,編制審計工作底稿,以便形成相應的審計結論。
第二十七條 〖證據鑒定〗審計小組應當在編寫審計報告前,對審計證據的可靠性、有用性、相關性、充分性進行鑒定。經過鑒定,發現審計證據不夠充分、有力、可靠的重要事項,審計人員應當進一步收集審計證明材料。
(一)可靠性。指通過運用適當的審計技術所能得到的最好的審計證據;
(二)充分性。指審計證據是真實的、恰當的和有說服力的,可使一個謹慎精明的人能夠得出與內部審計人員相同的結論;
(三)相關性。指審計證據能夠支持審計發現和審計建議,并且與審計目標相一致;
(四)有用性。指審計證據能夠幫助組織保證財務和經營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保證經營的效率和效果;保護資產的安全;保證遵循法律、法規制度以及合同等。
第二十八條 〖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人員對審計取證過程中形成的審計工作記錄和獲取的資料應編制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中的審計過程記錄主要包括:
(一)實施具體審計程序的記錄及資料;
(二)審計測試評價的記錄;
(三)審計人員的判斷、評價、處理意見和建議;
(四)審計小組討論的記錄和審計復核記錄;
(五)其他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六)查證過程標識及簡略符號。
第二十九條 〖底稿格式要素〗審計工作底稿的主要要素是:
(一)被審計單位名稱;
(二)審計項目或審計事項名稱;
(三)審計項目或審計事項反映的時點或期間;
(四)編制者的姓名及編制日期;
(五)復核者的姓名及復核日期;
(六)索引號及頁次;
(七)審計過程記錄;
(八)審計評價及/或審計結論;
(九)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條 〖底稿內容〗常用審計工作底稿包括:
(一)與被審計單位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文件、合同、協議、會議記錄、往來函件、公證書、鑒定資料等的原件、復制件或摘錄件;
(二)被審計單位的未審計會計報表或業務報告及審計差異調整表;
(三)實施具體審計程序的記錄和資料;
(四)審計報告或審計建議書底稿;
(五)其他有關的審計資料。
第三十一條 〖底稿質量要求〗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應達到下列質量要求:
(一)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做到內容完整、真實,重點突出,如實反映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經營管理及財務收支情況,以及審計方案編制和實施的情況;
(二)審計工作底稿不得被擅自刪減或修改;
(三)編制審計工作底稿應當做到觀點明確,條理清楚,用詞恰當,字跡清晰,格式規范、標識一致;
(四)審計工作底稿中載明的事項、時間、地點、當事人、數據、計量、計算方法和因果關系必須準確無誤、前后一致;
(五)相關的證明材料如有矛盾,應當予以鑒別和說明;
(六)相關的審計工作底稿之間應當具有清晰的勾稽關系,相互引用時應交叉注明索引編號。
第三十二條 〖底稿的分級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實施分級復核。項目作業人員編制的工作底稿,由項目主審負責復核;審計小組編制的工作底稿,由審計部總經理(或審計部總經理指定審計部中有經驗的成員)負責復核。審計工作底稿應在審計實施中、審計報告形成前期、審計報告提交前進行復核。
第三十三條 〖底稿復核要求〗工作底稿復核人員應確定:
(一)內部審計人員遵循了業務工作程序;
(二)內部審計人員遵循了得到的特定指令;
(三)工作底稿反映了工作過程;
(四)完成了所有的計劃步驟;
(五)得出的結論是合理的;
(六)就審計發現、審計建議和審計結論與審計業務委托人進行磋商,并將磋商結果記錄下來;
(七)遵守了工作底稿編制指南。
第三十四條 〖底稿修改〗必要時,審計人員應當根據復核意見對審計工作底稿予以補充、修改,并作出書面說明。
第三十五條 〖底稿復核記錄〗工作底稿復核人員應做好復核記錄。復核記錄歸檔前,應檢查復核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是否已經解決,無論是否解決,都應在工作底稿中有標識顯示或說明。
第三十六條 〖底稿歸檔與借閱〗審計工作底稿必須及時歸類整理,并按照《內部審計具體規范第8號─審計檔案工作規范》的規定,歸入審計檔案。審計工作底稿未經審計部總經理批準,不得對外提供。
第三十七條 〖風險評估〗在現場審計中,主審在了解被審計單位情況的基礎上,按照審計工作方案中確定的審計策略和審計重點,采用風險評估的方法決定應采取的審計手段和審計路徑。風險評估既可以采用定性方法,也可以采用定量方法,主要從可能發生的概率和帶來的影響角度進行評估。
第三十八條 〖審計風險〗審計現場工作的關鍵在于收集合適的證據將審計風險降低到一個可以接收的水平。審計風險有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
(一)固有風險是指被審計單位在沒有任何內部控制措施和規范的情況下可能發生的風險。審計人員不可能改變被審計單位的固有風險,但可以通過審計程序來改變對固有風險的評估水平;
(二)控制風險是指被審計單位在有內部控制措施和規范的情況下可能發生的風險。審計人員不可能改變被審計單位的控制風險,但可以通過審計程序來改變對控制風險的評估水平;
(三)檢查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在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前提下通過檢查、觀察等審計程序失敗的風險。審計人員可以根據審計風險模型在確定審計風險和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后,確定的最低可以容忍的檢查風險。審計人員應該通過收集合理充分和可靠的審計證據將檢查風險降低到預期容忍范圍內,從而將整體審計風險降低到可以接受的水平。
第三十九條 〖符合性測試〗在確定被審計單位的控制風險的評估水平時,審計人員需要進行符合性測試。符合性測試應結合重要性原則進行。
第四十條 〖實質性測試〗在確定被審計單位的交易或金額的內容時,審計人員需要進行實質性測試。實質性測試應結合重要性水平進行。
第四十一條 〖退場會議〗審計小組可以在現場審計工作結束時召開審計退場會議。退場會議主要溝通審計現場的審計結果,交流審計結果的事實部分,并就需要被審計單位進一步配合的審計事項進行通報。
第六章 審計報告
第四十二條 〖報告出具〗經過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總裁、董事長批準立項的審計項目,均應出具審計報告。審計部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由審計部總經理和審計部簽章后,送集團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主管領導審閱、批準,無需經其他單位同意。
第四十三條 〖報告要素〗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報告字號;
(二)標題,即“審計報告”;
(三)審計報告的內容;
(四)審計部總經理簽名;
(五)審計部印章;
(六)審計報告日期;
(七)主送及抄送部門等。
第四十四條 〖報告結構〗審計報告一般由摘要、正文和附錄三部分組成:
(一)摘要部分是對被審計事項、審計工作情況、審計發現問題和審計結論或審計建議的概括性介紹;
(二)正文部分是對被審計事項、審計過程、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的詳細闡述;
(三)附錄部分則是對本次審計方法的說明,以前年度管理層對被審計事項的有關報告、結論和建議,術語語表,參考文獻以及與被審計事項有關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五條 〖報告的質量要求〗審計報告的起草,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報告摘要能簡潔地表達與報告主體一致的主要信息;
(二)報告內容要準確,要以證據為基礎,做到清晰、有價值,根據審計發現的情況合乎邏輯地得出相關結論和審計建議;
(三)報告中應刪除那些無關緊要的內容,并努力避免折中的說法,以免審計信息模糊或缺乏說服力;
(四)所有支持報告主體內容的各種材料要完整、充分;
(五)報告結構的邏輯性要強,使讀者容易把握報告的主要內容;
(六)報告要通俗易懂,能夠被普通讀者接受,盡量避免使用專業詞匯和專門術語;
(七)報告可以采取容易理解和直觀生動的數據、表格、分析圖表等方式來說明某些特定問題;
(八)在要求快速提交審計報告的情況下,要保證審計證據、審計分析和審計報告草稿的質量。
第四十六條 〖確定起草報告的時間〗在報告起草階段,需要將審計工作方案中計劃的時間表進一步細化,分解具體任務到個人。規定并告知主審人員和參審人員完成審計報告提綱的時間,同時,規定并告知主審人員向審計部總經理提交審計報告初稿的時間。
第四十七條 〖報告的框架和提綱〗在正式起草審計報告前,應召開審計所涉及的相關方參加碰頭會或其他形式的座談會,確定審計報告的框架和提綱。同時,還應向被審計單位通告審計發現的問題,以保證審計報告初稿盡可能縮小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就審計結果的事實部分的差距。對因雙方意見分歧導致審計報告不能及時提交的風險進行評估,并確定相應的解決方案。
第四十八條 〖報告起草〗起草報告的過程,就是充實已有的報告框架或提綱的過程。在這個階段,內部審計人員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應保證所有納入審計報告草稿的重要發現都非常清晰,并有充分的證據支持;
(二)內部審計人員應在充分占有和分析證據的基礎上,提出易操作、有價值的審計建議;
(三)選擇適當的方法撰寫審計報告摘要;
(四)搜集、整理支持報告正文的有關材料。
第四十九條 〖報告復核〗審計報告初稿形成后,審計部總經理應從以下方面復核審計報告:
(一)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是否清楚;
(二)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是否正確;
(三)審計評價意見是否恰當;
(四)定性、處理、處罰建議是否合法、合規、恰當;
(五)審計部總經理在審核定性、處理、處罰建議時,若屬必要,應當征詢法務部的專業意見。
第五十條 〖報告復核意見〗審計部總經理對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復核后,分別提出以下復核意見:
(一)審計程序符合規定、主要審計事項事實清楚,證明主要事實的證據確鑿,定性意見準確,處理、處罰意見適當,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正確,審計評價和提出審計建議的意見恰當,內容完整,用詞準確的,提出肯定性意見;
(二)經過補正,主要事實仍然不清、證據仍不充分的,提出否定性意見;
(三)定性、處理、處罰意見無法律依據的,提出否定性意見;
(四)定性意見不準確,處理、處罰意見不恰當,審計評價和提出審計建議的意見不恰當,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錯誤,內容不完整,用詞不準確的,提出修改意見;
(五)審計程序不符合規定的,提出糾正意見和改進建議。
第五十一條 〖報告復核期限〗審計部總經理應當自收到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等復核材料之日起分別在七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特殊情況下,提出復核意見的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十二條 〖報告內部征詢〗在正式發布審計報告之前,審計報告草稿審計部內部可以征詢各方的意見,進一步完善報告草稿。
(一)征詢公司外部富有經驗的專家或顧問的意見,以確保報告中反映的內容不存在明顯的錯誤;
(二)征詢公司內部除被審計對象外的第三方的意見,以確保報告中反映的內容與來源于其他渠道的信息保持一致;
(三)審計小組的內部討論,確保審計報告草稿中的信息是清晰的,并從宏觀角度對審計報告草稿的結構、各部分之間的平衡性和一致性進行審閱。
第五十三條 〖報告外部征詢〗審計報告應形成征求意見稿,送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
(一)審計小組應就審計報告初稿中反映的問題、事實和審計意見與被審計單位進行討論和溝通;
(二)當被審計單位對報告內容及表達方式持保留意見、不接受報告的內容或結論時,內部審計人員應與被審計單位就分歧進行討論,通過雙方討論仍無法消除分歧的,審計人員可以在報告中注明存在的分歧,并扼要說明維持或修改報告內容、結論的理由。
第五十四條 〖報告回復期限〗被審計單位應在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簽收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審計部提出書面回復意見。
第五十五條 〖報告修改〗在征詢相關方面意見后,審計小組可以對反饋意見采納或不采納,根據情況對審計報告初稿進行必要的修改,存在不同的反饋意見不影響正式審計報告的形成。
第五十六條 〖報告送審〗審計報告的征求意見稿經適當修改后,應將被審計單位的書面回復意見作為審計報告的附件,形成審計報告的送審稿,報送董事長和/或總裁審批。
第五十七條 〖報告發布〗批復后的審計報告形成終稿,經由審計部總經理審定并批準后向相關方面正式印發。發布審計報告時,應做好審計報告發布前的準備工作,同時應考慮審計報告的發布時間、發布方式及接收對象。
第七章 后續審計
第五十八條 〖安排后續審計〗在被審計單位就審計報告做出答復之后的特定時間之內,內部審計人員應適當考慮對該項目安排必要的后續審計程序,以檢查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建議或審計決定的情況,檢查和評定審計項目的質量和效果,對整個審計項目實行事后監督和檢查。
第五十九條 〖后續審計程序〗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采用以下程序監督與管理層溝通結果的處理情況:
(一)要求管理層對審計發現和審計建議做出反應的時間表;
(二)對管理層反應的評估;
(三)必要時對管理層反應的證實;
(四)必要時進行跟蹤活動;
(五)能過消除不滿意反饋意見或行動的溝通程序。
第六十條 〖后續審計程序中的考慮〗在執行后續審計程序時,內部審計人員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所報告的審計發現和建議的重要性;
(二)糾正所報告的問題需要的努力程度和費用;
(三)如果糾正措施失敗,可能會產生的影響;
(四)糾正措施的復雜性;
(五)所涉及的時間期限。
第六十一條 〖監督審計結果處理進展〗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有效監督審計結果處理的進展情況:
(一)將審計發現和審計建議向負責采取糾正措施的恰當管理層報告;
(二)在審計過程中或在審計結果得到報告后的合理時間內接收并評價管理層對審計發現和審計建議的反應;
(三)收集管理層對審計發現和審計建議反應的最新信息,以評價管理層糾正以前報告涉及問題的努力程度;
(四)接收并評價來自集團內部負責跟蹤或糾正措施的其他部門的信息;
(五)向高級管理層或董事會報告對審計發現和審計建議的反應情況。
第六十二條 〖跟蹤檢查活動〗跟蹤檢查活動是對報告給管理層的審計結果的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一種方式,內部審計人員實施跟蹤檢查,監督和保證審計建議能過得到有效落實,或確認高級管理層已經接受了不采取行動所帶來的風險。內部審計人員在確定跟蹤活動的程序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報告的審計發現或審計建議的重要性;
(二)糾正存在問題所需要的成本和精力;
(三)糾正措施的復雜程度;
(四)涉及的時間長短;
(五)集團內部其他部門實施的跟蹤活動的性質。
第六十三條 〖跟蹤檢查步驟〗內部審計人員在后續審計中實施跟蹤活動的步驟如下:
(一)高級管理層與被審計單位進行協商,決定是否、何時、如何按照內部審計人員的建議采取糾正行動;
(二)被審計單位按照決定采取行動;
(三)在報送審計報告后,經過一段合理時間,內審人員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復查,看其是否采取了適當的糾正措施并取得了理想的效果,如果不采取糾正行動,是否是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的責任。
第六十四條 〖對風險的接受〗如果被審計單位認為能夠接受內部審計報告中指出的重要控制弱點和重大控制缺陷給企業帶來的潛在風險,那么內部審計人員應確認被審計單位已經承擔了審計報告不采取行動而產生的風險。
第六十五條 〖對風險的糾正〗在后續審計過程中,內部審計人員如果確認被審計單位認為不能接受內部審計報告中指出的重要控制弱點和重大控制缺陷給企業帶來的潛在風險,則應確認被審計單位已經采取有關糾正行動并正在達到預期的結果,包括這些行動是否充分、有效和及時。
第六十六條 〖風險報告〗在認為被審計單位接受的剩余風險水平對于企業來說是無法接受的情況下,內部審計人員應就此與被審計單位高級管理層討論。如果討論仍然無法解決問題,內部審計人員應在與被審計單位高級管理層溝通后將此事及時報告集團管理層或董事會。
第六十七條 〖與其他審計業務的合并〗審計部總經理在權衡了審計報告中審計發現或審計建議的相對重要性后,通過管理層的口頭或書面反饋意見,判斷管理層已采取的糾正措施是充分的,此時,可以將后續審計放到以后的審計業務中實施。
第八章 審計檔案
第六十八條 〖項目資料立卷歸檔〗審計項目一經實施,立卷責任人即應及時搜集本項目的文件材料。審計終結時,立卷責任人應對本審計項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進行整理、鑒別和取舍,并按立卷的辦法和規則進行組卷,經審計部總經理復查后,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案卷的編目和裝訂。
第六十九條 〖立卷歸檔責任〗審計檔案的建立實行誰審計誰立卷、審結卷成、定期歸檔的責任制度;采取按項目立卷、按單元排列的立卷方法。
第七十條 〖立卷歸檔內容〗應當歸入審計檔案的審計項目文件材料包括:
(一)審計通知書、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代擬稿)、審計報告、審計建議書等審計公文;
(二)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
(三)審計工作方案、審定審計報告的會議紀要、檢查審計決定、審計意見書或建議書執行情況的記錄等文件材料;
(四)有關審計項目的請示、報告、批示、詢證函、復函等文件材料;
(五)與具體審計項目或審計事項有關的員工來信等舉報材料;
(六)其他應歸入審計檔案的文件材料。
第七十一條 〖立卷歸檔方法〗審計檔案采取按項目立卷、按單元排列的立卷方法。審計文件材料按項目立卷,一個審計項目可立一個卷或幾個卷,一般不得將幾個審計項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為一個卷。每一審計項目在簽發審計結論和審計決定后一個月內立卷,跨年度的審計項目,在項目審計終結的年度立卷。審計案卷內每份或每組文件之間的排列規則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示在前,報告在后;
(四)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五)匯總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七十二條 〖檔案保管期限〗審計檔案的報關,應當依據有關審計檔案保管期限的規定進行。審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應當按照項目審計案卷的保存價值確定,分為以下三種:
(一)當期檔案自審計報告簽發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二)永久性檔案應長期保存。
(三)不再繼續審計的被審計單位,永久性檔案的保管年限與最近一年當期檔案的保管年限相同。
第七十三條 〖檔案借閱〗審計檔案一般不對外借閱,必須借閱者應事先經審計部總經理書面批準。審計部總經理根據有關項目的性質和內容,決定是否允許復印或摘錄其中的有關內容,借閱者應自行負責因其誤用資料而造成的任何后果。
第七十四條 〖檔案移交〗每年形成的審計檔案,在審計年度終了后,暫由審計部保管五年,期滿之后,由審計部編制移交清冊,移交公司檔案管理部門統一保管。
第七十五條 〖檔案銷毀〗銷毀審計檔案,應由公司檔案管理部門會同審計部提出銷毀意見,編制審計檔案銷毀清冊,經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核同意,并經董事長簽名批準方可實施。實施銷毀時,應由公司檔案管理部門和審計部共同派員監銷,并在審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審計檔案銷毀清冊應永久保存。
第九章 處罰和獎勵
第七十六條 〖審計處罰〗審計部按照證據確鑿、客觀公正、結論準確、處理適當的原則,對審計過程中發現并確認的違反規章制度的單位和人員提出審計處理和處罰意見,促進被審計單位嚴格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審計處理和處罰的方式主要包括限期糾正違規行為、建議上收審批權限、收繳違規所得、罰款、通報批評、建議調離工作崗位、建議給予處分等。以上處理處罰可以并處。
(一)被審計單位和個人以及與被審計單位和審計事項相關的單位和個人違反內部審計制度,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審計部責令改正,并報公司領導同意,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拒不改正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二)審計部應對拒絕接受審計及以各種方式逃避、阻撓、妨礙審計的單位和人員進行處理處罰,或提出處理處罰建議送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處罰;
(三)審計部應對威脅、污辱、打擊報復審計人員及侵犯審計人員名譽、人格、人身安全的有關人員提出處理處罰建議送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處罰;
(四)對于涉及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置。
(審計決定的格式參照附件五:《審計決定書》)
第七十七條 〖處罰執行〗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人員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審計處理處罰決定。審計部應對拖延或拒不執行審計處理處罰決定的有關單位和人員建議從重進行處理。
第七十八條 〖表彰獎勵〗對揭發、檢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提供審計線索的有功人員,審計部可以建議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七十九條 〖處罰仲裁〗受到審計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如對審計處罰不服,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七工作日內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請求。審計委員會在收到書面仲裁請求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維持、修改或撤銷處罰的裁決,審計部和被處罰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審計委員會最終裁決。
(審計仲裁申請的格式參照附件六:《審計仲裁申請書》)
第八十條 〖審計人員的獎懲〗審計人員堅持原則、恪盡職守,獨立、客觀、公正,為公司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提出建議被采納后取得經濟效益,為公司利益作出貢獻的,可以給予表彰或獎勵。對嚴重違紀、重大過失、瀆職、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泄露秘密的審計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解釋〗本指引由公司審計部負責解釋。
第八十二條 〖修訂〗本指引應根據法律法規及公司經營管理等實際情況的變化,由公司審計部在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指導下適時修訂完善。
第八十三條 〖施行日期〗本指引自董事會批準之日起施行。
篇2:E地產公司內部控制審計作業指引
E地產公司內部控制審計作業指引
1.目的:
為了合理保證公司實現合法經營、信息真實可靠、資產安全完整、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的目標,對內部控制進行審查和評價的活動。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對E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其控(參)股公司/項目部的內部控制審計。
3.術語和定義:
3.1.內部控制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對控制的監督。
4.職責:
4.1.質量部
4.1.1.根據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組織實施內部控制審計。
4.1.2.選擇適當的標準,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
4.1.3.在實施審計時,可以對被審計項目的內部控制進行整體評價,也可以選取內部控制要點進行專項評價。
4.1.4.在必要時可以對被審計項目進行后續審計。
4.1.5.定期向公司主管內部審計工作的總經理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工作結果。
5.內容及要求:
5.1.審計程序
5.1.1.質量部做好審計有關準備工作,確定審計組成員,并于審計實施前3日發出審計通知書,要求被審計單位做好準備工作,并向審計組提供下列資料:
a)組織架構和部門職責說明書;
b)董事會會議決議、記錄和紀要,監事會會議決議、記錄、紀要;
c)內部經營運作管理制度;
d)合同授權書、付款授權書和其他授權文件;
e)合同臺賬和相關管理資料;
f)被審計期間的會計憑證、賬簿、決算報表及財務狀況說明書。
g)歷年外部審計報告;
h)審計組認為需要的其他有關資料。
5.1.2.審計人員運用審核、觀察、詢問和分析性復核等方法進行審計;
5.1.3.審計組根據審計實施的結果,起草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反映的問題要實事求是,定性要準確,意見和建議要切實可行。
5.1.4.審計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a)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
b)審計范圍、發現的問題;
c)審計意見和建議。
5.1.5.審計報告初稿確定后,要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在3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作答復的,視為沒有異議。審計組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異議,應當進行審核研究,并根據實際情況對審計報告作相應修改。
5.1.6.質量部將修改后的審計報告報公司主管內部審計工作的總經理批準后正式下發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如無特殊情況必須執行審計意見,并依據下發審計報告通知中的相關要求進行整改。
5.1.7.審計檔案的歸檔:質量部對審計方案、審計證據、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報告等文檔按項目編號立卷歸檔。
5.2.審計要點
5.2.1.控制環境審計的要點:
a)管理層的經營理念;
b)法人治理結構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管理權限的集中程度;
c)各項職責的分工,重要崗位人員的權責相稱程度及其勝任能力;
d)管理層對逾越既定控制程序的態度;
e)員工聘用程序及培訓制度;
f)員工業績考核及激勵機制。
5.2.2.風險評估和控制活動審計的要點:
a)風險管理的具體方法及效果;
b)授權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c)不相容職務的分離;
d)有效控制憑證和記錄的真實性;
e)對資產和記錄接近限制設置的適當性;
f)項目經營計劃大綱執行情況;
g)工程界區管理方式對成本控制的影響;
h)招標質量對成本控制的影響;
i)合同管理工作質量對成本控制的影響;
j)客戶索賠事項對銷售和成本控制的影響。
5.2.3.信息與溝通審計的要點:
a)信息系統是否安全有序運行;
b)信息是否及時、準確、完整地記錄;
c)內部溝通與外部溝通的渠道是否開放有效。
5.2.4.監督審計的要點:各部門是否對所分管控制活動執行情況進行自我監督和檢查。
6.附則
6.1.本辦法由質量部負責解釋。
6.2.本辦法自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篇3:E地產公司離任審計作業指引
E地產公司離任審計作業指引
1.目的:
為加強對E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以下簡稱“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的管理和監督,正確評價其任期經濟責任,完善自我約束機制,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之控股子公司/項目部。
3.術語和定義:
3.1.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是指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子公司/項目部的總經理以及全面主持工作的常務副總經理。
3.2.任期經濟責任:是指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任職期間對其所在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包括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4.職責:
4.1.質量部
4.1.1.全面負責控股子公司/項目部的離任審計。
4.2.相關部門及控股子公司/項目部
4.2.1.配合審計工作的開展。
5.內容及要求:
5.1.審計要求
5.1.1.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離任前,應當對其任期內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未經審計,不得解除離任人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
5.1.2.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從經營業績和管理能力方面檢查被審計人員的工作,促進公司健康發展,為控股子公司董事會以及公司人力資源部全面考察和合理使用干部提供客觀、可靠的依據。
5.1.3.質量部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實施審計時,應當通過對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的審計,分清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應當負有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5.1.4.實施審計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則。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5.1.5.在實施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年度經營計劃、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等。審核憑證、賬表、決算,檢查資金和資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
5.1.6.被審計人員應及時、全面、如實地向審計人員提供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相關的資料,積極配合審計人員進行審計工作。
5.2.審計內容
5.2.1.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董事會下達的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a)經營及效益指標;
b)資產保值增值指標;
c)其他需要考核的經濟指標。
5.2.2.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a)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b)收入、成本費用、損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c)對外投資、資產的處置情況;
d)收益分配情況。
5.2.3.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執行情況,包括經營、資產管理、基本建設、對外投資、財務會計、勞動工資等管理制度。
5.2.4.遵守國家財經法紀情況,重點為有無隱匿收入、擠占成本、截留利潤、偷稅、拆借資金、私設“小金庫”、貪污受賄、損失浪費、濫發獎金補貼和實物等違法違紀行為。
5.2.5.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5.3.審計程序
5.3.1.相關人員離任前,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向質量部發出函件,質量部在收到函件或任免通知后3天內安排審計。
5.3.2.控股子公司負責人離任前,由公司戰略發展部協助控股子公司辦理相關董事會決議簽署并通知質量部進行審計,質量部在收到通知后3天內安排審計。
5.3.3.公司質量部根據審計項目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可視具體情況聘請外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外部審計機構的選擇應在公司經營管理委員會確定的范圍內選取。審計實施前3日向被審計的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所在控股子公司/項目部發出審計通知書。
5.3.4.審計通知書下達后,被審計人員應當按照審計組的要求做好準備,在審計組進駐時提供出任期內以下資料:
a)離任負責人述職報告(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提供包括控股子公司/項目部基本情況、任期內的主要業績、工作中存在應承擔經濟責任的問題和進一步改善經營管理的意見與建議等);
b)任期期初、期末企業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情況;
c)任期期末資產盤點和債權、債務等資料;
d)控股子公司/項目部的財務會計信息資料和業務統計資料;
e)控股子公司/項目部的內部管理制度;
f)有關經濟監督部門對企業檢查后提出的工作報告或處理意見;
g)審計組認為需要的其他資料。
5.3.5.審計組進駐被審計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所在的控股子公司/項目部實施審計,取得有關資料,記入工作記錄,寫出工作底稿,并由相關人員簽字認可。
5.3.6.審計組根據審計工作底稿,撰寫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a)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
b)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情況,包括任期內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增減變化情況
,收入、成本、利潤真實情況,有關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和遵守財經法紀情況;
c)審計評議意見。對離任負責人進行審計評價,包括離任負責人任期內的主要經營業績,任期內發生的應由離任負責人承擔責任的主要經濟問題,審計意見和建議。
d)審計報告應征求被審計負責人所在控股子公司/項目部和其本人意見。被審計負責人所在控股子公司/項目部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日內將書面意見送達審計組。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視同無意見。
5.3.7.審計組將審計報告、被審計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所在控股子公司/項目部以及被審計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的書面意見、審計工作記錄、工作底稿等審計資料一并送交質量部。
5.3.8.審計報告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正式下達被審計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所在控股子公司/項目部,并內抄公司相關高管、抄送公司人力資源部、戰略發展部和財務部。
5.3.9.審計組適時根據審計報告內容,撰寫審計意見書,對被審計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經營業績、決策能力、守法經營情況、存在的問題及應由其所承擔的經濟責任等進行評議。
5.3.10.被審計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如對審計意見不能夠確認,應在收到審計意見后3日內,向公司質量部提出復議。公司質量部收到復議后,一般應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將復議決定下達控股子公司/項目部負責人所在控股子公司/項目部,并內抄公司相關高管,抄送公司人力資源部、戰略發展部和財務部。
5.3.11.審計工作結束后,公司質量部應按檔案管理規定,立卷歸檔。
6.附則
6.1.離職人員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間調動的,在接受審計前可以離職;離職人員調離公司系統的,必須在審計報告出具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6.2.本辦法由E地產有限公司質量部負責解釋。
6.3.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年11月4日發布的《**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