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集團公司風險評價、發證檢驗和隱患治理
第十條 風險評價
1、在做出《海上油氣田總體開發方案》的同時,應對擬建海上石油設施做出《油氣生產設施安全預評價報告》,送政府有關部門審查、備案。
2、對新、改、擴建的海上石油設施,在完成設計時,設計者應做出該設施的安全分析與功能評價(SAFE),并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以下簡稱“海安辦”)或其委托機構審查認可。
3、對使用中的石油設施,作業單位、發證檢驗機構和政府監督機構認為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應進行安全評估。安全評估工作應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承擔。
第十一條 發證檢驗
1、取證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的石油設施均應經發證檢驗機構檢驗,并取得國家有關法規規定的有效證書。
2、檢驗合同
海上石油設施的發證檢驗,均應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已獲得海安辦頒發資格證書的檢驗機構檢驗,并簽訂檢驗合同。
簽訂檢驗合同時應重點明確:
(1)發證檢驗機構承擔的義務、經濟責任、法律責任;
(2)發證檢驗依據的國家、海安辦頒布的法規和認可的技術規范、標準。確無適用技術規范標準時,應列出有關參考標準規范的目錄,并提出海上石油作業的特點及海洋環境條件的特殊要求。
3、異議協調裁決
作業單位對石油設施發證檢驗的結論持有異議時,可向海安辦的委托機構申請協調,在協調無效的情況下,應報請海安辦裁決。
第十二條 隱患治理
1、隱患評估和分級、事故隱患治理項目計劃編制程序、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的管理、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的驗收、事故隱患治理項目資金的補助,按集團公司《事故隱患治理管理工作規定》執行。
2、作業單位應建立隱患治理工作的考核制度,對相關單位、職能部門和責任人的隱患治理責任進行考核。
3、作業單位認真做好安全科技立項,組織科技攻關,積極推廣科技成果。首次在海上使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應在陸地上做好試驗,成熟以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建設工程設計管理
第十三條 生產性建設項目中職業安全衛生技術措施和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從國外引進裝置、設備時應同時引進或在國內補充配套職業安全衛生設施。
第十四條 設計資格
從事海上石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具有國家有關法規規定的資格。
第十五條 設計審核
應充分考慮影響石油設施強度、穩定性、建造、安裝和使用的環境條件,做好設計審核工作。
第十六條 設備采購
1、石油設施上裝設的所有設備均應具有符合所用規范、標準的出廠合格證,船用設備還應具有“船用產品合格證”。作業單位和發證檢驗機構應根據所用標準和設備的重要性,確定需要進行出廠檢測或試驗的設備。
2、安裝在危險區內的電氣設備、電纜、電氣儀表、控制系統及在危險區使用的便攜式燈具、測試儀器儀表等,應有資格單位頒發的符合該類危險區要求的防爆、防護等級證書。
第十七條 設計責任
建設項目實行設計項目終身負責制;設計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越級設計,由設計單位領導負責;委托不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時,由建設單位委托人負責;設計人員未按標準、規范進行設計,出現問題由設計人、校對人和審核人負責;對采用非標設計造成的缺陷,由設計人和審核人負責;由于設計原因造成事故或未遂事件的,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設計責任人和設計院長的責任。
第六章 運行和維修
第十八條 隊伍選擇及監督
建設項目施工作業應根據不同的作業狀況選擇具有資質的施工隊伍,搞好施工設計并經發證檢驗機構審查,并指定專人負責全過程安全監督。
第十九條 地球物理勘探
海上石油地震勘探的施工安全組織、海上作業、應急部署、長途搬運等,按SY5728《灘海石油地震隊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鉆井作業
在海上進行石油天然氣鉆井作業,鉆井的條件、一般安全管理、安全制度和資料、防火防爆、井控、用電管理、起重作業、鉆井專用設備的安全、鉆井作業安全、石油作業事故管理等,按SY6307《淺海鉆井安全規程》執行。
第二十一條 測井作業
海上測井作業中的資格認可、吊裝、危險品運輸及監護、現場作業的要求等,按SY6204《灘海測井作業安全規程》執行。
第二十二條 采油(氣)、井下作業
海上采油(氣)、井下作業中的基本條件、安全管理、井控、井下作業專用設備的安全、井下作業安全等,按SY6321《淺海采油與井下作業安全規程》執行。
第二十三條 鍋爐壓力容器管理
鍋爐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報廢的管理,按《海洋石油生產設施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則》執行。
輸油氣壓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按SY5747《灘海石油建設工程安全規則》要求執行。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
1、起重機管理按SY5747《灘海石油建設工程安全規則》中第12章的要求執行。
2、直升機甲板按SY5747《灘海石油建設工程安全規則》中第15章的要求執行。
第二十五條 消防設施管理
消防設施的管理應納入安全管理和設備管理工作中,設專人負責,建立消防設施臺帳,定期對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試驗、稱重、藥劑更換(補充)等進行監督檢查。
消防設施包括: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裝置及罐區內固定消防設施、小型移動式消防器材等。具體要求按SY6429《淺海石油作業消防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安全設施管理
石油設施上的安全設施管理應按以下要求執行:
1、火災與可燃氣體報警系統,投產后每三個月進行1次試驗,每年進行1次校驗; 便攜式O2、H2S、可燃氣體檢測儀器應按規范、標準要求配齊,每年進行1次校驗、維護;
2、應急關斷系統,投產后每3個月進行1次試驗、每年進行1次校驗;
3、海上救生設備應按SY6502《淺海石油作業人員逃生和救生管理規定》執行;
4、作業設備或工藝設備的安全裝置應有專人負責,并經常檢查;
5、井控設備管理執行SY6432《淺海石油作業井控要求》。
第二十七條 職業衛生與防護
作業單位應按照集團公司職業衛生管理有關制度搞好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并應遵守以下規定:
1、作業單位應根據各自的情況,認真分析可能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場所,并采取防范措施,確保人身不受侵害;
2、作業單位應根據海上作業特點和環境條件,及時、足量發放勞保用品和標志性服裝;
3、工作人員工作時應根據不同工作需要穿戴相應的勞保用品;
4、海上石油設施應按標準設置勞動防護設施(裝置)、安全標志和警語。
第二十八條 動火作業
動火作業實行分級管理。動火作業前,由施工單位負責辦理動火手續并填寫“動火申請報告書”,按審批權限上報,批準后方可動火;“動火申請報告書”批準后,有關人員應到現場檢查動火準備工作及動火措施的落實情況,并監督實施,確保安全施工。動火作業的具體管理,按SY6303《淺海石油設施動火安全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起重吊裝作業
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和起重操作人員應經過專業部門培訓、考核,并取證后,方可上崗;起重作業前,應對起重器具的安全可靠性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吊裝大中型設備、構件應制定施工方案及安全技術措施;在起吊作業中,各方人員應協調一致,統一信號,統一指揮;起重吊裝作業的具體管理應按集團公司《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人員應穿戴好勞保護品,三級以上高空作業應辦理高處作業許可證;在惡劣氣候條件下,影響施工安全時,禁止進行高處作業。高處作業具體管理應按集團公司《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受限空間作業
受限空間作業應按集團公司《進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十三條 棄井作業
棄井作業應按《海洋石油棄井作業管理規則》執行。
第三十三條 交叉作業
1、交叉作業實施前,主作業單位應對交叉作業進行審批,填寫《交叉作業審批表》,并由交叉作業的雙方(多方)召開協調會,明確主作業單位的指揮人員,并明確各崗位的職責。
2、主作業區進行其它工作,應得到主作業單位負責人的同意。
3、交叉作業的各方均應執行平臺、船舶的各項安全規定。
4、交叉作業過程中,任何一方發生應急情況時,首先應處理應急情況。
第三十四條 平臺、船舶系泊、沉浮、升降、拖帶作業
海上移動式平臺拖航、移位、就位、靠離井口、錨泊應按SY6346《淺海移動式平臺拖帶與系泊安全規定》執行;座底式平臺沉浮、自升式平臺升降作業應按SY6428《淺海移動式平臺沉浮與升降安全規定》執行;半潛式平臺的沉浮作業應按平臺操船手冊執行。
大型結構物(如裝船運輸的導管架、井口平臺,海底管線的浮拖)拖帶前,作業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設計部門進行拖帶設計計算,并經發證檢驗機構認可。
第三十五條 惡劣環境條件下作業
1、在預報大風(臺風)、大霧、雷電、暴雨等惡劣天氣到來前,大型吊裝、起下管柱、高空作業及水面作業應提前采取避讓措施;當上述惡劣天氣到來時,按照應急計劃執行;發生應急計劃未包括的緊急情況時,應停止作業;當出現需要緊急救助性作業時,由現場最高管理者請示上級決定,不具備請示條件的,由現場最高管理者依具體情況決定。
2、在易結冰水域作業的設施、船舶應滿足作業海區的環境條件要求,作業前應制定詳細的防范措施。
第七章 航務管理
第三十六條 船舶管理
1、海上石油作業船舶及船員的安全管理應執行SY6431《淺海石油作業船舶安全基本要求》。
2、海上石油作業船舶所載物品及搭乘人員應滿足船舶技術證書的要求。
3、海上航行和作業的船舶,應遵守避碰規則。
第三十七條 航標管理
1、應在海上石油設施、單井井口、水下設施、航道、港口上設置航標;海上臨時作業有可能影響航行安全的應設置臨時助航標志。
2、設立、遷移和拆除航標應到所在海區航標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3、航標的設計、制造、安裝應按《海區航標設置管理辦法》、GB4696《中國海區水上助航標志》和GB4697《中國海區水上助航標志的主要外形尺寸》執行。
4、作業單位應負責所設航標的維護保養,保證航標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
第三十八條 港口管理
1、港口管理單位對石油專用港口建設用地、用水域、停靠船舶用水(氣、電、油)、港區的交通等工作,應本著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的原則搞好港口管理工作。
2、港口管理單位應根據生產實際,結合有關法規、標準制定港口管理規定,并組織實施。
3、雜貨碼頭應按照有關規范要求設有消防、通信系統和其它安全設施;危險品碼頭作業應按集團公司《危險品碼頭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4、港池、錨地、航道的管理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 特種作業管理
1、大型結構物、平臺在拖航前應到海事部門辦理“適拖證書”。
2、船舶吊裝作業應執行SY6430《淺海石油船舶吊裝作業安全規程》。
3、安全作業區有關要求:
(1)作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石油安全作業區;
(2)未經海上石油設施所有者許可,禁止船舶在安全作業區內拋錨和停靠海上設施,避免損害海上石油設施。
4、發生碰撞或對海上石油設施造成損壞后,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肇事的船舶(設施)不應離開事故現場,應按有關規定報告。
篇2:成本管理體系風險評價控制工作程序
成本管理體系風險評價控制程序
1、目的
為了評價提高成本因素所產生風險的嚴重程度,確定提高成本因素控制方案的制定和實施順序,確保成本風險得到識別和控制,以規避風險、減少浪費和損失,保證本公司成本目標的實現及成本水平和成本管理體系的持續改進和保持。
2、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本公司評價提高成本因素所產生的風險程度。
3、職責
3.1體系負責人負責組織成本部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評價成本風險。
3.2成本部是成本風險評價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已確定的提高成本因素所產生的浪費和損失進行核算,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提高成本因素所產生的風險進行評價和分級,并組織制定和實施成本控制方案,以消除成本風險。
4、工作程序
4.1對提高成本因素進行綜合分析
4.1.1成本部應根據《已確定的提高成本因素清單》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提高成本因素進行綜合分析,為提高成本因素的核算、排序和分組提供依據。
4.1.2本公司對提高成本因素進行綜合分析的內容一般包括:
a)提高成本因素的性質;
b)提高成本因素的類別(見《成本管理手冊》第3.5.5.9條);
c)提高成本因素的范圍;
d)提高成本因素的分布情況和所在的區域;
e)每個提高成本因素能提高哪些成本?
(不限于此)
4.2對提高成本因素所產生的浪費進行核算
4.2.1在對提高成本因素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財務部應組織對已確定的提高成本因素(包括浪費和浪費源)逐一核算所產生的浪費和損失的金額,為提高成本因素進行排序和分組,實施成本風險評價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依據。
4.2.2對提高成本因素所產生的浪費和損失進行核算的具體程序、方法和要求見《成本核算控制程序》。
4.2.3對提高成本因素所產生浪費和損失進行核算所引起的記錄,由財務部負責歸檔保存。
4.3對提高成本因素進行排序和分組
4.3.1對提高成本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后,成本部應按核算的結果(浪費或損失的金額)由高至低對提高成本因素進行排序和分組,為確定風險程度提供依據。
4.3.2對提高成本因素的分組本公司一般采用以下三種方法:
a)ABC分類法;
b)區分一次性浪費和經常浪費;
c)上述兩種方法的組合。
4.3.3對提高成本因素進行排序和分組所產生的記錄,由成本部負責歸檔保存。
4.4對提高成本因素所產生的成本風險進行評價
4.4.1對提高成本因素進行排序和分組后,成本部應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提高成本因素所產生的浪費和損失金額及其排序和分組情況,對提高成本因素所產生的風險逐一進行評價,并按本公司的控制要求進行風險分級。
4.4.2風險評價的內容一般包括:
a)這些浪費m.dewk.cn和損失對成本目標或利潤目標的影響程度;
b)這些浪費和損失對公司整體經營和持續發展的影響程度;
c)確定這些浪費和損失所產生的風險程度(風險級別);
d)識別和確定采取控制措施的需求和必要性;
e)識別和確定制定和實施成本控制方案的順序。
(不限于此)
4.4.3對提高成本因素所產生風險的評價,應采用會議方式進行,與會人員必須簽到,成本部應做好《成本風險評價記錄》,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公司高層領導應在《成本風險評價記錄》中簽署意見并簽字確認。
4.4.4對提高成本因素所產生的風險進行評價后,成本部應編制《提高成本因素改進計劃》,并對以下活動提出明確要求:
a)確定消除或減少浪費或損失的目標;
b)安排成本控制方案的編制和實施的順序;
c)制定成本控制方案;
(不限于此)
4.4.5《提高成本因素改進計劃》報體系負責人批準后,下發至相關責任部門和單位,按《提高成本因素改進計劃》的要求制定并實施《成本控制方案》,成本部應跟蹤、監督和檢查,并驗證《成本控制方案》實施的結果。
4.4.5對提高成本因素風險評價活動所產生的記錄,由成本部負責歸檔保存。
5、相關/支持性文件
5.1《已確定的提高成本因素清單》
5.2《成本核算控制程序》
5.3《提高成本因素改進計劃》
6、記錄
6.1《成本風險評價記錄》
篇3:冶金公司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管理制度
冶金公司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管理制度
一、危險源識別的原則:
1、合法性原則
2、實效性原則
3、有限范圍原則
4、方法的科學性原則
5、適宜性原則
6、預防性原則
7、輸出性原則
8、真實性原則
二、危險源識別的使用范圍
危險源識別范圍應覆蓋公司礦山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的全過程。具體包括:
1、所有的生產、經營過程。
2、新建、擴建、改建生產設施,采用新工藝的實施及管理中的預先危害因素識別。
3、在用設備或運行系統的危害因素識別。
4、退役、報廢的系統或有害廢棄物質的危害因素識別。
5、化學危險品危害因素的識別。
6、工作人員進入作業場所各種危害因素的識別。
7、外部提供產品、服務中危害因素的識別。
三、危險源的分類
1、按時間分為:過去、現在、未來三種時態。
2、按嚴重程度分類:正常、異常、緊急情況。
3、按照危害類型分類:
機械危害、物理危害、生物性危害、人機工程危害、化學危害、行為危害。
四、危險源識別方法
危險源辨識為單獨或聯合使用下列常見方法:
1、安全檢查表法
2、預先危害因素識別法
3、現場觀察法
4、座談法
5、安全調查表法
五、危險源識別的步驟
危險源識別的一般步驟為:
1、調查確定危險源。通過調查、了解、收集過去的經驗及事故情況,結合現場檢查、判斷等辦法來確定危險源并進行分類。
2、識別危險轉化條件。
3、進行危險分級。危險分級是確定危險程度,提出應重點控制的危險源。危險源等級可分為以下四級:
A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多人傷亡或引起火災、爆炸,造成設備、廠房設施毀滅性破壞者,或雖事故程度不太嚴重,但事故頻率高,經常造成人員傷亡和影響生產者。
B級,可能造成一人死亡或雖未死亡但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終身致殘重傷)的傷害,或造成局部停產一個班以上者。
C級、可能造成人員局部喪失勞動能力(愈后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的重傷)的傷害,或造成生產中斷一個班以上者。
D級、可能造成人員微傷、輕傷、或傷愈后能在原崗位工作的一般性重傷的傷害,并未造成生產中斷。
4、制定危險預防措施。從人、物、環境、管理等方可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六、危險源風險評價管理規定
1、危險源劃分的依據,是根據引發事故“四要素”為依據,即: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缺陷,環境條件。
2、危險源風險評價級別確定的規定
(1)A級由總公司確定,并對B級進行審查批準
(2)B級由分公司確定,并對C級進行審查批準
(3)C級由分公司車間確定,并對D級進行審查批準
(4)D級由分公司車間班組長確定,并開會討論后上報車間審查批準。
3、危險源評價管理程序
(1)由班組按工種和作業內容進行討論確定本班組危險源。
(2)危險源確定后進行分級,并由班組討論控制措施,匯總上報車間。
(3)車間將所屬班組上報危險源匯總后,召開技術人員、班組長、老工人參加的研討會,對班組確定的危險源、控制措施、責任人是否妥當,進行認真研討后上報分公司。
(4)由分公司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經理主持,召集有關部門、有關人員對分公司危險源進行綜合論證確定后,并研究具體危險源管理辦法上報總公司。
(5)總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召集有關部室、人員對分公司上報的危險源進行綜合論證,評價確定重大危險源,并制定具體管理方法,上報安委會。
4、危險源管理分工
A級——由公司各主管副總經理負責,相關職能部室負責檢查,安全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分公司由經理負責,車間主任負責管理,班組長負責日常管理。
B級——由分公司副經理負責,相關職能科室檢查,安全科監督管理,車間主任負責管理,班組長負責日常管理。
C級——由車間副主任負責,車間安全組及隊長、班組長負責檢查,安全組負責監督管理,班組長負責日常管理。
D級——由班組長負責,崗位工人負責檢查,兼職安全員負責監督管理。
七、危險源管理責任制
(一)有關責任人職責
1、總公司主管副總經理的職責
(1)組織領導開展全公司礦山系統的危險源分級控制管理,檢查危險源管理辦法及有關控制措施的落實情況。
(2)督促分公司或職能部室對A級危險源進行檢查,并對所查出的隱患實施整改措施,同時,了解全公司A級危險源的分布狀況及存在重大缺陷狀況。
(3)審閱和批示有關單位報送的危險源隱患匯總表,,并督促或組織對其及時進行整改。
(4)對全公司A級危險源漏定或失控及由此而引發的死亡及以上事故承擔責任。
2、分公司經理、副經理的職責
(1)負責組織本單位開展危險源分級控制管理,督促車間和科室落實危險源管理辦法及控制措施。
(2)對本單位A級、B級危險源按分級管理的規定進行認真檢查,并了解本單位危險源的分布情況及存在的重大缺陷問題。
(3)督促車間及檢查部門對A、B、C級危險源進行嚴格檢查。
(4)審閱并批示安全科報送的危險源隱患匯總表,督促或組織車間和科室及時對隱患進行整改。對本單位無力解決的隱患,應及時上報公司,并檢查落實臨時措施加以控制。
(5)對本單位A、B級危險源漏定或失控及由此引發的事故負責。
3、車間正、副主任的職責
(1)負責組織本車間開展危險源分級控制管理,落實危險源管理辦法與有關措施。
(2)對本單位A、B、C級危險源進行檢查,并了解本車間危險源的分布和存在的重大缺陷。
(3)督促車間職能組及所屬班組對危險源進行認真檢查。
(4)及時審查并批示班組報送的危險源隱患整改材料。對新上報的隱患及時組織整改。車間無力整改的隱患,應及時向經理及安全科報告,并對物理整改的隱患采取有效地臨時控制措施。
(5)對本車間A、B、C級危險源漏定或失控而導致的死亡事故負責。
4、班組長的職責
(1)負責本班組的危險源控制管理,熟悉各級危險源控制的內容,督促各崗位人員(包括本人)對各級危險源進行檢查。
(2)對本班組查出的隱患當班不許整改完畢,確實無力整改的應及時上報車間,同時立即采取措施有效的臨時性措施。
(3)對本班組內危險源進行認真檢查,對隱患整改或信息反饋方面出現的失誤及由此引發的各類事故承擔責任。
5、崗位操作人員的職責
(1)必須熟悉本崗位有關危險源的檢查控制措施內容,當班檢查控制情況,嚴禁弄虛作假。
(2)發現隱患應立即上報班組,并協助整改,對不能及時整改的隱患,則應采取臨時有效措施,避免事故的發生。
(3)對因本人在危險源檢查、信息反饋、隱患整改、采取臨時措施等方面延誤或弄虛作假,造成危險源失控而發生的事故承擔責任。
(二)有關職能部門的職責
1、各級安全管理部門的職責
(1)督促本單位開展危險源分級控制管理,制定并實施管理辦法,負責綜合治理。
(2)負責組織本單位對相應級別危險源危險因素的系統分析,推行控制技術,不斷落實、深化、完善危險源的控制管理。
(3)分級負責組織危險源辨識結果的驗收與升級、降級及撤點、銷號審查。
(4)按期深入現場檢查(或抽查)本級危險源的控制情況。
(5)負責危險源控制點的信息管理。
(6)按規定的期限及時填報危險源隱患匯總表。
(7)督促檢查各級對查出或報來隱患的處理情況,及時向主管經理報告。
(8)對危險失控而引發的相應級別傷亡事故,組織認真調查分析,按本規定查清責任人并及時報告領導。
(9)負責按本規定的內容進行危險管理的考核。
(10)對因本部門工作失誤或延誤,造成危險源漏定或失控及由此造成的相應級別工傷事故負責。
2、總公司職能部室職責
(1)參與A級危險源辨識結果的審查,并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組織實施對相應危險源的控制管理。
(2)負責本部門分管的危險源定期進行檢查。
(3)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職責,對下屬礦分公司無力整改的危險源缺陷或隱患接到報告后應及時安排處理。
(4)對因本部門工作延誤,導致危險源失控或由此引發的死亡以上事故負責。
3、分公司有關科室職責
(1)了解本單位危險源分布情況,參加A、B級危險源辨識結果的審查與控制管理。
(2)負責對科室分管的危險源定期進行檢查。
(3)對車間無力整改的危險源隱患或缺陷,接到報告及時安排處理。
(4)對因本部門工作失誤,導致危險源失控而發生的重傷及以上事故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