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術語
2 術 語
2.0.1 建設工程項目(construction project)
經政府批準立項的新建、改建或擴建的各類建設工程(建筑物、設施等)并已進行前期策劃、規劃、勘察、設計、采購、施工、竣工交驗、試運行等工作。簡稱為項目。
2.0.2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企業運用系統的觀點、理論和方法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的策劃、組織、實施、監督、控制、協調等全過程或若干過程的管理。簡稱為項目管理
2.0.3 建設工程總承包(construction general contracting)
受發包人的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工作。簡稱為總承包。擔任總承包工作的,稱為總承包人。
2.0.4 建設工程分包(construction subcontracting)
總承包人將在合同約定的工作范圍中的部分工作委托給具有相當資質的企業完成的過程。簡稱為分包。
2.0.5 項目發包人(employer)
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約定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合同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簡稱為發包人。
2.0.6 項目承包人(contractor)
在投標文件或合同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簡稱為承包人。
2.0.7 項目分包人(subcontractor)
經發包人同意,受總承包的委托,承擔總承包工作范圍中的部分工作的單位。簡稱為分包人。
2.0.8 項目范圍管理(project scope management)
對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約定的有關項目工作范圍的定義、確定和變更等管理工作。
2.0.9 項目管理規劃大綱(outline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planning)
承包人在投標時確定項目管理目標、規劃項目實施的組織、程序和方法的文件。
2.0.10 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responsibility docu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承包人根據有關要求,規定項目經理部應達到的成本、質量、進度和安全等目標并作為項目考核評價依據的文件。
2.0.11 項目管理實施規劃(e*ecution planning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承包人根據項目管理規劃大綱編制的指導項目實施階段管理的文件。
2.0.12 項目管理組織(organization of project management)
項目管理組織可指發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和其他單位的組織關系。承包人的項目管理組織是指在現場的人員組織關系結構及其與企業管理層的關系。書中非特指時,系指承包人的項目管理組織。
2.0.13 項目經理部(project team)
由項目經理在企業管理層的支持下組建、領導、在現場進行項目管理的組織機構。
2.0.14 項目經理(project manager)
承包人在合同中指定的在現場負責合同履行的委托代理人。
2.0.15 項目經理責任制(responsibility system of project manager)
承包人確定的以項目經理為責任主體的項目管理目標責任制度。
2.0.16 項目進度管理(project progress management)
承包人為實現發包人提出的進度要求而進行的有關進度的計劃、控制、調整等管理工作。
2.0.17 項目質量管理(project quality management)
承包人為提高項目的固有特性滿足要求的能力而進行的管理工作。
2.0.18 項目安全管理(project safety management)
承包人使項目的工作人員和進入現場的其他人員免除不可接受的損害風險的管理工作。
2.0.19 項目成本管理(project cost management)
承包人為使項目成本控制在計劃目標之內所作的預測、計劃、控制、調整、核算、分析和考核等管理工作。
2.0.20 項目成本核算管理(project cost evaluation management )
承包人對發生的費用進行歸集,統計其實際發生額,并計算項目總成本和單位工程成本的管理工作。
2.0.21 項目環境管理(project environment management)
承包人為實現文明施工,所進行的合理使用現場及控制周邊環境影響的管理工作。
2.0.22 項目采購管理(project procurement management)
承包人對于項目所需的材料、設施、勞動力、分包方和發包人指定的供應商的資質認定、選定、驗證、產品的儲存等管理工作。
2.0.23 項目合同管理(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承包人對與其有關的主、分合同的編制、簽訂、變更、索賠、結算和終止等管理工作。
2.0.24 項目資源管理(project resources management)
承包人對于項目所需的勞動力、機械、工具、材料、技術和資金的計劃、使用、控制、調配等管理工作。
2.0.25 項目信息管理(project information management)
承包人對有用的數據的收集、分析、儲存和利用等管理工作。
2.0.26 項目風險管理(project risk management)
承包人對所承接項目工作風險的識別、評估、響應和控制等管理工作。
2.0.27 項目溝通管理(project communication management)
承包人進行的內部和外部的溝通和協調管理工作。
2.0.28 項目結束階段管理(project close stage management)
承包人為竣工交付的準備工作和交付后的管理工作,以及承包人內部的項目收尾等管理工作。
篇2:設計規范術語
1)建筑面積房產的建筑面積是指建筑物外墻外圍所圍成空間的水平面積,如果計算多個的建筑面積,則是各房產建筑面積之和。建筑面積包含了房產的可用面積、墻體柱體占地面積、樓梯走道面積、其他公攤面積等。
2)使用面積
房產的使用面積,指房產各層平面中直接供使用者使用的凈面積之和。計算使用面積時有一些特殊規定:內墻面裝修厚度計入使用面積。
3)公用面積
房產的公用面積是指房產內為客戶出入方便、正常消費或生活所設置的公共走廊、樓梯、電梯間、水箱間等所占面積的總和。開發商在出售商品房時計算的建筑面積存在公共面積的分攤問題。
4)實用面積
它是"建筑面積"扣除公共分攤面積后的余額。
5)計租面積
作為計算房租的面積。非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積計算。
6)套內面積
俗稱"地磚面積"。它是在實用面積的基礎上扣除了柱體、墻體等占用空間的建筑物后的一個內容空間的概念。m.dewk.cn動既有章可循,也有利可圖,吸引居民和機構投資非房產租賃市場。
7)竣工面積
竣工面積是指竣工的各幢房屋建筑面積之和。房屋建筑的竣工應是按照設計要求全部完工,經驗收合格的建筑.
8)共有建筑面積
系指各產權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積。
9)共有建筑面積分攤系數
整幢建筑物的共有建筑面積與整幢建筑物的各套套內建筑面積之和的比值,即為共有建筑面積分攤系數。即公用建筑面積分攤系數=公用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之和。
10)層高
層高是指房產高度以"層"為單位計量,每一層的高度國家在設計上有要求,這個高度就叫層高。它通常包括下層地板面或樓板面到上層樓板面之間的距離。
11)凈高
凈高是指層高減去樓板厚度的凈剩值。
12)實用率
實用率是套內建筑面積和房產面積之比,大于使用率。即實用率=套內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分攤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積。
篇3:《鐵路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術語
《鐵路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術語
1、鐵路建設工程監理
監理單位按照委托監理合同對鐵路建設工程實施監督管理的活動。
2、項目監理機構
監理單位派駐鐵路建設工程項目負責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的工作機構。一般指在施工現場設立的監理站。
3、監理工程師
取得國家或鐵道部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并已經注冊的監理人員。
4、總監理工程師
具有鐵路總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由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代表監理單位全面負責委托監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工作的監理工程師。
5、副總監理工程師
具有鐵路總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由總監理工程師書面授權,代表總監理工程師行使其部分職責和權力的監理工程師。
6、專業監理工程師
根據項目監理機構崗位職責分工和總監理工程師的指令,負責實施某一專業或某一方面的監理工作,具有相應監理文件簽發權的監理工程師。
7、監理員
經過監理業務培訓,具有同類工程專業知識,協助監理工程師從事具體監理工作的監理人員。
8、監理規劃
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主持編制,經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指導項目監理機構全面開展監理工作的指導性文件。
9、項目監理實施細則
根據工作需要和專業工程特點,依據監理規劃,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寫并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針對工程項目某一專業或某一方面監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10、工地會議
由總監理工程師、副總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主持召開,針對工程實施過程中的質量、造價、進度、合同管理、安全、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協調等事宜在工地召開的會議。包括定期召開的工地例會和不定期召開的專題會議。
11、變更設計
按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對原設計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功能、結構、技術標準、工程數量等方面做出的改變。
12、工程計量
根據設計文件及施工合同中關于工程量計算的規定,項目監理機構對施工單位申報的已完成合格工程的工程量進行的核驗。
13、見證
由監理人員在現場對某工序或作業過程完成情況進行監督的活動。對檢測試驗取樣過程進行的見證稱為見證取樣,對試驗進行的見證稱為見證試驗,對檢測過程進行的見證稱為見證檢測。
14、旁站
監理人員在現場對工程項目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實施過程進行監督的活動。
15、巡視
監理人員在現場對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活動。
16、平行檢驗
項目監理機構在施工單位自檢的基礎上,利用一定的檢測和試驗手段,按照一定的比例委托或獨立進行的檢驗活動。
17、設備監造
監理單位依據委托監理合同和設備訂貨合同對設備制造過程進行的監督活動。
18、費用索賠
根據施工合同約定的范圍,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經濟損失,通過項目監理機構向對方索取費用的活動。
19、分包
在施工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施工單位經建設單位批準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的活動。
20、臨時延期批準
當發生非施工單位的原因造成的持續性影響工期的事件,總監理工程師所作出的暫時延長合同工期的批準。
21、延期批準
當發生非施工單位的原因造成的持續性影響工期的事件,總監理工程師所作出的最終延長合同工期的批準。
22、項目管理機構
鐵路建設單位的現場派出機構,按照建設單位的授權范圍行使項目管理職能。一般指工程建設(總)指揮部。
23、工程施工質量驗收
在施工單位自行檢查驗收合格的基礎上,參與建設活動的有關單位共同對檢驗批、分項、分部、單位工程的質量按有關規定進行檢驗,根據相關標準以書面形式對工程施工質量達到合格與否做出的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