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銀行存款管理制度
銀行存款是儲存在銀行的款項,是貨幣資金的組成部分,根據國家規定,本公司在銀行開立結算賬戶本賬戶,為更好地辦理公司存款、取款和轉賬業務,特制定本制度。
(1)本公司的貨幣資金,除了在規定限額外的負擔以內,可以保留少量現金外,都必須送存銀行,公司的銀行存款主要包括:基本賬戶存款、各專業銀行、商業銀行、非銀行機構存款,信用證存款和外埠存款。
(2)銀行存款的收支業務由公司出納人員負責辦理,每筆銀行存款收入和支出業務都必須經過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作為記賬的依據。
(3)為了反映銀行存款的收入、支出和結存,要設置“銀行存款”賬戶進行核算,按照業務發生順序以及各存款賬戶分別組日、逐筆登記,公司的外幣存款業務還應區分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進行明細核算。
(4)公司發生外幣業務,應當將外幣金額折合人民幣記賬,并登記外幣金額和折合率,外幣賬戶的資金增加或減少,一律按國家公布的匯率折合為人民幣記賬。月份終了,公司將外幣賬戶的余額按月末國家公布的匯率折合為人民幣,作為外幣賬戶的期末人民幣余額。調整后的外幣賬戶人民幣余額與原賬戶余額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列做當期財務費用。
(5)銀行存款的賬面余額應當與銀行對賬單定期核對,并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6)銀行賬戶和賬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
(7)銀行賬戶印鑒的使用實行二章分管并用制,即:財務章由出納保管,另外一枚由財務負責人保管,不準一人統一保管使用。印鑒保管人臨時出差時由總經理委托他人代管。
(8)銀行支票的使用規定
①公司所有外購物資(含工程款)每周四下午3:00~5:00為對外結算時間。
②公司財務人員支付每一筆貨款、支票,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總經理簽字。現款現貨由分管銷售副總簽字并負責。
③財務部負責人有權根據資金情況,合理安排付款期限。
④簽發支票應使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寫,未按規定填寫或被涂改冒領的,由簽發人負責。支票大小寫金額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內容如有更改,必須由簽發人加蓋預留銀行印鑒之一證明。
⑤收款人憑現金支票支取現金,須在支票背面書寫,持票人到簽發的開戶銀行支取現金,并按銀行的需要交驗身份證。
⑥如簽發的現金支票遺失,可以向銀行掛失,掛失前已經支付,銀行不予受理,由當事人自己負責,已簽發的轉賬支票遺失,銀行不受理掛失的,可請求收款人協助防范。
⑦必須加強空白支票的管理,不得簽發空白支票,嚴格控制簽發空白轉賬支票,因特殊情況需簽發不填寫金額的轉賬支票時,必須在支票上寫明收款單位名稱、款項用途、簽發日期、規定限額和報銷限額,并由領用支票人在專設登記簿上簽章,逾期未用的轉賬支票要及時送回注銷,對于填寫錯誤的支票,必須加蓋“作廢”戳記,與存根一起保存,支票遺失要立即向銀行辦理掛失手續,必要時更換印鑒字體。
⑧空白支票的簽發,事前需財務副總批準,財務人員方可辦理。
篇2:中學(學校)銀行存款管理制度
中學(學校)銀行存款管理制度
1、會計人員必須按規定用途支付銀行存款。
2、遵守各項銀行結算制度,接受銀行監督。
3、不得出租、出借、套用或轉讓銀行帳戶。
4、不得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準套取銀行信用。
5、不得將銀行存款為他人擔保貸款。
6、必須按資金性質分戶登記銀行存款日記帳,銀行存款帳面余額要及時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對未達款項要及時查詢糾正。
篇3:食品公司銀行存款管理制度
食品公司銀行存款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企業對銀行存款的管理,統一本公司的銀行結算程序和辦法,嚴肅結算紀律,特制定本辦法。
一、企業發生的一切收付款項,除按規定可用現金支付以外,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嚴格執行中華人民銀行發布的《銀行結算辦法》各項規定,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保證結算業務的正常進行。
二、企業在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開立結算賬戶后,應加強管理,不得將所開立的賬戶出租、出借給別的單位或個人使用,防止發生詐騙和損害本單位的信用和經濟利益。
三、根據業務的需要,企業可以選用銀行匯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或托收承付等結算方式進行銀行結算。
四、為了及時掌握貨幣資金動態,企業需指定專人與各開戶銀行保持聯系,并及時收取銀行結算憑證。
五、“銀行存款”的收、付款憑證都必須附有經過銀行蓋章的銀行結算憑證。所有銀行收、付款憑證、銀行憑證和原始憑證都要專人稽核,嚴格審查,以防止挪用、套用資金,杜絕違法、貪污等犯罪行為發生。
六、財務部門要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按各銀行的營業場所和其它金融機構以及存款種類分別以一個銀行賬號設置一個銀行賬戶。銀行日記賬必須逐筆登記,反映每一個存款賬戶的收入、支出和存款余額。
七、收到“銀行對賬單”后應及時與銀行存款日記賬收付金額進行核對,對發生的“未達賬款”逐筆核實,查清原因,并及時據以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進行調節,經調節后的銀行存款日記賬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必須完全一致。對未達款項如超過三個月仍未到賬清理者,報經企業領導追查經辦人的責任。
八、銀行支票(包括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由銀行出納會計負責保管和簽發。對符合審批程序、手續完備、核實無誤并有用款計劃的付款業務簽發支票。銀行支票如有遺失或盜竊等意外發生,銀行出納必須及時向財務主管、保衛部門提出報告,同時向開戶銀行掛失,登報聲明作廢。撤銷賬戶時,應將剩余空白支票全部交回原開戶銀行注銷。
九、根據銀行結算辦法規定,出納必須遵守:
1、不準簽發空頭支票;
2、不準簽發遠期或過期支票;
3、不準簽發印鑒不全、不符的支配;
4、不準出租、出借支票或轉讓給別的單位和個人使用;
5、不準將支票交給收款單位代為簽發;
6、不準將支票做抵押。
十、簽發支票必須填好日期、用途及限額或應付金額,同時要核查收款單位、用途是否一致,支付金額是否在批準的限額或申請額以內,如發現不一致或有較大額度的出入,則應向財務主管匯報,并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十一、收受外來的支票、匯票等票據應注意審查票據的真偽、內容是否正確、有無涂改,是否在有效期內,核對持票人的身份證件,及時提交銀行結算。
十二、出納不兼管銀行支票印鑒,以保證銀行存款的完整無缺,出納應定期如實向相關領導上報銀行存款收支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