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行政審批辦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條 為更好的為服務對象提供服務,幫助服務對象了解相關辦理事項的依據、時限、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服務對象到行政審批辦公室窗口辦事、咨詢(或者電話)時,在職責范圍內,工作人員必須一次性告知其所要辦理事項所需的相關手續和材料,或者不予辦理的理由。
第三條 對服務對象要求辦理的事項,在承諾時限內辦理;對手續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應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補充的手續和材料;申請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補充后,工作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無法辦理的事項,工作人員應告知法律、法規或政策要求,并做好解釋工作。
第四條 服務對象對所辦事項相關手續、材料不清楚或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不明確,工作人員應盡可能幫助其咨詢了解或請示報告,并將結果告知當事人。
第五條 工作人員在告知過程中應熱情接待,使用文明用語。
第六條 對未按本制度執行的本單位工作人員,造成服務對象投訴和不良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篇2:行政審批局撤銷登記聽證告知書
行政審批局撤銷登記聽證告知書
蘇園行審聽字[20**]3號
z空間營造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調查的你企業涉嫌提交虛假材料取得企業登記一案,已經本局調查終結。現將本局擬作出撤銷登記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告知如下:
經查,z對你企業的監事登記不知情,你企業的監事登記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的規定,構成了通過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記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的規定,擬決定撤銷你企業的監事登記。
根據《江蘇省行政程序規定》第五十三、五十四條規定,對上述擬作出的撤銷登記決定,你企業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因你企業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本告知書,特采取公告的方式送達,公告期為十五日。如果你企業有陳述、申辯意見,應當在公告期滿之日起五日內,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舉行聽證,應當在公告期滿之日起五日內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舉行聽證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聯系電話:z
工業園區行政審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