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勞動人事制度:勞動合同管理
第三部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勞動合同管理,保障公司與員工合法利益,根據《勞動法》及《公司人事管理總則》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規定了勞動合同簽訂、變更和解除、終止和續訂勞動合同的具體規則以及雙方違約責任的追究與承擔。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指公司與員工之間建立具體勞動關系、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四條 勞動合同的簽訂須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簽訂
第五條 公司實行合同化管理,公司與員工需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附件1)。勞動合同按合同期限可以分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六條 勞動合同簽訂期限,由公司與員工協商確定
第七條 首次簽訂勞動合同,需在勞動合同內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試用期一般3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
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的,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八條 對于經營管理者(董事會聘任人員),依據《公司法》規定,其勞動合同應與董事會簽訂,但公司對外委派的經營管理者,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 公司與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保密協議(附件2)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包括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期限、范圍等有關事項),并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員工一定經濟補償或者在平時收入發放時,直接以保密費形式予以體現)。商業秘密進入公知狀態后,保密條款、保密協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
負有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在雙方勞動關系終止或解除后一定期限內(最多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要求員工履行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義務的,雙方可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就員工要求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6個月。在此期間,公司可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涉密崗位包括公司負責人、部門經理助理以上管理人員、技術研發人員、業務人員、文秘檔案人員以及其他可掌握、接觸公司商業秘密崗位的人員等。
第十條 勞動合同一式三份,由員工本人和公司代表經協商一致后,以書面的形式簽訂。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勞動合同,在新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原勞動合同自動失效。
第十二條 員工因工作需要,崗位發生明顯調整(崗位性質發生變化)或職務出現調整,經雙方協商一致,應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后勞動合同期限按本制度第六條重新約定。
第十三條 員工因工作需要在萬向內部調動,須與新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按本制度第六條重新約定。
第十四條 其他特殊事項發生時,公司可與員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此處所指特殊事項是指特殊事件發生并對員工在公司的工作穩定性產生重大影響或潛在的重大影響。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十五條 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員工患病或非因工(公)致傷(殘),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3、員工不勝任現崗位或連續三個月完不成本職工作任務的,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錄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指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跨地區遷移、兼并、分立、合資、轉制、轉產、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致使勞動合同所確定的生產、工作崗位消失),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者。
5、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
6、員工的錯誤行為已嚴重地損害了公司的利益或聲譽的。
7、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
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9、故意違抗或消極對抗公司的工作安排的。
10、全年累計事假超過90天的。
11、屢次違反公司規定,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的。
其中2-4條,公司在解除合同前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按《勞動法》有關規定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公司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公司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員工勞動報酬或為員工提供必要勞動條件的。
4、公司未按勞動合同規定條款執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除本制度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有特殊約定的從特殊約定。
第十九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屬本制度第十六條第1項、第5-11項規定情況的,不受本條限制:
1、患有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經批準的醫療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勞動合同的終止與續訂
第二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1、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
2、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注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
3、 員工達到法定離職年齡;
4、 員工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
5、 出現其他法定的終止條件。
第二十一條 員工因在其戶口所在地應征入伍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與員工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下列情形終結時為止:
1、 員工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 工會主席、副主席和委員任期未滿的;
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但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注銷營業執照或歇業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后自行終止。由于生產經營的實際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四條 綜合服務部應至少在合同到期前1個月,向員工所在部門發合同期滿續訂通知(附件3)。
其中,對骨干人員合同到期通知時間需提前3個月,對部門經理助理及以上人員、簽有保密協議人員等的合同到期通知時間需提前6個月。
在提前通知期內,雙方均有續訂合同意向,則雙方即可續簽勞動合同,無需至原勞動合同期滿之日方續簽。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公司和員工就應嚴格遵守,否則將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承擔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六條 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的,公司應當按照員工在萬向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基本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員工提出的;勞動合同期滿雙方終止合同(或視同合同到期)及員工因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勞動紀律而被辭退、除名或開除的,公司無須承擔違約責任,不發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七條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條第2、4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員工在萬向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基本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條第2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還應發給員工不低于6個月基本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第二十八條 員工有下列行為的,應承擔違約金:
1、未滿勞動合同約定服務期限而提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2、泄露公司商業秘密。
3、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設定違約金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員工違約,公司有權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為:勞動合同終止前上一年度員工折月平均收入*(勞動合同約定服務年限-已服務年限)。
對簽訂短期用工合同、聘用協議(不超過一年)的,其違約金為其一個月的工資。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另有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額定。
第三十條 員工違反勞動法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若對經營、管理、企業形象等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難以確定的,根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年限,按一年一個月本人工資向公司支付賠償金。
第三十一條 員工對公司認定的商業秘密均不得泄露。
在職員工泄密的,公司除按相關制度予以處罰外,還要向該員工索取違約金。
員工與公司脫離勞動關系后,在保密期限內(不超過3年內)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和從事公司相同的產品生產,否則公司按其本人勞動合同終止前最后一個年度總收入收取違約金。
第三十二條 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公司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索違約金與實際損失之間的差價,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以《勞動法》或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公司依法制訂的相關制度規定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制度由綜合服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篇2:酒店人事政策之勞動合同管理
酒店人事政策之勞動合同管理
A.勞動合同的種類
根據用工形式,酒店將與員工簽訂不同類型的勞動合同
1.學校實習生實習協議與學生本人或與學校簽訂
2.試用期員工試用期合同與員工本人簽訂
3.轉正后員工勞動合同與員工本人簽訂
4.外聘管理人員勞動合同及補充協議與員工本人簽訂
5.外聘廚師勞動合同及補充協議與員工本人或者廚師代表簽訂
6.勞務人員勞務協議與員工本人或派遣單位簽訂
7.外派培訓人員補充合同與外派培訓的員工簽訂
B.勞動合同期限
培訓生───一般在半年以上,酒店與學校協商具體期限。
試用期員工───三到六個月,在員工入職時簽署,轉正后該合同自動失效。
勞務人員───根據酒店工作需要確定。
正式工───1年
外聘員工───根據入職前協商結果簽署。
外派培訓人員───參看《培訓管理》中的有關規定
C.基本條件
1.達到酒店用工要求。
2.從其他單位離職進入本酒店的,勞動關系清楚,有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或失業證明。
D.續簽
當合同約定的服務期滿后,酒店將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續簽合同,員工應在15天后給予酒店答復,逾期則視為員工放棄續簽合同。
E.終止
1.如出現《勞動法》中規定的合同自動終止情況,則參照《勞動法》執行。
2.當合同約定的服務期滿后,酒店將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續簽合同,員工應在15天后給予酒店答復,逾期則視為員工同意酒店終止合同。
3.在約定服務期內,酒店及員工任何一方要終止合同,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如勞動合同另有約定的,則按照合同執行),否則賠償一個月工資,如不足30天,則按缺少天數賠償相應工資。
F.解除
員工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酒店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酒店規章制度,已達至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酒店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G.正式勞動合同簽署程序
1.員工參加轉正考核評估,并通過。
2.由人力資源部確定簽署勞動合同的時間、地點,并通知部門轉達。
3.簽署勞動合同,并向員工說明相關事宜。
4.送勞動保障部門鑒證。
5.勞動合同返還一份給員工,另一份存于該員工檔案之中。
H.鑒證
1.勞動合同簽署后,將送勞動保障部門進行鑒證。經審查鑒證的勞動合同,由鑒證人員簽名,并加蓋勞動合同鑒證專用章,注明鑒證日期,進行統一編號。
2.鑒證后的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酒店和員工各執一份。
篇3:物業公司人事管理之聘用勞動合同
物業公司人事管理之聘用與勞動合同
1.聘用與勞動合同
1.1.聘用辦法
本公司采用定崗定編的人事管理制度。如部門因工作確實需要增加人員時,應先提出申請并填寫《員工需求申請表》,由部門負責人簽名后交由人事行政部核實,并報送經理審批,最后由人事行政部辦理有關選聘事宜。
1.2.聘用條件
1.2.1 年滿十八歲,身體健康,證件齊全;
1.2.2 作風正派,道德品質好,無任何不良紀錄;
1.2.3 相關專業技術人員須經技術資質評定,具有相應資格證及職稱證;
1.2.4 符合公司招聘的其它條件;
1.2.5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用:
1)剝奪政治權力尚未恢復者;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3)體格檢查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4)未同原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
5)拖欠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6)患有各種傳染病,身體或心理有缺陷者;
7)吸食毒品者;
8)曾被本公司開除免職者;
9)其它原因不予錄用者。
1.2.6 本公司實行用工回避制度。原則上公司的高層職員的親屬不得安排到所屬部門工作。
1.3.試用期
1.3.1 試用期原則上為一至三個月,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或縮短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1.3.2 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人事行政部送交下列證件:
1)身份證、健康證復印件(原件同時核對);
2)學歷證、資格證書、專業培訓證書等有關證件復印件(原件核對);
3)國家規定的有關特殊工種必須持《資格上崗證》。
1.3.3 新進人員須填寫《應聘登記審批表》,辦妥入職手續,并接受公司崗前培訓后,方可上崗試用。
1.3.4 試用期間,員工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務成績欠佳,應隨時停止其試用,予以解雇;試用未滿3日者,不予發放工資。
1.3.5 試用期滿,員工需填寫《試用期員工轉正審批表》,以書面形式提出轉正申請。根據試用期的表現及試用期間考核成績,經部門負責人和人事行政部主管簽署意見,最后由經理審批。
1.3.6 試用合格者,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書》;試用不合格者,終止試用關系。
1.4.晉升與調職
1.4.1 公司將根據工作需要,對員工進行橫向、縱向兩種方式調動或提升至其它部門、其它崗位工作。
1.4.2 所有員工均有被晉升的機會,升職主要是對員工工作能力及潛在能力的一種肯定,以及給員工提供一個施展才華的舞臺,同時也是為了確保公司及員工個人更好的得到發展。晉升將根據員工本人的工作表現、工作能力、業務水平及知識結構、員工發展潛力的高低、品德好壞等等,以及滿足公司發展及擴張的需要。
1.4.3 如員工晉升后,因工作不勝任或犯有重大過失的,公司可視實際情況作出降職或免職決定。
1.4.4 員工晉升及調動屬公司重大人事決策,必須經公司部門負責人、人事行政部主管及經理討論研究決定。
1.4.5 員工升職加薪或降職減薪前,部門負責人應填寫《員工薪資調整審批表》,并填寫詳細調整理由,交人事行政部核準,由經理批準后實行。
1.5.離職
1.5.1 辭職
1)員工辭職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交部門負責人、人事行政部主管、經理審批。試用員工須提前7個工作日遞交申請報告,正式員工須提前30天遞交申請報告。
2)員工辭職報告未獲批準前,應照常工作。
3)員工的辭職報告獲得批準,在離職時應到人事行政部辦理離職手續,填寫《員工離職手續表》,并辦理工作移交。員工辦妥相關手續并由相關人員簽名確認后,持離職手續清單到財務部辦理工資結算,財務部填寫《員工工資結算表》,由財務部負責人審核后交經理審批,再由財務部辦理工資結算事宜。
4)正式員工若未能提前30天書面申請報告通知人事行政部離職的,員工應給予公司一定賠償金或扣減當月工資(特殊情況經經理批準者除外)。
5)員工如未能全數歸還下列第1.5.3條中所列舉的物品,則需按一定金額進行賠償,有價物品按原購貨價賠償,無價物品按實際損失情況給予賠償。
下列物品賠償金額定額如下:
工作證:RMB20元 員工手冊:RMB50元
1.5.2 辭退
1)公司可根據勞動合同相關條款及人事管理制度規定,可單方面提出終止雇用關系。試用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者、不能勝任職務者或試用考核不合格者可辭退。正式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者,依據《獎罰條例》可予辭退,不發資遣費。
2)當員工收到《辭退通知書》后,
應于24小時內辦妥離職手續離開公司。1.5.3 員工離職應交還的物品
1)員工所負責的相關業務的文件、資料、數據、公函以及各類單據及其復印件。
2)辦公臺、辦公桌、文件柜及宿舍(或車輛)的鑰匙。
3)清退所有的借款、借物。
4)工作證、工作服、對講機、計算器、員工手冊、工具等或其它。
1.6.勞動合同和社會養老保險
1.6.1 經面試合格試用者,試用合格后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1.6.2 本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原則上期限一年,一年合同到期后根據雙向選擇原則再續簽合同;
1.6.3 凡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員工,本公司將依據政府有關規定安排員工參加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