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星級酒店員工違規處罰條例
Chaptersixthestaffpunishtheregulationsinviolationofrulesandregulations
第一條過失類別及處罰
1、輕微過失(扣1-5分)
(1)當班時未按要求佩戴工牌;
(2)當班時不著工服,儀容不整或工服著裝不規范;
(3)無故遲到、早退;
(4)通過非員工通道進出酒店,不按規定路線行走;
(5)搭客梯或使用客用洗手間;
(6)擅自進入非職責所需的地區;
(7)當值時偷懶、竄崗或扎堆聊天;
(8)發現問題不及時向上級匯報;
(9)與同事發生工作糾紛在崗位上發泄不滿情緒;
(10)在上司的正確督導下仍未能行使好崗位職責,掌握工作流程;
(11)在店內或當值時行為不檢,如高聲談笑、勾肩搭背、嬉戲、粗口、收看電視或閱看書報;
(12)下班后或休假期間在酒店內游蕩;
(13)當值時會見親友及閑談;
(14)當值時打私人電話;
(15)當班時嚼口香糖、吃零食,在非指定的地方進食或將食物帶離員工餐廳;
(16)未能保持本人工作區域內的整潔衛生;
(17)在酒店內言談舉止粗俗不雅;
(18)隨地吐痰,亂扔垃圾;
(19)利用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
(20)未經允許著制服離開酒店范圍;
(21)服務態度欠佳,工作馬虎、粗心大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
(22)因工作疏忽或不小心,造成酒店或賓客財物損壞或損失,金額在人民幣500元以內(需同時負賠償責任);
(23)故意浪費酒店財物,不愛護公物、工具及設備等;
(24)不積極配合及接受培訓;
(25)拒絕接受或不配合酒店授權人員的檢查;
(26)違反安全守則或部門規條;
另外,對管理人員(領班及以上級),輕微過失還包括:
(27)未熟悉掌握本崗位工作職責和操作規程;
(28)對員工培訓不到位,致使員工對自己的職責或操作規程模糊不清;
(29)日常工作中對下屬員工分工不明確;
(30)布置工作模棱兩可,對員工的工作未能加以正確指導或引導;
(31)不及時傳達酒店行政例會、會議、文件精神;
(32)未能認真、及時組織員工學習酒店發布的各項規章制度;
(33)未能按職責要求或酒店管理要求及時呈報工作計劃、方案或總結;
(34)未能履行好崗位職責,未能及時填報崗位報表等;
(35)發現問題不及時向上級匯報;
(36)不關心屬下員工或經常招致屬下員工投訴;
(37)屬下員工之間發生矛盾不及時協調處理引致事態進一步擴大。
2、較嚴重過失(扣10-30分)
(1)委托他人或代人打卡;
(2)非職責所需,未得到相關部門負責人準許而擅自進入客房區域;
(3)未經批準,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攜親友或他人進店參觀非開放區域或進行私人探訪等;
(4)未經批準使用酒店對客服務的設施和設備;
(5)未經批準私配酒店營業場所或辦公場所鑰匙;
(6)因服務質量問題而引起顧客投拆;
(7)慫恿客人或同事做出惡作劇行為;
(8)在客人或同事之間刺探隱私及搬弄是非、亂傳閑話、煽動爭執,擾亂酒店正常工作秩序;
(9)散播謠言或惡意中傷其他員工或損害酒店聲譽;
(10)在酒店營業場所或辦公區域吵鬧滋事,擾亂正常秩序;
(11)因工作疏忽或不小心,造成酒店或賓客財物損壞或損失,金額在人民幣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需同時負賠償責任);
(12)在酒店內藏有或意圖攜入酒類;
(13)當班時睡覺、帶醉上班或行為不檢;
(14)當班時擅離工作崗位;
(15)不尊重上司,不服從管理;
(16)對客人不禮貌及爭辯;
(17)超越職權范圍擅自作主,或無關本職工作事宜隨便作答造成損失或不良后果;(18)違反崗位操作規程導致不良后果;
(19)工作時間消極怠工,拒絕接受培訓和參加考核,或在培訓期間不認真、不虛心、不刻苦,達不到崗位要求;
(20)當班期間發現酒店物品丟失、損壞,不上報或謊報;
(21)沒有合理的解釋,不履行酒店指派的加班工作;或在職責范圍內對上級臨時交辦的工作任務推諉不履行;
(22)未及時完成上級交辦的工作任務;
(23)刁難或不配合其他同事的工作;
(24)帶情緒上崗并在顧客面前表露不滿情緒;
(25)未經部門主管批準私自調休或自行換班;
(26)未經許可擅自駕駛酒店的車輛或開動任何機械設備;
(27)故意毀壞公物,例如涂污墻壁、電梯等;
(28)展示不道德的圖片、照片等;
(29)曠工一至兩天(每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
(30)將員工工作證、制服或飯卡給予他人使用;
(31)在酒店內擅自募集款項;
(32)在規定的非吸煙區域吸煙;
(33)糾纏醫生索取病假或自行索藥;
(34)不配合酒店一年一度的體格檢查;
(35)拒絕按酒店要求提供個人資料;
(36)將食物、飲品或其它酒店物品放在更衣柜內;
(37)變相賭博;
另外,對管理人員(領班及以上級),較嚴重過失行為還包括:
(38)工作缺乏計劃性,管理混亂;
(39)因服務質量引起顧客投拆;
(40)打罵員工有辱員工人格;
(41)不服從上級管理人員工作分配或頂撞上級管理人員;
(42)不能按時完成日常工作任務且無合理解釋;
(43)未能及時完成上級交辦的臨時工作任務且無合理解釋;
(44)對職責范圍的工作相互推諉,拒不履行;
(45)應當請示的工作未經請示擅自作主,存在越權行為的;
(46)在各種會議場合被總經理公開點名批評。
3、嚴重過失(扣30-100分,直至辭退)
(1)工作時間飲酒(因工作原因或職責所需除外)或吸食麻醉藥物;
(2)私換外幣或套取外幣;
(3)侮辱、謾罵、恐嚇、威脅或危害他人;
(4)泄露酒店機密資料,損害酒店利益;
(5)在酒店內兜售、販賣私人物品或商品;
(6)故意虛報、謊報個人資料;
(7)阻撓、抵制各種工作檢查,或打罵行使檢查、稽核職能的工作人員;
(8)采取故意行為防礙同事的正常工作;
(9)帶情緒上崗且在客人面前肆意發泄不滿情緒;
(10)與客人爭吵及頂撞;
(11)未經部門負責人批準,擅自攜帶酒店物品離開酒店;
(12)因工作疏忽或不小心,造成酒店或賓客財物損壞或損失,金額在人民幣1000元以上(需同時負賠償責任);
(13)偷竊、騙取、蓄意損壞或毀壞賓客、酒店或同事的財物;
(14)攜帶、收藏或使用一切違禁品如軍火、炸藥、攻擊性武器或毒品、*等;
(15)無故連續曠工三天或以上,作自動離職處理;
(16)搔擾酒店住客的私生活;
(17)酗酒、賭博、打架或聚眾鬧事;
(18)嚴重不誠實或欺詐行為;
(19)單獨或與同事合謀偽造任何單據、證明或文件,銷毀或涂改各種原始記錄、帳單、單據、文告,或利用已付帳單向顧客收費及故意加收,中飽私囊;
(20)貪污、營私舞弊、以權謀私、行賄受賄索賄,損害酒店利益;
(21)直接或變相向客人索取小費或利益;
(22)有意圖的拾遺不報或私自處理客人遺留物品;
(23)在酒店內做出或教唆淫穢、不道德的行為或非法勾當;
(24)挑撥或激怒上司或同事而引致發生毆斗;
(25)組織、煽動或參與怠工、罷工、斗毆事件;
(26)擅自在店內有意圖張貼、派發或移去任何文告及傳單;
(27)未經酒店當局正式授權,擅自向外界公開發表有關酒店言論,造成嚴重后果;
(28)因遲到、早退或曠工引致酒店損失重大,影響極壞者;
(29)未經批準在店外兼職工作或利用病休另謀職業;
(30)蓄意破壞酒店各種設施、設備;
(31)偷看、偷聽、散布、傳播黃色刊物、錄相、錄音等;
(32)參加或利用*組織或黑社會組織;
(33)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而受到行政或刑事處分;
另外,對管理人員(領班及以上級),嚴重過失行為還包括:
(34)侮辱、打罵上級管理人員;
(35)因工作失職、失查,導致酒店重大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失。
第三條處罰執行程序及行政處分
1、輕微過失初犯,扣1-5分;重犯,雙倍扣分;第三次再犯,給予書面警告,并扣10分;
2、較嚴重過失初犯,口頭警告,扣10-30分;重犯,給予書面警告,雙倍扣分;第三次再犯,三倍扣分,給予最后警告。情節嚴重者作違紀辭退處理;
3、嚴重過失初犯,書面警告,扣30-100分;重犯,雙倍扣分,給予最后警告。情節嚴重者作違紀辭退處理;
4、對同一次違紀違規行為不重復扣分處罰。如某員工違規,部門經理已對其執行扣分,則質檢員或其他檢查管理人員不再重復處罰,認為處罰力度不足的,可提出加重處罰。
篇2:公司員工手冊:獎勵與處罰
有限公司員工手冊:獎勵與處罰
一、獎勵
如有下列情況,公司將予以獎勵:
1、為公司取得重大社會榮譽或其他貢獻者;
2、獲得社會、政府或行業專項獎項,為公司爭得重大榮譽者;
3、對經營業務或管理制度提出有效合理化建議,得到采納實施并取得顯著成績者;
4、有重大發明、革新,成效優秀為公司取得顯著效益者;
5、其他特殊情況經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同意獎勵者;
獎勵方式:
1、通報表揚:由公司總經理簽發,通報范圍為公司辦公系統內。
2、獎勵假期:除《員工手冊》規定員工可以享受到的假期外,還可以得到額外的獎勵性假期。
3、獎勵旅游:不定點不定時的帶薪旅游作為獎勵。
4、獎勵培訓:根據員工的表現,工作能力優秀者公司可安排相關外部培訓,提高員工技能素質。
5、現金獎勵:由總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二、處罰條例
有下列違反處罰條例行為之一者,公司將予以扣分或罰款處罰:
1、利用公司電腦在工作期間進行任何與工作無關的事項;
2、著裝或儀容儀表不符合公司規定;
3、個人辦公環境衛生臟亂或文件資料亂堆亂放現象;
4、工作時間電話聊天;
5、上班時間吃零食或在辦公區吸煙;
6、 工作卡未佩戴在前胸;
7、上班時間大聲喧嘩或上班時間聚集閑聊;
8、上班時間影響他人工作的行為;
9、語言不文明;
10、外出未提前 填寫《外出申請單》或外出回來未及時做返回登記;
11、其他影響工作及公司形象的行為 ;
12、其他違反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的行為;
上述各項違規現象,由人力資源部提出批評后填發過失提醒單,并根據實際情況扣減1-5分規章制度遵守分,如違反第一條的人員,除扣減規章制度遵守分外,另 填寫《違規處罰單》罰款l00元,主管領導在場時,連同主管領導一并給予處罰。
《過失提醒單》和《違規處罰單》由人力資源部起草,總經理簽字后,發放違反者本人與其主管領導簽字接收。簽字后的《過失提醒單》和《違規處罰單》將存入公司人事檔案。
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有下列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第一次違反時公司會給予書面警告處分一次,違反者簽字接收。再次違反時,公司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不做任何補償。
1、工作態度散漫,消極怠工,缺乏合作精神。
2、無正當理由而拒絕上級領導的工作分配。
3、在外兼職及接受公司工作以外的工作任務。
4、一個月內兩次或一年內累計四次(含)以上違反處罰條例。
5、任何場所,散布不利于公司工作、利益的消極言論。
6、代他人打考勤或請他人代打考勤。
7、未經公司同意,將公司物品占為已有。
8、經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認定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須給予書面警告的行為。
書面警告處分:由人力資源部起草,總經理簽發后,被警告者簽字接收后存入公司人事檔案。
有下列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可以直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不作任何補償。
1、一個月內曠工三次(含)以上或一年內曠工七次(含)以上。
2、打探別人工資或將自己工資透露給他人。
3.擅自向外界透露公司機密。
4.未經授權,擅自洽談承諾有關公司的合約事宜。
5.工作上有較大失誤給公司帶來負面影響。
6、填寫《員工履歷表》或上報公司的其它各類資料有虛假現象。
7、工作中有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等其它不誠信行為。
8、偷盜行為 返回主頁
9、經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認定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須給予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
對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國家法律并給公司帶來負面影響和經濟損失的員工,公司將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追究其經濟責任或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篇3:公司員工軍事化管理紀律處罰條例
員工軍事化管理紀律處罰條例
第一條:為了維護軍事化管理的嚴肅性,保障《軍事化管理條例》實施,結合實際,制定本紀律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合全體員工。
第三條:對違反紀律條例,有下列行為者,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1)不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決定,有令不行,有令不止,(公司的規章制度及崗位操作規程等)視輕節輕重給予100-500元處罰。
(2) 無故不參加學習、工作、會議、活動等,罰款20元。
(3)著裝、儀表不規范;違者罰款10元。
(4)辦公室、操作室講究衛生、資料、用具罷放整齊,違者,罰款20元;
(5)在工作上做不到事前及時請示,事后及時匯報給予50元罰款,造成后果的給予100-500元罰款。
(6)在生產或辦公區行走時達不到:行走時,輕而穩,胸要挺,頭要抬,肩放松,兩眼平視,自然擺臂,靠右側行走,兩人成排,三人成列,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
(7)每日不在集合地點名,每出現一次罰款30元。
(8)不遲到、不早退、不脫崗、不竄崗;違者,每次罰款20元;
(9)不睡崗、不曠工;睡崗每次罰款50元;曠工一天,罰款100元;
(10)打卡、就餐、開會、培訓、上下車不得擁擠,要按先后順序排隊;違者,罰款10元;
(11)絕對禁止吵架、打架、罵人,尤其是絕對不允許出現辱罵、毆打管理人員與員工事件;違犯者,情節較輕的對主要責任者罰款100或200元;嚴重的開除或轉為試用,并處罰款100-200元;毆打管理人員與員工者一律開除,并處罰款當月全部工資;
(12)進入車間或危險區要戴安全帽或其它安全防護用品;違者,罰款20元;
(13)著裝、儀表不規范;違者罰款10元。
(14)辦公室、操作室講究衛生、資料、用具罷放整齊,違者,罰款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