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施工土木工程技術人員安全職責
1.依據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批準后負責實施,并對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2.參加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從技術方面提出糾正措施。
3.配合項目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教育活動。
4.推廣實行“四新”時,負責編制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能培訓。
5.施工現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參與事故調查,提出技術鑒定意見,從技術方面分析事故原因,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篇2:寧夏回族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7.08.05
【實施日期】1997.08.05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我區專業技術人員的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下簡稱繼續教育)是指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知識和技能不斷增新、補充、拓展和提高的追加教育。
第三條 全區各級繼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含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和技師)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自治區人事行政部門是全區繼續教育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區繼續教育進行指導、協調、檢查和監督。
行署、市、縣(區)人事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繼續教育的管理工作,制定規劃并組織實施,進行指導、協調、檢查和監督。
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的繼續教育管理工作,制定規劃和措施并組織實施,進行指導和檢查。
第五條 繼續教育實行單位負責、條塊結合的培訓體制。專業技術培訓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實施;綜合性培訓由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業務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條 繼續教育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按需施教,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七條 繼續教育脫產學習的時間,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每年累計不少于40學時;初級專業技術人員每年累計不少于32學時。
繼續教育的實施周期為三年。一個周期內的學習時間可以集中,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享有下列繼續教育的權利:
(一)享有規定的脫產學習時間;
(二)脫產學習期間享受在崗時的工資福利待遇;
(三)繼續教育的權力受到侵害
篇3:寧夏回族自治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 20**0720
【實施日期】 20**1001
20**年7月20日自治區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素質,適應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含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的繼續教育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下簡稱繼續教育),是指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知識、技能的補充、更新、拓展,促使其完善知識結構,提高綜合素質,開發創造思維,增強創新能力的教育。
第四條 繼續教育必須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按需施教、學用結合、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繼續教育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繼續教育的規劃、組織、管理、服務、協調和監督工作。
自治區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要求,擬定自治區繼續教育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各行業組織應當根據自治區繼續教育規劃,負責本系統或者本行業繼續教育規劃、計劃的制定和實施。
無主管部門的單位的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由批準或者登記設立的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
社會團體、學術組織在繼續教育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繼續教育活動,融通信息,提供咨詢,促進橫向聯合,溝通國際交流。
第六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享有下列權利:
(一)每年脫產接受繼續教育時間累計不少于1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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