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工作程序(全文)
一、依據
《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
二、申請
依據《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前,應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房管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申請。建設單位登陸市住房保障管理局網站“物業管理網上辦事平臺”,在線申報物業管理區域劃分。
三、申報材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申請書(系統打印、蓋章);
(二)建設單位營業執照、資質證書;
(三)房地產項目開發經營權證明、建設項目立項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
(四)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相關土地證明文件;
(五)地名核準文件(標準地名使用證);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簽章的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以上第(二)、(三)、(四)、(五)(六)項要件需核對原件后留存復印件。
四、受理
申請人提交申請要件齊全的,縣(市)、區房管部門當場受理備案申請;申請人提交申請要件不齊全的,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五、審查
縣(市)、區房管部門對于提交材料齊全的,應當按照《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意見后,進行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并向建設單位出具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書。
六、辦理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
篇2:天津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暫行辦法(2003年)
津房物〔20**〕321號
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
二〇〇三年九月九日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物業管理服務水平,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劃分物業管理區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監督管理。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推動、協調、管理。
第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應當充分考慮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遵循規模經營、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服務水平的原則。
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有市區級規劃道路穿越。
第五條 新建住宅小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應當按照小區整體規劃設計范圍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新建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應當與住宅小區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六條 原有住宅建筑規模在1萬平方米以下的[[,遵循規模經營、方便管理的原則,按照市、區級道路或者河、湖等自然邊界圍合的區域,可以將幾個項目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七條 商貿、辦公、醫院、學校、工廠、倉儲等非住宅物業及單幢商住樓宇具有獨立共用設施設備,并能夠封閉管理的,可以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 新建物業項目的物業管理區域,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在前期物業管理備案時認定。
原有物業項目規模較小的,有關單位要積極創造條件,進行整合,項目所在地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推動、協調工作。
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成立一個業主會,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服務。
第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篇3:關于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辦法的實施意見(2004)
各區建設局:
根據閩政(20**)15號文“福建省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和首次業主大會投票權確定辦法”的通知,結合我市廈委(20**)019號文的要求,針對我市物業管理的特點和社區建設發展綱要的要求,充分發揮區建設局、街道辦事處在物業管理區域劃分中的主導作用,現將有關劃分辦法通知如下:
一、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遵循共同設施、設備資源共享,便于物業實施統一管理,有利于社區建設和改善城市居民生活工作環境的原則。
二、物業管理區域的范圍原則上應以物業建設的宗地紅線圖,立項或規劃批準的范圍確定。
三、對另散建設的未實施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應考慮以下因素:
(一)處于同一街區或位置靠近的物業可以劃入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二)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設備相關的物業可以劃入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三)宜于統一整治封閉成一個區域的物業可以劃入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四)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范圍,應考慮與社區居委會或街道辦事處、區屬地域的設立范圍一致;
(五)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建筑面積一般不少于3萬平方米為宜;
(六)其它區、街認為需考慮的因素。
四、物業區域的劃分由物業所在地的區建設局在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的配合下,根據需要與合理原則劃定物業管理區域,并指導召開業主大會。
各區建設局在貫徹執行過程中注意總結經驗,使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更加科學合理,更有利于百姓安居樂業。
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