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岡山管理局,井岡山經開區管委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廬陵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市中心城區20**年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試點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年9月24日
吉安市市中心城區20**年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試點實施方案
為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全面推進市中心城區生活垃圾分類試點實施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26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具體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府廳發〔20**〕48號)以及《吉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吉安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方案的通知(20**-20**年)》(吉府辦字〔20**〕22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到20**年底,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知曉率不低于85%,垃圾分類覆蓋率達到10%,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垃圾分類的方法和步驟基本形成,基礎設施不斷完善,宣傳、收運、處置等體系逐步健全,生活垃圾資源化處理率不斷提高。吉州區、青原區、廬陵新區分別規劃1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運示范線路,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轉運工作試點。
二、生活垃圾分類內容
(一)確定生活垃圾分類試點
為加快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從吉州區、青原區、廬陵新區選取11個有代表性的機關、學校、小區進行分類試點,覆蓋人數約36500人。
機關單位(3個):吉安市行政中心、吉州區行政中心、青原區行政中心。
學校(4個):吉安市師范附屬小學、吉安市第八中學、青原區天立實驗小學、鳳凰小學。
住宅小區(4個):錦繡文山小區、楓丹白露小區、恒大帝景小區、青原區機關住宅小區。
井岡山市、安福縣同步開展試點工作,年底必須建成1-2個示范點,其他有條件的縣可結合實際自主開展生活垃圾強制分類。
(二)明確生活垃圾分類類別
按照中央、省有關文件要求,將有害垃圾作為強制分類的類別之一,結合《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及其評價標準》及我市實際,將生活垃圾分為四大類。(詳見附件)
可回收物:適宜回收和再生利用的生活廢棄物,包括紙類、塑料、橡膠、玻璃、金屬、衣物、家具、家用電器和電子產品及其他大件垃圾。
有害垃圾:需要特殊安全處理的生活垃圾,包括過期藥品、燈管、家用化學品和電池等。
廚余垃圾:家庭或單位在生活、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易腐垃圾。
其他垃圾:除上述三種類別以外的生活垃圾,受污染和不宜再生利用的紙張、生活用品,以及其他未能單獨收集、難以歸類和無利用價值的廢棄物等。
(三)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集
1.遵循分類規定。居住區域,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單位區域,包括政府機關、學校、醫院、企事業單位等辦公場所,有集中供餐的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四類;無集中供餐的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類;公共區域,包括車站、公園、體育場館、商場等公共場所,分為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其他垃圾三類,有條件的可在此基礎上進行精分、細分;主次干道兩側分為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
2.統一設施配備。首批示范點創建期間,通過政府購買或政府部門直接組織的方式,按照“大分流、小分類”的原則,在示范機關、學校、小區科學合理設置垃圾收集亭,按照市垃圾分類辦統一制定的標準,統一垃圾分類設施設備設置規范,配置設計美觀、標識易懂、規格適宜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設置生活垃圾分類引導指示牌。機關、學校、小區等按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其他垃圾4類設置收集容器。設有公共食堂或會產生廚余垃圾的,另行配備廚余垃圾專用容器,必要時可設專人分揀打包清理,避免混入廢餐具、塑料、飲料瓶罐、廢紙等雜物。
3.定時定點投放。優化完善垃圾分類收集和轉運站點布局,積極探索“垃圾不落地”模式,實行定時定點投放,住宅小區可按照每300至500戶居民或者道路距離80-100米設置一個投放點,根據小區空間條件、志愿者人數等因素合理確定投放點數量,并根據廣大市民原有投放習慣及垃圾收集亭位置,按照便民實用原則,合理確定點位。投放點開放時長每日宜設置為3至4小時,投放時段宜選取市民投放垃圾的高峰時期(一般為上午及傍晚兩個時間段,上午7:00-9:00、下午17:00-19:00)。開放時段和時長可根據小區定時定點推進的實際情況,適當調整或增減。投放點設置應在機關、學校、小區公共宣傳欄、主要出入口等醒目位置公示投放點位、時段、時長及其他要求等。
4.明確責任單位。試點小區有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機構為管理責任單位,成立了業委會自主管理物業的,業委會為管理責任單位。試點機關單位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作為管理責任單位。試點學校由學校作為管理責任單位。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主體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為管理責任單位。各街道辦事處在轄區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指導下,負責組織本轄區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①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并接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②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③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清洗和維護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④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給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實行中轉收集、運輸的,分類運送至指定收集站(點);
⑤督促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
5.建立管理隊伍。在示范點,根據試點區域規模、戶數等條件組建“巡檢員、督導員、樓道長、志愿者、執法者”五支隊伍。按照每個示范點配1名巡檢員,300戶聘1名督導員、20戶配1名志愿者、每單元配1名樓道長、每個示范點配1名執法者的標準,組建垃圾分類專門指導隊伍,配備統一服裝及工作用具。巡檢員負責市民投放垃圾時宣傳、檢查、考核、輔撿工作,確保垃圾分類投放到位。督導員負責對分配范圍內市民進行垃圾分類知識的宣傳普及、指導,并按相關要求做好記錄,為各項工作提供基礎數據,逐步提高市民的知曉率和參與率。小區每個單元設立1個樓道長,建立樓道住戶和樓道長微信工作群,凡有各類通知、發放公益宣傳資料等工作,按照職責分工,管理員、樓道長逐級轉發工作信息,實現信息暢通至每一戶。志愿者負責協助小區督導員開展垃圾分類工作的宣傳、指導、督促,并將投放結果登記在冊,為月度考核提供依據。執法者要通過實際執法案例做好普法、解疑釋惑、正面引導等服務,有效提升市民垃圾分類意識和文明意識。要結合“城管隊員進社區”活動,積極配合居委會、物業等單位,多渠道、全覆蓋地開展垃圾分類宣傳工作,達到“一人帶一戶,一戶帶一樓,一樓帶一片”的效果,推動垃圾分類真正入心入戶入行動。
6.組織業務培訓。在垃圾分類試點期間,市城管局負責開展市、區兩級生活垃圾分類專職管理人員、市直各行業主管單位垃圾分類工作人員的培訓,普及推廣垃圾分類知識和理念,指導和規范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提高垃圾分類準確率;各行業主管部門要根據本行業特點有針對性開展垃圾分類工作人員的培訓;各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分批次完成轄區內機關、學校、小區垃圾分類工作人員和督導員的培訓。
7.實行積分兌換。為了便于市民分類投放,各區要建立垃圾分類可回收物積分兌換等獎勵制度,引進和推廣使用積分獎勵軟件系統,合理布局、建設積分兌換站,兌換成積分存入市民“綠色賬戶”。積分可兌換社會公益服務、實物商品等,形成“分類可積分、積分可兌換、兌換可受益”的激勵鏈。通過使用智能回收設備,利用IC卡或者手機APP實現可回收物的分類投放,提高垃圾分類設備的智能化和人性化,提升市民參與垃圾分類的積極性。
(四)生活垃圾分類運輸
8.完善運輸方式。各區應結合實際,依法規范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許可,加大硬件投入,逐步改造現有運輸車輛,配備密閉性好、標志明顯、節能環保的專用收運車輛,并建立轉運機制,避免“前端細分類,后端一鍋燴”的現象。鼓勵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建立規范收運體系和服務,引導市場化環衛服務公司向小區延伸。可回收物可采取預約或定期協議方式,由市供銷社負責收運,進行資源化處理,采取定期收運的,每半個月至少清運一次。有害垃圾可根據其品種和產生數量,合理確定或約定收運頻率,實行機關、學校、家庭短期收集,每月定期分時段回收的做法。廚余垃圾應采用密閉專業車輛運送至餐廚垃圾處理中心或專業單位處理,嚴格落實作業規范,避免收集點對周邊環境影響,加強運輸過程滲漏、遺撒和惡臭的控制。其他垃圾按現行收轉運渠道運輸至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處置。
9.強化運輸監管。實施垃圾分類的片區,要加強運輸監管,統籌安排分類運輸路線、時段和作業組織,并建立臺賬,記錄垃圾種類、產量、去向等內容,不得私自將垃圾偷排或交與未簽訂協議的第三方處置。相關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考核,將各類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規范執行情況納入相關企業的考核及評議,完善與垃圾分類資源化利用以及無害化處理相銜接的生活垃圾收運體系,優化現有環衛收運體系,嚴肅查處混合收運、隨意傾倒、棄置現象,提高運輸效率和管理水平。改造城區內的轉運站、壓縮站等,適應和滿足生活垃圾分類的要求。
(五)生活垃圾分類處置
10.完善處置模式。有害垃圾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公開招標由有資質的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由危險廢棄物處置中心集中進行處理;廚余垃圾運至餐廚垃圾處置中心集中處理,或采取源頭生化處理以及向社會購買服務等方式進行處理;可回收垃圾可根據實際情況投放在分類容器或及時自行送往再生資源回收單位進行處理;其他垃圾暫運至市樟山垃圾填埋場進行填埋,待垃圾焚燒發電廠建成后統一進行焚燒處理,建筑裝修垃圾運往余料余土回填基地進行專業處理。
①可回收物處置。鼓勵在試點區域設置專門的分類回收設施,開展綠色回收“三進”(進機關、進學校、進小區)活動。再由回收利用企業對其進行回收加工,相關部門要加強過程監管。
②有害垃圾處置。建立健全非工業源有害垃圾收運處理系統,培育引進支持有資質的企業進行回收處理,確保分類后的有害垃圾得到安全處置。
③廚余垃圾處置。通過政府引導、統一收運、定點處置等辦法,建立廚余垃圾產業化發展、市場化運作和資源化利用的機制。鼓勵各機關、學校、小區等購買智能廚余垃圾就地處理設備,將廚余垃圾經特殊工藝除油、除鹽后高溫殺菌烘干,產生的廢油、有機殘渣均可作為原料循環再利用。
④其他垃圾處置。按照現有生活垃圾收集模式,利用現有生活垃圾轉運設施運至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或者焚燒發電廠進行處理。
⑤大件垃圾處置。采用無害化的方式將大件垃圾進行破碎、分揀處置。對于不可回收的零件分類運往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和衛生填埋場處理。
⑥建筑垃圾處置。建筑垃圾按照原有相關要求,采用密閉專用車輛將建筑垃圾運至臨時堆放點或資源化利用廠處置。
⑦園林綠化垃圾處置。建設園林綠化垃圾終端處置設施,合理建設就地處置或適度集中的處理設施,實施粉碎處理后用作公園裸露土地覆蓋物或肥料等。
11.加快終端建設。加大終端分類資源綜合利用是垃圾分類的核心,20**年底要完成市中心城區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市危險廢棄物處置中心以及市餐廚垃圾處置中心建設,加快廚余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研究應用,探索在機關、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和農村設置廚余垃圾就地處理設施,力爭建立完善的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體系。倡導“綠色焚燒”理念,優化技術工藝,加強垃圾焚燒煙道氣、粉塵顆粒物、垃圾滲濾液治理,確保穩定達標排放。推進垃圾收運系統與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系統的銜接,探索利用大數據、物聯網等技術,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臺,提供回收種類、交易價格、回收方式等信息。推廣“互聯網+回收”新模式,加強建筑垃圾、大件垃圾、低值可回收物的資源化利用。
三、保障措施
(一)設立工作機構。成立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領導小組,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市政府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和宣傳、市直機關工委、農業農村、城管、發改、機關事務管理、教體、衛健等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城管局。市直各部門以及試點單位明確1名聯絡員,具體負責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開展,并加入吉安市中心城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微信群,實時發布垃圾分類動態,掌握垃圾分類工作進展情況。各區也要設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機構,并完成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中心人員配備,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宣傳、指導、監督、發動、引導及有關協調工作。吉州區負責吉州區行政中心、吉安市第八中學、吉安市師范附屬小學、錦繡文山小區、楓丹白露小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青原區負責青原區行政中心、青原區機關住宅小區、青原區天立實驗小學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廬陵新區負責吉安市行政中心、恒大帝景小區、鳳凰小學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二)明確單位職責。由市城管局負責牽頭推進垃圾分類試點工作,對生活垃圾分類試點工作推進情況進行協調、監督檢查;制訂垃圾分類圖形標識、收集袋和收集容器技術規范,并向社會公開。各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轄區負責”的原則,組織協調轄區全面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監管體系。組織轄區內試點機關、學校、小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落實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投放工作;做好前期數據摸底,具體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垃圾分類桶、收集亭)設置和監管、分類垃圾袋發放、積分獎勵及數據收集統計等工作;督促垃圾運輸企業分類運輸;其他部門要積極配合牽頭單位做好垃圾分類相關工作。
(三)強化宣傳教育。制定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方案,做好公益廣告宣傳展播及垃圾分類科普手冊宣傳普及工作,在新聞媒體開設生活垃圾分類行動宣傳專欄以及民情聚焦曝光專欄,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公眾號等網絡平臺加強線上線下交流互動,調動網民群眾參與垃圾分類的自覺性和積極性,提高廣大市民垃圾分類意識,進一步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垃圾分類的濃厚氛圍。各相關部門按照要求做好協同配合,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引導,以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進行廣泛宣傳,營造氛圍,從而提高垃圾分類知曉率和參與度。
(四)落實資金保障。加大資金、政策傾斜力度,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中心城區垃圾分類設施設備配置經費由市、區兩級各承擔50%。市、區兩級生活垃圾牽頭部門可根據生活垃圾分類開展情況,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以獎代補”等相關機制,明確資金使用范圍、申報審批要求、獎勵標準和比例,充分調動各部門以及廣大市民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作為責任主體,要在單位辦公經費中安排一定資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積極爭取上級相關的政策和扶持資金,發揮中央、省級投資引導帶動作用,利用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的稅收優惠、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措施,支持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創新投融資模式,拓寬資金來源渠道,按照社會化、市場化、產業化方向,吸引社會資本積極參與。
(五)促進源頭減量。推廣使用清潔能源和原料,限制包裝材料過度使用,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減少包裝性廢物產生,促進包裝物回收再利用,推廣使用可循環利用物品。嚴格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通知》,鼓勵引導廣大市民使用可降解的塑料袋或自帶購物袋,從源頭減少白色污染。推行凈菜進城,減少家庭廚余垃圾產生量。倡導綠色低碳生活,從身邊小事做起,開展綠色低碳學習、辦公、就餐、購物等行動,引導市民逐步養成愛護環境、物盡其用、減少廢棄的文明生活習慣。
(六)嚴格監督考核。把各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情況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納入各級各部門主要領導年度目標考核內容。各區每月向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系人:尹婷,聯系電話:8239205,郵箱:j*jacg@163.com)報送工作進展情況。定期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專項檢查和工作考核,對工作推進較快、成效明顯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并推廣其經驗做法;對工作推進不力、進度緩慢的,要通報批評,嚴肅問責,不斷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有序開展。
附件:生活垃圾“大分流、小分類”目錄
附件
生活垃圾“大分流、小分類”目錄
序號 |
類別 |
常見生活垃圾實物列舉 |
1 |
可回收物 |
1.廢紙:報紙、傳單、書刊雜志、復印紙等,紙板紙箱,飲料及牛奶等紙包裝(利樂包盒); 2.廢塑料:塑料袋、塑料瓶罐盒、塑料盆桶、泡沫塑料、塑料玩具及用品、橡膠及其制品; 3.廢玻璃:玻璃瓶、玻璃杯、玻璃桌面、玻璃窗等; 4.廢金屬:易拉罐、罐頭盒、奶粉桶、餐具炊具、剪刀、鐵釘、衣架、金屬辦公用品等; 5.廢織物:未受污染的衣物、床單、棉被、鞋、窗簾、毛絨玩具等; 6.廢電器電子產品:電冰箱、空調、吸油煙機、洗衣機、電熱水器、燃氣熱水器、打印機、復印機、傳真機、電視機、監視器、微型計算機(臺式計算機、平板電腦)、電話單機等。 |
廚余 垃圾 |
1.廚余垃圾:(1)蔬菜瓜果:蔬菜、瓜果及其果肉、果皮、果殼等;(2)米面肉蛋類:米飯、面條、豆制品、雞鴨魚肉、動物內臟、水產及其加工品、肉蛋及其加工品等;(3)食品調料:各類餅干、糖果、巧克力、罐頭等食品,糖、味精等調料;(4)茶葉盆栽:茶葉、中藥、咖啡渣,殘枝落葉,寵物飼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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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 垃圾 |
1.各類電池:含汞、鎳氫、鎳鎘、鉛等的充電電池、紐扣電池; 2.廢燈管燈泡:日光燈管、熒光燈管、節能燈、LED燈; 3.廢涂料溶劑:油漆和溶劑、礦物油、殺蟲劑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膠片、相紙、硒鼓墨盒等; 4.廢家用醫護用品:藥品及其包裝物、水銀溫度計、水銀血壓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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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垃圾 |
1.受污染與不宜再生利用的紙張:衛生紙、面巾紙、濕巾紙、其他受污染的紙類物質; 2.不宜再生利用的生活用品:經無汞處理的干性電池,受污染的一次性用具、保鮮袋(膜)、婦女衛生用品、海綿、尿不濕、受污染織物等其他難回收利用物品; 3.其他難以歸類和無利用價值物品:灰土陶瓷、煙蒂、塵土、陶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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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篇2:蘇州市生活垃圾分類促進辦法(2016年)
蘇州市生活垃圾分類促進辦法(20**年)
《蘇州市生活垃圾分類促進辦法》已于20**年12月8日經市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年1月7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城鄉生活垃圾分類,規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推進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建筑垃圾、餐廚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處理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生活垃圾分為下列四類:
(一)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和再生利用的紙類、塑料制品、玻璃、金屬、紡織物、家具、家用電器和電子產品等固體廢物;
(二)有害垃圾,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廢舊日用小電子產品、廢油漆、廢燈管、廢日用化學品、過期藥品、廢水銀產品、廢鎳鎘電池和氧化汞電池等固體廢物;
(三)易腐垃圾,指家庭、農貿市場等產生的容易腐爛的食品加工廢料、食物殘余、瓜皮果殼、廢棄食用油脂、枯枝爛葉、谷殼、藤蔓等居民廚余垃圾、農貿市場有機垃圾、農村可堆肥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之外的不能單獨收集的被污染的紙類、塑料制品、紡織物和灰土等固體廢物。
第四條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循序漸進、覆蓋城鄉、獎懲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含管委會,下同)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協調解決垃圾分類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實施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指導督促單位、個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和源頭減量等義務。
第六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為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七條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納入循環經濟發展等規劃,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有關項目的立項核準、備案或者審批工作;
(二)財政部門每年安排專項經費用于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開展,并納入財政預算;
(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落實環境衛生專業規劃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的用地選址等規劃管理工作;
(四)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用地保障工作;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新建住房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的指導、監督,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經分類收集后有害垃圾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七)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學校、幼兒園的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和推廣工作;
(八)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可堆肥垃圾制成的有機肥的推廣工作;
(九)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備案等行業管理工作。
第八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工作,督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居民、村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所在住宅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引導居民實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指導督促清潔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
環境衛生、物業服務、再生資源和賓館等有關行業協會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業內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九條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人員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投放。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等環境衛生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納入規劃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用地,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其用地性質。
第十一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的配置標準,縣級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的配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由建設單位負責;
(二)已建住宅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首次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單位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由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
(四)公共場所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由場所主管部門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五)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由縣級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十二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規劃要求,設置生活垃圾分類轉運和
處置設施。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拆除、遷移、改建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依法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供臨時替代設施。
第三章分類和處理
第十四條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區域,由市、縣級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對外公布。
第十五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并及時進行修訂。
垃圾投放時應當按照分類收集容器上注明的標識進行分類投放。
家具、家用電器等體積較大或者需要分拆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按照規定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或者其他收運服務單位上門收集。
第十六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有物業服務的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
(二)單位的辦公管理區域,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為責任人;
(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農村地區,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落實責任人。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職責: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責任區域范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宣傳;
(三)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設備的保潔、維修和更換;
(四)指導、監督責任區域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十八條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定期分類收集、運輸,不得將已經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鼓勵定時、定點、定類收集和運輸生活垃圾。
第十九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
第二十條分類收集和運輸的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方式進行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應當由依法設立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進行再生處理;
(二)有害垃圾應當由具有相應處置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置;
(三)易腐垃圾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就地就近生化處置或者交由符合規定的單位集中處置;
(四)其他垃圾應當由符合規定的生活垃圾終端處置單位進行處置。
第二十一條農村地區對可堆肥垃圾進行就地資源化利用,積極推行就地生態處理和漚肥還田,實現生活垃圾減量。
第二十二條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單位應當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處置生活垃圾,保障處置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第四章激勵促進
第二十三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置環境補償制度。使用其他行政區域的生活垃圾終端處置設施的行政區域,應當根據生活垃圾處置數量,向終端處置設施所在的行政區域支付環境補償費。
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容環境衛生等部門,制定并調整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置環境補償辦法。
第二十四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等部門,確定各行政區域生活垃圾年度減量指標,按照目標實現情況對各行政區域進行相應的獎懲。
第二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考核辦法,對各縣級市(區)政府的垃圾分類工作進行考核,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獎勵制度。具體獎勵辦法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等部門制定;農村地區的具體獎勵辦法,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
第二十七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年度生活垃圾分類宣傳計劃,組織、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為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年度生活垃圾分類宣傳計劃。
各級行政機關、人民團體、社會團體、新聞媒體、學校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和動員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通過宣傳欄、電子屏、新聞客戶端和公共視聽載體等設施進行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
地鐵、車站、碼頭、廣場、景區等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應當采取各種形式進行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
第二十八條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應當優先采購有利于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的產品及再生產品。
第二十九條商品包裝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標準,優先選擇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減少包裝材料的使用量,避免過度包裝。
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不得銷售、無償或者變相無償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購物袋。
賓館、洗浴等服務性企業應當采取環保提示、費用優惠等措施,鼓勵和引導消費者減少使用一次性消費品。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篇3:南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2013年)
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政府令292號
《南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已經20**年4月1日市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季建業
20**年4月5日
南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生活垃圾分類活動,改善城鄉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宜居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南京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為生活垃圾的廢棄物。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垃圾四類。
工業廢物、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管理。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方針和城鄉統籌、科學規劃、綜合利用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市統籌、屬地負責。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工作目標和年度計劃,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協調解決重大事項。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工作,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相關工作,指導、督促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綜合協調、檢查指導和監督管理。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做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七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動員、組織社區內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調處矛盾糾紛。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八條 建立價格激勵機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排放多付費、少排放少付費,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收費制度,引導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投放。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十條 支持社會資金投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循環利用以及相關科技研發。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明確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編制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應當征求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組織制定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計劃,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涉及設施建設的,應當與所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 納入本市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年度建設實施計劃,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
第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納入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建設項目許可審查時,應當就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配套建設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用地平面圖并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
新建住宅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位置、功能等內容,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第十六條 機場、碼頭、車站、港口、公園、商場等公共設施、場所,應當按照標準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采取密閉、滲瀝液處理、防臭、防滲、防塵、防噪聲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設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環境保護措施。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前,建設單位應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并公示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置應當符合《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的要求,容器表面應當具有符合國家《生活垃圾分類標志》規定的標志,便于識別和投放。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確需拆除、遷移、改建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經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同時采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三章 分類投放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拋灑、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廚垃圾投放至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廢舊家具等大件廢棄物品按照規定單獨堆放;
(五)國家、省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的其他規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向社會公布,并適時修訂。
第二十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制度。
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居住區,實行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單位為責任人;單位自管的,自管單位為責任人。農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二)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本單位為責任人;
(三)公共建筑,所有權人為責任人;所有權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五)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單位為責任人;
(六)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碼頭港口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圍,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八)公園、風景名勝區、旅游景點,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九)城
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過街天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清掃保潔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責任范圍內開展相關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三)設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潔;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
(五)將生活垃圾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
(六)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
(七)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 責任人應當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和運輸等情況,定期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匯總數據并錄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生活垃圾減量化實施計劃,推行清潔生產技術和綠色認證制度,鼓勵商品減量化包裝、餐飲適當消費、凈菜上市和潔凈農副產品進城,對垃圾減量行為給予獎勵,推動垃圾減量。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督促企業執行減量化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引導企業就推行垃圾減量向社會公開作出承諾。
第四章 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時收集。具體時間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條 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可回收物運輸至資源回收中心或者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單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運輸至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貯存點。
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處置場所。
第二十六條 本市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實行許可。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確定收集、運輸服務單位,并與中標單位簽訂協議,明確服務區域、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運送場所、違約責任等內容,作為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 區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農村地區生活垃圾收集和運輸專門隊伍,或者通過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委托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單位,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二十八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配備壓縮式收集設備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員;
(二)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并分類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不得混裝混運、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類的生活垃圾;
(三)經過轉運站轉運的,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四)收集、運輸車輛、船舶保持密閉、完好和整潔;
(五)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六)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向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應急方案,報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八)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五章分類處置和循環利用
第二十九條 分類收集和運輸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資源化水平,促進循環利用。
可回收物應當進行分揀,由再生資源利用企業進行利用處置,促進再生產品直接進入商品流通領域。
餐廚垃圾等可降解有機物應當通過生物處理技術處置,開發工業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資源化利用產品。
有害垃圾實行強制性回收,應當交由經核準的有害垃圾處置單位加以利用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置。
其他垃圾應當分揀、拆卸,并進行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的,進行衛生填埋或者焚燒。
第三十條 生產列入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的企業,應當負責回收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對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產企業負責利用;因技術或者經濟條件不適合利用的,由生產企業負責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一條 鼓勵、支持農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術對廚余垃圾進行就地生態處理和漚肥還田;采用腐爛還田、作飼料、制沼氣、制作纖維板等方式資源化利用秸稈。
農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灰土,應當選擇遠離水源和居住地的適宜地點用于填坑造地。
第三十二條 本市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實行許可。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確定處置服務單位,并與中標單位簽訂處置作業服務協議,明確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服務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作為生活垃圾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三十三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處置技術評估制度。新的生活垃圾處置技術應當報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論證;未進行技術論證或者論證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條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置設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二)建立處置臺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并按照規定報送數據、報表等;
(三)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防止周邊環境污染;
(四)制定應急方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設在線監測系統,并將數據傳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六)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綜合考核制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情況納入區人民政府考核指標,并定期公布結果。
第三十六條 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服務企業信用評價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企業的從業條件、作業實施、履行協議、臺賬和數據報送,以及分類收集和處置的設施運營狀況和處置效果進行評議。評議結果納入企業信用檔案,作為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作業服務企業招標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處置社會監督員制度。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聘請生活垃圾處置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社會監督員中應當有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周邊居民代表。
社會監督員有權監督生活垃圾處置設施運行,進入相關場所,了解污染防控措施的實施和相關安全管理規范的遵守情況,查閱環境監測數據。處置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協助。
第三十八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應急處置系統;
(二)建立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等行為的檢查和指導,定期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三)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的協調配合機制;
(四)設立生活垃圾分類咨詢指導電話,牽頭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普及活動;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收集、匯總、分析相關信息,定期公布生活垃圾產生量、處置情況以及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目錄;
(六)建立并公布舉報投訴渠道,依法處理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九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推進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扶持相關企業發展,做好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等重大項目的立項審批工作;
(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相關內容納入城鄉規劃,預留和控制相應的設施用地;
(三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用地保障;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按照規劃要求,組織實施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建設和移交;
(五)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與運行資金投入的監督管理,參與相關收費政策的制定和修改;
(六)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研究、制定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政策,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價格成本監測工作;
(七)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促進資源高效利用和循環使用;
(八)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環境影響評價,監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的處置;
(九)公安機關負責生活垃圾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利用生活垃圾加工的油脂等危害環境與人身健康的犯罪行為;
(十)文廣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的公益宣傳,引導媒體普及生活垃圾分類常識;
(十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學校課程和課外讀物,指導生活垃圾分類教育和實踐等活動。
第四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聯動配合。
第四十一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服務企業在約定服務期內,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
因突發性事件等原因,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服務企業無法正常作業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生活垃圾。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生活垃圾交由無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未履行分類投放責任人其他義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人員和生活垃圾收集設備配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二)未按時分類收集和運輸生活垃圾的;
(三)未密閉存放轉運站,或者存放時間超過24小時的;
(四)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管理臺賬的;
(五)未制定應急方案的。
第四十六條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制定應急方案或者未建設在線監測系統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法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罰款。
第四十八條 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可回收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價值,回收后經過再加工可以成為生產原料或者經過整理可以再利用的物品,包括廢紙類、塑料類、玻璃類、金屬類、織物類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包括廢充電電池、廢扣式電池、廢燈管、棄置藥品、廢殺蟲劑(容器)、廢油漆(容器)、廢日用化學品、廢水銀產品、廢舊電器以及電子產品等;
(三)餐廚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餐飲垃圾、廚余垃圾和集貿市場有機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食品交易、制作過程廢棄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廚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以及其他混雜、污染、難分類的塑料類、玻璃類、紙類、布類、木類、金屬類等生活垃圾。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