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政辦發〔20**〕224號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徐州市物業服務質量
保證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新城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公司),市各直屬單位:
《徐州市物業服務質量保證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實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11月13日
徐州市市區物業服務質量保證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管理活動,提升物業服務質量,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物業管理工作的意見(試行)》(徐委發〔20**〕42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的新建住宅物業項目,由開發建設單位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物業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由物業服務企業繳納的,以促使物業服務企業遵守法規政策、信守合同約定、維護業主合法權益的資金。
第四條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是市區物業服務質量保證金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下設的市物業管理中心具體負責保證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保證金采取階梯式分段收取的方式。住宅地上總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每平方米1元;10萬-20萬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0.5元; 20萬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每平方米0.2元。保證金按物業招標面積一次性收取。
第六條 市物業管理中心按物業項目建檔,一小區一檔,保證金單獨建立賬戶,專戶儲存,統一管理,按照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并接受市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審計。
第七條 保證金在物業服務企業前期物業中標后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并由備案前中標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標準向市物業管理中心繳納,并填寫《徐州市物業服務質量保證金繳納審核表》(見附件1)。
第八條 收取的保證金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扣罰:
(一)轄區街道辦事處每周檢查1次,區房管部門每月檢查1次。
(二)區房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每次檢查時依據《徐州市物業服務質量考核標準與細則》(見附件2)進行檢查,并填寫《徐州市物業服務質量扣罰表》(見附件3),作出扣罰決定。
(三)《徐州市物業服務質量扣罰表》在小區內主要出入口公示3天,并以照片留存,接受業主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四)轄區房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填寫的《徐州市物業服務質量保證金扣罰表》經被檢查項目物業服務企業相關人員簽字后,每半年報市物業管理中心1次;對拒不簽字的,市物業管理中心可根據實際情況直接認定。
(五)市物業管理中心依據《徐州市物業服務質量保證金扣罰表》扣罰保證金,于每年考核結束的次年初結算1次,并在小區內公示。
第九條 物業服務質量保證金一次性被扣罰2000元以上的,由檢查單位在扣罰的同時,直接將該企業列入物業服務行業“黑名單”。
第十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30日內,物業服務企業向市物業管理中心提出返還保證金書面申請,市物業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請20個工作日內,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社區、物業服務企業核實后簽字認定,保證金本息據實結算后一并返還。物業服務企業續簽合同的,前一次保證金本息結算后,在合同備案前按照保證金收取標準補齊差額,轉入下一輪保證金考核使用。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暫不返還保證金:
(一)物業服務合同未終止的;
(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期內,因對物業共有部位及設施設備管養維修等未盡到責任、導致其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未按規定移交物業服務用房的;
(四)未按規定完全移交物業檔案、物業服務檔案等資料的;
(五)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撤出物業管理項目的;
(六)未按規定結算、清退預收和代收的有關費用的;
(七)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予返還保證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新招標的項目,收取保證金標準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扣罰的保證金以及保證金增值部分列入代管單位部門預算,專項用于保證金的管理、考核、應急等事項。
第十四條 各縣(市)、銅山區、賈汪區可參照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徐州市物業服務質量保證金繳納審核表.doc
2.徐州市物業服務質量考核標準與細則件.doc
3.徐州市物業服務質量保證金扣罰表件.doc
篇2:沈陽市物業服務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
沈房發〔20**〕81號
沈陽市房產局關于印發《沈陽市物業服務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開發區)房產局,縣(市)住建局:
《沈陽市物業服務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沈陽市物業服務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
沈陽市房產局
20**年9月27日
(聯系人:田家川 電話:22973392)
附件
沈陽市物業服務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開發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防止物業服務企業棄管物業服務項目,根據《沈陽市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履約保證金(以下簡稱“履約保證金”)是指由物業服務企業繳納的,用以兌現其依法依約退出物業服務項目并移交物業管理相關資料及設施設備承諾的保證金。
第三條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履約保證金的繳存、使用、補繳、退還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合同義務提前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的,業主大會應當在3個月內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在此期間,居(村)民委員會依法對物業服務項目內的環境衛生和垃圾收集清運實施管理,相關費用從履約保證金中列支。
第五條履約保證金管理實行集中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履約保證金專項用于物業服務項目的環境衛生和垃圾收集清運管理費用。
第六條市房產局負責全市履約保證金的建賬、撥付、補繳、退還等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標準繳存履約保證金,并就履約保證金的使用、退還等提出意見。
第二章繳存
第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接管物業服務項目,應當向市房產局繳存履約保證金,具體標準如下:
一級、二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元的標準繳存;
三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20元的標準繳存;
暫定三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50元的標準繳存。
第八條履約保證金按照企業資質等級設定最高限額。一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最高限額為20萬元;二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最高限額為25萬元;三級或者暫定三級資質物業服務企業最高限額為30萬元。
物業服務企業繳存履約保證金達到最高限額后,新接管物業服務項目時,可以免繳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繳存限額可以根據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情況予以調整,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九條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查看物業服務企業繳存履約保證金情況,已達到最高限額的,雙方可以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未達到最高限額,應當待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第七條標準繳存履約保證金后,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第十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選擇一次性按照最高限額繳存履約保證金,也可以按照接管的物業服務項目建筑面積逐次繳存,直至達到最高限額。
第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繳存的履約保證金及由此產生的利息均屬其所有。
第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辦理中標備案手續前繳存履約保證金。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繳存履約保證金達到最高限額,但發生履約保證金支出后,市房產局應當通知該企業補繳履約保證金。
物業服務企業在收到補繳履約保證金通知10日內,應當按照通知要求補足履約保證金。
第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發生分立的,應當分別按照重新核定的資質等級繳存履約保證金。
第三章使用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擬終止合同的,應當與業主大會協商并達成一致,做好預收物業服務費等各類費用的退還工作,向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共用設施設備、場地以及相關資料等;未與業主大會協商一致的,不得于合同期滿前退出物業服務項目。
第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決定在合同期限屆滿后不再續簽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提前3個月或者按照合同約定時限通知開發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并在物業服務項目內顯著位置發布公告,同時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和居(村)民委員會報告。
第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于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前違約退出或者終止物業服務的,居(村)民委員會接管物業服務項目,承擔物業服務項目環境衛生和垃圾收集清運的,可以申請使用履約保證金。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持環境衛生和垃圾收集清運費用預算報告,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履約保證金使用意見,向市房產局申請撥付履約保證金。
市房產局收到申請后,應當按月向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賬戶劃撥環境衛生和垃圾收集清運費用。區、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足額向居(村)民委員會支付上述費用。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項目發生物業服務企業擅自退出或者終止物業服務情況時,業主大會應當在3個月內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超過3個月的,物業服務項目所需各項管理費用由全體業主自行負擔。
第十九條居(村)民委員會在使用履約保證金過程中,應當保存相關合同、票據等能夠證明履約保證金使用的原始憑證。
選聘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居(村)民委員會應當于15日內將原始憑證報所在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
未選聘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居(村)民委員會應當于使用履約保證金3個月期限屆滿后15日內將原始憑證報所在地房產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章退還
第二十條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晉升的,可以向市房產局申請退還差額。
第二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再從事物業管理的,可以持下列材料向市房產局申請退還履約保證金及其利息: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
(三)企業資質證書注(撤)銷核準通知單;
(四)法定代表人和代辦人身份證;
(五)其他需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晉升的,應當持下列材料,到市房產局領取退還的履約保證金差額:
(一)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出具的準予退還證明;
(二)工商執照和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發生合并的,原分設物業服務企業繳存的履約保證金轉為合并后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履約保證金。如合并后物業服務企業履約保證金的繳存額度超過最
高限額的,可以申請退還差額部分。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市房產局以物業服務企業為單位,建立履約保證金管理檔案,對涉及履約保證金繳存、撥付、補繳、退還等材料一并存檔。
各區、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以物業服務項目為單位,建立履約保證金的使用檔案,將居(村)民委員會提交的履約保證金使用原始憑證存檔。
第二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繳納或者補繳履約保證金的,在對其信用等級予以評定時扣分。
第二十六條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辦人可以持物業服務企業出具的證明材料向市房產局或者各區、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查詢履約保證金具體繳存、撥付、補繳、使用情況。
第二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后10日內,到市房產局辦理履約保證金企業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變更手續。
第二十八條各區、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對已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項目,應當督促居(村)民委員會上報原始憑證。
各區、縣(市)房產局應當根據居(村)民委員會所報的預算報告和決算報告,向市房產局返還已撥付的履約保證金余額,或者申請補足居(村)委員會所墊付的差額。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10月31日。
沈陽市房產局辦公室
20**年9月27日印發
篇3:市物業服務保證金管理辦法(2013)
淮住建發[20**]117號
關于印發《淮安市物業服務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建設房管局:
現將《淮安市物業服務保證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希認真貫徹執行。
淮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年12月10日
淮安市物業服務保證金管理辦法(20**)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行為,維護物業管理市場秩序,根據市政府《關于加強市區住宅小區綜合管理工作的意見》(淮政發[20**]1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保證金是指物業服務企業繳納的,保證其在發生特定情形下可以使用的資金。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范圍內物業服務保證金的繳存、使用、退還和監管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保證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各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物業服務保證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各縣(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具體負責物業服務保證金的收繳、使用、退還和管理工作。保證金收繳、使用、退還和管理的具體部門由各縣(區)確定。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托管下列項目應繳納物業服務保證金: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前期物業服務項目;
(二)業主、業主大會委托服務的后期物業服務項目。
單一業主委托的物業服務項目不需繳納物業服務保證金。
第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按以下標準和環節繳納物業服務保證金:
(一)本辦法實施后的新招(議)標的前期物業服務項目按0.5元/平方米標準繳納;繳交總額超過20萬元的,按20萬元繳納。物業服務保證金在中(議)標備案時繳納。
(二)本辦法實施前已完成選聘的前、后期物業服務項目按月度物業服務費(指該項目住宅、辦公、商業用途中最低的物業服務費)標準繳納(不含代收代繳費,如代收代繳費含在物業服務費中而難以扣除的,按含代收代繳費用的物業服務費標準繳納),月度物業服務費超過0.5元/平方米·月,按0.5元/平方米繳納;月度物業服務費低于0.2元/平方米·月,按0.2元/平方米繳納;繳交總額超過20萬元的,按20萬元繳納。物業服務保證金在本辦法實施后2個月內繳納。
第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就下列事項作出承諾后繳交物業服務保證金。
(一)物業服務保證金的交存數額、存款方式;
(二)物業服務保證金的使用;
(三)物業服務保證金暫不返還的情形;
(四)需要承諾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物業服務保證金存款方式由物業服務企業確定,利息歸物業服務企業所有。存款期內使用物業服務保證金的,利息損失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
第九條 物業服務保證金使用達一半后,物業服務保證金管理部門應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企業按原繳交總額補足,但不得超過最高限額;物業服務企業應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續交物業服務保證金。
第十條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使用物業服務保證金:
(一)物業服務企業未依法退出物管項目,需暫時(不超過3個月)代為負責物業服務的;
(二)屬物業服務企業義務,其經責令整改后仍怠于整改的;
(三)政策規定可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保證金按以下程序使用:
(一)社區居委會向物業服務保證金管理部門提出使用申請,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二)物業服務保證金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進行現場查看,確認可使用的具體項目;
(三)社區居委會按確認項目編制費用預算,并報保證金管理部門;預算需要調整的,應報物業服務保證金管理部門;
(四)物業服務保證金管理部門對費用預算進行審查、確認,社區居委會應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確認結果;
(五)物業服務保證金管理部門按預算、進度從保證金中向社區居委會撥付費用;
(六)物業服務保證金管理部門按決算結清有關費用;
(七)社區居委會告知物業服務企業使用的具體金額。
第十二條 符合第十條規定,應在該項目繳交的物業服務保證金內使用,不得使用其他項目的物業服務保證金。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活動中,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間民事糾紛,不得動用物業服務保證金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合同依法終止后,物業服務企業應向物業服務保證金收繳部門申請返還物業服務保證金;物業服務保證金收繳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確認,符合返還條件的,應予返還。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暫不返還保證金:
(一)物業服務合同未終止的;
(二)未移交物業服務用房的;
(三)未移交物業檔案資料的;
(四)未移交物業服務用具的;
(五)物業服務人員未撤出物管區域的;
(六)未結算、清退有關費用的;
(七)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繳納物業服務保證金的,應承擔以下責任:
(一)招標人可以限制其參加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或取消其中標資格;
(二)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批中,應繳納而未繳納物業服務保證金的項目不計入托管面積;
(三)記入其信用信息;
(四)政策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保證金管理部門應按財務(會計)制度設專戶或科目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保證金管理部門指具體負責物業服務保證金的收繳、使用、退還和管理工作的各縣(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