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H大學后勤集團黨風廉政建設管理規定
為加強后勤集團黨風廉政建設,規范領導干部及員工的紀律行為,保持隊伍的清正廉潔,高標準、高質量地推進集團思想建設及其他各項工作,根據中紀委、北京市及上級部門黨風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結合后勤集團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建立健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相結合;各司其職,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獎優罰劣,嚴肅責任追究等原則,明確分工,落實責任,搞好配合。
各級黨政領導職責分工如下:
(一)集團黨委書記和總經理對集團的黨風廉政建設負責。
(二)集團副總經理對聯系單位的經營、管理與服務工作中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監督管理責任。
(三)各單位總經理和黨支部書記對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四)集團機關各部門主任,對本部門工作中的黨風廉政建設以及對其下屬工作人員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貫徹落實“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決策行為,防范決策風險,推進集團科學發展,集團執行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以下簡稱“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進一步規范集體議事決策行為,提高科學決策水平,保障各項工作有序推進。
集團黨政聯席會、集團干部會等是集團領導班子集體決策的主要形式。集團決策包含以下方面:
(一)集團發展規劃--集團黨政聯席會集體討論決定,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二)集團大額資金投資運作--集團黨政聯席會集體討論決策。
(三)各單位副總經理以上干部招聘--集團黨政聯席會集體討論決策。
(四)勞資獎金分配--根據具體工作情況,通過集團黨政聯席會研究決定。
三、認真落實述職述廉制度
集團實行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制度,在每年召開的年終干部考核大會上,領導干部要按照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內容進行公開述職。
四、定期召開民主生活會
民主生活會制度,主要指黨員在總支委員會、黨支部以交流思想、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為主要形式的生活會制度。
堅持黨支部黨員大會、黨支部委員會、黨小組會和黨課(簡稱“三會一課”)制度,做到黨支部黨員大會每月一次,黨支部委員會議每季度一次。
民主生活會應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和團結--批評和自我批評--團結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積極的思想斗爭,增強政治性和原則性。會議應圍繞議題交流思想認識,總結經驗教訓,以誠相見、與人為善的態度開展批評,達到統一思想、增強團結、互相監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五、加強黨員干部作風建設
(一)根據上級要求積極組織本單位員工、黨員、各級管理人員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規定,不斷提高反腐倡廉的自覺性。
(二)堅決貫徹《章程》、《廉政準則》,認真執行、落實學校和集團制定的黨風廉政建設各項規章制度、工作部署和要求,努力完成黨風廉政建設各項工作任務。
(三)集團領導班子對集團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以及領導干部黨風廉潔情況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各單位領導班子及集團機關部門負責人對本單位、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和黨員廉潔自律情況要進行監督、檢查。
(四)集團黨委、各黨支部以及各單位副總經理以上干部,都應積極支持、配合學校黨委、紀委做好本單位干部廉潔自律以及查處違法違紀案件和糾正部門行業不正之風等工作。
(五)認真調查、處理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中的違規違紀問題,熱情接待群眾來訪,認真做好信訪工作。
(六)根據上級有關精神、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認真制定、完善有關黨風廉政建設制度,并自覺遵守。
(七)嚴格遵守上級制定的各項黨風廉政規定、制度,帶頭廉潔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員和直接領導的干部員工,一起搞好黨風廉政建設。
六、增強自律意識,堅持廉潔廉政
(一)嚴格財務制度,任何單位不得設賬外賬、不得建立小金庫,不得以私人名義存公款。
(二)在工程大中修、物資采購、設備購置以及其它經營、管理工作中,要遵守學校招投標管理規定,不得暗箱操作,禁止個人收受任何單位、個人的回扣和任何形式的現金、信用卡、有價證券及其他支付憑證,不得收受可能影響公正辦事的禮品禮物等饋贈。因各種原因未能拒收時,必須在一周內到集團黨政辦公室登記上交,由集團黨政辦公室按規定處理。
(三)在經營管理、社會交往中不得接受可能影響公正辦事的宴請及相關的娛樂消費活動。
(四)各級領導干部不準用公款組織或借業務招待、開會等名義租用高級賓館。
(五)各級領導干部不得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弄虛作假,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等法規、制度。
(六)各單位副總以上干部不準個人私自經商辦企業,不準利用職權為親友提供經商辦企業的各種便利條件。
(七)各級領導干部未向集團黨政領導說明理由,不得獲取兼職報酬。
(八)各級干部應積極保護、支持、鼓勵反腐倡廉的檢舉行為,對舉報人、辦案人不得打擊報復,對辦案工作不得阻礙干擾。
七、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一)集團與各單位總經理、黨支部書記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各單位總經理、黨支部書記與重點崗位員工簽訂《廉潔自律責任書》,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二)集團定期召開專題會,認真研究、布置、檢查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三)各單位黨政領導班子每年應檢查一次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開展情況,對本單位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取得的成績及存在的問題進行認真總結。
(四)集團黨委和各黨支部每年召開一次領導班子成員參加的黨風廉政建設專題民主生活會,參會者應認真總結、檢查、執行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廉潔自律的情況,針對存在的問題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五)集團領導干部要嚴格遵守本規定,認真落實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并將落實情況作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據。對違規違紀人員,根據有關規定依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黨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規定的擬定、修改、解釋由集團黨政辦負責。
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篇2: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范本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范本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縣委、縣政府《關于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以及縣紀委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全系統黨風廉政建設,推進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促進文化旅游系統的各項工作,特制定本責任書。
第一條 責任期限:____年元月1日至____年12月31日。
第二條 責任雙方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第三條 責任內容
甲方主要職責:
1、進一步深化黨風廉政教育,把“十六大”精神和“***”重要思想的學習教育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作為全系統干部職工廉政教育的重要內容來抓,及時制定下達黨風廉政建設目標任務,并組織實施。
2、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領導責任制。健全完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機制,局領導班子對全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局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3、局黨委要切實履行領導職責,把黨風廉政建設與經濟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業務工作緊密結合,定期檢查了解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目標的執行情況,聽取匯報,指導工作,幫助分管單位和基層解決黨風廉政建設中的問題,督促基層領導在日常工作中把黨風廉政建設納入議事日程,抓緊抓實抓好。
4、對全系統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5、抓好全系統黨員干部職工的廉政教育。
6、聽取、討論紀檢信訪案件的查處意見。
7、年終對全系統各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嚴格考核,對成績突出的單位進行表彰。
乙方主要職責:
1、積極配合縣局搞好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
2、完善黨風廉政建設領導責任制,制定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目標任務,成立黨風廉政建設機構。
3、組織全體黨員干部職工認真學習*書記在中紀委會議上的講話,學習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以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法規、文件,使受教育面達到90%以上,其中領導干部要達到95%以上。
4、要召開好一年兩次的專題民主生活會,開會率達100%,領導干部參加率要達到98%以上,專題民主生活會要結合實際,解決單位熱點、難點問題。
5、繼續堅持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禮品登記制度。
6、認真落實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的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公務活動中招待費的開支,嚴禁公車迎親,禁止用公款出外旅游,不搞工程慶典活動。
7、實行事務公開、突出糾風重點。一是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二是要嚴格執行事務公開制度,要在公開欄按規定要求,定期公開事務內容、重大事項,接受群眾監督。
8、對上級批轉的信訪案件及時查處,及時結案,及時回復。
第四條 獎懲
1、對年度考核被評為黨風廉政優秀單位予以表彰。
2、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不能參予年度先進單位的評選:
1)本單位出現重大經濟損失的;
2)本單位出現重大責任事故和惡性案件的;
3)單位不正之風嚴重,群眾反映強烈,不能及時治理查處糾正的;
4)對發生在本單位的違紀違法案件不能及時認真查處,甚至庇護的;
5)有案不查,拖案不處理的;
6)領導干部以權謀私和領導干部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領導職務上的影響獲取非法利益,造成不良影響的;
7)對國家政策和重大決策不認真貫徹執行,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重大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五條 本責任書由局分管領導代表甲方與乙方各單位黨務主要負責人或行政主要負責人簽訂。
第六條 本責任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篇3: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明確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對黨風廉政建設應負的責任,保證*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廉政建設應負的責任,保證*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實,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國共產章程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理論為指導,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謙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要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黨政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和目標管理,與經濟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其他業務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四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立足教育,著眼防范;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五條 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領導班子的正職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第六條 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 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狀況,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 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完善管理機制、監督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三) 組織黨員、干部學習*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學習黨風廉政法規,進行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
(四) 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黨風廉政法規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本行業的黨風廉政法規制度,并組織實施;
(五) 履行監督職責,對所轄地區、部門、系統、行業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六) 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七) 依法領導、組織并支持執紀執法機關履行職責。
第三章 責任考核
第七條 黨委(黨組)負責領導、組織對下一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己斯ぷ饕c領導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等結合進行,必要時也可以組織專門考核。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各級黨委(黨組)應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入年度總結或工作報告,報上級黨委、紀委。
第八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和考核,應與民主、評議、民主測評領導干部相結合,廣泛聽取黨內外群眾的意見。
第九條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干部的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領導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1)有無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實際使用;(3)借用時間的長短;(4)有無歸還的條件;(5)有無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領導干部違反本規定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一) 對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責任范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給予負責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二) 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資財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令負直接領導m.dewk.cn責任的主管人員辭職或者對其免職。
(三) 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風職務處分;提拔任用明顯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四) 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的處分。
(五) 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搞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六) 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的,責令其辭職或者對其免職;包庇、縱容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其他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紀責任的,比照所給予的黨紀處分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筆重要領導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規定于各級黨的相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十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