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政辦〔20**〕2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蚌埠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蚌埠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正常維修和更新、改造,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安徽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監督。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建委)負責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住宅共用部位維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維修基金管理中心)具體實施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工作。
市財政、審計部門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五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六條 首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
(一)商品住宅(含經濟適用房、集資房、拆遷安置房,下同)、非住宅帶電梯的由業主按照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80元標準交存;不帶電梯的按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40元標準交存。
(二)住宅小區內具有單一產權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的住宅、非住宅由業主按照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標準交存,專項用于住宅小區內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三)出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按照購房款2%的比例交存;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四)房屋所有權轉讓時,原房屋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轉讓方或受讓方按照本條相應標準交存。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標準應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七條 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八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應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前,將首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預售商品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應在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前,將自用、出租及尚未售出房屋的首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和售房單位應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前,將首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同時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原房屋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轉讓方或受讓方在辦理房屋產權轉讓手續前,將首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九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預售商品房的開發建設單位、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和售房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不予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房屋所有權轉讓時,原房屋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不予辦理房屋產權轉讓手續。
第十條 市維修基金管理中心在收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時,應向交存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第十一條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低于首次交存額的30%時,應及時續籌。續籌有困難的業主,經所在單位證明,可由業主及其配偶申請提取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續籌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個人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續籌的具體標準和方案由業主委員會擬定,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后,由業主委員會具體實施。在業主大會表決通過的次日內,業主委員會應當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續籌的具體實施方案報市維修基金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二條 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收益,在扣除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單位代辦費用后,所得收益30%用于補貼物業公共服務費,70%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統籌使用,但業主大會另作決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代辦費用,由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或相關單位在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三條 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信譽度好、服務優良的商業銀行,設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財政專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自存入專戶之日起記賬到戶,結息到戶。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委員會可到市維修基金管理中心查詢所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情況,業主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或者應當續籌而沒有續籌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交存。逾期仍未交存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市維修基金管理中心,應將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國家規定購買一級市場國債。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部分,扣除財政部門核定的管理費用外,應當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統籌使用或者用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出借、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及增值部分;禁止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托理財業務或將購買的國債用于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十六條 市維修基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市財政部門核定,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部分中支出。
第十七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的,業主應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并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單位購買住房時,已足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再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售房單位不再按出售公有住房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售房單位原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產權同時過戶給購房人。
因房屋所有權轉讓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更名手續的,需提供下列資料:
1.房屋所有權證;
2.身份證明;
3.經交易審核后的房屋交易申請表和房屋轉讓合同或公有住房審批表。
第十八條 房屋因拆遷或者其他原因滅失的,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業主。
業主申請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需提供下列資料:
1.房屋所有權人身份證明;
2.拆遷合同或其他滅失證明;
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
4.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一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住宅共用部位維修工程
1.主體承重結構部位的拆換、加固工程;
2.屋面防水或者保溫層施工工程;
3.戶外墻面、走廊通道以及房屋共用部位必要的裝飾、造型的修繕工程;
4.外檐面層因脫落進行的修繕工程;
5.住宅共用部位地面面層、門窗及樓梯扶手等因破損進行的修繕工程;
6.經業主大會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使用的其他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
(二)住宅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
1.物業管理區域內路面因破損進行的維修工程;
2.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等老化、損壞,需要維修更換工程(主上水管改為“一戶一表”的維修工程不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范圍內);
3.智能化系統、消防控制系統等需要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
4.電梯需要整體更新或者更換、維修主要部件工程;
5.二次供水及消防設施設備因損壞需進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
6.排水設備因損壞需更換排水管,翻新化糞池、窨井、檢查井、雨水井工程;
7.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圍墻、大門等因損壞需要維修、更新工程;
8.經業主大會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使用的其他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
第二十二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三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發生自然損壞,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以下原則分攤:
(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有的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全體業主按照其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整幢樓或者單元本體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整幢樓或者單元業主按照其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單幢房屋涉及室內共有墻體結構的維修費用(包括因結構需要而涉及相鄰部位的維修),由兩側業主按照其所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分攤。
(四)單幢房屋涉及室內毗連共有樓板結構的維修費用(包括因結構需要而涉及相鄰部位的維修),由毗連層上下業主按照其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分攤。
(五)單幢房屋涉及外墻面的維修費用,由維修涉及范圍房屋垂直各層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分攤;其中涉及房屋山墻外墻面的維修費用,由維修涉及范圍水平樓層中的各業主按照其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分攤。
(六)單幢房屋不上人屋面的維修費用,由維修涉及范圍垂直覆蓋下各層業主按照其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分攤。
(七)單幢房屋可上人屋面(包括屋面護欄)維修費用,如為各層所共用,由維修涉及范圍覆蓋下各層所共用業主,按照其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分攤;如僅為若干層業主使用,由使用層業主承擔百分之五十,其余由維修涉及范圍覆蓋下其他各層業主按照其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分攤。
(八)樓梯及樓梯間(包括出屋面部分)的維修費用:
1.各層共用樓梯,由各層業主按照其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分攤。
2.為某些層所專用的樓梯,由其專用的業主按照其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分攤。
(九)住宅共用部位必要的裝飾費用,由受益的業主按照其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共同分攤。
業主大會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另有決定或者約定維修資金使用分攤的,從其決定或者約定。
第二十四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已售公有住房應按照其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并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到尚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由房屋所有人按照擁有物業建筑面積比例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六條 申請使用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遵循下列程序:
(一)提出使用方案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等,分別由下列申請使用單位提出:
1.實施物業管理并已經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委員會提出。
2.實施物業管理但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
3.未實施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所在區域居民委員會或相關房屋管理單位提出。
4.特殊情況下可由相關業主提出。
(二)公示
申請使用單位或相關業主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日。
(三)表決通過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
(四)申請列支
申請使用單位或相關業主向市維修基金管理中心申請列支,并提供下列資料:
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
2.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清冊;
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
4.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通過的意見書;
5.公示材料;
6.其他相關材料。
(五)審核
市維修基金管理中心對申請使用單位或相關業主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并在審核完成后進行回復,說明審核情況。
(六)組織實施
申請使用單位或相關業主應在接到所申請項目符合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規定的回復后2日內組織實施。如遇特殊情況需延期實施的,應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書面說明情況。
(七)申請劃撥資金
工程竣工后,申請使用單位或相關業主應依法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在驗收合格后,持下列資料向市維修基金管理中心申請劃撥資金:
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項目竣工驗收結算報告;
2.工程決算書;
3.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費用發票;
4.其他相關材料。
(八)劃撥資金
市維修基金管理中心對申請使用單位或相關業主提交的工程竣工驗收資料進行審核,在審核完成后劃撥資金。
第二十七條 申請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遵循下列程序:
(一)提出使用方案
售房單位提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等。
(二)申請列支
售房單位向市維修基金管理中心申請列支,并提供下列資料:
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
2.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業主清冊;
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
4.其他相關材料。
(三)審核
市維修基金管理中心對申請使用單位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完成后向申請使用單位進行回復,說明審核情況。
(四)組織實施
售房單位應在接到所申請項目符合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規定的回復后2日內組織實施。如遇特殊情況需延期實施的,應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書面說明情況。
(五)申請劃撥資金
工程竣工后,售房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在驗收合格后,持下列資料向市維修基金管理中心申請劃撥資金:
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項目竣工驗收結算報告;
2.工程決算書;
3.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費用發票;
4.其他相關材料。
(六)劃撥資金
市維修基金管理中心對售房單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驗收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完成后向售房單位劃撥資金。
第二十八條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已經破產或改制的,申請使用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售房單位已經破產的,由其破產留守處或上級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程序使用;破產留守處或上級主管部門也已撤銷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程序使用。
(二)售房單位已經改制的,由改制文件中確定的維修管理責任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程序使用;改制文件中未明確維修管理責任單位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程序使用。
第二十九條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在我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設立前,按照原有關房改文件的規定,從已售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未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專戶存儲或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挪作他用的,售房單位應當補建。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在破產或改制前應將自管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三十條 已售公有住房上市后,從已售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仍使用于該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第三十一條 發生危及住宅安全以及影響住宅正常使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應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申請使用單位或相關業主提出書面緊急報告,經市維修基金管理中心核實后,先行組織維修,維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辦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申請使用手續。
第三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申請使用單位或相關業主應對申請使用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三十三條 業主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第三十四條 業主、申請使用單位之間因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以及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等發生糾紛的,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 下列資金應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儲利息;
(二)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第五章 監 督
第三十六條 市住建委應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記錄和查詢系統,記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等情況,向業主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第三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每半年到市維修基金管理中心查詢所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等情況,并向業主公示,接受業主的監督。
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等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市維修基金管理中心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住建委申請重新復核。市住建委以及市維修基金管理中心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三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執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財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四十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領取、使用、保存和核銷,應按照省、市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安徽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房屋銷售價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照明、鍋爐、消防、綠地、道路、路燈、渠、池、湖、井、露天廣場、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器械與場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十三條 住宅小區外與住宅樓結構不相連的非住宅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市轄三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住建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市過去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篇2: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12修正)
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修正)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69號
《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業經20**年11月8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75次常務會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王陽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77號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業經20**年8月13日鞍山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王世偉
20**年11月8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
......
三、《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1. 第三條第四款修改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費用從日常維修費或者物業服務費中列支;私有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及更新改造費用,由產權人自行承擔;日常維修養護責任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房單位承擔。”
2. 第十一條中“由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大會在專戶管理銀行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置。”修改為“由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業主大會向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在專戶管理銀行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3. 第十九條修改為:“發生危及房屋安全、人身財產安全等影響房屋正常使用功能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市房產局與相關部門共同進行勘察鑒定,確定方案并組織實施,維修費用從相關產權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三級賬戶中列支。”
4. 第三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因產權人拖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給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自侵權之日起按拖欠金額加計同期銀行貸款利息。”
此外,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規章的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鞍山市市區內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含商品住宅、經濟適用房、安居房、拆遷安置住房、集資建房、保障性住房和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資金。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產權人或者單幢住宅內產權人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產權人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產權人或者住宅產權人及有關非住宅產權人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費用從日常維修費或者物業服務費中列支;私有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及更新改造費用,由產權人自行承擔;日常維修養護責任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房單位承擔。
第四條 鞍山市房產局負責全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具體負責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工作。
鞍山市財政局負責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交存和統籌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產權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產權人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和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第七條 商品住宅、非住宅在辦理入住手續前,產權人應當按照購房金額2.5%的比例向市房產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經濟適用房、安居房、拆遷安置住房、集資建房和保障性住房的產權人在辦理入住手續前,應當到市房產局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價2.5%的比例向市房產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產權人應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積以當地現行房改成本價2%的比例向市房產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該部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產權人所有。
同一房屋中包含多種產權類別的,按照建筑面積最大的產權類別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的,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按照售房款25%的比例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并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該部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八條 原由國有單位自建而現已棄管的房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有建立或者建立不足的,其剩余公有住房房改所得資金全部用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市房產局統籌使用。
第九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產權人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并且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滅失的,應當將個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退還。
第三章 賬戶設置和管理
第十條 對住宅、非住宅的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實行三級賬戶管理。市房產局與商業銀行(以下稱專戶管理銀行)簽訂托管協議,設置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一級賬戶;每個物業管理區域設置第二級賬戶;按產權人的房屋產籍號設置第三級賬戶。
對售房單位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實行二級賬戶管理。售房單位與專戶管理銀行簽訂托管協議,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一級賬戶;每個物業管理區域設置第二級賬戶。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住宅、非住宅的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市房產局代管。業主大會成立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住宅、非住宅的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由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代表業主大會向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在專戶管理銀行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申請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開戶申請;
2.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備案批件;
3.物業管理區域內產權人明細表;
4.業主委員會公章;
5.業主委員會主任的私章、身份證及戶口簿。
(二)業主大會設置賬戶后,市房產局應當在30日內核對相關信息,并且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設置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并且將有關明細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三)業主委員會發生合并、分立或者撤銷時,當事人持相關材料到市房產局辦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變更手續后方可到專戶管理銀行進行賬戶變更或者銷戶。
第四章 本金及利息管理
第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購買國債或者定期存儲。其所得增值收益應當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業主大會應當在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之前,在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的指導下,對存儲的種類、方式、期限等相關事項形成書面決議。
利用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
利用從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三級賬戶利率按照中華人民銀行掛牌公告的活期儲蓄存款利率執行,利息每年年末結算一次。
第十四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二級賬戶滾存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第二級賬戶存儲利息;
(二)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定期存儲或者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產權人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第五章 使用和分攤管理
第十五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產權人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第十六條 使用住宅、非住宅的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成立業主委員會并備案;
(二)業主委員會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并已按照規定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足額交存,或者有部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已交存,未交存的相關產權人補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書面承諾按照分攤額承擔費用;
(四)需要修繕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并且符合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范圍。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成立后,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業主委員會會同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工程預算書、工程進度計劃、修繕涉及范圍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情況及擬分攤情況說明,并且提交擬定的具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及其選定方法。
根據工程項目要求,需要聘請審計機構、監理機構的,同時提交擬定的具有資質的審計機構、監理機構及其選定方法。
(二)由業主大會依法討論通過使用方案。業主委員會將使用方案提交業主大會討論,討論完善后,通過使用方案。經修繕涉及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且占產權人總數2/3以上的產權人同意后,形成書面決議。同時,告知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聽取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建議,接受其監督。業主委員會將相關材料一并報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備案。
涉及書面征求產權人意見的,表決票可以通過直接和留置兩種方式送達。采取留置方式送達涉及的建筑面積及產權人數,不得超過修繕涉及范圍內總建筑面積及產權人數的15%。
(三)由業主委員會會同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施工企業簽訂施工合同。施工企業應當按照施工合同全額墊款進行施工。
(四)工程結束后,由業主委員會會同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竣工驗收并出具書面證明。工程保修期滿后,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日常維修養護。
(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工程決算結果向全體產權人公示。第三方審計機構進行工程決算審計的,審計結果應當一并進行公示。
(六)公示期滿后,業主委員會持相關材料到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辦理備案手續。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受理備案后,應當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具體分攤,計入相關產權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三級賬戶。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施工企業。
發生的審計、監理等項費用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十八條 因客觀原因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1/2的,在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之前,由管房單位作為責任單位,參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組織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中,業主委員會的職責由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代為行使。
第十九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人身財產安全等影響房屋正常使用功能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市房產局與相關部門共同進行勘察鑒定,確定方案并組織實施,維修費用從相關產權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三級賬戶中列支。
第二十條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售房單位從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本金及利息由售房單位統籌使用。
(一)該部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本金支出以幢為單位,按照每幢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分年度列支。該幢房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年產生的利息一并統籌支出使用。
(二)售房單位每年計劃統籌支出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總額等于各單幢房屋每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計劃支出額與城維費投資之和。
(三)每年年初,售房單位應當編制本年度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在每年年末,由售房單位上一級主管部門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審計決算。本金支出額按幢分攤到戶。結余或者超支部分均轉入下一年度列支。
第二十一條 住宅、非住宅的產權人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支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以修繕涉及范圍內產權人所擁有的專有部分占修繕涉及范圍內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
(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樓房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由修繕涉及范圍內全體產權人按照其所擁有的專有部分占修繕涉及范圍內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單幢樓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由該幢樓房內全體產權人按照其所擁有的專有部分占該幢樓房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專屬于一個單元(層)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由該單元(層)內全體產權人按照其所擁有的專有部分占該單元(層)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四)專屬于一個單元內單側立廳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由該單元內該側立廳全體產權人按照其所擁有的專有部分占該單元該側立廳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二條 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涉及尚未售出的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管房單位應當按照修繕涉及范圍內尚未售出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占修繕涉及范圍內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三條 多種產權類別房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公有住房與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相關產權人按照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攤。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間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相關產權人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金額的比例進行分攤。
第二十四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六章 補交和續籌
第二十五條 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未按規定足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在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應當補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設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二級賬戶后,由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和業主委員會或者代為行使業主委員會職責的社區居民委員會通知尚未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產權人,或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公示,在3個月內補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經業主大會同意,定期存儲或者購買國債所得增值收益,可以用于墊付未足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產權人應當承擔的工程款。在相應產權人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后,其應當承擔的工程款轉入所得增值收益中。
第二十六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第二級或者第三級賬戶資金余額不足應當交存總額的30%時,產權人應當續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續籌的具體標準,由業主委員會或者代為行使業主委員會職責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擬定,提交業主大會討論通過。續籌后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得低于房屋現行評估價的2.5%。
產權人應當按照業主大會續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決議,在業主大會討論通過后30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到專戶管理銀行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章 監督審計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全體產權人公布下列情況: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三)其他有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產權人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第二十八條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產權人、公有住房房改售房單位對其賬戶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月向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及業主委員會報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市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及業主委員會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
第二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票據使用、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應當執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并接受市財政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逾期不交存、不續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代為行使業主委員會職責的社區居民委員會采取相應的催交措施,經催交仍不交存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由市房產局責令限期交存。
因產權人拖欠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給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自侵權之日起按拖欠金額加計同期銀行貸款利息。
第三十二條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五款的規定提取和存儲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或者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分攤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的,由市房產局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分攤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的,由市房產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市房產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由市房產局吊銷或者提請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
業主委員會或者代為行使業主委員會職責的社區居民委員會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有隱瞞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等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市房產局、市財政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設備,是指進戶門以內由產權人獨自使用的衛生潔具、門窗、非承重墻、內墻面、地面、頂棚和陽臺等。
(二)大修,是指需拆換部分主體結構和房屋設備且一次費用在該項目新建造價的50%以上的工程。
(三)中修,是指需拆換少量主體構件,進行局部維修且一次費用在該項目新建造價的20%以上,并且保持原房的規模與結構的工程。
(四)更新、改造,是指對損壞、老化嚴重、達到使用壽命的原有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更換或者局部改進,恢復或者完善設施設備的使用性能的工程。
第三十七條 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鞍山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鞍政辦發〔20**〕56號)同時廢止。
篇3:衡水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15)
衡水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20**)
本暫行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自該《辦法》施行之日后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按照該辦法執行,已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不做修改。
衡水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原建設部、財政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河北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經濟適用住房、售后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本暫行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暫行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下水管道、雨水管道、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維修資金管理和使用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全市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各縣(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產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條 住宅業主、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業主、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或者具有共有設施設備的非住宅業主,均應按規定交存維修資金。但住宅只屬于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第七條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按照所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交存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積首期交存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5%。
現行市區內(含桃城區、高新技術開發區、濱湖新區)首期維修資金交存數額為:設有電梯房屋90元/平方米;未設有電梯房屋(含別墅)60元/平方米(含車庫、儲藏間)。
住宅建筑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應由房產部門合理確定,適時調整并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應交存的首期維修資金交存數額。
尚未出售的房屋,由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代交該部分維修資金,待房屋出售后,由開發建設單位足額扣回。
第八條 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維修資金屬于售房單位所有。
第九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物業所在地屬市區的由市住建局代管,屬各縣(市)的由當地房產部門代管;已售公有住房歸集的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市、縣(市)房產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條 市、縣房產部門、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應當委托所在地的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商品住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出售的公有住房開立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房屋銷售單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必須嚴格按規定交納維修資金。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維修資金專戶。
(一)業主或業主委托代辦的售房單位、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到房屋所在地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辦理維修資金交存額核定登記;
(二)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對交存人、房屋所在小區(項目)名稱、地址、幢號、房號、建筑面積及交存款額等進行核定后,就上述事項進行登記,向交存人開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審核告知書》;
(三)業主或業主委托的售房單位、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核定單》到開戶銀行交存維修資金。
(四)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應當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開戶銀行收款后,應當分別按戶向交存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憑證》,作為房屋權屬登記的憑據。
第十二條 應交存維修資金的住宅,在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前,應當足額交存首期維修資金。未按規定交存首期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房屋產權登記部門不得予以確權登記。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的管理,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決定。經業主大會依法討論決定劃轉的,按照下列程序劃轉:
(一)業主大會向市、縣房產部門或者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發出書面通知,通知應當附具有關劃轉維修資金的決定、維修資金管理方案等有關證明、材料。
(二)業主大會應當開立維修資金專戶,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三)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維修資金專戶,并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未依法討論決定劃轉或經依法討論決定繼續由市、縣房產部門代管或公有住房住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的,市、縣房產部門或者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應當繼續履行維修資金管理的相應職責,管理費用按照委托賬目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維修資金劃轉后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賬目管理單位及人員應具備相應的管理資質和專業素質。業主大會應當建立維修資金管理制度。開立的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所在地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 業主分戶賬面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賬目管理單位應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或業主,業主應當在收到通知后60日內續交,續交后的維修資金金額應不少于首期交存額。
第十六條 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縣房產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未交存維修資金的,應當補交,業主委員會有向業主催交維修資金的義務。補交的具體辦法由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改造、更新的工程費用,由相關業主按所擁有建筑物專有部分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條 凡由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相關單位承擔維修工程費用。
第二十一條 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根據需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的情況提出使用建議。建議內容包括:房屋坐落、維修項目概況、維修理由、工程造價、涉及業主戶數等。
(二)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的使用建議,并確定具體辦理的委托代理人。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制定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市、縣房產部門(動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向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資金支取;
1、使用維修資金申請;
2、專有部分占相關房屋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相關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使用維修資金的決議;
3、委托辦理維修資金使用事宜的委托證明、辦理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4、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工程預算和維修施工合同;
5、維修費用分戶分攤明細表。
(五)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同意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不同意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六)專戶管理銀行在收到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二條 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后,需要使用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項目類別、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由業主大會、相關業主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申請列支維修資金;其中,動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向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列支;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審核列支維修資金申請,同意后報市、縣房產部門備案。其中,動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還應當經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市、縣房產部門或者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發現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持市、縣房產部門備案證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在收到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三條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漏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維修資金:
(一)維修資金未劃轉業主大會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房屋安全或設施設備鑒定機構出具的證明等有關材料,向所在地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列支;
2、市、縣房產部門或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同意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不同意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3、專戶管理銀行在收到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4、維修完畢,應當依法履行有關程序或在相關范圍內公告。
(二)維修資金已劃轉業主大會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房屋安全或設施設備鑒定機構出具的證明等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向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申請列支;
2、業主委員會依據維修資金使用方案審核列支維修資金申請,同意后報市、縣房產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的,經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市、縣房產部門或者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發現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3、業主委員會、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持市、縣房產部門備案證明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
4、專戶管理銀行在收到劃轉維修資金的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將所需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未按照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市、縣房產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維修資金中列支。
由市、縣房產部門組織代修的,市、縣房產部門可以安排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維修應急施工隊進行緊急維修施工,組織協調解決維修中的有關事宜。維修費用在相關業主的維修資金和公有住房維修資金中分攤列支。項目維修資料應予保存。
第二十四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五條 在保證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序,將閑置資金用于購買一級市場國債。
利用業主交存的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禁止利用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托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于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利用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六條下列資金應當轉入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并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受讓人應當持維修資金過戶的協議、房屋權屬證書、身份證等到當地房產部門及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
第二十八條 房屋滅失的,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維修資金應當返還業主。其中,售房單位交存的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第二十九條 市、縣房產部門,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及業主委員會,與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維修資金賬目核對、公布和查詢制度,每年至少核對、公布一次。公布內容應當包括:
(一)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三)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賬中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四)其他有關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市、縣房產部門,已售公有住房維修資金管理部門及業主委員會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其分戶賬中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賬面余額及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可以隨時查詢。
第三十條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費用在維修資金增值收益中列支,由房產和財政主管部門核定,并與專項維修資金分賬核算。
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一條 維修資金管理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應當執行財政部門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有關規定,接受財政部門對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維修資金專用票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憑證》由財政部門監制,其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市、縣房產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專戶管理銀行加快建設與完善維修資金信息化系統,實現資源共享,便于管理,方便查詢。
第三十四條 市、縣房產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公有住房出售單位,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大會違反實施細則有關規定,按建設部、財政部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河北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市住建局會同市財政局依據本暫行辦法制定相應繳存、使用、管理實施程序。
第三十八條 各縣(市)房產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自該《辦法》施行之日后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按照該辦法執行,已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不做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