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湛江市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湛江市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公安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年8月17日
湛江市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預防電動車火災,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的電動車(含電動車蓄電池)生產、銷售、使用、管理、回收、改裝、停放等影響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電動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或者三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者電助力功能的電動自行車、電動兩輪摩托車和電動三輪摩托車。
第三條 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于消防工作的決策部署,全面負責本地區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定期組織有關部門聯合開展電動車治理行動;
(二)指導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要求落實電動車治理措施,并開展電動車治理督導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
(一)督促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員會全面開展電動車治理工作,將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納入重點檢查內容;
(二)督促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加強防火檢查和夜間巡查,及時制止在居民住宅內、樓梯間、樓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區域違規停放電動車及充電行為。
第五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協助做好社區內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住宅小區、居民樓院等居住類建筑新建、改建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依法落實電動車生產環節的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檢查督促生產企業嚴格落實電動車電氣裝置、絕緣性能、蓄電池密封性以及欠壓、過流保護功能的相關技術標準,從源頭杜絕不合格的電動車生產;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落實電動車流通環節的管理職責,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要求,組織開展電動車檢查,嚴厲查處銷售不合格電動車、充電器和蓄電池的違法行為;
(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應當發揮綜治工作平臺作用,將電動車火災防范納入日常工作范疇,組織發動基層網格力量及時清理居民樓院電動車違規停放及充電行為;
(四)規劃管理部門在規劃建設時應當同時規劃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督促指導建設單位新建、改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電動車停放場所和建設專用充電樁;
(五)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制定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標準,督促指導建設單位配建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督促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加強物業服務區域內電動車停放、充電管理及新建、改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電動車停放場所和建設專用充電樁,督促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使用物業維修基金配置相應的消防設施器材并進行統一維護管理;
(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對各地、各生產經營單位的督導檢查內容,加強督促檢查;
(七)環境保護部門應當依法對電動車廢舊鉛蓄電池的回收處置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環境監督執法;
(八)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各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部門及其他用電單位,定期對建筑內電動車供電設施、電氣線路進行檢測,并要求對電動車供電的設施設置獨立用電回路,及時制止用電單位和個人違規拉線充電、超負荷用電等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行為,對經通知整改仍不整改的,依法中止供電;
(九)報紙、廣播、電視、政府網站等有關新聞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開展電動車消防安全公益宣傳,曝光電動車火災隱患、典型火災事故和電動車消防違法違規行為;
(十)公安機關應當加強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大對電動車產品制假售假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嚴格依法查處將回收、改裝電動車、蓄電池再次投入流通使用領域行為,以及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行為,確保電動車停放、充電符合要求,并督促、檢查、指導派出所開展電動車治理工作:
1.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公安派出所、鎮街消防網格組織的培訓,并指導公安派出所開展電動車治理工作,督促其履行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2.公安派出所應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開展電動車治理工作,依法加大對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的監督檢查力度,督促其履行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等部門應當就電動車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聯合執法、案件線索移交等建立工作協調機制。
第八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內的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及時制止電動車違規停放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
第九條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居民樓院的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及時制止在居民住宅內及樓梯間、樓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區域違規停放電動車及充電行為。
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居民樓院,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督促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加強管理,落實檢查工作。
第十條公民個人不得違規改裝電動車及其配件,不得違規停放電動車及充電。
第十一條電動車廢棄鉛蓄電池屬于危險廢棄物,應當依法收集、貯存、轉移、處置和利用。
(一)電動車生產企業、電動車鉛蓄電池制造企業應當承擔回收電動車廢棄鉛蓄電池的責任,并提供廢舊鉛蓄電池更換、回收服務,按照規定建立臺賬;
(二)鼓勵電動車銷售商和電動車鉛蓄電池銷售商履行回收廢棄鉛蓄電池的義務,并提供廢舊鉛蓄電池更換、回收服務,按照規定建立臺賬;
(三)鼓勵消費者將電動車廢棄鉛蓄電池交由電動車銷售商、電動車鉛蓄電池銷售商回收,或者交由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回收處置;
(四)禁止無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收集、貯存、處置和利用電動車廢棄鉛蓄電池。
第十二條擬建、在建的住宅小區、居民樓院等居住類建設項目,應當同步規劃配建電動車庫(棚)。
電動車庫(棚)應設置在室外,使用不燃材料搭建。不具備室外設置條件而設置在毗鄰建筑或者建筑內部的電動車庫(棚),應當采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獨立設置防火分區,采取不燃材料與其他功能區域進行有效的防火防煙分隔,避免高溫有毒煙氣和火災向建筑內部或者建筑其他區域蔓延,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
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應當與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離,不得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所,不得妨礙消防車操作和影響消防車道、室外消防設施器材的正常使用,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其充電設備線路應當設置專用的充電配電箱、符合安全用電要求。充電裝置應當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過載保護、短路保護和漏電保護等功能;配電線路應當由取得資格的電工安裝敷設、符合電池同時充電要求,每個分支回路連接的充電插座不應超過十個,不得私拉亂接電源線路。
村(居)民委員會、居民小區管理單位應當在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區、居民樓院內相對獨立的安全位置修建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相關審批部門應當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應當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加強電動車消防安全常識性、警示性教育。
第十四條公民發現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行為,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邊防)派出所、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反映處理;鼓勵通過“110”“96119”“12345”電話舉報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行為,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參照《湛江市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湛公消〔20**〕109號)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和管理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及時制止在樓梯間、樓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區域違規停放電動車及充電行為,或者存在電動車違規停放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的規定處罰。
第十六條 電動車用戶存在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過失引起電動車火災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移送監察機關依法處理:
(一)未履行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
(二)對內設電動車停放場所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違章建筑予以審批的;
(三)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
(四)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篇2:澳城小區電動車場地使用協議
澳城小區電動車場地使用協議
甲方:zz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乙方:澳城小區一期 號樓座房業主: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特制定以下電動車停車位租賃事項:
一、停車位位置:澳城小區號樓座夾層。
二、乙方車輛型號:
車輛型號車牌號碼車主姓名車輛顏色備注
三、承租方式:
1、甲方將夾層場地提供給予乙方使用。
2、雙方同意電動車場地使用維護費為80元/月(大寫:捌拾元整,含充電電費),甲方有權根據市場物價變化調整收費標準。
3、甲方提供智能卡壹張供乙方使用,辦卡工本費15元/張。
4、付費方式:乙方必須于每月25日前繳交下月電動車場地使用維護費,逾期則視作自動放棄繼續使用,甲方有權自動中止智能卡功能,禁止乙方車輛進入。
四、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負責電動車場地內設施設備、清潔衛生維護工作,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2、甲方有權依法依規對小區交通m.dewk.cn、車輛進行管理,并制定及執行相關的管理制度規定。
3、甲方有權無需事前通知或警告,而將乙方違章車輛鎖扣或拖走處理,所引致的費用及后果由乙方負責。
4、在場地使用期間,如自然損壞產生的場地維修及檢修費用由甲方支付,如人為損壞(包括乙方)場地維修所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責支付。
五、乙方權利與義務:
1、簽訂《澳城小區電動車場地使用協議》時,必須出示業主身份證及提供車主身份證明、車輛行駛證等證件。
2、乙方必須購買電動車的相關保險,同時將車輛鎖好,貴重物品、電動車場地使用卡切勿隨車放置。否則造成車輛及相關物品遺失或意外損壞,甲方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3、乙方必須將車輛停放在指定的使用場地內,否則造成的一切責任與后果由乙方承擔。
4、乙方電動車場地使用卡禁止轉借、交換、超期使用。
5、乙方不得利用電動車使用場地作其它用途(如:裝卸或堆積物件、維修車輛等)。
6、乙方應自覺愛護電動車使用場地公共設施與衛生,若損壞設施須照價賠償。
7、乙方應按規定合理使用充電設備,違規違章操作所引致的相關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8、乙方應自覺按時繳納電動車場地使用維護費。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經簽字后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商訂。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及指模):
簽署日期:簽署日期:
篇3:關于工程部員工盜用業主電動車的事件報告
關于工程部員工盜用業主電動車的事件報告
項目/部門:E花園
報告日期:20**年*月
報告人:ZZ
部門:工程部
報告編號:
事發日期:20**年*月**
事發時間:20:00
事件性質:□一般 □緊急
事發地址:E花園停車場負一層**電房
事件起因和經過:
20**年初,**業主將電動車停放在**負一層,后秩序因違規停放及車輛安全將該車移至電房停放。直至20**年*月*日,工程部員工Z1見此車一直停放在此處,一時糊涂將車鎖切斷,并將電動車推出小區換鎖后供自己使用。*月**日,車主去電房門口按遙控鑰匙發現車電子鎖不響,下午來服務中心聯系開門發現車不在了。服務中心前臺客服部聯系秩序維護部找車、查監控,當天下午未找到車。晚20:30左右,Z1致電工程部王主管坦白電動車是他拿走,并感到非常后悔。*月*日,Z1將電動車送回小區停放在2棟負一電房,客服部D經理聯系業主,業主表示這幾天沒空,過幾天來時再聯系。*月*日晚20:30業主**來到服務中心,客服部D經理與其溝通電動車事宜,業主表示不會報警、不會宣揚,但要與其愛人一起驗車,21:00業主離去。*月*日下午,客服部D經理致電業主**,向其表示拜訪及還車一事,業主**說其愛人表示不要這輛車了。
采取措施:及時將車輛送回,對Z1進行嚴厲批評,聯系業主協商處理事件。
處理結果:
1、建議公司辭退Z1;
2、按業主的要求對電動車進行賠償或換新,在其工資扣除電動車;
3、對本部門出現此情況,本人愿意接受公司任何處理。
項目經理意見:
公司領導批示:
備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