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區住建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強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局行政執法工作程序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結合住建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本機關按照法定程序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由本機關法制機構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的活動。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作出行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征收等行政執法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前進行法制審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
(二)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他人重大權益的;
(三)需經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四)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進行法制審核的。
法制審核原則上實行目錄管理,在目錄外但符合以上情形的行政執法決定應當參照目錄內行政執法決定的有關程序及規定進行法制審核。
第五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法制審核是作出決定前的必經程序,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但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重大行政強制措施的,按相關規定補辦審核手續。
第六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報送法制審查時提交審查報告、行政執法決定書(文稿),并提交行政執法卷宗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七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查報告包含以下內容:
(一)基本事實和適用依據情況;
(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三)調查取證和聽證情況;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八條 法制機構對于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僅對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審核:
(一)執法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是否有超越本機關職權范圍或濫用職權的情形;
(五)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范、齊備;
(六)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七)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九條 法制機構在審核過程中,有權調閱行政執法活動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以向當事人進行調查,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十條 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一)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繼續調查或不予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意見;
(三)程序不合法的,提出整改的意見;
(四)超出本機關管轄范圍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見。
第十一條 法制機構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后,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案情復雜的經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法制機構審核完畢后,應當出具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
第十三條 案件承辦機構對法制機構審核意見和建議應當研究采納;有異議的應當與法制機構協商溝通,經溝通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將雙方意見一并報送局領導處理。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執法案件或事項經法制機構審核通過后,提交本機關領導集體討論決定。法制審核未通過的,不得提交局領導審批決定。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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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住建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我局行政處罰行為,提高行政執法質量,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家、自治區南寧市和Z區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行政機關按照程序實施的重大行政執法案件,在作出決定之前,由該機關的法制機構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未經法律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不得作出決定的內部監督制約制度。
第三條 行政機關按照程序辦理的行政執法案件,應當在終結之日,將案件材料和相關情況向本機關法制機構提交。
第四條 行政機關法制機構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案件相關材料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應當經本機關分管領導批準后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日。
第五條 行政機關法制機構對重大行政執法案件進行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查清;
(二)本機關對該案是否具有管轄權;
(三)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材料是否齊全;
(四)定性是否準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五)行政審批結果是否適當;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其他依法應當審核的事項。
第六條 行政機關法制機構審核重大行政執法案件,以書面審核為主。必要時可以向當事人了解情況、聽取陳述申辯,還可以會同辦案機構深入調查取證。
第七條 行政機關法制機構對案件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性準確、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對違法行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準的建議,或者建議辦案機構撤銷案件。
(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建議補充調查,并將案卷材料退回;
(四)對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當的,提出修正意見;
(五)對程序違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六)對超出本機關管轄范圍的,提出移送意見;
(七)對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提出不予處罰意見;
(八)對重大、復雜案件,建議本機關負責人集體研究決定;
(九)對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機關的建議。
第八條 行政機關法制機構審核完畢,應當制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歸檔,一份連同案卷材料退回辦案機構。
第九條 行政機關辦案機構收到法制機構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后,應當及時研究,對合法、合理的意見應當采納。
第十條 行政機關辦案機構對法制機構的審核意見或建議有異議的,可以提請法制機構復核;法制機構對疑難、爭議問題,應當向政府法制機構或者有關監督機關咨詢。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執法案件經法律審核、本機關領導批準后,由辦案機構制作、送達。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執法案件需要舉行聽證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辦案機構或者其人員不按本制度報送案件進行審核,審批人未經法律審核程序予以審批,致使案件處理錯誤的,由辦案人和審批人共同承擔執法過錯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