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工作職責
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本市有關城市治理、城市綜合整治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地方標準規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組織擬訂本市城市治理、城市綜合整治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開展城市治理、城市綜合整治方面的政策研究;負責牽頭建立健全城市治理、城市綜合整治長效工作機制;組織開展城市治理聯合執法和揚塵治理,以及城市治理相關重大難點問題的綜合整治工作。
(三)負責制定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專業規劃、年度計劃和專項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開展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政策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城市治理、城市綜合整治資金使用計劃,制定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專項年度資金計劃。
(四)負責全市城市治理、城市綜合整治工作的指導、協調、督察、考評,向市委和市政府提出城市治理、城市綜合整治督察問責建議;負責對全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考核。
(五)按照市和城區(開發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職責分工,承擔相關行政處罰權工作;負責跨區域及重大復雜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
(六)負責重大行政執法活動的協調或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指導全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指導全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宣傳工作。
(七)負責組織制定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科技發展規劃;負責市級智慧化城市管理信息平臺和市級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八)承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市“美麗z·整潔暢通有序大行動”指揮部辦公室的職責。
(九)代管市城市管理監督評價中心(市城市管理指揮中心)。
(十)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一)有關職責分工。
1.與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
(1)行業管理部門加強源頭監管,依法履行行業內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檢查等職責,指導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開展行政處罰等工作,并提供充分協助和便利;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涉嫌違法行為,可進行調查和收集材料,及時通知并將相關案件線索和材料移送具有管轄權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開展日常執法巡查工作,依法實施行政調查權、行政處罰權和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根據工作需要積極配合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履行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檢查等職責。
(2)市容市貌、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方面的標準、規范制定等行業管理工作由市市政和園林管理局負責;日常執法巡查和具體執法工作由市和城區(開發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
2.與城區(開發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職責分工
邕江綜合執法范圍內水上、水面和法規、規章規定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由市級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上述范圍以外的行政處罰權,由屬地城區(開發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3.建立健全執法協作聯動機制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與行業管理部門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調聯動、監督制約的工作機制,形成管理和執法工作的合力。
篇2: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試行規定(2016)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定(20**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公務員職位分類,建立符合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特點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平,建設高素質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對行政相對人直接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職責的公務員,其職責具有執行性、強制性。
第三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管理,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堅持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并重,注重提高執法效能。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依照法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四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當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堅持依法行政,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第五條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同級機關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職位設置
第六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根據工作性質、執法職能和管理需要,在以行政執法工作為主要職責的機關或者內設機構設置。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設置范圍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機關依照職能、國家行政編制和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的職位設置范圍等,制定本機關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設置方案,并確定職位的具體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第八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直屬機構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設置方案,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省級以下機關及其直屬機構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設置方案,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后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職務與級別
第九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按照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序列進行管理。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分為十一個層次。通用職務名稱由高至低依次為:督辦、一級高級主辦、二級高級主辦、三級高級主辦、四級高級主辦、一級主辦、二級主辦、三級主辦、四級主辦、一級行政執法員、二級行政執法員。
具體職務名稱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以通用職務名稱為基礎確定。
第十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督辦:十五級至十級;
(二)一級高級主辦:十七級至十一級;
(三)二級高級主辦:十八級至十二級;
(四)三級高級主辦:十九級至十三級;
(五)四級高級主辦:二十級至十四級;
(六)一級主辦:二十一級至十五級;
(七)二級主辦: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八)三級主辦:二十三級至十七級;
(九)四級主辦:二十四級至十八級;
(十)一級行政執法員:二十六級至十八級;
(十一)二級行政執法員:二十七級至十九級。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職數一般應當按照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數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四章 職務任免與升降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工作,由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任職,應當按照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序列,在規定的職位設置范圍和職數內進行。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任職年限和任職經歷等方面的基本條件,并在規定任職年限內的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晉升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的任職年限,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有關規定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轉任其他職位類別職務的,應當予以免職。
第十七條 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新錄用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當按照規定在一級主辦以下職務層次范圍內任職定級。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一級主辦以下職務層次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錄用,應當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
考試內容根據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當具備的思想政治素質、法律知識、工作能力和不同職位要求分類分級設置。
第十九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考核,以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行政執法工作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履行行政執法職責、完成行政執法工作的情況,必要時可聽取行政相對人的意見。
第二十條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當接受初任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在職培訓,培訓內容側重職業道德、工作所必需的法律知識、執法技能和應對突發事件能力等。
第二十一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掛職鍛煉。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在同一職位工作時間較
源自于建筑資料 長的,應當交流。 第二十二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公務員調任有關規定調入機關,擔任四級高級主辦以上職務。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轉任,一般在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范圍內進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職位類別之間進行。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轉任其他職位類別職務的,一般應當在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工作滿五年,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綜合考慮其任職經歷、工作經歷等條件,比照確定職務層次。
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轉任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的,應當具備擬轉任職務所要求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執行國家規定的工資和津貼補貼政策。
第二十五條 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監督,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在履行職責中有違紀違法行為以及違反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在執行公務中有應當回避情形的,本人應當申請回避,行政相對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請,主管領導可以提出回避要求,由所在機關作出回避決定。
第二十七條 對有下列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擴大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位設置范圍的;
(二)超職數設置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的;
(三)隨意放寬任職資格條件的;
(四)違反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錄用、調任、轉任的;
(五)違反國家規定,更改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待遇標準的;
(六)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法律、法規對其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等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管理,本規定未作規定的,按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執行。
第三十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工作人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參照本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年7月8日起施行。
篇3: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實施辦法(2014年)
浙江省嘉興市人民政府令第49號
《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實施辦法》已經七屆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年10月31日
嘉興市綜合行政執法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綜合行政執法行為,提高綜合行政執法效率和水平,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綜合行政執法(以下簡稱綜合執法),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的綜合執法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省政府的決定,由一個行政執法部門集中行使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
第三條 綜合執法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分步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綜合執法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轄功能區管委會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綜合執法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轄功能區管委會應根據行政管理區域面積、實際人口數量、綜合執法職權范圍和核定的人員編制數等因素,合理配置執法人員和執法裝備,保障綜合執法工作經費,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綜合執法部門是本市綜合執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綜合執法工作的政策制定、業務指導、綜合協調、監督考評。
縣(市、區)綜合執法部門和市綜合執法部門派駐市轄功能區的機構(以下簡稱縣級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綜合執法工作,接受市綜合執法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考評。
縣級綜合執法部門派駐鎮、街道的機構,負責該行政區域內的綜合執法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綜合執法派駐機構的人員保障和執法保障。
綜合執法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在特定區域派駐分支機構,負責該特定區域內的綜合執法工作。
第六條 建設、環保、工商、國土資源、農經、水利、公安、安監、人防和發改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源頭監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審查審批、事中事后監管和協調指導等職責,積極協助綜合執法部門開展綜合執法工作。
監察、機構編制、政府法制、財政等部門應當對全市綜合執法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存在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直接責任人、領導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配合綜合執法工作,發現違法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制止或者舉報。
發揮基層自治組織、志愿者組織在綜合執法工作中的作用,鼓勵社會組織參與協助綜合執法活動。
第二章 職責和權限
第八條 綜合執法部門在規定的區域內,依法集中行使下列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
(一)依照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二)依照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三)依照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違反水行政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四)依照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五)依照漁政和林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違反漁政和林政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六)依照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違反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七)依照建筑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違反建筑業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八)依照房地產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違反房地產業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九)依照人防(民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違反人防(民防)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十)省人民政府決定的可以由綜合執法部門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除前款規定外,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同意行使的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可以繼續行使。
第九條 劃轉或調整的行政處罰權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的具體事項,由市政府法制部門和市綜合執法部門聯合對外公布。
第十條 職能劃轉后,除已經立案但未結案的以外,原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再行使已由綜合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處罰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一律無效。
第十一條 市綜合執法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研究制定全市綜合執法的規章制度、管理目標、考核標準和年度工作任務,并組織檢查落實;
(二)指導、檢查、監督縣級綜合執法部門開展工作,對縣級綜合執法部門的綜合執法工作進行考核;
(三)負責辦理全市重大、復雜案件;根據需要統一組織、指揮、協調全市綜合執法部門開展集中執法活動;
(四)加強全市綜合執法隊伍建設,組織開展業務培訓,提高綜合執法人員素質;
(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前款所稱重大、復雜案件的具體標準和范圍,由市綜合執法部門制定。
縣級綜合執法部門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綜合執法工作,完成本級人民政府、市綜合執法部門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管轄區域相鄰的縣級綜合執法部門對行政區域接壤地區違法行為的查處,可以約定管轄,也可以提請市綜合執法部門指定管轄。
第十三條 市綜合執法部門對縣級綜合執法部門應當查處而未予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責令其查處,也可以直接查處。必要時,可以組織相關縣級綜合執法部門共同查處。
縣級綜合執法部門在必要時,也可以提請市綜合執法部門指定管轄。
第三章 執法規范
第十四條 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加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加強法治理念和思想政治教育,完善執法規范,促進執法水平的提高。
第十五條 綜合執法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綜合法律知識和專業業務知識,經培訓考試合格,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資格,并持有《浙江省行政執法證》,未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
第十六條 綜合執法人員從事執法活動時,應當著統一制式服裝,佩帶統一標志標識,做到儀容嚴整、舉止端莊、語言文明、行為規范。
基層綜合執法服務窗口、執法車輛應當設置統一的標志標識,保持整潔、完整、有序。
制式服裝、標志標識的具體標準由市綜合執法部門統一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綜合執法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協管員協助執法人員開展綜合執法,具體承擔綜合執法中的事務性工作。
協管員等聘用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協作執法,并嚴禁以執法人員名義進行執法。
協管人員經費由同級財政全額保障。
第十八條 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基層綜合執法機構的規范化、信息化建設。
縣(市、區)政府、市轄功能區管委會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基層綜合執法機構辦公場所、執法車輛、信息化執法裝備的保障,確保綜合執法工
作的開展。
基層執法機構規范化、信息化建設的標準由市綜合執法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九條 綜合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應當持證上崗,亮證執法。在調查取證時,應當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并依照法律規定采用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法律文書。
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
第二十條 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違法行為舉報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全市統一的舉報電話及其他聯系方式。
綜合執法部門收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核查,并將核查情況告知舉報人;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向舉報人說明情況,并及時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綜合執法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一條 建立綜合執法公眾評議制度。
對重大、復雜、社會影響大或者爭議大的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綜合執法部門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代表等組成公眾評議團對案件進行評議,評議結果可作為參考。
第四章 執法協作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綜合執法協調機制,負責綜合執法部門與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綜合執法協調工作。
第二十三條 綜合執法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行政管理部門在履行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職責過程中,發現已納入綜合執法范圍的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綜合執法部門查處。
綜合執法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移送的案件。對于移送的案件,應在五個工作日內抄告處理意見,并在規定期限內抄告處理結果。
第二十四條 綜合執法部門及其人員依法從事執法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礙綜合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務。
公安機關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協助和配合綜合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務。
第二十五條 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與綜合執法事項相關的行政許可等管理信息通過網絡系統或者其他合適的方式提供給綜合執法部門。
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與劃轉職能有關的上級主管部門文件及時抄送給綜合執法部門。
行政管理部門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加強涉及劃轉職能的業務培訓,逐步完善綜合執法隊伍的法律培訓和業務培訓機制。
第二十六條 綜合執法部門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需要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咨詢意見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征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情況復雜的,可以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個工作日。
綜合執法部門查處違法行為,需要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認定或者需要技術鑒定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技術鑒定機構應當及時認定、鑒定。
綜合執法部門在執法活動中發現有重大治安、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相應措施建議。
第二十七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綜合執法部門的協作,做好違法行為查處后的后續監管工作。
對于違法行為多發的領域和環節,綜合執法部門應當通報給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分析、研究,完善制度建設,運用綜合管理手段,從源頭上預防或者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八條 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巡查機制,及時發現、制止、查處違法行為。可以根據職能劃轉或調整的事項制定年度聯合監督檢查計劃,與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聯合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并按照各自職責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綜合執法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首問責任制,對涉及綜合執法范圍內的舉報、投訴、咨詢由首問單位受理,并負責辦理。涉及行政處罰職責的,應當及時移交綜合執法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 綜合執法部門在執法活動中,當事人拒絕配合調查取證或者阻礙執法的,可以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一條 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公開職責范圍、執法依據、處罰標準、執法程序、監督途徑等事項。
第三十二條 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實行執法過錯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糾正不當執法行為,保證和監督綜合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綜合執法部門內部的考核和監督辦法,由市綜合執法部門另行制訂。
第三十三條 綜合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綜合執法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拒不履行執法協作職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履行協助、配合義務的,由行政監察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綜合執法部門或行政管理部門不履行職責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有權向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行政監察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綜合執法部門的執法行為有權提出建議和批評。綜合執法部門應當認真處理,及時糾正執法過程中的不當行為。
第三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綜合執法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綜合執法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綜合執法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涉及綜合執法活動的其他事項,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20**年10月1日頒布的《嘉興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22號令)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