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征收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長政辦發〔20**〕13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水平,強化城鎮居民環保意識,提升城鎮環境質量,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湖南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27號)、《湖南省物價局關于同意調整長沙市城區供水價格和開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等有關問題的批復》(湘價函〔20**〕146號)精神,我市自20**年2月1日開征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為進一步規范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圍和對象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城鎮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等環節所產生的費用(不包括清掃保潔費用)。凡在長沙市市區(不含望城區)范圍內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駐長部隊、個體經營者、居民(含暫住人口)及其他生活垃圾產生者,均應按規定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居民小區清掃保潔費(含小區到垃圾站的收集費用)不屬于生活垃圾處理費。已實行物業服務的居民小區,清掃保潔費在物業服務費中列支,物業服務費不包含生活垃圾處理費;未實行物業服務的居民小區,清掃保潔費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標準,向委托清掃保潔的居民或單位收取。
生活垃圾從收集站收集運送到指定的生活垃圾中轉或處理場所的費用,包含在生活垃圾處理費中,不得轉嫁居民、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生活垃圾產生單位。
二、征收方式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垃圾處理收費方式改革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29號),我市實行生活垃圾處理費計征方式改革試點,生活垃圾處理費采取與水費合并收取的辦法,由市城管執法局委托供水部門采用“隨水計征”的方式,在收取水費時一并征收。
三、征收標準
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按照《長沙市物價局關于調整城區供水價格和開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通知》(長價房〔20**〕15號)執行。
城鎮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其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照《長沙市物價局關于調整城區供水價格和開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通知》(長價房〔20**〕15號)執行,即對低保用戶每月每戶水費免收6立方米的生活垃圾處理費。
四、征收管理
(一)市城管執法局為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主管部門,委托供水單位代收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市固體廢棄物處理管理處具體負責征收監管工作,對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等環節的運營情況進行監管,并建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相關檔案,定期將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報表報市財政和物價部門備案。
(二)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納入財政專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確保??顚S?。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入應全部用于城鎮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市城管執法、物價、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與使用的監督檢查。對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以及截留、挪用、擠占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三)供水單位應積極配合做好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工作,每月10日前如實填報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清單,定期核算和上繳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
(四)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代收手續費,由市物價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確定。
(五)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原國家建設部令第157號)的規定,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五、望城區、長沙縣、瀏陽市、寧鄉縣城鎮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六、本通知自20**年5月15日起實施。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年4月15日
篇2:遼寧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2009)
遼寧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20**)
第235號
《遼寧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業經20**年6月24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陳政高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遼寧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的建設、運行和維護,提高水環境質量,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縣(含縣級市,下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稱市、縣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財政、價格、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包括接納、輸送城市污水的管網、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裝置和處置污泥的相關設施及用于污水處理的專用河道、水庫、湖泊等)及排水管網(指匯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溝河渠、泵站等設施所形成的網絡系統)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
開征城市污水處理費后,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費和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
第五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其具體征收標準,由市價格部門會同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當地城市污水處理廠及排水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成本和企業、居民的承受能力等提出意見,并按規定舉行聽證后,報省價格、財政部門批準。
第六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按照用水量按月計征。
用水量按下列方式計算:
?。ㄒ唬┦褂贸鞘泄?/a>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或水表損壞的,按技術推定法(單位時間管徑流量×時間)核定水量。
?。ǘ┦褂米詡渌矗ê詡渚驮诮?、河、湖、泊取水)的單位,已安裝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顯示的量值計算;未安裝水表的, 按照水泵銘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水量。
?。ㄈΞa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按用水量的80%在產品生產地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
?。ㄋ模ξ窗惭b水表的建筑施工用水,按照批準后的施工圖建筑面積核定用水量。對建筑施工臨時排水,根據水表顯示的量值或水泵銘牌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水量。
(五)自建污水處理廠和排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其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污水排放標準的,直接向江、河、湖、海等水體排放,不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排放,按規定標準的50%至70%繳納。
第七條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市、縣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并收?。皇褂米詡渌吹膯挝缓蛡€人,其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市、縣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征收部門,根據水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自備水源用戶及用水量征收。
第八條 排水戶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排放污水,應當向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手續。
第九條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污水處理服務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城市排水監測站點的監督管理,監測排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的污水水質,確保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排水管網安全運行。
第十條 禁止用水單位和個人在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將污水直接向江、河、湖、海等水體排放,規避交納污水處理費。
第十一條 征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應當全額繳入同級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除國家和省明確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減免城市污水處理費。
城市污水處理費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第十二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由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同公共供水企業實行一張票據;由其他部門代征的,使用由省財政部門確定的票據。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征收管理人員依法征收城市污水處理費。
第十四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專項用于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的建設、運行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十五條 市、縣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城市污水處理費的使用計劃,財政部門按照規定核撥。
第十六條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企業不得謊報實際運行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騙取污水處理費。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未按照規定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對從事經營活動的排污者,并處應繳費額的1至3倍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其他排污者,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未辦理城市排水許可手續,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在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將污水排入江、河、湖、海等水體,規避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由市、縣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企業謊報實際運行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騙取污水處理費的,由市、縣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追繳騙取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并處騙取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罰款不得超過3萬元;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城市污水處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有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將征收的城市污水處理費全額繳入同級國庫、納入財政預算或者有其他截留、擠占、挪用行為的;
?。ǘ┥米耘鷾蕼p繳、免繳、緩繳城市污水處理費的;
?。ㄈ┎话匆幎ㄓ猛臼褂贸鞘形鬯幚碣M的;
?。ㄋ模┯衅渌麨E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3:鞍山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辦法(2014修正)
鞍山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辦法(20**修正)
?。?998年10月3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91號發布,經20**年4月8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30號《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修正,經20**年8月1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46號《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再次修正,經20**年11月1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57號《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第三次修正,經20**年3月1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71號《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第四次修正,經20**年12月1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81號《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第五次修正)
鞍山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進一步完善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促進城市經濟發展,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是指收集、接納、輸送、處理、處置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設施的總稱。包括接納、輸送城市污水的管網,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裝置和處置污水的相關設施及專門用于污水處理的專用河道、水庫、湖泊等。
第三條 凡在鞍山市城區范圍內,使用公共管網供水和自備水源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城市污水處理費,不再繳納排污費。
第四條 鞍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及城市排水管網從截流管到污水廠出水口區間的干管、泵房、污水處理廠等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鞍山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除前款外其他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排水實行許可證制度,任何部門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水,須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排放污水量、水質等資料,取得《排水許可證》后方可排放。
第六條 排水量以供水部門提供用水量為基礎,建筑施工沒有表計量的根據主管部門批準的施工圖面積核定用水量,以水為產品的企業按實際用水量的80%在產品生產地征收污水處理費。具體征收標準按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污廢水水質超出國家建設部規定的污水排放標準,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將會產生腐蝕和損害作用的,原則上禁止排入市政排水管網。確需暫時排放的,須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向環保部門交納排污費,并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按化驗分析結果,視超標嚴重程度加收1-4倍超標損失費
第八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繳實行現金、轉賬等方式支付。
第九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是對城市排水管網從截流管到污水廠出水口區間的干管、泵房、污水處理廠等設施建設和運行的專項資金,實行收入和支出分別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征繳,須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
第十一條 對拒絕、拖延交納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由鞍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栋吧绞信潘O施使用費收費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