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政〔20**〕51號
關于印發《鶴壁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鶴壁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和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第19次市政府常務會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鶴壁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水平,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建設部環保總局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計價格〔20**〕87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管由市建設局負責,市財政局、監察局、審計局、發改委等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第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廢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第四條 市區(開發區、山城區、鶴山區)內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等,均應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負責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的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搞好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清運、處理工作。市建設局對垃圾處理工作進行全程監督。
第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市級財政專戶管理,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的日常費用,包括垃圾收集運輸工具費、材料費、動力費、維修費、設施設備折舊費、人員工資及福利費、稅金等,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m.dewk.cn
第六條 建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繳費年度申報登記、調查審核制度。
(一)市區內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到市建設局進行生活垃圾處理繳費申報登記,收費單位也可主動到繳費單位上門調查登記。
(二)每年元月份為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繳費年度申報登記期。
(三)申報登記的內容:單位名稱、單位地址、單位性質、經營項目、經營面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聯系人及電話、單位職工人數(含離退休職工、臨時職工);兼營住宿的,還應當申報登記床位數;兼營多種項目的,按上述要求分類申報登記。
(四)市建設局負責對市區生活垃圾產量情況進行調查,對申報登記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申報登記的內容進行審核。
第二章 計收辦法和標準
第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照補償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成本的原則核定,并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計收。
(一)日常生活垃圾處理費計收辦法和標準:
1.城市常住人口和暫住人口按戶計收,每戶每月4元。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按從業人員計收,每人每月2元;企業單位按從業人員計收,每人每月1元。
3.大型商場、超市(100平方米以上)按經營面積計收,每月每平方米0.10元。
4.旅店業按床位計收,每床每月5元。
5.餐飲業按經營面積計收,每平方米每月1元。
6.娛樂業(包括歌舞廳、游戲廳、保齡球廳、臺球廳、網吧、照相業)、桑拿浴業、美容美發業按經營面積計收,每平方米每月l元。
7.專業市場、集貿市場按攤位計收,每個攤位每天l元。
8.客運車輛按座計收,每個座位每月1元;貨運車輛按噸計收,每噸每月5元。
9.對低保對象象征性收取,每戶每月0.5元;對困難企業或困難職工視情況可適當減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10.除上列分類項目外,其它經營門店按經營面積計收,每平方米每月0.20元。
11.具有餐飲、旅店、娛樂、桑拿等多種功能的服務業單位按上述標準分別計收。
(二)建筑垃圾按產量計收
1.單位和個人自行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至所在轄區市容環境衛生部門指定的建筑垃圾處理場所的、按每噸5元收取。
2.單位和個人委托環衛專業運輸單位清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按每噸20元收取。
第三章 征收方式方法
第八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繳工作,采用委托征收和繳費單位直接到市行政服務中心繳納兩種形式。委托工作由市建設局負責。未經市建設局委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委托征收按以下方式進行:
(一)城區居民、暫住人口日常生活垃圾處理費,委托其所在居委會、社區、物業管理公司收取。
(二)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生產經營單位、商業網點、個體經營者的日常生活垃圾處理費委托所在轄區環衛部門收取。
(三)交通運輸車輛垃圾處理費委托市交通主管部門收取。
(四)建筑垃圾處理費委托所在轄區環衛部門收取。
第九條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部門須申領《收費許可證》,收費人員由市建設局組織培訓后持證上崗收費。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條 由居委會、社區實際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40%用于所在轄居民區的清掃保潔、垃圾收集和運至中轉站等工作的費用支出(其中包括受委托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5%的手續費),30%用于補貼垃圾的轉運費用,30%用于處理費用;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家屬院,由物業管理公司實際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除提取5%手續費外全部上繳。
其它征收單位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除征收單位提取5%的手續費外全部上繳。
第十一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執行,各委托征收單位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要及時足額繳存市級財政專戶。垃圾處理費的使用列入財政預算,費用支出時由市建設局提出使用計劃,報市財政局核撥。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建設局負責做好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財務核算、資金撥付工作,對資金征收、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和監督;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和使用的審計監督。各委托征收單位每月25日前向市財政局、市建設局報送征收工作進展情況明細表,每年12月25日前報送年度征收工作進展情況明細表。
第十三條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統一使用省財政廳監制的票據,由市建設局統一到市財政局領取,市財政局按照規定核定票據使用計劃,辦理票據領購核銷手續。市建設局要嚴格票據管理,指派專人負責,建立票據領、用、存臺帳,并定期向市財政局報送票據使用及收費情況。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由市財政局、建設局制定年度征收目標,報市政府審核后實施。市財政局、市建設局負責制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目標責任制具體考核辦法。
第十五條 對模范執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管制度,在征收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由市建設局提請市政府予以表彰。::
第十六條 對拒不按期或不足額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建設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逾期者按月加收5%的滯納金。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印制票據收費、無票據收費和巧立名目收費,違者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對違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專款專用規定和有關財務制度的,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繳費單位和個人對征收單位做出的繳款及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與本辦法不相符的其它相關文件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篇2:黃石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2016年)
湖北省黃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黃石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20**)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和管理,改善城市居住環境,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因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所發生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根據“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凡在本市建成區范圍內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城市居民等,應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以下簡稱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門,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執收單位)具體負責城區范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及相關工作。財政、物價、交通、公安交警、自來水公司等相關部門、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與管理工作。城區政府及社區居委會協助做好區域范圍內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應按照補償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成本的原則核定。
第六條本市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制定、調整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應當舉行價格聽證會。
第七條生活垃圾處理費按月征收,由執收單位直接收取或委托征收。采取委托征收方式的,受委托單位應與執收單位簽訂委托協議,明確委托期限,落實征收要求。受委托單位應使用執收單位蓋章的統一收費票據,并按時匯交入庫。代收單位可從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中提取不超過3%的手續費,具體標準由市城管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確定。
第八條符合以下條件,可免繳生活垃圾處理費:
(一)烈屬戶、五保戶、城區低保戶憑有效證件按照先繳后返的原則返還生活垃圾處理費。
(二)對連續4個月以上(含4個月)無人居住,每月水量為零且累計電量低于5度的用戶,憑空戶期間的水、電費繳費單據,申請退還期間已繳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九條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情況應當接受市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監督管理。每年度應將經審計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取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市民監督。
第十條城區城管部門應加強繳費用戶檔案資料管理,及時向執收單位反饋用戶信息變動情況,確保生活垃圾處理費應收盡收和分配使用。
第十一條向居民征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市城管部門結合征收情況及工作成本統籌分配給各城區使用。向行政事業單位、商貿服務業征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相應比例返還各城區,用于主、次干道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的成本支出。具體比例由市城管部門與城區城管部門協商決定。
第十二條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及有關單位,生活垃圾處理費已隨水費代收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不得重復收取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費用,已重復征收的,應當退還。
第十三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城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對單位可處以應繳納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繳納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對受委托征收單位及其他部門、單位不按時上繳或私自截留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執收單位終止其代收資格,追繳拖欠、截留的費用。違反規定收費,挪用、截留、非法占用及不按規定列支使用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涉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黃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年4月8日
篇3:衡陽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2008)
湖南省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衡政辦發〔20**〕5 號
二OO八年三月四日
第一條 為了加大城市環境保護和治理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能力,改善城市環境質量,為經濟建設和居民生活創造良好的環境,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57號令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建設部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計價格[20**]872號)和《湖南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試行辦法》(湘價服[20**]150號)等有關規章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將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理而發生的有關建設和營運費用。
第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 城區范圍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個體經營戶、城市居民及城市暫住人口等均應按本辦法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六條 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
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來自:m.dewk.cn)、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條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廠(場)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一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調整,報市政府審批,并報省價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市環境衛生管理處負責實施,其內設的專門機構負責征收。
第十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實行許可證制度。征收人員必須培訓上崗,亮證收費;否則,當事人有權拒繳和舉報。
第十六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必須使用市財政專用發票。各代征單位必須實行月清月結,及時足額將征收的垃圾處理費上繳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格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使用范圍為:
(一)垃圾處理場建設前期工作費用、建設費用及借款還本付息;
(二)垃圾處理場的運行、維護費;
(三)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成本,包括一定比例的代征手續費和目標管理獎勵費;
(四)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經費;
(五)退還減免對象資金。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按以下方式征收:
(一)城市居民和暫住人口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委托市自來水總公司在水費中代征;
(二)交通運輸工具委托市交警支隊在車輛年檢時代征,農用車由市農機局代征。
(三)財政撥款的行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由市、區兩級財政局代征。
(四)臨街經營門店、個體戶以及其它經營性、生產性單位由各區環衛部門代征;
(五)鐵路、航運等其他單位由市環境衛生管理處直接征收。
第十九條 由各區環衛部門代征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年初由市建設局、財政局、市環衛處核定起征基數。完成起征基數的部分返回給各區;沒有完成起征基數的,按實際完成數扣除手續費后撥付;超過起征基數的部分按5:5分配,市得50%,區得50%。垃圾處理費實施第一年的起征基數以各區環衛局前一年度收取的垃圾代運費為基數,各區返回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用于城區環衛經費中收集、清運環節不足部分。
第二十條 從城市居民征收的部分,實行市區二級財政5:5分配,市財政分成部分用于城市生活垃圾
處理場的建設和運營;城區財政分成部分用于背街小巷和社區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
委托其它部門代征的、市環衛處直接征收的以及市得的垃圾處理費全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處理。
第二十一條 所有征收的垃圾處理費都按一定比例提取工作經費,用于返還代征單位的手續費和必要的監管工作開支,提取的比例須經市政府常務會研究確定。
第二十二條 支付給垃圾處理單位的垃圾處理費用標準,專營協議已有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無專營協議的,由財政部門會同建設部門、物價部門核定支付標準。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8861106
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由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征收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
的,主管單位應予以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生活垃圾處理的監督管理,環保部門應加強對垃圾處理設施及其周圍環境質量的監督檢查,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的監督檢查。對擠占、挪用垃圾處理費行為,由有關職能部門依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三十二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開征后,凡過去與生活垃圾處理有關的收集、代運、處理有償服務收費不再收取。渣土處置費和工程建設城市污染費等仍按原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