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廣德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德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廣德縣人民政府
20**年8月2日
廣德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處理過程中所需的費用,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集中無害化處理所需的費用(不包括清掃保潔費用)。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堅持“污染者付費”的原則,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條縣城管局(環衛處)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和使用工作;縣物價局會同縣城管局(環衛處)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報縣政府批準后執行;縣財政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歸集和撥付工作;縣審計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的監督工作;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代繳工作;縣水務局負責使用地下水的核準工作;縣民政局負責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確定工作。
第五條制定、調整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應依法履行價格聽證程序,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按國家規定納入價格成本監審。
第六條本著簡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則,在縣城區推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方式改革,主要采取“用水消費量折算系數法”,按不同的征收類別和折算系數計收不同類繳費對象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水消費量折算系數,是指每消費1噸水的社會經濟活動或生活過程所產生的生活垃圾量的比率。
第七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繳費對象按用水形式分為四大類八小類:(一)生活用水:分為居民、學校兩小類;(二)行政用水:分為機關事業單位、醫院兩小類;(三)經營用水:分為集貿市場、一般經營戶、餐飲三小類;(四)特種用水:足浴、洗浴、洗車歸為一小類。
第八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根據用水量與水費同步計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量按照水表計量數據核定;暫未安裝水表的,按照收取水費的相應用水量核定;經過批準使用地下水的,根據水務部門提供的用水量核定。
如供水設施破損、計量水表故障等客觀原因,導致用水量非正常增加,可按前三個計費期平均用水量計收當期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九條采取“用水消費量折算系數法”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后,已實施物業管理收費的,在物業管理收費標準中扣除已計入垃圾處理收費的相關費用;建筑垃圾和渣土處理費按原辦法征收。
第十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對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實行減免政策,每月免交8噸生活用水的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一條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其繳納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縣城管局(環衛處)委托城市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代收。
代收單位可從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依據上級有關規定提取代收手續費。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繳費對象,其用水形式發生變更、調整,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作相應變更、調整。
確需緩繳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應向縣城管局(環衛處)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緩繳的理由及提供緩繳的依據材料并承諾繳費時限,經批準后可以緩繳,緩繳期滿時應當將所欠費足額繳納。
第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與管理:
(一)縣城管局(環衛處)應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與受委托的代收單位簽訂委托協議后可實行代收,嚴禁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和隨意減免收費。
(二)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資金全額繳入縣財政專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三)縣財政、審計、物價、城管等部門要加強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對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費,截留、擠占和挪用等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四)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代收單位應當按月向縣城管局(環衛處)、縣財政局報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月報表。
第十四條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縣城區內實施了環衛作業市場化但自來水未送達區域,按本辦法頒布前的征收方式和相應標準由縣城管局(環衛處)直接組織征收;對新并入水網的區域,待用水實行抄表到戶后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縣城管局(環衛處)和縣物價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適用范圍為縣城區,各鄉鎮和開發區具備本辦法相關條件的可以參照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廣政〔20**〕66號文件廢止。
篇2:蕪湖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2008年)
安徽省蕪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蕪政辦〔20**〕5號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質量,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價格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集中處理過程所需的費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運輸和集中處理所需的費用(不包括清掃保潔費用)。
第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堅持“排污者付費”的原則。在本市市區范圍內,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二章 收費管理
第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市容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省級價格、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按照補償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成本、還本付息、合理盈利的原則,在充分考慮市民經濟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制定。
制定、調整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要實行價格聽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按國家規定納入價格成本監審。
第三章 征收方式
第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費主體是市市容局,具體負責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管理和專款的使用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工作,市審計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使用工作的監督。
第八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本著簡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則,按不同的收費對象采取不同的計費方式按月或按年收取。 第九條 垃圾處理費征收對象、計量單位及代征部門:
(一)城市居民(包括暫住戶)、學校按用水量計價征收。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代收。
已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費中不包含垃圾處理費。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醫院等,按上年年末實際在冊職工人數征收。企業中屬旅店業、餐飲業、娛樂業(含網吧)、廣告裝璜業按其營業額的一定比例征收,收取對象為單位。屬財政撥款單位由市、區財政局負責代征。屬營業稅、增值稅交納單位由稅務部門負責代征。
(三)建筑施工單位按承包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征收。由市建管處負責代征。
(四)建筑垃圾按垃圾量征收。征收對象為建設單位或個人。由市渣土管理機構負責代征。
(五)工商管理部門自辦的集貿市埸按經營面積征收(來自:m.dewk.cn)。征收對象為業主,由工商管理部門負責代征。
社會辦集貿市埸、經營攤點按經營面積征收。征收對象為業主,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負責代征。
(六)營運客
車按座位數征收。征收對象為單位或車主,由市運管處負責代征;其中,城市公交車輛由市建委負責代征。每半年收取一次。
(七)其他由市財政局負責代征。 代征單位可從收取的垃圾處理費中提取不超過5%的手續費,手續費具體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 對城市低保對象等社會貧困人群按照不增加新的負擔、不降低生活標準的原則,其繳納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民政部門在安排低保補助標準時統籌考慮。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
(一)市市容局向物價部門申辦收費許可證,同時向其委托的代征單位頒發委托書,做到憑證收費,嚴禁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不得隨意減免收費。
(二)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資金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專項用于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
(三)市財政、審計、物價、環境保護、市容管理等部門要加強對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對擅自自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重復收費,擅自截留挪用等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二條 市物價局會同市市容局和市財政局建立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和使用定期統計和公告制度,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告,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規定,對單位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3 倍以下且不超過 3 萬元的罰款,對個人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3 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三縣可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物價局和市市容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原《蕪湖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實施細則》(市府字〔1994〕72號)同時廢止。
篇3: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2009年)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政發〔20**〕15號
二○○九年七月二日
第一條 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157號令)、安徽省物價局、建設廳《關于印發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皖價服〔20**〕207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以下簡稱垃圾處理費)。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和其它危險廢物)。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垃圾處理費是指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集中處理過程中所需的費用,主要包括城市垃圾收集、運輸和集中處理等所需的費用。
第五條 垃圾處理費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組織征收并負責相關管理工作。
市價格、財政、建設、公安、工商等主管部門要各司其職,協同做好垃圾處理費收取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垃圾處理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省級價格、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后,城市居民所繳納的清掃保潔費與垃圾處理費歸并征收。
第七條 垃圾處理費按月收取。經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批準,也可按季度或年度一次性繳納。
第八條 垃圾處理費實行按量收費與定額收費相結合的收費原則,具體計費方式為:
(一)城市居民按戶計收;
(二)暫住人口按人計收;
(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組織等按上年末在冊(不含離退休人員)人數計收;
(四)生產經營單位及各營業場所按垃圾產生量計算,按產生量計算有困難的,可按營業面積計收;
(五)集貿市場,早、夜市攤點等按攤位計收;
(六)機動車按核定的載重噸位或座位計收;
(七)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噸或工程建筑面積計收。
前款未涉及的單位,按照從業人數計收。
第九條 垃圾處理費按照有利于提高收繳率、降低收取成本、方便繳費的原則確定收取方式:
(一)城市居民、街巷道路兩側的商業門點應繳的垃圾處理費,可委托埇橋區人民政府組織收取;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的城市居民、生產經營單位應繳的垃圾處理費(來自:m.dewk.cn),可委托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員會組織收取;
(二)財政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繳的垃圾處理費,由市、區財政部門在撥付經費時統一代扣;
(三)機動車輛應繳的垃圾處理費,可委托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收取;
(四)集貿市場及其它專業市場的垃圾處理費,可委托市場開辦單位收取;
(五)建筑工程應繳的垃圾處理費,可委托建設主管部門收取;
(六)其他單位和個人應繳的垃圾處理費,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直接收取。
第十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可分別列入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經費和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
第十一條 下列單位和個人免繳垃圾處理費:
(一)城市低保對象等社會貧困人群;
(二)敬老院、福利院等社會福利機構。
前款所列單位和個人,需持有關證明材料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核定后,免繳垃圾處理費。
第十
二條 收取垃圾處理費的單位,須持有市物價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收費人員應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否則,當事人有權拒繳并舉報。
第十三條 垃圾處理費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全額繳入財政指定的專戶,專項用于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四條 支付給城市生活垃圾處理企業的垃圾處理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核定。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根據垃圾處理費標準以及城市生活垃圾處理企業的服務質量和垃圾處理量,出具垃圾處理費撥付意見書,市財政主管部門根據意見書向垃圾處理企業撥付費用。
第十五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建立垃圾處理費征收和使用定期統計和公告制度,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提高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費的,對單位可處以應繳費用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繳費用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十七條 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各縣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物價局和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11月27日宿州市人民政府印發的《宿州市城市垃圾處理收費暫行辦法》(宿政〔2000〕5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