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南通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分配辦法》的通知
局機關各處室、市物業管理中心:
為了加強南通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分配管理,維護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確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分配公正、公平,經研究制訂《南通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配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南通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分配辦法》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南通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分配辦法
為了加強南通市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確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收益分配公正、公平、公開,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和市政府辦公室通政辦發[20**]126號文件的精神,結合省內其他城市的做法和當前金融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制訂南通市住宅公共維修資金增值分配辦法:
第一條、開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專戶,專門管理和核算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部分的收、支、余情況。
第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記帳到戶管理后,增值分配采取穩定利率分配的方式,即以每年10月1日的定期存款的同檔利率和活期利率作為當年增值分配的利率,年度內國家利率的增減變動不作調整。
第三條、為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和劃轉管理的需要,設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準備金,即以各歸集到帳的小區、幢、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上期余額的10%作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準備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準備金在計算分配當年增值部分時按活期計息。
第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分配以年度為單位,歸集到帳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一年的均按活期利率計算分配到戶(見計算公式①),滿一年和超過一年(含一年)歸集到帳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均按定期1年的利率的計息計算分配到戶(見計算公式②):
T=M*P----------------------①
T=M1*P1+M2*P----------------------②
T為某幢某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一年的增值額;
M為當年歸集的某幢某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積數;
M1為某幢某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上期余額的90℅積數;
M2為某幢某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上期余額的10℅積數;
P1上年10月1日的定期一年的存款日利率;
P上年10月1日的活期存款日利率。
第五條、凡當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有使用情況的小區和住戶,在計算分配當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時使用部分的利息應扣除(見公式③)
T=M1*P1+(M2-M3)*P-----------------③
上式中M3為當年使用數的積數
若當年使用數超出了上期余額的10%,則應扣除超出部分定期存款利息,加上年初至使用時的活期利息,增值計算公式為:
T=(M1-M4)*P1+(M2-M3+M4)*P-----------④
M4為當年使用數超出了的10%部分的積數;
第六條、劃轉管理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小區和住戶的當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計算公式為:
T=(M1+M2-M3)*P⑤
第七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當年的營運成本經財政部門核準后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部分中列支。
第八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專戶的余額不可挪作他用,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九條、本辦法由南通市房產管理局與南通市財政局共同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二00九年十月一日起執行,通房發[20**]171號同時廢止。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篇2:南通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分配辦法(2010)
關于印發《南通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分配辦法》的通知
局機關各處室、市物業管理中心:
為了加強南通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分配管理,維護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確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分配公正、公平,經研究制訂《南通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配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南通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分配辦法》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南通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分配辦法
為了加強南通市市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確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收益分配公正、公平、公開,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令第165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和市政府辦公室通政辦發[20**]126號文件的精神,結合省內其他城市的做法和當前金融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制訂南通市住宅公共維修資金增值分配辦法:
第一條、開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專戶,專門管理和核算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部分的收、支、余情況。
第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記帳到戶管理后,增值分配采取穩定利率分配的方式,即以每年10月1日的定期存款的同檔利率和活期利率作為當年增值分配的利率,年度內國家利率的增減變動不作調整。
第三條、為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和劃轉管理的需要,設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準備金,即以各歸集到帳的小區、幢、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上期余額的10%作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準備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準備金在計算分配當年增值部分時按活期計息。
第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分配以年度為單位,歸集到帳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一年的均按活期利率計算分配到戶(見計算公式①),滿一年和超過一年(含一年)歸集到帳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均按定期1年的利率的計息計算分配到戶(見計算公式②):
T=M*P----------------------①
T=M1*P1+M2*P----------------------②
T為某幢某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一年的增值額;
M為當年歸集的某幢某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積數;
M1為某幢某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上期余額的90℅積數;
M2為某幢某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上期余額的10℅積數;
P1上年10月1日的定期一年的存款日利率;
P上年10月1日的活期存款日利率。
第五條、凡當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有使用情況的小區和住戶,在計算分配當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時使用部分的利息應扣除(見公式③)
T=M1*P1+(M2-M3)*P-----------------③
上式中M3為當年使用數的積數
若當年使用數超出了上期余額的10%,則應扣除超出部分定期存款利息,加上年初至使用時的活期利息,增值計算公式為:
T=(M1-M4)*P1+(M2-M3+M4)*P-----------④
M4為當年使用數超出了的10%部分的積數;
第六條、劃轉管理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小區和住戶的當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計算公式為:
T=(M1+M2-M3)*P⑤
第七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當年的營運成本經財政部門核準后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部分中列支。
第八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專戶的余額不可挪作他用,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九條、本辦法由南通市房產管理局與南通市財政局共同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二00九年十月一日起執行,通房發[20**]171號同時廢止。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篇3:天津市已交存維修資金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16年)
天津市已交存維修資金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
津政辦發〔20**〕18號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 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已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是指從全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統一管理產生的增值資金中結轉的資金。
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用于已建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項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無法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等緊急情況和無法界定受益人時的維修。
第四條 全市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資金除核定的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費用外,其余全部轉入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專戶,用于建立物業項目的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
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應當在代理銀行開立全市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專戶。物業項目的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以項目為單位設立明細賬戶。
第五條 市國土房管局是全市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統一管理。
各區縣人民政府負有屬地管理責任,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物業項目的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使用工作的監督、指導。
市財政、審計部門負責對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
第六條 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應當按照統一監管、項目統籌、專款專用、量入為出、應急高效的原則,在物業項目的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項目明細賬戶余額內合理申請使用。
第七條 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應當用于物業項目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應急維修,不得挪作他用。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該項目的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
(一)局部屋面和外墻滲漏、外墻脫落等受益范圍、責任人無法界定的;
(二)突發電梯故障、排水管道破裂漏水等影響業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三)消防設施、設備監控系統、圍墻、大門損壞,局部道路破損、塌陷,影響業主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的;
(四)經業主大會同意的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緊急維修項目。
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維修內容除外。
第八條 物業項目的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按照以下程序申請、使用:
(一)提出申請。業主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意見,以書面形式向項目所在區縣房管局提出申請。
(二)查勘備案。區縣房管局派人到項目現場查勘、確認后,出具核實意見,對屬于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使用范圍的予以備案。
(三)組織維修。業主委員會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維修或者選擇施工單位維修,也可以委托區縣房管局組織代修。電梯、消防等維修項目,維修單位應當依法具備相應的專業資質。
(四)驗收結算。工程驗收合格并按規定完成審價后,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施工單位辦理工程結算。工程費用經業主委員會確認后,從該項目的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明細賬戶中列支。
第九條 發生本辦法第七條 第(一)、(二)項規定情形的,區縣房管局應當督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及時申請維修。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不及時申請維修的,由區縣房管局組織進行搶修,工程經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施工單位等驗收合格后,搶修費用從該項目的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條 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根據應急維修需要建立審價單位、監理單位、招標服務單位備選庫,并向社會公布。對備選庫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服務質量、滿意程度等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應急維修工程預算費用在1萬元以上的,工程竣工后,業主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選取專業審價單位進行工程決算審價,費用計入該項目應急維修成本。
第十二條 應急維修工程預算費用在50萬元以上的,鼓勵業主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采取招標方式選擇專業施工企業,費用計入該項目應急維修成本。
第十三條 應急維修工程預算費用在5萬元以上的,業主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委托專業監理單位對工程實施質量監理,費用計入該項目應急維修成本。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辦理工程結算前,對應急維修工程有爭議的,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或者區縣房管局可以隨機抽取專業審價、監理單位對未達到審價、監理條 件的應急維修工程進行決算審價或者竣工驗收監理。所需費用從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十五條 區縣房管局組織搶修、代修的,應當選擇具備相應專業資質的施工單位。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工程結算前向業主公示該物業項目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公示期7天。
第十七條 未建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房屋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的物業項目,業主委員會應當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業主補建;未成立業主大會的項目,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后,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業主補建。補建后,應當按照規定建立該項目的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
第十八條 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可以由項目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申請和使用。
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在區縣房管局指導下,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相關單位負責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申請和使用。
沒有物業服務企業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在區縣房管局指導下,由項目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委托相關單位負責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申請和使用。
第十九條 利用物業項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從事經營活動取得的相關收益,可以按照業主大會決議補充該項目的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20**年7月1日至本辦法施行前已發生使用的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符合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國土房管局市財政局擬定的天津市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17號)規定且更好地保護業主權益的視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