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坦桑利亞巴巴拉電站工程土石比界定工作,實現土石比界定工作規范化、程序化。結合巴巴拉江水電有限公司坦桑利亞巴巴拉建設公司(簡稱建設公司,以下同)工程管理的特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中所述土石比,是指按照各項目合同中對土方、石方的定義,所確定的土方開挖量與石方開挖量的比例。本細則以坦桑利亞巴巴拉電站工程項目合同為依據,對開挖土石比界定作出規定。
第三條變更項目在進行土石比界定時,土方、石方的定義仍套用原合同土石比的定義。
第四條零星工程項目在進行土石比界定時,土方、石方的定義套用交通工程土石比的定義。
第五條交通工程合同內項目土石比調整,必須按全合同段土石比調整的原則進行,不單獨對某一部位的土石比進行調整。
第二章主體工程土石比界定
第一條土方及石方定義
一、土方:指人工填土、表土、黏土、礫質土、松散坍塌體、軟弱的全風化巖石,以及小于或等于0.7m3的孤石、巖塊等,無需采用爆破技術而可直接用手工工具或土方機械開挖的全部材料。
二、石方:指需要進行系統鉆孔和爆破作業的巖石開挖,以及體積大于0.7m3需用鉆爆方法破碎的孤石或巖塊。
第二條合同項目內開挖土石比的界定
合同項目內開挖土石比原則上按開挖施工設計圖中所列的土方開挖工程量、石方開挖工程量的比例確定。
一、當土層開挖有大面積石方出露時,合同項目施工單位應按第二章第一條的定義進行石方出露界線的測定,由項目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設計和業主單位進行土石方分界點檢查,填寫并會簽《坦桑利亞巴巴拉水電站主體工程合同內土石方分界點檢查記錄表》,見表1,項目監理工程師按會簽的《坦桑利亞巴巴拉水電站合同內土石方分界點檢查記錄表》確定土方、石方開挖工程量。
二、當石方開挖表層有土層覆蓋時,合同項目施工單位應按第二章第一條的定義進行土方出露界線的測定,由項目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設計和業主單位進行土石方分界點檢查,填寫并會簽《坦桑利亞巴巴拉水電站合同內土石方分界點檢查記錄表》,見表1,項目監理工程師按會簽的《坦桑利亞巴巴拉水電站主體工程合同內土石方分界點檢查記錄表》確定土方、石方開挖工程量。
第三條孤石的界定與計量由合同項目監理工程師簽認。
第四條設計修改或地質原因引起設計變更項目開挖土石比的界定
主體工程壩基開挖,因設計修改或地質原因等引起明挖設計變更,當變更開挖線超出原設計開挖線時,合同項目施工單位應按第二章第一條的定義進行土石分界線的測定,由項目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設計和業主單位進行土石方分界點檢查,填寫并會簽《坦桑利亞巴巴拉水電站主體工程變更土石方分界點檢查記錄表》,見表2,項目監理工程師按會簽的《坦桑利亞巴巴拉水電站主體工程變更土石方分界點檢查記錄表》確定土方、石方開挖工程量。
第五條土層開挖中遇石方出露時,若合同項目施工單位未及時測量并申請土石界定,則全部視為土方。石方開挖中遇土方出露時,若項目監理工程師未及時組織參建四方進行土石界定,則按《監理考核實施細則》處理責任監理工程師,并按施工設計圖界定土石分界線。
第三章交通工程及零星工程土石比界定
第一條 土石劃分
在公路挖方中用不小于112.5kw(150匹馬力)推土機單齒松動器無法松動或其它挖掘設備無法開挖,須用爆破或用鋼楔大錘或用氣鉆法開挖的,以及大于或等于1m3的孤石為石方,余為土方。
第二條交通工程合同項目開挖土石比的界定
交通工程合同內開挖土石比原則上按施工設計圖中所列的土方開挖工程量與石方開挖工程量的比例確定。
一、當項目施工單位認為工程項目實際開挖石方工程量超出項目合同施工設計圖中所列石方開挖工程量時,應按照全合同段土石比調整的原則,按第三章第一條土石劃分定義及時測量全合同段各計量斷面的土石分界線,并報項目監理工程師鑒定簽認,并在工程完工前向項目監理工程師提出全合同段開挖土石比調整申請報告,項目監理工程師及m.dewk.cn時進行審核批復,同意調整時應及時組織施工、設計和業主單位對全合同段各計量斷面的土石分界線進行現場復核會簽,項目監理工程師匯總整理分析復核會簽資料后,向建設公司工程部提出全合同段土石比調整報告,經工程部審查后,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下發。
二、項目監理工程師認為工程項目實際開挖土方工程量超出項目合同施工設計圖中所列土方開挖工程量時,應按照全合同段土石比調整的原則,按第三章第一條土石劃分定義及時指示項目施工單位測量全合同段各計量斷面的土石分界線,并組織施工、設計和業主單位對全合同段各計量斷面的土石分界線進行現場復核會簽,項目監理工程師匯總整理分析復核會簽資料后,向建設公司工程部提出全合同段土石比調整報告,經工程部審查后,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下發。
第三條交通工程設計修改或地質原因引起設計線外開挖及零星工程開挖土石比的界定
承擔交通工程設計線外開挖或承擔零星工程開挖的項目施工單位,應按第三章條一條土石劃分定義測量設計線外開挖或零星工程各計量斷面的土石分界線,并報項目監理工程師簽認,設計線外開挖或零星工程開挖完成后,項目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設計、監理和業主單位對項目施工單位測量的各計量斷面土石分界線進行現場復核,并填寫會簽下發《坦桑利亞巴巴拉電站零星工程土石比鑒定表》,見表3。
第四章附則
第一條開挖工程項目施工單位應做好各計量斷面的土石分界線的測量工作,并提供斷面圖和平面圖報項目監理工程師進行鑒定與簽認。
第二條本細則由坦桑利亞巴巴拉建設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條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篇2:水電工程土石比界定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坦桑利亞巴巴拉電站工程土石比界定工作,實現土石比界定工作規范化、程序化。結合巴巴拉江水電有限公司坦桑利亞巴巴拉建設公司(簡稱建設公司,以下同)工程管理的特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中所述土石比,是指按照各項目合同中對土方、石方的定義,所確定的土方開挖量與石方開挖量的比例。本細則以坦桑利亞巴巴拉電站工程項目合同為依據,對開挖土石比界定作出規定。
第三條變更項目在進行土石比界定時,土方、石方的定義仍套用原合同土石比的定義。
第四條零星工程項目在進行土石比界定時,土方、石方的定義套用交通工程土石比的定義。
第五條交通工程合同內項目土石比調整,必須按全合同段土石比調整的原則進行,不單獨對某一部位的土石比進行調整。
第二章主體工程土石比界定
第一條土方及石方定義
一、土方:指人工填土、表土、黏土、礫質土、松散坍塌體、軟弱的全風化巖石,以及小于或等于0.7m3的孤石、巖塊等,無需采用爆破技術而可直接用手工工具或土方機械開挖的全部材料。
二、石方:指需要進行系統鉆孔和爆破作業的巖石開挖,以及體積大于0.7m3需用鉆爆方法破碎的孤石或巖塊。
第二條合同項目內開挖土石比的界定
合同項目內開挖土石比原則上按開挖施工設計圖中所列的土方開挖工程量、石方開挖工程量的比例確定。
一、當土層開挖有大面積石方出露時,合同項目施工單位應按第二章第一條的定義進行石方出露界線的測定,由項目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設計和業主單位進行土石方分界點檢查,填寫并會簽《坦桑利亞巴巴拉水電站主體工程合同內土石方分界點檢查記錄表》,見表1,項目監理工程師按會簽的《坦桑利亞巴巴拉水電站合同內土石方分界點檢查記錄表》確定土方、石方開挖工程量。
二、當石方開挖表層有土層覆蓋時,合同項目施工單位應按第二章第一條的定義進行土方出露界線的測定,由項目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設計和業主單位進行土石方分界點檢查,填寫并會簽《坦桑利亞巴巴拉水電站合同內土石方分界點檢查記錄表》,見表1,項目監理工程師按會簽的《坦桑利亞巴巴拉水電站主體工程合同內土石方分界點檢查記錄表》確定土方、石方開挖工程量。
第三條孤石的界定與計量由合同項目監理工程師簽認。
第四條設計修改或地質原因引起設計變更項目開挖土石比的界定
主體工程壩基開挖,因設計修改或地質原因等引起明挖設計變更,當變更開挖線超出原設計開挖線時,合同項目施工單位應按第二章第一條的定義進行土石分界線的測定,由項目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設計和業主單位進行土石方分界點檢查,填寫并會簽《坦桑利亞巴巴拉水電站主體工程變更土石方分界點檢查記錄表》,見表2,項目監理工程師按會簽的《坦桑利亞巴巴拉水電站主體工程變更土石方分界點檢查記錄表》確定土方、石方開挖工程量。
第五條土層開挖中遇石方出露時,若合同項目施工單位未及時測量并申請土石界定,則全部視為土方。石方開挖中遇土方出露時,若項目監理工程師未及時組織參建四方進行土石界定,則按《監理考核實施細則》處理責任監理工程師,并按施工設計圖界定土石分界線。
第三章交通工程及零星工程土石比界定
第一條 土石劃分
在公路挖方中用不小于112.5kw(150匹馬力)推土機單齒松動器無法松動或其它挖掘設備無法開挖,須用爆破或用鋼楔大錘或用氣鉆法開挖的,以及大于或等于1m3的孤石為石方,余為土方。
第二條交通工程合同項目開挖土石比的界定
交通工程合同內開挖土石比原則上按施工設計圖中所列的土方開挖工程量與石方開挖工程量的比例確定。
一、當項目施工單位認為工程項目實際開挖石方工程量超出項目合同施工設計圖中所列石方開挖工程量時,應按照全合同段土石比調整的原則,按第三章第一條土石劃分定義及時測量全合同段各計量斷面的土石分界線,并報項目監理工程師鑒定簽認,并在工程完工前向項目監理工程師提出全合同段開挖土石比調整申請報告,項目監理工程師及m.dewk.cn時進行審核批復,同意調整時應及時組織施工、設計和業主單位對全合同段各計量斷面的土石分界線進行現場復核會簽,項目監理工程師匯總整理分析復核會簽資料后,向建設公司工程部提出全合同段土石比調整報告,經工程部審查后,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下發。
二、項目監理工程師認為工程項目實際開挖土方工程量超出項目合同施工設計圖中所列土方開挖工程量時,應按照全合同段土石比調整的原則,按第三章第一條土石劃分定義及時指示項目施工單位測量全合同段各計量斷面的土石分界線,并組織施工、設計和業主單位對全合同段各計量斷面的土石分界線進行現場復核會簽,項目監理工程師匯總整理分析復核會簽資料后,向建設公司工程部提出全合同段土石比調整報告,經工程部審查后,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下發。
第三條交通工程設計修改或地質原因引起設計線外開挖及零星工程開挖土石比的界定
承擔交通工程設計線外開挖或承擔零星工程開挖的項目施工單位,應按第三章條一條土石劃分定義測量設計線外開挖或零星工程各計量斷面的土石分界線,并報項目監理工程師簽認,設計線外開挖或零星工程開挖完成后,項目監理工程師組織施工、設計、監理和業主單位對項目施工單位測量的各計量斷面土石分界線進行現場復核,并填寫會簽下發《坦桑利亞巴巴拉電站零星工程土石比鑒定表》,見表3。
第四章附則
第一條開挖工程項目施工單位應做好各計量斷面的土石分界線的測量工作,并提供斷面圖和平面圖報項目監理工程師進行鑒定與簽認。
第二條本細則由坦桑利亞巴巴拉建設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條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篇3:暴雨致小區車輛浸泡,物業公司責任如何界定(薦)
暴雨致小區車輛浸泡,物業公司責任如何界定?
狂風暴雨連綿不絕,時刻考驗著小區物業泄水防澇治理能力。物業公司如果沒有提前做好充足的準備,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強降水極易發生地下車庫倒灌,業主車輛遭受浸泡的事故情況,物業公司將難逃法律責任。
一、暴雨致小區車輛浸泡的責任認定
此類案件的爭議焦點在于:
1、事故發生在暴雨天氣情況下,是否屬于不可抗力?
2、按照物業服務協議約定,物業公司履行物業服務義務是否存在問題?
3、業主是否也存在過錯,以至于損失擴大?
01 關于不可抗力的認定
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一般的下雨天或暴雨天,雖然不能避免(天要下雨畢竟擋不住),但是卻可以預見,可以克服。車輛浸泡事故在強暴雨天氣下發生,物業公司很難主張不可抗力而免責;即便不可抗力成立,也僅能免除部分責任。
02關于物業公司履行物業服務義務存在問題的認定
在處理暴雨致車輛浸泡的糾紛時,判斷物業公司是否有責任及責任大小,關鍵是看物業公司履行物業服務義務是否存在問題。而認定的標準大致有兩方面:
1、暴雨天氣發生前,物業公司是否采取相應的防水、防洪措施;
2、暴雨天氣發生時,物業公司是否及時做好相應的應急措施,并緊急通知業主轉移車輛。
03業主在車輛浸泡事故中過錯的認定
權利和義務是相對的,事故的預防和避免也應當是各方一起努力的結果。在氣象部門和物業公司均對臺風暴雨到達時間和危害系數給予了必要提醒后,業主應當提前預見到暴雨可能會造成車輛浸泡,可及時轉移車輛,但由于疏忽大意或其他原因,最終沒有轉移車輛,導致損失發生或擴大的,業主也應對車輛浸泡事故承擔一定的責任。
二、物業企業的防范措施
部分物業企業在日常檢查中發現地下車庫泄水防澇措施的準備工作不足,抱有僥幸心理,錯誤地認為小區從來不會水浸。這是不可取的,物業企業應吸取經驗,加強防汛應急意識,提前做好做實相關工作部署,合理規避管理風險。
01防汛物資管理
1、防洪沙袋數量準備充足;墊高擺放在靠近地下車場進出口位置,方便應急取用位置。
2、防汛物資擺放處應標明管理責任人、聯系電話等并上墻公示防汛物資的名稱和數量臺帳。
02加強排查,排除隱患
除在暴雨天氣來臨前的做好預防工作之外,物業企業在日常巡護管理過程中,也應當加強排查,定期對清理排水口雜物,對重點設施進行定期維護,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及時上報和修理,排除隱患。
03 及時通知業主,處理災情
物業公司加強排查,對風險做好預防后,為以防萬一,當暴雨天氣發生遭遇險情需要采取應急措施時,物業公司仍應當第一時間通過電話、QQ群、微信等所有手段,通知并協助業主及時轉移車輛,防止被淹。及時通知業主并處理災情,部分事故是可以避免和克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