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管理細則(建議此項條款根據每個地方的實際情況做適當調整)
1. 本合同總價未含甲方分包工程、三方施工合同、三方供貨合同的總包配合費用。
2. 現場簽證(含設計變更簽證、增加工程簽證):計價方式按照招標文件第八條執行。
2.1. 甲方增加工程量,或者對工程進行變更,如乙方認為按甲方要求完成簽證工程的施工,將引致合同造價外的金額而要求補償時,應在接到甲方聯系單或設計變更單15日內將簽證單(附相對應聯系單或設計變更單、詳細預算及報價,否則視為無效)報監理及甲方,逾期視為乙方放棄補償要求。所有聯系單在施工前須得到甲方成本人員的確認,否則不作為計價的依據。
2.2. 甲方一般應在簽證工程施工完成后30日內將簽證簽認完畢,簽證在結算時不予調整。乙方在上報進度款申請時,應將上月已簽認的簽證(含相關資料),一起上報,簽證工程款隨進度款一起支付給乙方(支付比例同工程進度款支付方式),逾期上報或未上報甲方的,視為乙方放棄該項簽證權益,結算時不再計入。
2.3. 簽證造價確認套用本補充合同有關規定,包括計費方式、施工組織措施費等,全部項目按定標綜合單價計費,缺項部分套用相應或相近定額項目計算,乙供材料設備價格按甲方限價為準,工程量以甲方審定量為準。
2.4. 甲方提出的對已完成的分項工程進行變更,乙方應在施工前將施工方案報甲方確認;對于有可能被重復利用的材料設備,乙方應小心保護,屬乙方拆除時未采取保護措施或拆除后保護不當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2. 辦理簽證時,乙方應提供經甲方確認的有關方案或數據原件,簽證原件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持二份。
2.6. 現場簽證統一使用招標單位制定的現場經濟簽證單格式,此單須由施工單位填寫,甲方及監理經辦人審核工程量和單價,經總監、甲方項目經理審定后方為有效;違反本要求的簽證為無效簽證。
2.7. 為避免簽證出現混亂、重復結算,乙方在辦理簽證時必須明確每份簽證的具體原因、施工部位、施工時間、簽證的編號等,否則不予辦理。
2.8. 乙方違約金、罰款等應扣款項,由甲方辦理扣款單,從當期進度款中扣回。
2.9. 勞動保險費等甲方代收費用,從乙方當期進度款中扣回。
3. 按國家規定由乙方繳納的各種稅收及其他費用已包含在本工程造價內,由乙方向稅收等部門交納。
4. 其它事項按工程造價計算規定執行。
5.工程分包:
5.1. 乙方負責對三方施工合同進行總承包管理并提供總承包配合,由甲方或分包方支付該工程合同價(不含設備費)的2%作為乙方總包管理配合費(含稅金),
5.2. 在乙方對甲方分包工程提供了總承包配合的情況下,甲方支付該工程合同價(設備費除外)的2%作為乙方總包配合費(含稅金)。
5.3. 以上兩種情況,乙方在收取合同中規定的總包配合費外,不得向分包商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一經發現,乙方向甲方支付5萬元違約金/次,并向分包商支付多收金額雙倍的違約金,此部分費用由甲方在乙方當月進度款中扣除。
6. 材料、設備:
A、甲供材:此部分材料價格按投標文件的附件7計入預算,結算須在稅前扣除甲供材價款,甲方按照實際采購成本價計取1%保管費用支付給乙方。乙方不再收取任何其它費用。
B、三方訂貨材料:此部分材料價格不計入綜合單價,甲方按照實際采購成本價計取2%保管費用支付給乙方;并直接支付材料款給供貨單位。乙方不再收取任何其它費用。
C、以上兩種情況,乙方在收取合同中規定的保管費外,不得向分包商收取任何其它費用,否則,一經發現,乙方向甲方支付5萬元違約金/次,并向分包商支付多收金額雙倍的違約金,此部分費用由甲方在乙方當月進度款中扣除。
D、材料最高限定價格:此部分為甲方要求使用的特定品牌、規格的材料,乙方已根據自行詢價的結果承認此價格或另行報價,結算時不論材料價格如何變化,以此報價為準。(注:乙方報價不允許超過甲方限定的最高價格,否則該種材料按照甲方限定價格*0.8計入施工圖預算和竣工結算中。)
E、甲方未指定的常規材料價格:乙方已根據市場情況編制材料單價,結算時以此報價為準。
F、如使用未在合同及附件中約定的材料時,或在施工中需要更換材料的種類,甲方有權重新確認此部分材料采用何種方式供應,乙方無條件接受,如果采用限價,以甲方審定的材料限定價格為結算依據。
7. 三方施工或供貨合同工程的結算(特殊工程由甲方劃分):
7.1. 甲方只根據圖紙、定額、限價、簽證、設計變更、三方合同條款與乙方對接,而不直接與分包方交涉。如分包方計算和結算的工程量與甲方、乙方核對的工程量有出入時,差量由乙方負責;即分包方的結算工程款以甲方、乙方核對的工程量為準。
7.2. 最后乙方工程總結算價款須先減去甲方按照三方合同中實際支付給分包方的工程款或材料款。三方合同中的分包商和乙方之間的結算由分包商和乙方自行結算。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分包商材料、人工的浪費,乙方不得以不正當理由任意苛扣分包方結算款,一經發現,乙方向甲方支付5萬元違約金/次,并向分包商支付多扣分包方結算金額雙倍的違約金,此部分費用由甲方在乙方當月進度款中扣除。
7.3. 在沒有明顯證據表明分包商有違約現象的情況下,乙方應該在三方合同中分包方工程完工并經乙方報請甲方、監理驗收合格后的15天之內完成其與分包商之間的結算。
8.甲供材及三方訂貨材料的結算:
甲方按照定額及招標文件規定的單方用量支付材料款,超出部分從乙方結算款中扣除。
9. 工程預(結)算劃分細則
施工圖拿到后,乙方必須按照以下要求分部位、分專業編制施工圖預算。
A.土建:地下車庫、地下室、裙樓、架空層、塔樓(住宅)
⑴ 地下車庫:
基礎:以地下車庫底板為界(含底板)。包括挖地槽、土方回填、基礎、承臺、地梁;
結構:砌體及墻板、砼及鋼筋砼、腳手架的50%、垂直運輸的50%、地下車庫的頂板鋼筋砼;
建筑:腳手架的50%、垂直運輸的50%、門窗、外墻涂料及墻磚、內墻墻磚及涂料、室內地磚、吊頂、各類欄桿、金屬構件、防水、樓地面找平及墊層、內外墻抹灰等,地下室底板地面和頂板天棚裝飾、屋面隔熱及防水;
⑵地下室:
基礎:對于高層項目,以地下室底板為界(含底板);對于多層項目,以±0.00(首層)處樓板底為界。包括挖地槽、土方回填、基礎、承臺、地梁;
結構:砌體及墻板、砼及鋼筋砼、腳手架的50%、垂直運輸的
50%、地下室的頂板鋼筋砼;建筑:腳手架的50%、垂直運輸的50%、門窗、外墻涂料及墻磚、內墻墻磚及涂料、室內地磚、吊頂、各類欄桿、金屬構件、防水、樓地面找平及墊層、內外墻抹灰等,地下室底板地面和頂板天棚裝飾,電梯廳及公共走道裝飾
⑶架空層:
結構:砌體及墻板、砼及鋼筋砼、腳手架的50%、垂直運輸的50%、架空層頂板鋼筋砼;
建筑:腳手架的50%、垂直運輸的50%、門窗、外墻涂料及墻磚、內墻墻磚及涂料、室內地磚、吊頂、各類欄桿、陽臺地磚、屋面地磚、屋面瓦、金屬構件、屋面隔熱及防水、樓地面找平及墊層、內外墻抹灰等,架空層底板地面和頂板天棚裝飾、電梯廳及公共走道裝飾。
⑷塔樓(住宅):
結構:砌體及墻板、砼及鋼筋砼、腳手架的50%、垂直運輸的50%、超高費的50%;
建筑:腳手架的50%、垂直運輸的50%、超高費的50%、門窗、外墻涂料及墻磚、內墻墻磚及涂料、室內地磚、吊頂、各類欄桿、陽臺地磚、屋面地磚、屋面瓦、金屬構件、屋面隔熱及防水、樓地面找平及墊層、內外墻抹灰等,塔樓底板地面和頂板天棚裝飾、電梯廳及公共走道裝飾。
⑸其他:
地下室、裙樓、架空層飄出部分,其屋面結構和建筑全部計入該部位。
對于結構錯層的,參照上面的部位劃分,按其使用功能進行劃分;
屋面裝飾架由特殊構件制作的應進行單獨列項。
B. 安裝:給排水、電氣、消防、空調通風
⑴各專業按地下室、管道井或強弱電井(密閉式)、裙樓、架空層、塔樓分別列項;
⑵消防工程分消防水(下分噴淋系統、消火栓系統)、消防電、火災報警系統設備、火災報警系統工程)、防排煙、配電房CO2滅火系統(弱電、管道)、配電房通風工程;
⑶弱電預埋分電話、電視、智能、煤氣、門鈴、消防電、寬頻。
⑷電氣工程分動力、照明、防雷接地。
10. 預算核對原則
A. 審核進度及人員安排
(1)乙方必須安排充足人員,并報送人員名單,此名單上的人員必須經甲方同意后方可調離。
(2)乙方在收到甲方資料及全部圖紙后按甲方要求30天內報送施工圖預算書。甲方收到乙方施工圖預算書后5天內提出反饋意見,如甲方認為需要核對,由乙方提供工程量計算書及匯總表。
(3)乙方在接到咨詢公司的審核意見后,必須在5天內提出反饋意見。
B. 甲方委托咨詢公司對乙方報送的《工程預算書》進行審核。
(1)乙方預算必須按甲方規定的分類及格式編制,否則影響進度款的支付由乙方負責。
(2)乙方必須提供該部分的《工程量匯總表》和《工程量計算書》,以便核對;工程量計算書必須按省、市有關規定正確列式計算,否則以甲方、咨詢公司為準。
(3)乙方本著對自己利益負責,對自己所報的《工程預算書》及相應的《工程量匯總表》、《工程量計算書》中少算、漏算的內容負完全的責任,40天內(自收到施工圖紙后計)乙方未提出補充預算的,甲方視其為已經綜合考慮,核對時不再計入。
(4)核對時乙方必須及時提供鋼筋計算書,否則以咨詢公司計算為準。
(5)咨詢公司對甲方的利益負責,對乙方所報的《工程預算書》及相應的《工程量匯總表》、《工程量計算書》進行審核。
(6)咨詢公司審核乙方《工程預算書》及相應的《工程量匯總表》、《工程量計算書》的過程中,意見出現分歧時,按合同規定執行;其他(工程量計算、套項計價等)首先考慮咨詢定額站,其次再考慮由甲方協調解決。
C. 咨詢公司和乙方核對確認后所出的《工程預算書》作為初審結果報甲方最終審定。
D. 乙方不得向咨詢公司人員贈送錢物、行賄,亦不得向咨詢公司人員請客送禮。發現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10萬元。
E. 咨詢公司人員指出乙方《工程預算書》及相應的《工程量匯總表》、《工程量計算書》中不合理多算、重算的部分,乙方人員必須予以解釋,在雙方人員溝通后按正確的方法修正、調整,否則以咨詢公司計算為準。
F. 在核對過程中,對已經核對完成的部分(指按部位、分項目),于第二天由雙方核對人員簽字確認。雙方復核人員在第三天進行簽字確認。在復核時發現錯誤的,由發現方指出錯誤所在,雙方核對人員重新核對及簽字確認結果,并及時做好預算項目的備忘。
G. 乙方必須按照甲方要求的時間核對完成預算,如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預算核對工作,甲方將不予支付進度款(不含前三次付款)。
11. 結算編制、審核原則
A. 設計變更、現場簽證:
(1) 實行變更、簽證(已施工完成)進行月結制度,變更按預(結)算劃分細則進行分類,分為結構變更、建筑變更。乙方按以上規定必須在每月5日前提交上月25日前簽發的變更、簽證的結算書。結算書必須按本合同要求的規定進行編制,也必須采用預算軟件進行編制。
(2). 變更、簽證結算必須按變更、簽證號碼進行分項,不得進行不同號碼(有互相聯系的號碼除外)工程量匯總。同時,乙方還必須提供分項工程量的計算底稿給甲方。
(3). 對于結構變更、建筑變更、簽證、水、電、風各專業應分別編制結算書。
(4). 變更、簽證結算費用編制應按"一單一價"的原則,即每一份變更、簽證附一份結算書。一份簽證單上只能申報一項內容。簽證原件一式六份,乙方保留三份,監理一份,甲方兩份(工程部一份,成本管理部一份)。
(5). 一次設計變更導致增加工作量超過合同總價的1%,且該工作在關鍵線路上時,工期才可增加,增加工期按下式進行計算:
變化時間= 變化工程量× 合同工期
總工程量
本公式計算出的時間與實際發生不一定完全相同,但為方便管理,甲、乙方同意按此公式進行工期調整。
B. 乙方在工程竣工后30天內向甲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甲方自簽收之日起 90天內(含乙方與甲方的核對時間)將結算審核完畢,并報送造價管理部門審定,審定后的結算書作為雙方結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據。
C. 為方便雙方核對,減少核對時間,乙方上報的結算額,不得高出甲方審定后的結算額的5%,否則,甲方收取超出部分的10%的違約金,并在結算款中扣除。
D. 工程竣工結算書必須按市的預(結)算規定及合同要求進行編制,缺項部分采用
預算軟件進行編制。同時也必須提供工程量計算底稿、完整的變更簽證等相關的結算資料。在造價咨詢單位結算審價過程中,不再增加任何結算資料(圖紙、簽證變更單、價格憑證等),送審的結算書中若有遺漏項目均作為讓利給甲方,不作增加調整。E. 結算造價主要分五部分:
經審核的施工圖預算價;
施工圖預算價以外增加或減少工程造價;
施工圖預算價未施工部分;
修改變更、簽證增減工程造價;
材料、設備調差。
F. 結算審核原則可按照預算審核原則。
篇2:南寧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2015)
南寧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20**)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政府
南寧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20**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公布,根據20**年2月17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工程造價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造價活動,適用本辦法。
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工程造價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全過程所需的全部工程費用。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包括投資估算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竣工結算、招標標底價、控制價、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款的調整;造價簽證和造價索賠;各階段的工程造價控制;計價依據的制定及對建設工程造價行業的監督管理等與建設工程造價有關的活動。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的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編制、修訂和解釋;
(二)建立并完善建設工程造價數據庫,發布建設工程造價信息;
(三)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造價成果文件備案;
(四)負責對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建設工程造價專業人員資格及專業活動的監督管理;
(五)調解建設工程有關造價問題的爭議。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造價的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監督,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
第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包括:
(一)建設工程估算指標、概算指標、概預算定額、消耗量定額、費用定額、勞動定額、工期定額、單位估價表、工程價目表;
(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及相關規定;
(三)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人工、材料、機械臺班及設備等市場參考價格和工程技術經濟指標、造價指數;
(四)工程造價要素調整指數及其它造價調整規定;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八條 鼓勵工程施工企業編制和應用能反映本企業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企業內部定額,作為投標報價的依據。
第九條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做好補充計價依據的編制工作。
第十條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調查采集、整理建設工程造價資料,定期發布有關建設工程的人工、材料、機械臺班及設備等市場參考價格和工程技術經濟指標、造價指數等造價信息,并建立和完善建設工程造價數據庫。
第十一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其他建設工程項目鼓勵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應當遵守國家、自治區和本市有關工程量清單計價的規定。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使用工程量清單計價,且采用單價合同的,清單項目及工程量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投標人投標時不負有核實的義務;單價與合價的準確性由投標人負責,單價與合價相矛盾,且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未發現的,結算時應當作出不利于投標人的解釋。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發承包過程中的造價活動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依法招標的工程,招標人須將標底或控制價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政府投資工程的標底、控制價開標前須經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四條 依法招標的工程,發包人所發出的招標文件中有關工程造價的條款應當明確以下事項:
(一)合同價格的確定方式;
(二)工程承包范圍;
(三)質量標準和工期;
(四)招標人依法自行采購的材料或設備;
(五)工程量計算失誤、漏項失誤的處理方法;
(六)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七)承擔風險的范圍、幅度;
(八)工程款撥付的方式、時間、數額;
(九)結算的程序及時限;
(十)開竣工日期,工期及其提前或延后的獎懲辦法;
(十一)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其他影響工程造價的因素。
依法不招標的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確前款事項。
依法實行招投標的建設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格應當按照中標價格確定,發承包雙方不得再另行訂立背離招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中的下列費用列入限制競爭費用,收費標準按照自治區和南寧市統一規定的費率執行:
(一)工程排污費;
(二)工程定額測定費;
(三)社會保障費;
(四)住房公積金;
(五)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
(六)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十六條 發包人應當自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合同文件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后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依法變更的,發包人應當在合同變更后15日內將變更合同備案。
第十七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經批準的設計概算是該建設項目投資的控制指標,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不得突破。
第十八條 工程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減應當嚴格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及有關規定辦理簽證手續。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因設計變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單項工程造價超過規定限額的,建設單位應當將變更方案及相應造價文件報送原項目審批部門,經原項目審批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九條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當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
第二十條 發包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期限審核竣工結算報告,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應當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或委托相應機構完成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
(一)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工程項目,20日;
(二)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含2000萬元)的工程項目,30日;
(三)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的工程項目,45日;
(四)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含1億元)的工程項目,60日;
(五)1億元以上的工程項目,90日。
建設項目包含若干單項工程的,承包人應當在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查確認后15日內匯總竣工總結算并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當在30日內審核完畢。
第二十一條 發包人在約定或規定期限內,對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沒有提出意見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約定或規定期限內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資料,經發包人書面催促后15日內仍未提供或沒有明確答復,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進行審查。
第二十二條 發包人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完竣工結算或對結算成果文件有異議的,可向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將完整的工程竣工結算文件報送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鼓勵在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開發、應用計算機軟件。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本市統一的工程造價電子數據規范,為工程造價信息的采集、分析、處理、傳輸和再利用提供統一的電子數據標準。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取得國家或者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
第二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息數據庫。
第二十七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國家、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專業資格證書,并在注冊的單位和資格證書規定的專業范圍內承接建設工程造價業務。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造價管理及重點建設項目、房地產開發、建設代理等單位,其工程造價計價、評估、審核、控制等崗位應當配備注冊造價工程師。
建設工程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竣工結算文件,應當由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名并加蓋執業專用章,無注冊造價工程師的單位可暫由造價員簽名并加蓋執業專用章;招標標底或工程預算控制價、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工程結算審核和工程造價鑒定文件,應當由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名并加蓋執業專用章。
編制單位和注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對其編制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審查成果文件、業務考核、專項檢查等方式,加強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造價從業人員的工作成果、專業水平、職業道德操守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建立誠信考評制度,并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
對違反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舉報或投訴。
第三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禁止下列行為: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四)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五)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從業人員禁止下列行為:
(一)出借、轉讓、出賣、涂改專業資格證書、專業印章、執業手冊或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造價活動;
(二)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和執業;
(三)以個人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活動;
(四)在工程造價業務活動中有弄虛作假、惡意串通、泄露標底,或在工程造價糾紛鑒定時明顯偏袒一方;
(五)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約定以外的禮金或其他財物;
(六)不按照工程造價管理的規定和程序解決工程造價活動中的爭議或疑問;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工程造價文件編制企業、編制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編制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保證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準確性。編制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文件的,誤差不得超過10%;編制招標標底、控制價、竣工結算文件的,誤差不得超過3%。
第三十三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管理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該建設項目尚可糾正的,由項目審批部門督促糾正。
(一)未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改變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致使工程造價超過批準的設計概算的;
(二)在工程變更和簽證等涉及工程造價的業務活動中弄虛作假,不履行職責的。
第三十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違反第三十條規定的,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不良行為記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提請資質管理部門降低或注銷其資質。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從業人員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提請資格管理部門注銷其資格。
第三十六條 工程造價文件編制企業、編制人員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造成所編制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超過規定誤差率的,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停其三個月參加有形建筑市場的招投標活動;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參加有形建筑市場的招投標活動,并對編制企業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對編制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程造價管理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機關或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招標標底、控制價、施工合同、結算的造價文件備案,適用于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以及其他工程造價3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遼寧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2014修正)
遼寧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20**修正)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
第260號
《遼寧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業經20**年9月5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陳政高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
第292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年8月4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長 李希
20**年8月6日
九、將《遼寧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時,應當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并將合同報市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遼寧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建設工程造價,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交通、水利、電力等工程造價管理,按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確定的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市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機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造價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承擔建設工程造價的具體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自律機制,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不得通過制訂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或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濫用權力,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參與其他社會活動。
第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應當根據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按照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分階段合理編制確定,按照建設程序有效控制。
建設項目投資估算控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控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結算。
第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包括下列內容:
(一)估算指標、概算指標;
(二)概算定額、預算定額、消耗量定額、勞動定額、工期定額、費用定額及標準;
(三)人工、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臺班預算價格、指導價格及市場價格;
(四)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五)工程造價信息;
(六)國家和省發布的計價辦法;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計價依據。
第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由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省建設工程造價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結合本省建設工程的實際需要,及時組織編制、修訂和補充定額項目、定額單價表、工程造價指數和結算規定,定期整理新材料、新工藝、新結構、新技術的補充定額項目,為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提供依據。
建設工程造價機構應當根據市場變化,及時調查整理有關建設工程的材料、機械、設備以及勞務等方面的市場參考價格信息,為工程造價活動提供參考。
第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可以根據本企業管理水平和技術能力,參照國家和省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編制企業施工定額。
企業施工定額中的商業秘密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編制投資估算。投資估算應當參照投資估算指標等相關計價依據并參考建設期價格、利率、匯率變化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編制單位或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并按照規定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
(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應當編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應當在投資估算的控制下,根據概算指標、概算定額等相關計價依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并按照規定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
(三)建設工程施工階段應當編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應當在設計概算范圍內,根據經審定的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工程定額、計價規范等相關的計價依據,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確定。
(四)建設項目工程結算應當依據建設項目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等發包人、承包人認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經發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審核后確定。審核確定后的建設項目工程結算,發包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建設項目竣工決算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財務決算的規定編制。
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其施工圖預算、工程結算、工程竣工決算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
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和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機關依法做出的審計決定。
第十一條 投資估算、設計概算一經批準或者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增加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確需調整的,應當經原審批或者核準部門審批或者核準。
第十二條 應用于本省建設工程的工程造價計算機軟件所使用的計價依據、計價方法,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或者定額計價方式,但兩種計價方式不得在同一工程項目造價計價中同時使用。
第十四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方式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雙方依據國家和省有關造價計價依據協商確定。
國有資金投資項目采用招標投標方式發包的,應當編制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由建設單位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采用招標投標方式發包的,投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企業定額或者相關計價依據,并考慮市場價格風險等因素,自主確定投標報價,但不得低于建設工程成本。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中的下列費用應當在工程總價中單獨列項,并按照規定標準計取,不得列入招標投標的競爭性費用:
(一)建設工程排污費;
(二)社會保障費;
(三)住房公積金;
(四)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
(五)安全文明施工費;
(六)國家和省政府規定的其他費用。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中的企業管理費,按照有關規定計取。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對涉及建設工程造價的相關事項做出明確約定。
依法進行招投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與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違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在施工過程中簽訂的補充協議應當符合主合同的實質性內容。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發包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工期、工程質量等實質性內容發生變更的,發包人或者承包人應當將變更的內容按照前款規定報送備案。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采用招標投標方式發包的,建設工程合同中關于工程造價的約定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得作為工程結算和審核的依據。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簽訂的合同變更或者另行簽訂的其他協議與經過備案的施工合同在實質性內容上不一致的,以經過備案的合同作為工程結算和審核的依據。
第二十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
建設工程造價執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或者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未取得資質證書的企業或者未取得注冊執業證書、資格證書的人員,不得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加蓋有企業名稱、資質等級及證書編號的執業印章,并由執行咨詢業務的注冊造價工程師或者建設工程造價員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時,應當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并將合同報市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建設工程項目的造價咨詢業務;
(四)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五)轉讓其所承接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六)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項目咨詢人員的執業印章或者專用章;
(七)違背客觀、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出具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執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執業人員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建設工程造價文件;
(五)以個人名義承接建設工程造價業務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
(六)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七)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八)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應當自承接業務之日起30日內到省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技術檔案管理和財務管理等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和造價計價依據,接受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備案審查、現場檢查、專項檢查、受理投訴舉報等方式,加強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及時糾正違反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建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建設工程造價執業人員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建設工程造價執業人員,應當按規定向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用檔案信息。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建設工程造價執業人員違法行為被投訴、舉報受到處理和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作為不良記錄記入其信用檔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查閱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建設工程造價執業人員信用檔案。
第二十九條 進行審計或者財政審查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施審計或者審查,接受審計監督和財政監督。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發生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提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兩種計價方式在同一工程項目造價計價中同時使用的;
(三)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未備案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的,出具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取得注冊執業證書、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的,所簽署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無效,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可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無違法所得的,可并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
(二)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建設工程項目的造價咨詢業務的;
(四)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五)轉讓其所承接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
(六)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項目咨詢人員的執業印章或者專用章的;
(七)違背客觀、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出具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的。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執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執業人員義務的;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的;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建設工程造價文件的;
(五)以個人名義承接建設工程造價業務或者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的;
(六)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的;
(七)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三十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建設工程造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期間,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應當計入工程造價的全部費用。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是指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計價依據、程序和方法計算建設工程造價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