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驗收概念
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是施工全過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最后一項工作。它是建設投資成果轉入生產或使用的標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資效益、檢驗設計和施工質量的重要環節。
簡介
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工程竣工驗收概念:
工程竣工驗收是指建設工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規范、標準的規定完成工程設計文件要求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建設單位已取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出具的工程施工質量、消防、規劃、環保、城建等驗收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后,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并編制完成《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竣工驗收備案表(封面)
由建設單位在提交備案文件資料前按實填寫。
工程概況(表二)
1、其中備案日期:由備案部門填寫。
2、竣工驗收日期:與《竣工驗收證明書》竣工驗收日期一致。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原件提交驗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原件提交驗證),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報告。
單位工程驗收通知書(表三)
由建設單位加蓋公章,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項目主監員簽名,并要求詳細填寫參建各方驗收人員名單,其中包括建設(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勘察設計單位人員。
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表四)
1、由建設單位交施工單位填寫,并經各負責主體(建設、監理、勘測、設計、施工單位)簽字加蓋法人單位公章后,送質監站審核通過后,提交一份至備案部門。
2、驗收意見一欄,須說明內容包括:該工程是否已按設計和合同要求施工完畢,各系統的使用功能是否已運行正常,并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是否均已處理完畢,現場是否發現結構和使用功能方面的隱患,參驗人員是否一致同意驗收,工程技術檔案、資料是否齊全等情況進行簡明扼要的闡述。
整改通知書(表五)
上面要求記錄質量監督站責令整改問題的書面整改記錄,系指工程是否存有不涉及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其他一般質量問題,是否已整改完畢。
整改完成報告書(表六)
要求詳細記錄整改完成情況,并由建設方簽字加蓋公章、主監員確認整改完成情況,若在工程驗收過程中,未有整改內容,也需要業主(監理)單位、簽字蓋章確認。
工程質量監理評估報告(表七)
1、監理單位在工程竣工預驗收后,施工單位整改完畢,由總監理工程師填寫。
2、質量評估意見一欄:
(a)項目監理部是否已嚴格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監理合同、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對該工程進行了全面監理。
(b)地基及基礎工程施工質量是否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
(c)主體工程(含網架、幕墻、干掛石材、地下結構、鋼結構等)施工質量是否符合設計及相關規范要求;
(d)水、電、暖通等安裝工程施工質量是否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是否滿足使用功能要求。
3、明確評定工程質量等級。質量站出具的工程竣工驗收內部函件。
建設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注意事項:
1、監理單位在工程竣工預驗收后,施工單位整改完畢,由總監理工程師填寫。
2、質量評估意見一欄:
(a)項目監理部是否已嚴格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監理合同、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對該工程進行了全面監理。
(b)地基及基礎工程施工質量是否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
(c)主體工程(含網架、幕墻、干掛石材、地下結構、鋼結構等)施工質量是否符合設計及相關規范要求;
(e)水、電、暖通等安裝工程施工質量是否符合設計及規范要求是否滿足使用功能要求。
3、明確評定工程質量等級。注:該評估報告,表式由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自制,但報告內容必須含以上注意事項內容。
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表八)
1、由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簽定。
2、工程保修項目一欄:除六項保修項目外,其他應根據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增加,如國家有關法規需增加新項目的,應補充齊全。
3、最低保修期限一欄:一律用中文大寫,最低保修期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期限。
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
由建設單位根據銷售實際情況,物業管理情況登記并加蓋公章。
建設工程檔案資料接收聯系單
市政工程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通過竣工備案意見書》
《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示通過竣工備案意思書)》
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提供由國家認證的檢測部門出具的功能性試驗檢測報告。
其他文件資料
1、規劃部門認可文件,通常要求提供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但須提供原件驗證,復印件加該建設單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處。
2、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提供復印件,提交原件驗證,復印件加該建設單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處。
3、公安消防部門認可文件,設計有消防要求的提供原件,即“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4、環保部門認可文件,設計有環保要求的提供原件,即我市環保局出具的“蘇州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
5、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報告,根據有關規定提供原件。
6、建設工程檔案專項驗收意見書,即由城建檔案館提供的“建設工程檔案資料接收聯系單”(原件)。
篇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2009年修)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號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決定對《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令第78號)作如下修改:
一、名稱修改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
二、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刪去“公安消防”。
三、第五條第一款增加一項“(四)法律規定應當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四、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住宅工程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五、第九條修改為“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文字作相應的修改。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20**修正)
(2000年4月4日建設部令第78號發布,根據20**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的管理,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統稱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機關)備案。
第五條 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工程報建日期,施工許可證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及驗收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以及備案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m.dewk.cn、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四)法律規定應當由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對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五)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六)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六條 備案機關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驗證文件齊全后,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上簽署文件收訖。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兩份,一份由建設單位保存,一份留備案機關存檔。
第七條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5日內,向備案機關提交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八條 備案機關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文件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建設單位將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工程竣工驗收無效,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并責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設單位在備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設單位擅自繼續使用造成使用人損失的,由建設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竣工驗收備案文件齊全,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辦理備案手續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房屋建筑工程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五條 軍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新余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聯審和竣工驗收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促使房地產開發項目整體水平提高,維護購房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是指按建設項目審批程序批準的,由具有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組織建設的普通住宅、公寓、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及其按規劃要求配置的配套設施。
第三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必須進行設計聯合審批(以下簡稱聯審)。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必須進行竣工驗收。
未經設計聯審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開工。未經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初始登記、《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分戶登記。
第四條 新余市房產管理局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聯審和竣工驗收的牽頭工作,市規劃、建設、城管、國土資源、人防、消防、環保、氣象等單位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聯審和竣工驗收工作。
第五條 參加聯審的部門(以下稱聯審部門)和竣工驗收的部門(以下稱驗收部門)應當在新余市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窗口,受理、辦理有關許可事項,送達有關文書。
第六條 建立房地產開發項目區內配套設施保證金(以下簡稱設施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