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在建項目安全檢查制度
1、項目經理部建立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并配備專職安全員,專人專職負責施工現場的日常安全工作和巡回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提出安全預防措施,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
2、對生產過程中檢查出的安全問題及安全隱患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人員或施工班組,并限期整改,并將安全納入施工班組任務書、承包書的結算管理,形成以安全保證施工,以施工促進安全的工作方式。
3、施工現場安全資料由專人管理,建檔造冊,做到完整齊全。
4、工程竣工,立即將施工現場安全狀況的分析報告和相應資料保送安全監督機構進行綜合考評。
安全生產檢查是安全生產職能部門必須履行的職責,了是監督、指導、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杜絕不安全因素的方法途徑和有力措施,各級職能必須認真抓好抓緊這項工作。
5、檢查內容
安全生產檢查應根據施工(生產)季節、氣候、環境的特點,制定檢查項目內容、標準,一般的檢查內容包括檢查思想、制度、機械設備裝置、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教育、培訓、操作行為、勞保用品使用、文明施工、傷亡事故處理等等。
6、檢查評定標準
安全生產檢查的評定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的要求作為評定標準打分。
7、檢查頻率要求
公司除了平時不定期抽查外,每年例行安全生產大檢查不少于三次。
公司定期每月不少于一次,項目部每月不少于二次,班組每周不少于一次自查自改。
8、檢查、評講
檢查后除必須進行評講外,每檢查一次后出一次《通報》或《簡報》,公司、項目經理部檢查后也必須有書面評講報告,列入檔案,并作為年度目標管理考核依據。
對檢查出來的不安全因素或事故隱患,出具整改單并落實"三定"工作(定人、定期限、定措施),做到及時復查驗收,對整改不力者酌情處罰。
篇2:M公司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M公司在建工程管理制度
1.目的:為便于在建工程的正確核算,加強在建工程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3.在建工程范圍
3.1新建、擴建的基本建設工程。
3.2新增生產能力,改善生產條件,三廢治理、節能、降耗等技術改造工程。
3.3經營、辦公房屋的裝飾和改造工程。
4.在建工程立項管理
4.1進行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和投資決策
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編制投資項目的可行性分析報告。報告應對產品預測、工藝技術選擇、建設投資估算、建設資金籌措、建設周期、投資回收期、實現經濟效益等,作出客觀分析論證和正確評價。并將報告送交公司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和職能部門進行審定,重大投資項目,需經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4.2審批立項
在可行性分析論證報告審查確認的基礎上,按照國家現行政策規定,逐級報請有關主管部門審查立項。對特別重大的工程項目,要建立項目的法人制度。
4.3計劃下達
4.3.1總工辦根據審定的年度計劃草案,正式編制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經公司總經理審批后,下發公司各職能部門。對超過總經理審批權限的項目計劃,根據項目規模上報公司董事會審批,或上報董事會、股東大會審批;
4.3.2編制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時,應留有余地,以保證年內項目的資金需要。
4.4工程預算和工程合同
4.4.1在審批立項的基礎上,總工辦應組織審定項目預算,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的內容應包括工程項目、工程范圍、合同價款、預付款比例、按工程進度結算辦法、建設周期、竣工期限、工程更改和材料差價的處理、保修、違約責任、以及部分工程、隱蔽工程的驗收等,均應規定明確的條款和發包承包雙方的責任,并據以辦理竣工決算和轉帳等手續。財務、工程等職能部門應參與工程預算的審查和工程合同的簽訂;
4.4.2凡工程總預算在10萬元以上的項目應實行公開招標方式選擇施工隊伍。以保證工程質量的可靠和工程成本的合理。
5.工程建設期的管理
5.1財務部依據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施工預算、承包合同,按項目設明細帳單獨核算,實施財務監督。
5.2對未立項的項目,或雖已立項,但未下達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臨時計劃的項目,財務部有權拒絕對合同進行審計。對于超計劃的項目,在未得到公司領導認可前,財務部將停止辦理建設項目所需的一切款項。
5.3工程承包進度款,按完成實物量及合同規定進行預付;工程備料款,按合同規定比例預付,合同所定預付款比例不得超過合同價款的30%,當工程進度款支付到合同總價的85%時,停止支付進度款,待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扣除5%-10%的質量保證金后付清余款。
5.4總工辦應負責組織施工現場管理,監督工程質量,負責做好設計變更、工程更改、隱蔽工程等原始資料的收集,以便作為竣工決算的依據。
5.5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試運轉發生的支出計入工程成本;在試運轉中形成的產品可以對外銷售的,以實際銷售收入或預計售價扣除稅金外,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6.竣工驗收的管理
6.1項目竣工決算,應以該項目的施工預算、承包合同為依據,加減設計變更、工程更改、材料價差等影響工程價款變動的因素,計算工程總價值。
6.2凡屬募集資金使用項目和大型土建和安裝工程,工程結束后應聘請中介機構審計工程決算。
6.3按權責發生制原則,辦理竣工決算。對于應付未付的材料款、工程款、設備款、應付未付建設期貸款利息等,都應計入工程成本,以保證工程成本真實、準確。
6.4對外承包工程竣工決算,應扣除5%-10%的質量保證金,在保質期內發現工程質量問題,以保證金支付修理費用,如無質量問題,在保質期過后,將該項保證金余額退給承包單位。
6.5對已完工形成固定資產并辦理竣工決算的建設項目,經使用單位逐項核對驗收后,工程管理部門辦理轉固手續,財務部按會計制度,轉入固定資產。
6.6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工程,自交付之日起,按照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成本等資料,估價轉入固定資產管理,計提折舊。竣工決算辦理完畢后,按照決算調整原估價值和已提折舊。
7.附則:
7.1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7.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類似規章制度或與之相抵觸的規定即行廢止。
7.3本制度經總經理批準后自頒布之日起執行。修改時亦同。
篇3:在建房地產項目轉讓合同范本
在建房地產項目轉讓合同范本
在建房地產項目轉讓,需事先調查項目轉讓的可行性,明確轉讓標的,安排交易步驟,并應特別預為安排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等項目建設有關的一攬子合同權利義務承接。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甲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就房地產項目(簡稱項目)轉讓達成致意見,特簽定本合同。
第一條 房地產項目概況
1.1 項目名稱:,位于,其四至范圍為: (詳見附件一,規劃拴樁紅線圖)。
1.2項目使用性質:
1.3項目規劃條件指標見附件二:
第二條 項目開發建設現狀
2.1本轉讓項目包括在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等,由甲乙方雙方共同確認后形成書面文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詳見附件三),作為本合同的內容。
第三條 項目法律手續
3.1 甲方以出讓方式取得該項目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編號:;甲方已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全部交清土地出讓金,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為;國有使用權使用期限從年月 日計算,為 年;
3.2;
3.3該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號為;
3.4該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
3.5該項目的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號為;
3.6該項目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立項批準文為;
3.7該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外銷許可證號為;
3.8 《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環境影響研究報告》;等。
第四條 法律手續的轉移
4.1 項目轉讓時,本合同第三條甲方已取得的各項法律手續和許可證件(包括交清土地出讓金的憑證)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交付給乙方。乙方自行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辦理轉移手續,甲方應積極協助。
4.2甲方保證各項法律手續轉移的確定性,如因其中某項手續因甲方的責任無法確定地轉移而影響項目的轉讓,甲乙雙方同意按()處理:
4.2.1 雙方共同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補辦有關手續,其補辦有關手續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若補辦不成功時,甲乙雙方按4.2.2處理;
4.2.2合同解除,甲方退還乙方全部已付費用,并按乙方已付費用的%予以賠償。
4.3如果因乙方的責任無法確定地轉移其中某項手續而影響項目的轉讓,甲方雙方同意按以下方法之一處理:
4.3.1合同解除,甲方不退還乙方所交定金,退還乙方其他已付費用。同時,乙方在接手項目后已投入項目資金或其他資產,甲方不再折價返還乙方。
4.3.2 合同解除,乙方按已付費用的% 賠償甲方的損失。
第五條 項目轉讓費及其支付
5.1 項目轉讓費總額: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合同項目轉讓費為萬元。
5.2付款方式:轉賬或以轉賬支票支付。
5.3 付款期限:
乙方須在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萬元;
乙方須在年月日前將轉讓費用余額即萬元向甲方付清。
第五條 項目轉讓的間接費用
5.1 項目轉讓時發生的房地產稅、契稅、印花稅等稅費的承擔依國家稅法規定。
5.2項目轉讓后,項目發生的需向政府有關部門支付的一切費用(本合同其他條款特別約定的除外)全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項目轉讓后辦理法律手續義務
乙方按該項目原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附件、城市規劃的批準文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批準文件、拆遷批準文件等受讓該項目后進行開發建設。確有必要修訂有關限制條件的,由乙方在受讓項目后自行向有關部門申請,辦
理有關法律手續,甲方承擔協助辦理的義務。第六條 甲方關于項目工程建設的義務
6.1甲方向乙方轉讓該項目尚需完成工程(依實際情況約定,如6.1.1):
6.1.1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臨時用水、電管線到紅線的接用,并承擔其費用;
6.1.2;
6.1.3等;
第七條 甲方關于項目開發建設各項未完審批手續有關費用的責任。
第八條 項目轉讓后,開發項目甲方與其他第三人簽訂的合同的處理
8.1 甲方應如實提供該項目所涉及的甲方與他方簽訂的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商品房預售等方面合同尚需由乙方繼續履行的所有合同原件,或經與原件核對一致,除非甲方已解除原簽合同。
8.2 項目轉讓后,需由乙方繼續履行的合同細目如下(內容詳見附件四)(依實際情況約定)
8.2.1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8.2.2 《工程監理合同》;
8.2.3 《商品房預售合同》,共份;
8.3甲方應當通知上述合同的合同當事人,與乙方一起協商有關合同繼續履行事項,并按以下方式處理原合同事宜。
8.3.1 若幾方達成協議,應簽訂對原合同的書面補充協議。
8.3.2 若達不成被充協議,甲方應當與原合同當事人負責解除,其引發的合同責任應當由甲方承擔,與乙方無關。
8.4 上述8.3商談補充合同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 甲方義務
9.1 甲方保證其有資格轉讓項目,并保證項目符合法定轉讓條件;
9.2 甲方保證項目不存在為第三人或甲方債務擔保的情形。
9.3 甲方保證項目轉讓時,不存在法院查封、扣押等情形。
9.4 甲方保證項目轉讓時不存在有其他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情形;
9.5 甲方應當如實向乙方提供項目轉讓時現狀情況;
9.6 甲方應按本合同第4.1條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許可證件和法律文件,并積極協助乙方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轉移手續;
9.7甲方應對本合同任何一方有關事宜保密,并不得將甲方在與乙方商談項目轉讓的過程中及以后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所獲取乙方任何商業秘密(資料)泄露(包括故意或過失)給與本合同無關的任何其它方或個人,除非并直至該等商業秘密(資料)已正當地為公眾所知悉。
9.8 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
第十條 乙方義務
10.1 乙方保證有資格受讓項目,并有能力繼續開發建設本合同項目;
10.2 乙方應當按本合同第五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項目轉讓費;
10.3 乙方應積極協助甲方處理項目轉讓前所簽訂的合同事宜;
10.4 乙方保證履行甲方已按本合同第八條處理的后由乙方履行的有關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商品房預售等合同。
10.5乙方應對本合同任何一方有關事宜保密,并不得將乙方在與甲方商談項目轉讓的過程中及以后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所獲取甲方任何商業秘密(資料)泄露(包括故意或過失)給與本合同無關的任何其它方或個人,除非并直至該等商業秘密(資料)已正當地為公眾所知悉。
10.6 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履行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1.1 甲方違約責任
11.2 乙方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不可抗力
第十三條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
因執行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雙方同意按以下第方式解決。
(一)向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 合同文字
本協議文本用中方寫成。本協議正本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由甲乙雙方共同報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合同生效及其它
第十七條 合同附件
附件包括與本合同相關的協議,附圖、附表、交接手續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傳真:
開戶行:賬號:
年月日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傳真:
開戶行:
賬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