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院離退休干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離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務工作(以下簡稱離退休干部工作),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離退休干部方針、政策和規定,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院離退休干部在各個不同歷史時期,為革命和建設事業的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應繼續受到全院同志的關心、尊敬。
第三條 在國家沒有新規定之前,退休干部原則上應與離休干部統一管理,待遇分開。離休干部工作要貫徹中央關于“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還要略為從優”的原則。
第四條 離退休干部工作,要切實在政治上關心,生活上照顧好老同志,使老年人能夠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教、老有所樂。健康長壽,安度晚年。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五條 離退休工作原則上實行屬地化管理。院老干部工作委員會研究、部署、協調、檢查全院離退休干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離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條 建立和實行離退休干部工作領導責任制,逐級落實工作責任。黨政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黨委、人事、 后勤、離退休等部門要齊抓共管,互相配合,分清責任,共同做好離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第七條 各級領導要關心和支持離退休干部工作。要認真貫徹、及時傳達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離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及屬地和我院的有關規定,保障離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針、政策的落實。
第八條 單位每年召開一至二次離退休干部座談會,主要領導要向離退休干部通報本單位的情況,溝通思想,密切感情,聽取意見,改進工作。
第九條 單位在改革過程中出臺的改革辦法和意見,凡與離退休干部有關的事項,應由領導事先征求離退休干部的意見,出臺后要向老同志做好解釋工作。
第十條 單位每年要對離退休干部工作進行一次檢查。分管領導要親自參加,逐項檢查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簡稱“兩項待遇”)的落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檢查結果要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第十一條 各級領導對離退休干部工作部門和工作人員要關心支持,工作中的困難要及時解決。有關部門對離退休工作在人力、物力、財力上要給予必要的支持。
第三章 工作部門
第十二條 要按照中編委和有關部門的有關文件精神,加強離退休干部工作部門的建設,做到工作機構與工作任務相適應,工作人員與工作量相適應。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實行規范管理。
第十三條 院離退休干部局,歸口管理全院離退休干部工作。負責貫徹國家有關離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符合我院實際的離退休干部管理規章制度;對院屬各單位退休干部工作進行宏觀指導、監督檢查;承擔院機關離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 分院離退休干部工作部門,代院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所在地區院屬單位的離退休干部工作,總結交流工作經驗,表彰先進,開展學術研討活動,幫助解決工作中的疑難問題。離退休干部工作部門要加強同當地黨和政府離退休干部工作部門的聯系,爭取支持和幫助。
第十五條 院屬單位集中的地區,院或分院要研究適合本地區實際的退休干部管理辦法,不斷增加社會化管理內容。建立健全社會服務體系,積極穩妥地促進退休干部管理逐步向社會化管理過渡。
第十六條 離退休干部工作部門的人員,要選派政治素質好,黨性強,作風正派,辦事公道,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身體健康的同志擔任。工作中要做到熱心、耐心、細心,主動周到,敬業愛崗。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地反映離退休干部的要求,積極宣傳黨的政策,熱心幫助離退休干部解決政策允許范圍內的各種問題,主動爭取領導的支持和有關部門的配合,共同做好離退休干部工作。
第四章 政治待遇
第十七條 離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與同級在職干部相同。落實政治待遇的具體工作,由單位黨政有關部門和管理離退休干部的工作部門承辦。
第十八條 堅持理論學習制度、傳達文件通報情況制度、參加重要會議制度、參觀學習制度,重大節日走訪慰問制度和在職干部聯系制度。確保離退休干部政治待遇得到落實。
第十九條 加強黨支部建設,健全離退休干部黨員的組織生活。黨組織要認真安排離退休干部黨支部的組織生活,不流于形式,要加強指導,保證質量。要定期召開民主生活會,開展必要的批評與自我批評,保持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要有針對性的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加強黨性、黨風建設,讓老同志珍惜光榮歷史,保持晚節。
第二十條 對行動不便的老同志,在不違反保密規定的原則下,可由專人把重要文件、報告錄音等送到家中以便閱讀、收聽。對行動不便的黨員同志,可通過定期家訪,電話聯系等形式,保持與組織的聯系,及時接受黨的教育。長期在外的黨員,按流動黨員的辦法管理。
第二十一條 離退休干部的歷史遺留問題,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離退休干部工作部門協助人事部門處理。對解決不了的問題,要做好解釋工作。
第五章 生活待遇
第二十二條 離休干部所需的各項經費(包括離休費、生活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冬季取暖補貼、福利費、探親路費、電話費、降溫費、建房費和按規定配備汽車等項費用)和退休干部經費(包括退休費、生活補貼費等),由所在單位列入預算。事業單位在有關事業費項目下的“離休退休人員費用”列支;企業單位在營業外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三條 離休干部除在合同醫院就診外,可按規定就近選擇一個
醫院就診。醫療費按規定實報實銷。離休局(所)級以上黨政干部和相當級別的技術干部,可享受保健(特診,高干)醫療。單位醫務部門要有醫生負責或兼管離休干部的醫療保健,有條件的要建立離休干部病史檔案。按有關規定,定期組織離休干部體檢。
第二十四條 退休干部的醫療費按規定報銷。在國家醫藥費制度改革未實行社會統籌和社會保險前,單位在進行醫療改革時,要充分考慮退休干部的實際情況,做出合理安排。退休干部應享受不低于在職干部的醫療待遇,定期體檢,除在合同醫院就診外,可按規定就近選定一個醫院就診。
第二十五條 按國家規定發給離退休干部離退休費和按規定報銷的醫療費,是離退休干部安度晚年的基本生活保障,各級領導必須切實解決拖欠問題,必須建立責任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二十六條 離休干部的公用經費和特需費,由各單位根據國務院統一規定或參照當地政府的規定,按離休干部人數做出預算,合理使用。
公用經費主要用于離休干部的參觀、學習、文體活動等項開支;特需費主要用于解決離休干部的特殊困難、購置病殘工具補助和為離休干部服務所需要的少量開支。當年余款,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七條 離退休干部的“福利費”和“集體福利基金”按在職干部的標準提取。主要用于離退休干部的困難補助和非生產(工作)性福利的開支。
第二十八條 要按國家有關政策和參照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向離休干部發放護理費。副部長級以上干部原配有服務員(或發自雇費)的,離休后可繼續保留,但不再發給護理費。沒有享受護理費的離休干部,因病殘生活不能自理的,按規定發給護理費。
第二十九條 干部離休后,繼續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待遇。另外本人可按現行差旅費標準報銷一次探視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車、船費。
第三十條 離休干部健康休養,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組織安排。
第三十一條 在國家用車制度改革前,離休干部用車仍按中央有關規定執行。原配有專車的干部,離休后待遇不變;副部長級以上離休干部要保證用車;司局級離休干部要保證看病用車;處級及處以下離休干部患急病應保證用車。在單位車輛不能保證用車的情況下,經有關部門同意,可租用車輛,費用報銷。各單位在用車制度改革中,應充分照顧老同志的利益。
第三十二條 干部離退休后,原是工會會員的,應按工會章程的規定,辦理保留會籍手續,免交會費,享受會員的待遇。
第三十三條 退休干部活動經費(以下簡稱活動經費)本著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參照單位所在地方有關政策,確定活動經費的標準。
活動經費從退休干部辦完退休手續的當年提取。
活動經費要予以保證。按規定編報預算,由離退休干部工作部門按專款專用的原則掌握使用。活動經費余款,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活動經費主要用于參觀、學習、開展文體活動以及管理工作中的必要開支等。
為增加活動經費,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和事業發展,制定特殊政策。
第三十四條 離退休干部的住房由所在單位負責解決,其標準與同職級在職干部相同。符合易地安置的離休干部,其住房由所在單位與接收安置單位洽商解決,標準可參照接收地區同職級離休干部的住房標準。在進行住房改革時,各單位要參照執行本地區政府對離休干部實行減、免、補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離退休干部住宅電話使用和電話費報銷,參照院有關管理辦法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退休干部生活困難,同在職干部一樣,可向原所在單位申請困難補助。
第三十七條 單位在提高在職職工非生產性福利待遇的同時,應適當考慮到離退休干部“共享”改革成果的問題。
第三十八條 離退休干部逝世后,由所在單位遵照中央規定喪事從簡的原則,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協助親屬辦理。要做好善后工作和遺屬工作。
第六章 活動場所
第三十九條 單位要建立老同志活動場所。人少而又住地集中的單位,可幾個單位聯合建立。
第四十條 要管好用好活動場所,經常組織老同志開展有益的活動。活動室(站)要訂閱必要的書報雜志,購置一定的文體用品,專人管理,建立制度,經常開放。活動內容和方式要結合老同志的實際狀況,力求豐富多彩。切實把活動場所辦成老同志學習和進行文體活動的中心。
第四十一條 認真開展老有所學工作,豐富老同志的晚年生活。要利用活動場所辦好京區老年大學京外單位有條件的也要辦老年大學或組織老同志自愿參加地方老年大學學習,并根據老同志的興趣,舉辦各種專題講座。第七章發揮作用
第四十二條 從實際出發,支持和鼓勵有精力有能力的離退休干部,本著自愿結合,實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則,采取多種形式和途徑發揮作用。對有專長的同志,要引導他們在科普教育、技術咨詢、技術培訓、學術活動和社區服務及精神文明建設中積極發揮作用。
第四十三條 對在發揮作用中成效顯著,事跡突出,社會效益好,經濟效益高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鼓勵,宣傳和表彰。
第四十四條 離退休干部工作部門和原工作單位對離退休干部發揮作用,要加強管理,并進行檢查和指導。
篇2:大學離退休工作處內部車輛使用管理辦法
大學離退休工作處內部車輛使用管理辦法
為建設節約型校園和加強機關效能建設,合理安排、規范使用本單位車輛,提高使用效率,節約開支,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車輛管理權限
處綜合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處辦)負責對本處內部車輛的統一管理和協調;并負責對相關發生的費用進行審核控制。
各校區離退休辦公室(以下簡稱校區辦)具體負責所屬車輛的使用和保養。
二、車輛用途:
用于離退休老同志政治學習、開會、考察參觀等集體活動及老干部看病就醫及離退休公務工作。
三、車輛使用管理:
1、駕車人員應服從調度安排,嚴格按規定時間出車,按時返回,返回后及時通報相關負責人。
2、車輛原則上應停放在學校或單位指定的地點,不得擅自驅車外出辦私事或亂停放。平時及雙休日、節假日,不得將汽車開回家。特殊情況如第二天上午上班前有任務時,經相關負責人同意并確保停車安全時,才可將車開回家停放。
3、車輛原則上只用于公務,本處職工因特殊情況個人需要用車時,由本人提出申請,市內用車須經校區辦負責人批準,市外用車須經處辦批準,用車全過程發生的一切費用(指公里計費、路橋費、停車費)均由用車人自已負擔。嚴禁因私用車票據充當公務用車費用來報銷。如因私人用車造成罰款或事故者,除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外,由肇事者本人承擔全部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
4、提高交通安全意識,嚴禁酒后駕車。
5、老年文體組織外出活動需用車輛時,須報處辦審批。
四、車輛保養
1、主要駕車人員應當保養、維護好車輛,保持最佳車況。
2、車輛維修保養,須填寫《車輛維修保養聯系單》。經相關負責人審核同意后方可進行維修保養。
3、做好車輛年檢工作。
五、車輛相關費用報銷
1、車輛根據實際需要對號加油,外地加油報銷須經相關領導審批簽字;處辦和校區辦要做好加油登記工作,年終進行油耗核算。
2、因公使用車輛發生的保險費、養路費、路橋費、油費、停車費等費用,憑發票單據要根據有關規定由處辦或校區辦進行審核報銷。
六、車輛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因交通違法而引起的行政處罰和相關責任等由駕駛車輛本人承擔。
七、處里將對年度安全駕駛無事故、無罰款、少維修、少油耗等給予適當獎勵。
八、本辦法從20**年7月1日起執行。
篇3:學校離退休教職工困難資助暫行辦法
學校離退休教職工困難資助暫行辦法
學校黨委和行政關愛困難離退休教職工,設立了離退休教職工困難資助金,為了更好地把學校黨委和行政對困難離退休教職工的關懷落實好,全面做好特困貧困離退休教職工的資助工作,并使此項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特制訂本暫行辦法。
一、困難離退休教職工資助金
困難離退休教職工資助金是指對長期重病、鰥寡孤獨且生活不能自理或突發大病基本醫療難以保障以及因其它意外、天災人禍所造成的生活窘迫、子女無力負擔的困難離退休職工實施的資助。
二、推薦評定資助對象必須堅持的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實事求是的原則。要認真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把學校黨委和行政對離退休教職工的關愛及時有效的落到實處,實事求是的關心幫助困難離退休教職工,真心實意地為他們排憂解難辦實事。
2、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離退休教職工困難資助金的評定程序、資助對象、資助標準、資助金額等原則上要公開公示,自覺接受廣大離退休教職工的監督,確實做到公開、公正、公平。
3、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離退休教職工的困難資助金必須全部用于特困貧困離退休教職工資助,嚴禁用于其他任何開支。
4、堅持組織推薦評定與個人申請相結合的原則。
三、特困貧困對象評定的具體條件
基本條件:擁護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關心集體,團結同志,支持和擁護學校改革、發展,熱心為學校的建設和發展建言獻策做貢獻;遵紀守法,從未參與任何*組織,各方面表現良好的我校在冊正式離退休教職工。其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推薦評定為特困或貧困資助對象。
1、長期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臥床不起者。
2、身患重大疾病或絕癥,長期住院治療造成家庭生活困難者。
3、因老伴等家庭主要成員或子女等直系親屬遇到重大變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難者。
4、因老伴無工作或子女等家庭主要成員長期無固定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極低者。
5、離退休教職工去世后,除按照國家規定發放的撫恤金、喪葬費之外,可視逝者家庭收入及生活困難情況給予一次性的困難資助。
6、因其他意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難者。
四、資助辦法
學校每年預算安排40萬元用于特困貧困離退休教職工的資助,其中:50%用于平時日常特困貧困離退休教職工的一次性資助,其余50%用于每年年底面上特困貧困教職工的資助。資助標準為特困資助2000元,貧困資助1000元,每個家庭每年原則上只能享受一次資助。
(一)日常困難離退休教職工資助
1、對于家庭生活比較困難的離退休教職工去世后,到離退休教職工家中慰問時每戶拿出1000元作為資助,個別一頭沉或老伴無工作且生活特別困難的家庭,可拿出2000元作為資助。離退休教職工去世后,堅持土葬的原則上不得予以資助。
2、對于身患重大疾病、絕癥或長期住院自理醫療費過大(包括其它意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離退休教職工,在去醫院或家中看望慰問時可拿出1000元資助慰問,對個別患重大疾病,且生活特別困難的離退休教職工可拿出2000元資助慰問。
(二)年底面上困難離退休教職工資助
對于符合困難資助條件的離退休教職工,每年11-12月份采取組織推薦和個人申請相結合的原則,由各校區困難離退休教職工資助對象推薦評定工作小組根據調查掌握的實際情況及離退休教職工個人申請等情況,召開會議研究提出資助對象初步名單,報學校離退休工作處辦公室。
五、審批程序
對于日常慰問家庭經濟困難的去世離退休教職工及身患重病住院的離退休教職工不需要個人申請,由學校困難離退休教職工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與相關校區服務中心協商確定直接慰問發放,并填寫《**農林科技大學離退休職工家庭困難資助金申請表》,由資助對象本人簽字即可。年底面上特困貧困離退休教職工的資助,必須按照以下推薦審批程序確定。
1、組織評定推薦:各校區在廣泛走訪調查的基礎上,由離退休教職工聯絡小組提名推薦后,由各校區困難離退休教職工資助對象推薦評定工作小組按有關程序評審推薦上報離退休工作處辦公室。
2、個人申請:對于生活困難的離退休教職工,采取組織推薦和個人申請相結合的原則進行,各校區困難離退休教職工資助對象推薦評定工作小組接到個人申請后,應找當事人及相關人員了解核實相關證明材料,并召開相關會議評議,對符合資助條件的申請者(包括組織推薦者)一起造冊上報學校離退休工作處辦公室,經學校困難離退休教職工資助工作領導小組上會審議通過后,由各校區公示3天,確認無異議后,再通知符合條件的困難離退休教職工填寫《**農林科技大學離退休職工家庭困難資助金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報送學校離退休處辦公室。
3、由學校離退休教職工困難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召開會議集體評審確定。
六、成立機構,明確責任
1、學校成立困難離退休教職工資助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由分管校領導或處長擔任。
領導小組成員:由處長、書記、副處長、副書記、辦公室主任擔任。
2、各校區服務中心成立困難離退休教職工資助對象推薦評定工作小組
由聯系校區的處級領導、總支(直屬支部)書記、校區服務中心主任等3人組成核心小組具體負責,召集各聯絡組組長及1-3名離退休教職工代表(能代表各個層面)組成評定小組。評定小組負責摸底調查選擇本校區特困貧困對象,并按照離退休工作處確定的比例推薦特困貧困資助對象,根據困難程度排出名次,造冊報離退休工作處辦公室,經學校困難離退休教職工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召開會議集體審核平衡確定后,由各校區按特困貧困兩類排名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各校區組織資助對象填寫《**農林科技大學離退休職工家庭困難資助金申請表》。最后由學校困難離退休教職工資助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定后發放。
3、場站管理中心、動科學院分別成立推薦評定工作小組
根據評選條件及人數比例評選推薦特困貧困對象并排出名次,在本單位公示無異議后,填寫《**農林科技大學離退休職工家庭困難資助金申請表》及匯總表報離退休工作處辦公室,經學校困難離退休教職工資助工作領導小組統一研究審定,由各單位統一領取發放。
七、本暫行辦法從20**年7月1日起實行。
八、本暫行辦法的解釋權歸離退休工作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