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學生報銷辦理事項規定
(一)普通門(急)診
1、參保學生的普通門(急)診均應在校醫室就醫。校醫室醫生診斷需要外診的疾病,必須由醫生開具轉診證明,可轉到廣州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先自付醫療費,在就診日后2個月內,按照醫保有關規定審核報銷。
2、寒暑假期間在戶籍所在地的公立二級以上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急診治療的,學生先付醫療費,就診日后3個月內,按照醫保有關規定審核報銷。
3、普通門(急)診醫療費報銷手續:
學生匯總自己當月所有的報銷材料,并于兩個月之內登記辦理報銷。經審核,合乎學生醫保報銷條件的報銷款,原則上一個月內返回至該參保學生校園卡內,請及時查詢。屆時,在校園管理工作部網站公布或張貼于學生醫保管理辦公室門口。
報銷時間:每周二、三(受理上兩個月的就診報銷)
報銷地點:學生醫保辦公室A2-106
2、普通門(急)診醫療費報銷所需資料:
指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及復印件、正規的醫療收費票據(蓋章)、醫療費用清單(蓋章)、醫保卡、轉診者須校醫室轉診證明(蓋章)
(二)門診特定項目、指定慢性病、住院
1、門診特定項目、指定慢性病、住院等不在校醫院統籌管理范圍之列。參保學生直接到廣州市500多家醫保定點醫院使用醫保卡直接結算。(門診特定項目、指定慢性病需在各醫保定點醫院申請。)
2、寒暑假期間、實習期間在戶籍及實習所在地公立醫療機構所發生的住院、門診特定項目、指定慢性病的醫療費用,參保學生應當自醫療費用結算之日起計算,在3個月內攜帶居民醫保卡原件及正反面復印件、財稅部門印制的醫療收費收據或發票、醫療費用開支明細清單、《醫保門診病歷》或《異地就醫記錄冊》及其他資料,向市醫保中心申請零星報銷。
備注:參保學生就診時不攜帶有關材料,全部醫療費用自理。
篇2: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就醫管理暫行辦法(2001)
【地區】北京市
【失效日期】
【頒布單位】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頒布日期】20**.02.28
【時效性】有效
【實施日期】20**.04.01
【正文】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就醫管理,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0**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號令)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就近就醫、方便管理”的原則,參保人員原則上可在單位和居住地所在區、縣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選擇4家個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其中必須有一家基層定點醫療機構,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廠礦、高校等對內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
本區、縣沒有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的,原則上可從與本區、縣對口支援的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中確定。
第三條 定點中醫和定點專科醫療機構,為全市參保人員的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可直接到上述醫療機構就醫。
第四條 對內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僅限于本單位參保人員和居住區內的參保人員選擇。
第五條 易地安置或長期派住外地工作的參保人員,選擇個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時,應填寫《北京市醫療保險易地安置(外轉醫院)申報審批單》,異地安置人員可選擇當地一家鄉級(含)以上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長期派住外地人員可選擇當地一家縣級(含)以上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上述人員還可同時選擇本市一家定點醫療機構。
第六條 參保人員選擇個人就醫定點醫療機構滿1年后要求變更的,可在每年5月提交書面申請,由用人單位匯總并填寫《北京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登記表》,到所在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條 參保人員就醫后,可在就診的定點醫療機構取藥,也可持加蓋定點醫療機構專用章的處方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第八條 參保人員因患急癥不能到本人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可在就近的定點醫療機構急診就醫或住院治療,但病情穩定后應及時轉回本人的定點醫療機構。
第九條 參保人員住院治療,如使用個人應自費的藥品、診療項目及服務設施的,需經本人或家屬同意。
第十條 參保人員因病情需市內轉診轉院時,須經本人就醫的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副主任醫師以上人員填寫《北京市醫療保險轉診單》,由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管理部門核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可向與本單位建立雙向轉診關系的上級醫院轉診。
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轉往外地就醫時,持個人填寫的《北京市醫療
保險易地安置(外轉醫院)申報審批單》、單位證明、轉外醫院的接收證明、定點醫療機構轉診證明,到所在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審批。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患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后服抗排異藥需在門診就醫時,由本人就醫的二、三級定點醫療機構開據“疾病診斷證明”,并填寫《北京市醫療保險特殊病種申報審批單》,到所在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辦理有關手續。其就醫后取藥僅限在就診的定點醫療機構。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因公外出和探親期間,在本市行政區域外突發疾病不能回京治療的,可在當地一家縣級(含)以上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醫療費用按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審核支付。
第十三條 定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可為需住院治療的或經住院治療病情穩定需繼續連續治療的參保人員,開設治療性家庭病床。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應到個人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中醫、定點專科醫療機構就醫。就醫時,需出示醫療保險就醫憑證。“就醫憑證”不得轉借。
第十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認真執行醫療保險各項規定,門診開藥量急性病不得超過三日量,慢性病不超過七日量,行動不便的可開兩周量;退休人員患高血壓、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結核病、精神病、癌癥、腦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穩定需長期服用同一類藥物的,可放寬到不超過一個月量。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篇3:某校參保學生報銷辦理事項規定
參保學生報銷辦理事項規定
(一)普通門(急)診
1、參保學生的普通門(急)診均應在校醫室就醫。校醫室醫生診斷需要外診的疾病,必須由醫生開具轉診證明,可轉到廣州市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先自付醫療費,在就診日后2個月內,按照醫保有關規定審核報銷。
2、寒暑假期間在戶籍所在地的公立二級以上醫保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急診治療的,學生先付醫療費,就診日后3個月內,按照醫保有關規定審核報銷。
3、普通門(急)診醫療費報銷手續:
學生匯總自己當月所有的報銷材料,并于兩個月之內登記辦理報銷。經審核,合乎學生醫保報銷條件的報銷款,原則上一個月內返回至該參保學生校園卡內,請及時查詢。屆時,在校園管理工作部網站公布或張貼于學生醫保管理辦公室門口。
報銷時間:每周二、三(受理上兩個月的就診報銷)
報銷地點:學生醫保辦公室A2-106
2、普通門(急)診醫療費報銷所需資料:
指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及復印件、正規的醫療收費票據(蓋章)、醫療費用清單(蓋章)、醫保卡、轉診者須校醫室轉診證明(蓋章)
(二)門診特定項目、指定慢性病、住院
1、門診特定項目、指定慢性病、住院等不在校醫院統籌管理范圍之列。參保學生直接到廣州市500多家醫保定點醫院使用醫保卡直接結算。(門診特定項目、指定慢性病需在各醫保定點醫院申請。)
2、寒暑假期間、實習期間在戶籍及實習所在地公立醫療機構所發生的住院、門診特定項目、指定慢性病的醫療費用,參保學生應當自醫療費用結算之日起計算,在3個月內攜帶居民醫保卡原件及正反面復印件、財稅部門印制的醫療收費收據或發票、醫療費用開支明細清單、《醫保門診病歷》或《異地就醫記錄冊》及其他資料,向市醫保中心申請零星報銷。
備注:參保學生就診時不攜帶有關材料,全部醫療費用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