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費用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財務管理,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充分發揮財務部門的監督控制作用,依據“公司的規范化管理實施大綱”(略),特制定以下標準及程序。
第二章 借款審批及標準
第二條 出差人員借款,應先到財務部領取“借款憑證”(略),填寫好該憑證后,先經部門經理同意,再由各級主管領導批準,最后由財務經理審核后,方予借支。前次借支在出差返回時間超過三天無故而未報銷者,不得再借款。
第三條 外單位、個人因私借款,在填寫“借款憑證”后,一律由財務總監審批,經財務經理審核后,方予借支。凡借用公款的員工,在原借款未還清前,不得再借。
第四條 試用人員如果借支差旅費或臨時借款,必須由正式員工出具擔保書或簽認擔保,方能辦理。若借款人未能償還借款,擔保人應負連帶責任。
第五條 各項借款金額在3000元以內的按上述程序辦理,超過3000元的須報請財務總監審批。
第六條 借款出差人員回公司后,應在三天內按規定到財務部報賬,報賬后結清借款。如三天內不辦理報銷手續的欠款部分,財務部有權在其當月工資中扣回。
第三章 出差開支標準及報銷審批
第七條 住宿公司部門副經理以上人員,平均每天不能超過80元,業務主管每天不能超過60元、業務員每天不能超過45元。高層領導如果因工作需要住宿費超過每天80元標準的經財務總監批準后,可給予報銷。
第八條 出差補助。按出差起止時間每天補助30元。
第九條 市內短途交通費費用控制在人均每天30元以內,憑票據報銷。
第十條 其他雜費。如存包裹費、電話費和其他雜項費用控制在平均每人每天10元內,費用憑單據報銷。
第十一條 車船票按出差規定的往返地點、里程,憑票據核準后,給予報銷。
第十二條 出差人員應事先整理好報銷單據,由主管會計對單據進行全面審核,同時按出差天數填上住勤補貼,然后由部門經理簽認并報有關各級主管領導批準,經財務經理審核后,方能報銷。
第十三條 出差坐飛機,需由部門經理批準,另外連續三個月虧損的單位人員出差,一律不準乘坐飛機(特殊情況報上一級領導批準)。
第四章 業務招待費標準及審批
第十四條 總公司本部各業務部的業務招待費,應控制在各部門完成的營業收入的2.5%以內,由部門經理掌握開支,總公司本部的各行政職能部門,按總公司下達的指標使用,由財務經理掌握開支,下屬公司根據完成的營業收入,控制在4%內,由經理掌握開支,超過部分一律在年終利潤分配留成公益金中相應予以扣除。
第十五條 凡屬指標內的業務招待費,報銷單據必須有稅務部門的正式發票,數字分明,由經手人簽名,并注明用途,由部門經理加簽證實后,再報財務經理審核,然后由各級主管領導審批,方能付款報銷。
第十六條 超出指標外的業務招待費,一般不予報銷,如果出現特殊情況,須經總經理審核加簽,董事長批準,方能報銷。
第五章 其他有關費用的開支標準及審批
第十七條 屬生產經營性的各項費用,2000元以內的應憑稅務部門的正式發票,先由經辦人和部門經理簽名后,報分管領導批準,然后送財務經理審核報銷;當費用超過2000元以上時,須報財務總監批準。
第十八條 屬非生產經營性的各項費用,2000元以內的按有關規定執行,2000~5000元的則應報財務總監批準,超過5000元的報董事長批準。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如經費開支審批人出差在外,則應由審批人指定代理人簽署,并交財務部備案,指定代理人可在此期間內行使相應的審批權力。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篇2:業務用餐費用支出的審批程序和費用標準
業務用餐費用支出的審批程序和費用標準
根據常依辦發(20**)46號“關于招待費報銷申報規定”,為嚴格控制各項費用的開支,結合本公司實際,就有關業務執行費支出的審批程序和費用標準如下:
一、用餐程序及標準
凡外單位(人員)來公司聯系工作、洽談業務等需要安排就用餐時,按下列程序辦理:
由業務部門(人員)到綜合辦填寫用餐申請單(必須注明用餐事由、用餐人數),經部門負責人簽字,送綜合辦審核后分三種情況安排:
⑴ 客飯 標準:5元/份,憑綜合辦發就餐券到食堂用餐。
⑵ 桌餐 標準:20~30元/人(需經分管領導批準,超過部份另批后方可予以報銷)。
用餐地點:原則上在指定餐館(新園春酒家),憑綜合辦簽發的用餐單用餐。
⑶ 確因需要到其他地方就餐的,由部門提出申請,部門負責簽字后,由綜合辦轉公司主要領導審核批準后方可就餐。就餐采取即時付清,報銷憑證由使用人簽字、部門負責人簽字、綜合辦主任審核,經董事長簽批后,財務價格部方能給予報銷。
二、專項費用
因工作需要使用專項費用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由項目實施部門負責人提出項目活動經費預算申請報告,詳細說明所需費用的列支(會務、接待、住宿、差旅費、禮品、咨詢費等),預算費用報告送綜合辦,由綜合辦交董事長審批后統一負責實施,特殊情況事后立即補辦手續。
三、其他有關事宜
1.來賓需住宿的,原則上由來賓自理,確需由本公司負責報銷的,一律由綜合辦負責(按有關審批手續)辦理。
2.需贈送禮品的標準嚴格按省、市紀委的有關規定執行。
3.嚴禁任何個人用公款招待親屬、朋友,一經發現,按所花費用的三倍在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4.凡在外用餐不辦理用餐申請手續的(擅自在用餐飯店簽字無效),一律由用餐人(或部門)自行承擔。銷售業務的用餐按銷售承包額定數規定使用。
以上規定經董事長批準后執行。
篇3:中醫院支出及成本費用管理制度
中醫院支出及成本費用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支出是指醫院在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中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十八條 醫院支出包括:
(一)醫療支出,即醫院在醫療過程中發生的支出,包括在開展醫療業務活動中的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衛生材料費、修繕費、設備購置費和其他費用。
(二)藥品支出,即醫院在
藥品采購、管理過程中發生的支出。具體內容與醫療支出相同。
(三)其他支出,即醫療、藥品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被沒收的財物支出、各項罰款、贊助、捐贈支出、財產物資盤虧損失、與醫院醫療業務無關的基礎性科研支出、醫療賠償支出等。
第十九條 醫院實行成本核算, 包括醫療成本核算和藥品成本核算。成本費用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一)直接費用,即醫院在開展業務活動中可以直接計入醫療支出或藥品支出的費用。包括醫療科室和藥品部門開支的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的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衛生材料費、藥品費、修繕費、購置費和其他費用。輔助科室中能明確為醫療或藥品服務的科室或班組的費用支出,如一般醫院的營養食堂、洗衣房等的支出,基本上是為醫療業務服務的,可直接計入醫療支出。提取修購基金應按固定資產使用部門分別計入醫療支出、藥品支出。
(二)間接費用,即不能直接計入醫療支出或藥品支出的管理費用。包括醫院行政管理部門和后勤部門發生的各項支出,以及職工教育費、咨詢訴訟費、壞賬準備、科研費、報刊雜志費、租賃費、無形資產攤銷、利息支出、銀行手續費、匯兌損益等。間接費用按醫療科室和藥品部門的人員比例進行分攤,并按支出明細項目逐項進行分配。
第二十條 醫院從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一條 醫院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醫院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醫院的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