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三方施工合同材料管理規定
三方施工合同確定的部品是為了保證工程進度及工程質量由我方與總包方共同推薦施工單位進行招投標而確定的部品施工單位,合同簽定后由我司統一支付總包管理配合費與總包單位,總包單位對分包單位的施工進度、施工質量、售后服務進行監督。
1、部品小組在成本管理部給定的成本控制價范圍內尋找可提供相應產品并可以施工的部品施工單位;
2、部品小組對可提供該產品的供應商組織考察,考察成員由部品小組成員、成本管理部、設計部共同組成,并由該項部品負責人填寫《供貨商考察報告》見附表一,考察人員會簽;以上程序見附件1.1《確定可采用供貨商程序》;
3、由該部品負責人在***上撰寫招標書,標書送與已考察過的供貨商及總包單位推薦的部品施工單位(在同等條件下總包單位推薦的部品施工單位在定標時優先考慮)。標書中的產品數量由成本管理部提供,產品性能描述由設計部提供。以上程序見附件1.2《招標書審批程序》
4、填寫《部品定標履行表》見附表二,由部品小組負責人召集相關的部品定標會,招投標領導小組形成會簽意見。部品招投標小組的成員包括:公司總經理、公司副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項目總監、財務總監、項目部總經理、項目部副總經理、成本管理部經理、設計部經理、部品小組負責人、部品小組專業工程師;招投標小組的領導人為公司總經理。所分包的部品金額在__萬元以下時由項目經理部確定定標意見,其招投領導小組成員包括:項目總經理、項目副總經理、項目總經理助理、設計主管、成本主管、專業工程師、部品小組工程師;招投標小組的領導人為項目總經理。
5、標書撰寫人擬定合同,并負責報審批程序《合同審批表》見附表三。在交與總包單位及部品施工單位簽字蓋章前應交與《合同審批表》中確定的相關領導審批。
6、審批過的合同交總辦文檔管理員,我司留貳份原件,總辦與財務各一份;總辦文檔管理員編號并復印與成本及項目經理部各一份。第5-7條參見附件1.3《部品定標及合同管理程序》。
7、三方施工合同確定的部品施工單位在進場前由部品專項負責人牽頭組織工區負責人與相應的總包單位召開進場協調會。
8、三方施工合同確定的部品施工單位進場后由工區負責人管理,部品專項負責人協調配合,該施工單位請款時必須請工區負責人、總包單位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監理公司簽字認可后,部品專項負責人方對進入付款審批程序。
9、總包單位為甲方,部品施工單位為乙方,我司為丙方;
10、三方施工合同中應參照總包合同明確規定:總包管理配合費、總包管理配合的內容、總包的權利與義務、分包單位的權利與義務;
11、關于總包的權利與義務應明確:對的施工質量、進度進行控制并組織相關的進度會議和質量檢查。若部品分包單位不服從現場管理,經我方確認后,總包單位可以對部品分包單位予以處罰,該處罰款從部品分包單位的最近次進度款中直接扣除;總包單位若發現部品分包單位的施工質量與進度嚴重不符合工程進度要求,經我方確認后,在保證同等質量和同等價格情況下,總包單位可以另行組織施工單位以保證本工程的質量和進度;
12、對部品分包單位的義務應明確:負責按時參加總包單位組織的進度會議,其質量和進度服從總包單位管理,若因此影響本工程的質量和進度,總包單位可以向部品分包單位追索相關損失;
篇2:撫順市新型墻體材料開發應用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2006)
撫順市新型墻體材料開發應用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20**)
《撫順市新型墻體材料開發應用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業經20**年3月30日市政府第 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劉強
20**年4月10日
撫順市新型墻體材料開發應用和建筑節能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的開發應用,加強建筑節能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墻體材料的開發、生產和使用,以及建筑規劃、設計、建設、施工、監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除粘土實心磚以外,具有高強、輕質、保溫、隔熱性能,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技術標準要求的建筑墻體材料。
本規定所稱建筑節能是指以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為目的的有關活動。
第四條 撫順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本市新型墻體材料開發應用和建筑節能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新型墻體材料建筑節能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墻改節能辦)負責本市新型墻體材料開發應用和建筑節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新型墻體材料開發應用和建筑節能工作。
第五條 對在新型墻體材料開發應用和建筑節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禁止新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和生產線。現有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和生產線,應當限產或者進行技術改造,轉產燒結多孔磚、空心磚等新型墻體材料,土源枯竭后不得易地繼續生產粘土實心磚。
新撫區、望花區、東洲區、順城區、經濟開發區城區范圍內禁止生產、使用粘土實心磚;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建筑工程,除工程±0.00線以下和局部部位設計構造要求需要的以外,均不得使用燒結實心磚,應當使用新型墻體材料。
撫順縣、清原縣、新賓縣城鎮范圍內建設工程±0.00線以上的墻體,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應當使用新型墻體材料。
第七條 鼓勵下列新型墻體材料的開發生產和推廣應用:
(一)摻加粉煤灰、煤矸石、頁巖、廢棄尾礦渣及爐渣等廢渣(質量比≥ 30%)的燒結多孔磚和空心磚;
(二)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多孔磚和輕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
(三)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用于建筑內外墻的建筑板材;
(四)預制及現澆混凝土墻體;
(五)國家、省鼓勵發展的其它新型墻體材料。
第八條 鼓勵下列建筑節能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
(一)能夠提高建筑節能效率的設計技術,提高建筑圍護結構保溫隔熱性能的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
(二)節能效果顯著、耐久、性價比優秀的墻體保溫材料、配套材料和建筑用門窗;
(三)太陽能、地熱等可再生能源的綜合利用技術和產品;
(四)節能照明技術和產品;
(五)效率高、能耗低的采暖散熱、空氣調節和通風設備;
(六)建筑采暖用熱的控制、調節及計量技術和設備;
(七)適合農民自建房屋節能的設計、技術和產品;
(八)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技術和產品;
(九)提高供熱系統熱效率、降低熱損失的技術(包括供熱節能管理技術)和產品。
第九條 新建、擴建或改建的民用建筑,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省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及有關規程進行設計建設。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節能要求和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委托工程項目的設計,不得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文件。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建設單位的委托以及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規范進行設計,保證建筑節能設計質量。
第十二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在進行施工圖審查時,應當將建筑節能設計作為施工圖審查的必審內容,對違反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項目,不予審查通過。
施工圖經審查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審查合格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持《民用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登記表》在10個工作日內到市墻改節能辦進行告知性備案。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進行施工,保證節能建筑工程質量。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節能技術標準、節能設計文件、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及監理合同,對節能工程建設實施監理。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建筑節能設計文件和有關規定進行監督,禁止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及設計文件要求的技術、材料等,對未達到節能設計標準要求的項目,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六條 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產品實行認證和淘汰制度。
對企業生產的符合國家規定的新型墻體材料,按國家規定享受減免稅收的優惠政策。
墻體材料生產企業不得使用危害人體健康的工業固體廢物,生產新型墻體材料。
禁止沒有產品標準或者達不到產品標準、且未經認證的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產品在工程上應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
市墻改節能辦負責對全市新型墻體材料和建筑節能產品的認證。經認證的產品,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媒體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開工前按照有關規定標準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并持繳費收據到市墻改節能辦辦理登記備案。
第十八條 節能建筑實行認定制度。認定工作由市墻改節能辦負責組織實施。
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應當接受市墻改節能辦對墻體材料使用及建筑節能施工情況的檢查監督。
建筑工程主體完工后 30日內,建設單位憑新型墻體材料使用及建筑節能的相關證明材料提出申請,由市墻改節能辦會同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辦理專項基金返退手續。
市墻改節能辦在收到申請之日起 60日內,對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并達到節能建筑標準的民用建筑和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其它建筑進行檢查,按照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比例和節能效果返還相應的專項基金。
第十九條 下列建設工程免繳專項基金:
(一)非營利性社會福利建設工程;
(二)道路、橋梁、航道、給排水設施建設工程;
(三)農田水利建設工程;
(四)環境污染治理和廢渣、廢水、廢氣綜合利用建設工程;
(五)列入文物保護范圍的古建筑修繕工程;
(六)省政府批準免繳的其它建設工程。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新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和生產線以及土源枯竭后易地生產粘土實心磚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在城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0.00線以上的墻體使用燒結實心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責任單位處以每項單體工程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建設單位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違反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建設質量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 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設計單位未按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 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施工圖審查機構未按照要求對施工圖進行審查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當事人和其所在單位責令改正,并處1萬以上3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審查資格。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未按照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進行施工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建設單位和個人在開工前未按照規定繳納專項基金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補交專項基金,并自開工之日起按日加收 1‰的滯納金。
第二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60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年5月20日起實施。
篇3:遼寧省新型墻體材料開發應用管理規定(2002)
遼寧省新型墻體材料開發應用管理規定(20**)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 第142號
《遼寧省新型墻體材料開發應用管理規定》業經20**年3月6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遼寧省新型墻體材料開發應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耕地,節約能源,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的開發應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除用粘土或者摻粉煤灰等工業固體廢物燒結的實心磚以外的具有保溫隔熱、輕質高強的建筑墻體材料。
第三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和使用墻體材料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其他相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省經濟貿易行政部門負責全省新型墻體材料開發應用的監督管理;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墻體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新型墻體材料開發應用的監督管理(省經濟貿易行政部門和市、縣墻體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墻改部門)。
計劃、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型墻體材料的開發應用工作。
第五條 政府應當將新型墻體材料開發應用納入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規劃,鼓勵和支持新型墻體材料的開發應用。
第六條 省墻改部門應當根據省社會經濟發展總體規劃,編制全省新型墻體材料開發應用規劃和粘土實心磚總量控制計劃。市、縣墻改部門應當根據全省新型墻體材料開發應用規劃和粘土實心磚總量控制計劃,編制本行政區新型墻體材料開發應用規劃和粘土實心磚總量控制計劃,并報上一級墻改部門備案。
第七條 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建筑節能管理工作,推廣新型墻體材料的應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編制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的節能建筑設計規程、施工技術規程和通用圖集。
第八條 工程設計單位在設計建設項目時,必須執行國家和省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和有關規程。城鎮住宅工程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進行設計。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要求使用新型墻體材料。
第九條 在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時,應當有同級墻改部門參加。對不符合國家和省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和有關規程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建設。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法定部門批準的設計文件、施工技術規范進行建設和施工。
第十條 利用未經加工或者廢棄堆存的工業固體廢物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的,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企業不得向利用工業固體廢物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的企業收取費用;利用經加工的工業固體廢物生產新型墻體材料,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企業可以向利用工業固體廢物的企業收取適當費用。
第十一條 生產新型墻體材料,必須符合產品質量標準,并經檢驗合格;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準出廠。
墻體材料生產企業不得使用危害人體健康的工業固體廢物,生產新型墻體材料。
第十二條 禁止新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和生產線。現有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和生產線,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技術改造,轉產新型墻體材料或者限產。土源枯竭后不得易地繼續生產粘土實心磚。
第十三條 對城鎮建設工程零零線以上的墻體,禁止使用粘土實心磚;在大中城市限制使用以粘土為主要原料的墻體材料。具體禁止、限制時限和范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在城鎮、工礦區新建、擴建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在開工前按照規定的標準,向工程所在地墻改部門繳納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未按照規定繳納專項基金的,計劃、建設行政部門不予辦理工程立項、開工手續。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建設工程主體完工后60日內,向所在地墻改部門申請返還專項基金。所在地墻改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建設工程進行檢查,對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并達到節能標準的民用建筑和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其他建筑,按照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比例和節能效果返還相應的專項基金。
返還的專項基金應當充抵工程成本。
第十六條 下列建設工程免繳專項基金:
(一)非營利性社會福利建設工程;
(二)道路、橋梁、航道、給排水設施建設工程;
(三)農田水利建設工程;
(四)環境污染治理和廢渣、廢水、廢氣綜合利用建設工程;
(五)列入文物保護范圍的古建筑修繕工程;
(六)省政府批準免繳的其他建設工程。
除前款規定外,任何地區、單位和個人不得批準擴大免繳專項基金范圍,不得批準減繳、緩繳專項基金。
第十七條 符合前條規定免繳專項基金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報所在地墻改部門審查。
第十八條 專項基金納入預算管理,專款專用,結余轉下年繼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依法監督。
專項基金的征收,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印制的專用票據。
墻改部門應當將征收的專項基金扣除已退還部分后,按照規定比例上繳上級墻改部門。
專項基金的繳納標準、上繳比例和使用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墻改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向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提供未經加工或者廢棄堆存的工業固體廢物收取費用的,由墻改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所收取的費用。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墻改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工程設計單位未執行國家和省建筑節能設計標準、規程和有關規定進行設計的;
(二)新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和生產線以及土源枯竭后易地繼續生產粘土實心磚的;
(三)城鎮建設工程零零線以上的墻體使用粘土實心磚,不符合國家規定禁止、限制時限、范圍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和個人在開工前未按照規定繳納專項基金的,由墻改部門責令補繳專項基金,并自開工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執行。罰款和收繳罰款,應當按照《遼寧省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墻改部門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墻改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墻改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返還相應專項基金的;
(二)擅自免繳、減繳和緩繳專項基金的。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