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大產證作業指導書
1.作業目的
申辦大產證是新建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通俗說法。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建成后,應履行購房合同中的承諾,及時申請辦理新建房屋的所有權初始登記,以便為商品房的購買人申請辦理單幢或單套的房地產權證(小產證)提供必要的前提條件。
2.作業依據
20**年4月29日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技術規定(試行)》(滬房地資權[20**]152號)
20**年4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第36號)《關于修改〈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的決定》
3.主管崗位總經濟師:督促檢查主辦崗位的作業。
主辦崗位營銷策劃:具體經辦本項作業。
4.緊前工作
新建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如是新建商品住宅的,須已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
5.作業描述
5.1 房地產登記程序一般包括:申請,受理,收費和核驗契稅,審核,記載,公示,繕證或者注記,發證,立卷歸檔。
5.2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向房地產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5.2.1《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5.2.2身份證明(復印件);
5.2.3記載土地使用權狀況的房地產權證書(原件);
5.2.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建筑工程項目表(原件);
5.2.5竣工驗收備案證明,包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建設工程質量核驗證明書(原件);
5.2.6記載房屋狀況的地籍圖(原件二份);
5.2.7房屋勘測報告(原件);
5.2.8建筑面積復核通知單(原件);
5.2.9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編制門牌號批復;
5.2.10屬新建商品住宅的,還應提交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原件)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住宅維修基金交款憑證(原件)。
5.2.11登記機構認為必要的,還可要求申請人提交建筑工程總平面圖等審照附圖(原件)。
5.3 房地產登記機構將自受理初始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將初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冊,并通知房地產權利人領取房地產權證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則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5.4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申請,房地產登記機構將準予登記:
5.4.1申請人是房地產登記冊記載的土地使用權人;
5.4.2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坐落、用途、幢數、層數、建筑面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并與記載房屋狀況的地籍圖、房屋勘測報告一致;
5.4.3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不沖突;
5.4.4不屬于以下情形:房地產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地產權屬證明的;非法占用土地的;屬違法建筑或者臨時建筑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或者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其他登記條件的。
5.5注意事項:
5.5.1新建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申請初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房地產登記冊記載的該房屋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人。
5.5.2房地產登記的申請書應當由申請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代理人申請登記的,由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由代理人申請登記的,代理人除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外,還應當提交被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5.5.3房地產登記申請當事人應按規定向登記機構提交申請登記文件原件或者復印件。按規定提交復印件的,登記機構將對復印件與原件的一致性進行校驗,但被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經公證的文件除外。
篇2:申辦大產證作業指導書
申辦大產證作業指導書
1.作業目的
申辦大產證是新建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通俗說法。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建成后,應履行購房合同中的承諾,及時申請辦理新建房屋的所有權初始登記,以便為商品房的購買人申請辦理單幢或單套的房地產權證(小產證)提供必要的前提條件。
2.作業依據
20**年4月29日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技術規定(試行)》(滬房地資權[20**]152號)
20**年4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第36號)《關于修改〈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的決定》
3.主管崗位總經濟師:督促檢查主辦崗位的作業。
主辦崗位營銷策劃:具體經辦本項作業。
4.緊前工作
新建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如是新建商品住宅的,須已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
5.作業描述
5.1 房地產登記程序一般包括:申請,受理,收費和核驗契稅,審核,記載,公示,繕證或者注記,發證,立卷歸檔。
5.2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向房地產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
5.2.1《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5.2.2身份證明(復印件);
5.2.3記載土地使用權狀況的房地產權證書(原件);
5.2.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建筑工程項目表(原件);
5.2.5竣工驗收備案證明,包括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建設工程質量核驗證明書(原件);
5.2.6記載房屋狀況的地籍圖(原件二份);
5.2.7房屋勘測報告(原件);
5.2.8建筑面積復核通知單(原件);
5.2.9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編制門牌號批復;
5.2.10屬新建商品住宅的,還應提交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原件)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住宅維修基金交款憑證(原件)。
5.2.11登記機構認為必要的,還可要求申請人提交建筑工程總平面圖等審照附圖(原件)。
5.3 房地產登記機構將自受理初始登記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將初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地產登記冊,并通知房地產權利人領取房地產權證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則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5.4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申請,房地產登記機構將準予登記:
5.4.1申請人是房地產登記冊記載的土地使用權人;
5.4.2申請初始登記的房屋坐落、用途、幢數、層數、建筑面積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并與記載房屋狀況的地籍圖、房屋勘測報告一致;
5.4.3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地產登記冊的記載不沖突;
5.4.4不屬于以下情形:房地產權屬爭議尚未解決的;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地產權屬證明的;非法占用土地的;屬違法建筑或者臨時建筑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或者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其他登記條件的。
5.5注意事項:
5.5.1新建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申請初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房地產登記冊記載的該房屋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人。
5.5.2房地產登記的申請書應當由申請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代理人申請登記的,由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由代理人申請登記的,代理人除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外,還應當提交被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5.5.3房地產登記申請當事人應按規定向登記機構提交申請登記文件原件或者復印件。按規定提交復印件的,登記機構將對復印件與原件的一致性進行校驗,但被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經公證的文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