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街地產公司財會人員的管理辦法
一.財會人員基本要求△D*/CW-13-01
1.敬業愛崗,應當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鉆研業務,使自己的知識和技能適應所從事工作的要求。
2.熟悉法規,應當熟悉財經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并結合會計實際工作并進行宣傳。
3.依法辦事,應當按照會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4.客觀公正,辦理會計事務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5.搞好服務,應當熟悉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的情況,運用掌握的會計信息和會計方法,為改善單位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6.保守秘密,應當保守本單位的商業秘密,除法律規定和單位領導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單位的會計信息。
7.財會人員因工作失誤或者疏忽造成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其損害程度,給予行為人批評教育或行政、經濟處罰。
二.財會人員任免△D*/CW-13-02
1.公司會計機構負責人由董事會任免。
2.公司其他財會人員由公司任免。
三.財會人員任職資格△D*/CW-13-03
1.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1政治思想上要能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1.2在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方面,會計機構負責人必須取得會計師任職資格;會計主管人員必須取得助理會計師任職資格,以上人員且都必須持有財政部門頒發的會計證。
1.3在工作經歷上,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于二年。
1.4政策業務水平較高,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
1.5具有較強的組織能力。
1.6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
2.一般財會人員任職條件:
2.1必須持有財政部門頒發的會計證,未取得會計證人員,不得從事財會工作。
2.2具有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
2.3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本職工作要求。
篇2:集團企業財會人員任免授權管理
集團公司財會人員任免及授權管理
1.直屬單位、成員企業財務負責人任免
2.會計人員委派管理
會計委派制是財產所有者向所屬企事業單位統一委派會計人員,并對他們的任免、調遣、考核、獎懲、工資和福利待遇進行統一管理的一種會計人員管理制度。
2.1財務總監委派制
財務總監由集團公司選派,通過一定程序進入公司董事會,承擔監督國有資產營運、重大投資決策以及審查會計報表等職責,對重大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實行與總經理聯簽制度。
2.1.1財務總監的資格
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廉潔自律;
熟悉經濟財務法規,嚴格遵守財務規章制度,敢于堅持原則,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有較好的職業道德;
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職稱或有注冊會計師資格,有財會、審計工作經驗;
身體健康,能夠適應本職工作需要。
2.1.2財務總監的職責
對派駐單位的財務事項實行預算時審核,執行中檢查,終結后跟蹤監督;
只對派駐單位的財務管理負稽核監督責任,不參與派駐單位的日常財務核算工作。
2.1.3財務總監的職權
列席派駐單位有關財務工作會議;
監督派駐單位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財稅法律制度;監督檢查派駐單位日常財務運作、資金收支情況,查閱會計賬簿、會計憑證以及其他會計資料,對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有權糾正或提出處理意見,重大問題向集團公司報告;
參與派駐單位財務管理制度的制訂或修正,并檢查制度的執行情況;參與制訂下屬單位的財務管理方案;監督派駐單位所辦經濟實體的資金運營及收益分配;
參與派駐單位的擬訂年度預算、決算,并提出審核意見;
監督派駐單位年度財務收支計劃的實施;
在派駐單位追加預算和申請每筆專項資金的報告時提出審核意見;
審核派駐單位的財務報表、財務分析、國有資產占有產權登記、清產核資報告;
檢查派駐單位“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執行情況;
審核監督重大投資項目的財務收支實施的全過程;
參與派駐單位資產轉移、變賣、報廢的管理;
有權制止或糾正派駐單位對外支付亂攤派、亂贊助、亂投資(集資)、隨意劃撥資金的行為;
有權召集派駐單位的財務人員或領導對有關財務工作方面匯報、聽取意見及研究財務有關問題。
財務總監在派駐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要單獨或與當事人共同承擔相應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派駐單位的財務報表、報告的不完整性和不真實性;
因玩忽職守,沒有及時向集團公司反映單位的情況,造成了經濟損失的;
派駐單位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知情而不糾正、不上報的;
縱容或串通派駐單位而搞弄虛作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