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飾城商家攤位轉讓、轉租管理辦法
第一條 辦理程序:
1、商家主動提出要退攤位:
1)由原商家提出書面申請;
2)至**商場管理處簽轉讓協議;
3)原商家交清上月及當月水電費、稅、工商管理費及欠款;
4)按剩余租金及物管費合計的5%交納轉讓過戶費,原商家廣告費不予退還;
5)原商家保證金按到期退場處理;
6)新進商場商家按合同金額交納租金、物管費、廣告費、保證金及隔斷押金。
7)商家辦理完以上(1)-(6)項后,商場財務部可退還原商家剩余租金及物管費、隔斷押金。
2、商家私下交易,**商場認可:
1)提供新商家產品目錄及宣傳資料;
2)至**商場管理處簽訂轉讓協議;
3)原商家交清上月及當月水電費、稅、工商管理費及欠款;
4)按剩余租金物管費合計的5%交納轉讓過戶費;
5)原商家保證金按到期退場處理;
6)新進場商家重新交保證金,若不交保證金則須書面向商場承諾承擔原商家全部質量糾紛費用。
3、經營不好的商家,**請其退場:
1)原商家交清上月及當月的水電費、稅、工商管理費;
2)新進商家到**商場管理處按現行價格重新簽合同,并交清租金、物管費、廣告費、保證金、押金;
3)**商場不收轉讓費;
4)待新商家交清全部費用后,原商家可辦理剩余租金、物管費、押金退款、保證金按到期退場處理、廣告費不予退還;
4、經營不好的商家找客戶轉讓攤位:
1)原商家交清上月及當月的水電費、稅、工商管理費;
2)新進場商家按**現行價格重新簽訂合同,并交清租金、物管費、廣告費、保證金、押金。
3)**商場不收轉讓費;
4)待新商家交清全部費用后,原商家可辦理剩余租金、物管費、押金退款,保證金按到期退場處理,廣告費不予退還;
以上四種情況商家退款時,由商場會計查帳結算,財務經理審核并簽蓋總經理私章,方可辦理,財務即行做帳。
第二條 新進場商家在協議已定,全款已付情況下,若攤位面積與協議不符,必須經招商經辦人、物業主管、財務人員、商家負責人重新測量并填寫面積核算表。確實多計面積則需退款,經會計查帳核算,財務經理審核并簽蓋總經理私章后,方可辦理,財務即行做帳。
第三條 各商場財務部每月按期向集團財務部上報商家退款明細表。
篇2:關于加強綿陽城市規劃區房地產轉讓管理的通知(2004)
綿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綿陽城市規劃區房地產轉讓管理的通知
20**-03-02
綿府發[20**]179號
涪城、游仙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科創區、經開區、農科區、仙海區管委會,科學城辦事處,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保障城市規劃實施,加強城市土地管理,規范土地市場行為,現就綿陽城區房地產轉讓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申請轉為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必須經規劃局確認用地性質后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轉讓土地使用權用于經營性用途的,必須先取得市規劃局出具的規劃設計條件和用地范圍后方可轉讓。其中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必須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在土地礦產市場按有關規定公開進行。
三、凡轉讓出讓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的,受讓人必須按照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和義務及規劃條件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及規劃條件。受讓人需改變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土地用途、改變原有房屋及規劃條件的,必須報經市規劃局批準,并與原出讓方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四、中介機構受委托拍賣的土地使用權必須取得市規劃局出具的規劃設計條件和用地范圍,未取得規劃設計條件和用地范圍的,拍賣公司不得進行拍賣。否則,國土資源局和市規劃局不予確認和辦理相關手續。
二OO三年十二月五日
篇3:錦州市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轉讓管理辦法(2014年)
遼寧省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
《錦州市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轉讓管理辦法》已經20**年12月26日市政府十五屆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劉鳳海
20**年1月15日
錦州市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轉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轉讓行為,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258號)、《遼寧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辦法》(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277號)與《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設擴大居民住房消費的若干意見》(遼建發〔1999〕117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含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以及市政府批準的比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管理的住房。
第三條 自20**年11月19日《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258號)發布之日起,在我市市區內經經濟適用住房審批機構批準建設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首次上市轉讓,適用于本辦法。
第四條 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我市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轉讓工作。
市財政、國土、物價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轉讓的相關管理工作。
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具體負責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認定工作。
第五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第六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以房屋竣工驗收具備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間為準,下同),不得上市轉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當作為解決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房源。
第七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在向政府交納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場轉讓價(經評估確認)1%的土地收益金或者政府政策性收益后,取得完全產權;購房人也可以向政府交納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場轉讓價(經評估確認)1%的土地收益金或者政府政策性收益后,取得完全產權。
政府可優先回購轉讓的經濟適用住房。
第八條 取得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完全產權的,市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標注土地使用性質為出讓。
第九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轉讓后,不得再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十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轉讓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填寫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轉讓申請表;
(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同意上市轉讓意見;
(三)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自受理申請表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四)憑核準的申請表繳納土地收益金或者政府政策性收益后,到市房屋登記機構按存量房轉讓登記程序與相關政策法規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辦理產權轉移,辦理產權轉移登記后該經濟適用住房有限產權性質不變,限制上市轉讓期限、交納土地收益金或者政府政策性收益不變:
(一)因死亡繼承需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憑繼承公證書辦理繼承轉移登記手續;
(二)因離婚需轉移房屋產權至其中一方的,離婚雙方憑產權轉移事項書面協議或者法律文書,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轉讓經濟適用住房所交納的土地收益金,由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收繳并上繳市財政部門,政府政策性收益由市財政部門收繳。所收繳的土地收益金或者政府政策性收益,由市財政部門設立專戶儲存,補貼用作住房保障資金。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公用事業與房產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