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職員工作規范和行為準則
第一條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通知及公告。
第二條工作規范:
1、忠于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陽奉陰違或敷衍塞責的行為。
2、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或職務上有關的業務,或兼任其它公司的職務。
3、職員除本職日常工作外,未經公司總經理的授權和批準,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1)以公司名義考察、談判、簽約;
(2)以公司名義提供擔保、證明;
(3)以公司名義對新聞媒介發布意見、消息;
(4)代表公司出席公眾活動。
4、不得違背組織原則,在背后對公司、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影響勞資關系。
5、不得泄露業務職務上的機密或假借職權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6、員工在工作期間內,未經批準不得接待親友或接待來賓參觀。如確因重要事情必須會客時,應經主管人員批準在指定地點、時間內不得超過十五分鐘。
7、不得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或與生產無關的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8、不得攜帶公物(包括生產資料及復印件)出公司;不得損毀、拷貝、轉移公司商業、技術資料。
9、未經主管或負責人允許,嚴禁進入機房、倉庫及其它禁入重地,工作時間中不得任意離開崗位,如需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后方可離開。
10、職員在經營管理活動中,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業務關聯單位的利益,否則將構成受賄。
11、員工在工作開始前不得怠慢拖延,工作時應全神貫注;工作時間內,嚴禁看雜志、報紙、抽煙,要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危險。
12、員工應通力合作,同舟共濟,不得在辦公區或宿舍吵鬧、斗毆、搭訕攀談、聚眾賭博、互相聊天閑談、搬弄是非、擾亂秩序。
13、職員對外業務聯系活動中,遇業務關聯單位按規定合法的給回扣、傭金的,一律上繳公司作為營業外收入或沖減成本,個人侵吞的,以貪污論處。
篇2:集團公司職員職務行為準則
> 集團有限公司職員職務行為準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通過制定本制度可以尊重職員的正當權益,通過本準則界定公司利益與職員個人利益,避免二者發生沖突。
第二條職員違反本準則可能導致公司與之解除勞動合同。職員違反本準則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公司將依法追索經濟賠償。職員行為涉嫌刑事犯罪,公司將報告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章細則
第三條職務權責
1經營活動
(1)職員應守法、誠實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任何私人理由都不應成為其職務行為的動機。
(2)維護公司利益是職員的義務。職員不得從事、參與、支持、縱容對公司有現實或潛在危害的行為。發現公司利益受到損害,職員應向公司匯報,不得拖延或隱瞞。
(3)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職員不得超越本職業務和職權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4)除本職日常業務外,未經公司授權或批準,職員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A、以公司名義進行考察、談判、簽約、招投標、競拍等;
B、以公司名義提供擔保、證明;
C、以公司名義對新聞媒介發表意見、消息;
D、代表公司出席公眾活動。
(5)職員須嚴格執行公司頒布的各項制度。職員認為公司制度明顯不適用,應及時向上司或制定和解釋該制度的部門反映。公司鼓勵職員就工作充分發表意見或提出合理化建議。
(6)遵循管理流程接受上司的領導是職員的職責。職員應服從上司的指示。職員如認為上司的指示有違法律及商業道德,或危害公司利益,有權越級匯報。
(7)遇到工作職責交叉或模糊的事項,公司鼓勵勇于承擔責任和以公司利益為重的行為,倡導主動積極地行動,推動工作完成。在工作緊急和重要的情況下,職員不得以分工不明為由推諉。
(8)嚴禁職員超出公司授權范圍或業務指引的要求,對客戶和業務關聯單位做出書面或口頭承諾。在公司內部,職員應實事求是地對工作做出承諾,并努力兌現。
(9)職員有貪污、受賄或作假欺騙公司的行為,無論給公司造成損失與否,公司均可無條件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2資源使用
(1)職員未經批準,不得將公司資產贈與、轉讓、出租、出借、抵押給其它單位或者個人。
(2)職員對公司的辦公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及網絡系統或其它資產,不得違反使用規定,做任何不適當的用途。
(3)公司的一切書面和電子教材、培訓資料等,均有知識產權,職員未經授權,不得對外傳播。
(4)職員因職務取得的商業和技術信息、發明創造和研究成果等,權益歸公司所有。
(5)職員對任何公司財產,包括配備給個人使用的辦公桌、保險柜、櫥柜,乃至儲存在公司設備內的電子資料,不具有隱私權。公司有權進行檢查和調配。
3保密義務
(1)公司一切未經公開披露的業務信息、財務資料、人事信息、招投標資料、合同文件、客戶資料、調研和統計信息、技術文件(含設計方案等)、企劃營銷方案、管理文件、會議內容等,均屬企業秘密,職員有保守該秘密的義務。當不確定某些具體內容是否為企業秘密時,應由公司鑒定其性質。
(2)職員薪酬屬于個人隱私,任何職員不得公開或私下詢問、議論。掌握此信息的職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3)職員接受外部邀請進行演講、交流或授課,應事先經上司批準,并就可能涉及的有關公司業務的重要內容征求上司意見。
(4)職員應對各種工作密碼保密,不對外提供和泄露。嚴禁盜用他人密碼。
第三條內外交往
1職員須謹慎處理內外部的各種宴請和交際應酬活動。應謝絕參加的活動包括:
(1)施工單位、材料供應商和投標單位的宴請和娛樂活動;
(2)設有彩頭的牌局或其它具有賭博性質的活動;
(3)涉及違法及不良行為的活動。
2公司對外的交際應酬活動,應本著禮貌大方、簡樸務實的原則,不應鋪張浪費。公司內部的接待工作,應務實簡樸。職員在安排交際活動時須考慮以下重要因素:
(1)是否屬于工作需要;
(2)費用、頻率和時機是否恰當;
(3)消費項目是否合法。
3公司對外部單位或個人支付傭金、回扣、酬金,或提供招待、饋贈等,應堅持下列原則:
(1)不違反相關法律
法規;
(2)符合一般道德標準和商業慣例。
3.4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或形式索取或者收受業務關聯單位的利益。職員于對外活動中,遇業務關聯單位按規定合法給予的回扣、傭金或其它獎勵,一律上繳公司處理,不得據為己有。對于對方饋贈的禮物,只有當價值較小(按公認標準),接受后不會影響正確處理與對方的業務關系,且拒絕對方會被視為失禮的情況下,才可以在公開的場合下接受,并應在事后及時報告上司。
4尊重客戶、業務關聯單位和同事是基本的職業準則。職員不得在任何場合詆毀任何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個人與公司利益的沖突
1兼職
(1)職員未經公司安排或批準,不得在外兼任獲取報酬的工作。
(2)在任何情況下,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職(包括不獲取報酬的活動):
A、在公司內從事外部的兼職工作;
B、兼職于公司的業務關聯單位、客戶或者商業競爭對手;
C、所兼任的工作構成對公司的商業競爭;
D、因兼職影響本職工作或有損公司形象;
E、經理級及以上職員兼職。
(3)公司鼓勵職員在業余時間參加社會公益活動。但如利用公司資源或可能影響到工作,職員應事先獲得公司批準。
2個人投資
(1)職員可以在不與公司利益發生沖突的前提下,從事合法的投資活動,但不得進行下列情形的個人投資活動:
A、參與經營管理的;
B、對公司的客戶、業務關聯單位或商業競爭對手進行直接投資的;
C、借職務之便向投資對象提供利益的;
D、假借他人名義從事上述三項投資行為的。
(2)職員不得利用內幕消息,進行公司股票的買賣,亦不得指使、提示他人進行買賣。
3特殊關系的回避
(1)公司堅持舉賢避親的人事原則。職員不得錄用或調動親屬到自己所管轄范圍內工作。向集團內任何單位推薦自己親屬或好友的,應向人力資源部門提前申明。
(2)已經存在親屬關系的職員,不得在同一城市工作,并應回避有業務關聯的崗位。新的親屬關系產生一個月內,須向人力資源部門書面申明。
(3)公司不提倡職員與自己的親屬、好友所在單位建立業務合作關系。有正當理由建立業務關系的,要主動向上司書面申報自己的親友關系,并應在相關的業務活動中回避。
(4)職員應避免工作之外與業務關聯單位的經營往來,不得利用職務影響力在業務關聯單位安排親屬、接受勞務、技術服務或獲取其它利益。如確實無法避免,應事先向公司申報。
第五條投訴和舉報
1公司內部的投訴和舉報,可以向人力資源部、審計法務部和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主管該事項的高層經理人員提出。受理部門和人員,應認真調查處理投訴和舉報,并為投訴人和舉報人保密。
第六條行為的判斷及督導
1職員判斷個人行為是否違反本準則的簡易標準是該行為能否毫無保留地在公司公開談論。
2職員有責任就難于做自我判斷的行為或情形向上司或人力資源部門咨詢。接受咨詢的部門3上司對其下屬應盡到教導和管理的責任。如上司未能盡到責任,以致產生不良的后果,將與其下屬同時受到處分。上司未盡教導和管理責任的情形包括:
(1)默認下屬違反本準則的行為;
(2)未能按照公司規定保證下屬定期接受本準則的培訓;
(3)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及補救管理上的漏洞;
(4)未能嚴格遵守公司的制度進行管理。
第三章附則
第七條本準則的解釋權歸**公司總經辦。
第八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正式執行。
篇3:集團總部職員行為規范準則
某集團總部職員行為規范準則
職業道德規范與素質要求
第一條全體職員應充分認識到身為總部工作人員,在集團公司內所具有的行為典范性,以及在從事對外業務時,對集團公司整體形象的代表性。因此,全體職員在不斷提高自身業務水準的同時,也應把嚴格約束自身行為提到每日的工作日程上來。注重言行規范,培養高度的維護集團公司榮譽的責任感與義務感。未得到總部領導授權時不得以集團公司名義對外從事各種業務。
第二條全體職員應具備高度的責任心。工作不流于形式,不互相推諉。工作具有積極的進取精神,不等不靠,隨著形勢的變化而不斷設立、調整工作目標。想企業之所想,在思想上始終要與集團公司的發展趨勢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條在工作中能夠縱觀全局,不局限于本管理中心的業務范疇及個人思想。
第四條工作中的想法與建議應及時與本管理中心主管或高層管理人員匯報、溝通,不應妄自消極,更不得發表消極語言,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
第五條工作中的失誤或自己不能解決的突發事件要及時向領導反饋,不能隱瞞或拖延。犯有過失要誠懇接受領導的批評,勇于承認錯誤并堅決改正錯誤。
第六條職員之間應相互理解、尊重,積極配合工作,不猜忌,不傾軋;以共同推進公司發展為已任。尊重公司的各級領導和年長的同事;對新同事親善友好。
第七條有獨立工作的能力,有規劃、設計工作發展的主動思考能力,能推動本崗位工作向前發展。
第八條公司職員履行職務及工作時,均應循級而上,及時同主管上級溝通。避免越級呈報(特殊情況除外)。
第九條恪守職業道德,提高防范意識。不對外泄露公司工作各項信息。
第十條全體職員必須無條件的服從和接受上級主管領導的指揮、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到分公司檢查工作要做到主持公正、堅持原則、認真負責、發現問題要堅決指正,及時反饋。嚴禁接受分公司的禮品、紀念品或宴請。
第十二條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公司和業務人員的饋贈、賄賂等,或向其以公謀私、挪借款項。
第十三條全體職員要不斷的提高自身業務技能,謙虛好學、勤奮上進、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互相促進與提高,增強個人的綜合素質。以達到工作上的精益求精,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條各管理中心總監,應更加嚴格的要求自身。提高素質,有親和力,營造公正、公平、有序、積極的工作氛圍,有效的激發部屬的工作激情,深刻理解部門職能的職責所在。
個人行為規范
第一條在工作時間以及外出到分公司檢查工作時注意儀表,穿著工裝,佩戴工牌。
第二條工作時間不允許在網絡上聊天、看電影等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允許聯接聯眾、網站會員等個人網絡帳號。
第三條在辦公室內不允許聚眾聊天、吃零食、吸煙、睡覺、吵鬧、大聲喧嘩,進行娛樂活動,以及其他一些與工作無關的行為。
第四條堅決不允許酒后上崗。酒后上崗者處以留職查看或是開除處理。
第五條全體職員應具備忠誠守信、積極正直、互助友愛的品質。不應出現無中生有、搬弄是非、拉幫結派或其他擾亂秩序、妨礙工作的行為。
第六條全體職員應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和曠工,更不得在工作時間擅離職守。
第七條公司人員到分公司檢查工作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堅決執行各項制度。
第八條職員在工作期間不能因私撥打電話,接聽私人電話時間不宜過長,不要頻繁收發短信。手機不設置夸張鈴聲,調整音量至以不打擾他人工作。
第九條辦公場所必須使用普通話。
第十條在新華分公司院內行走不要將雙手插兜,三人以上不要并排行走。